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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视域下的权力清单制度

2015-03-26陈书成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权力清单行政权法治

陈书成(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论法治视域下的权力清单制度

陈书成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权力清单制度的主旨和要义是让权力种类、数量明晰化,界限清晰化,运行透明化,从而将行政权力关入制度之笼。权力清单制度既能从源头上简化政务流程、减少寻租机会,也能在实践中加强社会监督、促进社会民主。权力清单应当是一种工作方法,是规范权力运行的手段,而非目的。权力清单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让该制度始终保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值得思考和研究。

关键词:法治;行政权;权力清单;对策

一、背景与概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2015年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政府简政放权改革的内容,引发各界关注。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和时间表。

与国务院不断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相呼应,简政放权,推行权力清单开始成为地方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①2015年9月25日《河南商报》:9月24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李克晒出了河南省简政放权成绩单:经过9次清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由1999年的2706项减少至36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或调整,不再保留该审批类别。河南省制定了《关于推进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省级政府2015年9月底前、市县两级政府2016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布工作,比国家要求的完成时间分别提前3个月和9个月。,“权力清单制度”不断进入公众视野,关于“权力清单”的话题成为媒体追逐、公众关注的热点。

所谓权力清单,依据现行的运作模式,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对自己拥有的职能、权限,以图表、运行流程等简明方式进行列举,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行使权力,应当依照清单进行,不属于清单列举范围内的职能和权限,行政机关不得为之。〔1〕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就是从整体上明确权力事项、标注权力的运行轨迹,在微观上划定部门的权力边界,消除灰色地带,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制度的笼子,并将其置于阳光下接受监督。

但在中国的传统理念中,政府是一个强势机关,在它的辖区内,可以“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相当长时期,甚至改革开放以后相当一段时期,许多政府公务人员的理念依然是:对行政机关“法无禁止皆可为”,对相对人则“法无授权不可为”。

因此,权力清单是一张“明确政府权力数量和边界的纸”。该制度要求政府用权“授之有据、行之有规、错之有责”。用李克强总理的话说,“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还给市场”。这涉及法治精神的彻底贯彻和落实,因为“权力清单”后面随之而来的是“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就是明确政府该做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负面清单”就是明确企业、个人等市场运营主体不该干什么,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责任清单”就是明确政府怎么管市场,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2〕

权力清单制度至少能在三个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维护民主、自由和人权。权力清单就是要揭下权力的神秘面纱,强制打开权力封闭运行的“黑箱”,将权力运行过程公之于众。这种权力的“去神秘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知情权,有利于推动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有利于自由和人权。

二是有利于减少人为藩篱,增强社会活力。政府职权繁多复杂,利益交织,像一张无头无尾的大网绞缠在整个社会管理机器之中,造成人、财、物资源的巨大浪费,不仅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也增加其他各种社会活动成本,抑制人的创造能力,阻滞了社会活力,导致政府管理效率低下,造成“政府失灵”。因此,通过权力清单制度实现简政放权的目的,就会激发人的创新能力,增强社会活力。

三是有利于加强监督和建设廉洁政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效的监督就是最好的阳光。人民要想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必须清楚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公职人员应如何行使权力与他们实际上如何行使权力。群众只有了解了“应然”与“实然”,并发现了两者之间的巨大反差,才能够形成有效举报。当然,清单制度也有利于政府强化内部监督,包括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等,最终有利于建设廉洁政府。〔3〕

二、操作与实践

一个县级政府和所属部门到底有多少项行政权力,具体常用的又有哪些?对许多人来说,这些都是相当陌生甚至“神秘”的,如果有了清单,一切就会变得透明起来。浙江省富阳市已于2014年3月起在网上公示“权力清单”,同时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并接受公众监督。这是迄今为止全国首份“晒出来”的县级权力清单。〔4〕

既是全国“首次”,又涉及“权力”,因此浙江省富阳市的“权力清单”一经媒体曝光,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全国共有2800余个县级权力机关,如果具有破冰意义的浙江省富阳市“权力清单”能够成为全国县级政府的“惯例”,能够成为影响全国的一股“风气”,那么它的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

“权力清单”的效果如何呢?还以富阳市为例,该市王女士去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和地名门牌证等证件资料,整个办证的时间从一天减少到90分钟;跑的窗口从以前四五个减少到一个;办证所需的资料也比以前更加简单。〔5〕这个例子说明“权力清单”制度可以大大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减小群众办事的各项成本。

实际上,早在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包括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和确定执法责任,有的地方政府开始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尝试。2005年河北省邯郸市探索性地在国内公布了市长权力清单,这是我国最早的地方政府权力清单之一。〔6〕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可以说,权力清单制度和我国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建设透明法治政府的潮流一脉相承。我国经过自加入WTO以来多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政府不断“自我革命”,砍掉的审批项目动辄高达数千项,这就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公共权力的总量之大、类型之多、情况之复杂。①据统计,国务院自2001年起已分六批共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另外,我国现有15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国防、外交、公安、经济、城市管理等20多个领域、50多个行业。

三、试错与误区

权力清单应当是一种工作方法,是规范权力运行的手段,而非目的。“依清单行政”只是“依法行政”的一种表现形式,法治应是这项改革的唯一标准,也是改革的唯一目的。在理想主义法治状态下,法治的价值永远高于改革。以改革名义破坏法治,或者以法治来反法治,都是值得警惕的。改革需要厘清秩序,改革不是法律外的,而是法律秩序内的改革。一切制度的构建都应该在宪法的精神下进行,否则损害宪法的权威和法治的目的。从法治的视角看,在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进完善过程中,应当对以下方面予以关注。

(一)对法治原则的游离

法学界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尚无统一认识②有的行政法学者将行政法基本原则高度抽象概括为一项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参见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53—64页。有的学者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总结为合法、合理、应急三项原则。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65页。有的学者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总结为行政法治、行政合理、行政公开和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四项原则。参见胡锦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5页。有的学者将行政法基本原则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其中实体性原则的第1项就是依法行政原则。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2—79页。英国韦德教授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概括为法治、议会主权、政府服从法律、越权无效四项。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4页。,但都认为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项当属其合法性。可以说,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从法理上讲,合法原则来自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要求,更来自行政权作为一种执行权的“从属性质”。行政权的从属性是合法原则的基础和根据。

根据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核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他产生并对它负责。我国《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两条规定,不仅解决了行政权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同时,也明确了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关系,行政权对立法权的从属性由此建立。因此,宪法进一步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另外,法治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力。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旨是通过控制行政权的运行,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确保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组织依法设立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之“权力法定”要求,行政机关的创设、存在依据和活动范围,均应当源于法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国家机关获得国家权力的唯一途径是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获得行政权也是如此。

所谓法律授权,是指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将某项国家权力授予某个具体的国家机关。法律授权之“母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即使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也不能自动地、天然地拥有某项行政权,而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具体说来,第一,行政机关只有在得到法律授权之后,才能够拥有行政权,才能够依凭该行政权去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第二,行政机关在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时,不得实施行政管理。第三,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所授予的权力范围之内实施行政管理。

在法理上,授权即是限权。法律授予某个行政机关拥有某项行政权,该行政机关才能够行使该项行政权;法律授予某个行政机关拥有多大范围的行政权,该行政机关仅能在该范围内行使行政权。

决定国家权力获得的授权原则,或称授权规则,是建立有限政府的基本前提,而有限政府又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在授权原则下,行政机关“越权无效”成为最普遍的规则。①越权无效不仅是国内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西方法治国家,更是一条“帝王条款”。如英国法学家韦德教授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概括为法治、议会主权、政府服从法律、越权无效四项。他将越权无效原则视为行政法的“核心原则”( central principle)。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4页。

行笔至此,问题来了,行政机关能自己给自己制定然后堂而皇之地公布权力清单吗?这让宪法和组织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情何以堪?让制定宪法和组织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级立法机关情何以堪?让法治的精神情何以堪?

马克思曾指出:公共权力只是公民权利的一种伴随物。权力作为权利的产物其正当性来源于权利。政府本身并不是权力的法理来源。法理上,能开出权力清单的,不是政府或政府部门自身,而是授予政府权力的主体——人民,而人民又是通过其代理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这项权力。也就是说,政府不能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不能自己给自己开单,否则就陷入了政府权力“自我认定”和“自我裁量”,在权力上自己说了算的悖理境地。〔7〕

第二个问题,依清单行政与依法行政是两个不同的体系,二者能相互代替吗?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法治应该是权力运行和行为方式的唯一标准,行政权力不能随意放弃或者剥夺,否则就有玩忽职守、不完整履行职责之嫌。如果两个标准相吻合,自然不存在问题,依清单行政还可以成为依法行政的具体化,使依法行政更具有操作性、更便于落实。但是,依清单行政与依法行政能相互涵盖吗?

从理论上讲,清单来源于法律规定。然而在实际中却事与愿违,时常出现适用上的错位与混乱。一方面权力清单制度对行政部门各自职权的清理提出了极高的要求,难免存在漏网之鱼,包括为了部门利益而故意遗漏的。例如,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历届中央政府开始对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所拥有的种类、数量繁多的行政许可进行清理,事实告诉我们,此项改革难度很大,每一次都不彻底,地方政府总不愿意“自我革命”,他们总喜欢想方设法、甚至改头换面保留那些“含金量高”的职权,这里面情况复杂,其中不乏中央与地方,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直至政府与其所属的工作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如严格遵循“清单外无权力”,则可能的遗漏条款被实际“废止”,就会出现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即行政不作为的陷阱。另一方面,在行政机关的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多是形式化、程式化的,往往愿意简单地执行政策、法规、命令,忽略深层次的反思,忽略法律规定的目的、原则和精神,很容易出现将依法行政形式化为依清单行政的情况。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就是明证。考虑到国家行政事务繁多和复杂,法律无论如何完备、严密,均不可能对所有行政行为的范围、幅度、方式都做出周详的规定,同时也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法律为大量的政府行为留下了自由裁量的余地。但事与愿违,自由裁量往往被滥用,所以近年来,许多细则被制定出来,统一标准,统一范围、幅度,给自由裁量权带上“紧箍咒”。这实质上游离了法治的基本精神。

(二)对我国政体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侵蚀

从法理上讲,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作模式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立法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产生政府和司法机关并监督他们正确行使法定职权。单一制国家决定了我国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统一的司法制度。单一制国家还决定了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

我国目前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国务院组织法》,另一部是《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均依据于此,因此,从理论上讲,除特别行政区政府外,同级政府的权力种类和数量应该是大致相同的。

但是,通过对已经公布了权力清单的各地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同级政府之间的权力种类、数量差异惊人,“贫富差异”极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说明:权力清单的制定缺乏“顶层设计”,而各地在“各自为战”中标准不统一问题极其严重。

从各地政府近期公布的清单权力数来看,广东省广州市共4972项,四川省成都市共7437项,河北省邯郸市共2272项,浙江省富阳市共4825项,北京市西城区共6636项,浙江省义乌市共5139项。就行政首长权力数而言,邯郸市市长92项,北京市西城区区长19项。①广州市共4972项。其中,行政审批权386项、行政处罚权3138项、行政强制权123项、行政检查权310项、行政征收权76项、行政给付权49项、行政裁决权9项、其他行政权力881项。河北省邯郸市共2272项。包括行政许可权、非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征税权、行政事业性收费权。北京市西城区共6636项。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征收权、行政给付权、行政裁决权、行政确认权、具体行政行为(审批、登记、备案等)以及涉及人财物的内部管理权。浙江省义乌市共5139项。行政许可职权461项,非许可审批类职权403项,行政处罚职权3379项,其他行政职权896项。虽然各地政府因行政级别不同权力数存在差异,但相同级别的政府及同一职位权力数却相差数倍。〔8〕这在事实上造成了对我国政体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侵蚀。

(三)对行政职权复杂性的轻视

和刑法、民法相比,行政法的历史很短,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它只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政府不得不对大量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行政权力不断膨胀,行政职能也大为增加,政府由“守夜人”变成了“全能政府”。20世纪后期,“全能政府”导致“政府失灵”,“全能政府”开始向“有限政府”变革。但即便在这种背景下,行政法职权涉及的领域之广、范围之大、内容之复杂,仍远远超过刑法、民法等其他部门法。

中国历来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社会,市民社会既无传统,也不发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政府仍将是整个社会的主导。在当前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基于我国的人口特点、经济规模、历史传统、人文素养等国情,希望将政府打造成像西方国家那样的“有限政府”还不现实,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们还需要兼顾“全能政府”和“有限政府”之间的平衡。既然行政职权不得不涵盖国防、教育、税收、治安、贸易、工商管理、金融、交通、运输、环境、劳资关系、工伤事故、养老及失业保险、社会救济等事无巨细的事务,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和接受政府权力的复杂性。

如前所述,各地实践中出现的同一级行政机关、同一职位职权种类、数量迥异,概因为在梳理过程中对权力清单各要素的把握不同,主要表现在依据标准不统一、职权标准不统一、权力类型标准不统一三个方面。②参见:《权力清单制度冷思考》,作者顾曈曈,2014年9月22日人民论坛网。

就依据标准而言,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有的还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很多地方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在梳理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回避权力设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就职权标准而言,职权与行为并非一一对应关系,行政行为因权力主体、行为主体、对象、条件等各要素的不同排列组合而存在多种表现形式。究竟职权与行为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是否存在一定的对应,这在行政职权理论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就权力类型标准而言,行政行为基础理论上的相关研究并不成熟,有些行为如何定性实属困难,各个地方部门操作起来肯定理解不一。更何况有的地方忌于“清单之外无权力”和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尽量将认定不清的行政行为归入现有行为类型。

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力的具体法律表现,除由行政机关行使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直接授权与行政机关授权)行使和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组织行使。根据委托和授权理论,地方政府对确需下放的职权事项,可依法委托下级政府或其部门行使,也可依法授权下级政府或其部门行使。这种情况如何操作,也需进一步研究。

除了上述权力清单各要素的难以把握外,目前状况下,依清单行政很容易导致依法行政包括的丰富含义被遗弃,如合理行政、程序正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高效便民、信赖保护、比例原则等。若将依法行政形式化为依清单行政,则实在是亵渎了依法行政的丰富内涵,权力清单实际上以简洁取代了法律的严谨,以形式化遮蔽了法律的丰富涵义。

四、纠偏与对策

(一)权力清单制度的成败取决于能否加强顶层设计,并根据各项职权的渊源统一标准

行政机关的职权来源,主要是宪法和组织法、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法规性文件等。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这是立法法和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政府部门自我制定权力清单,事实上是一种权力的“自我认定”、“自我裁量”,这在法理上说不通。因此,顶层设计中首先应明确“谁授权,谁制定清单”原则,相应的立法机关必须主导该项工作,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角色只能是参与、配合和支持,这样才能正本清源,既能确保清单的法律效力,又起到监督作用,提高清单的质量。现在的状况是授权者,即真正的权力机关无动于衷,执行机关却在自我认定。权力清单制度的推广和深化必须做好统一标准的顶层设计,即行政权的授权单位,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制定有规范性文件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等,行动起来,可以考虑组织人大代表、政府公务人员代表及专家学者,形成专门组织,对行政权力类型设定统一的标准,并根据不同类型权力的特点设定相应的依据标准、职权标准等各项具体标准对行政权力进行梳理、归类、删减和增加。现已推出的权力清单仍需根据顶层设计的要求进行再清理。

(二)重视权力清单,更要重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

权力清单的公布,事实上只解决了一个权力条目明细的问题,至于“清单”上的权力是否合理,如何规范,怎样运行,其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如何体现,其行政绩效如何,权力清单本身并不能解决,仍然要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寻找答案。

(三)加强相关法律的清理、制定、修改与完善

权力的清理须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相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既是一个“依法执法”的过程,也是一个严格遵循法律适用规则进行法律体系内部完善整合的过程。

公开权力清单只是第一步,要实现授权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就要制定新的行政组织法取代已经落后于实际、过于简单的现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用组织法的形式明确每一级政府的职权范围。〔9〕同时,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用法律形式统一权力运行的流程,如重大行政决策如何作出,如何听取群众意见,都要法定,只有法定,才能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要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扩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将政府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切实加强政府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

(四)强化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发挥互联网的平台作用

加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现在的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是上述内容的有力保障。

过去的政务公开往往采取“政策上墙”的做法。“政策上墙”再彻底,如果群众不到政府部门,看不到这面墙,就了解不到墙上的政策规范。受时空条件的制约,民众获得公共信息的成本非常高昂。所以,真正的政务公开应以互联网为主力平台,让民众用手机就能随时查阅到政策信息。

很多地方政府都已建成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站,其积极意义在于政府通过互联网这种低成本、大容量的信息发布平台,全面整合和公布当地政府的主要行政职权,便于百姓集中了解政府的权力家底。而且,很多网站图文并茂,用流程图等方式直观地展示各类事项的办理流程,起到了便民利民的作用。

(五)治理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关键是要强化对政府的问责

治理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关键是要强化对政府的问责。责任不应是抽象而应是具体的,不应是笼统而应是细分的,“权力清单”其实本身就是一份“责任清单”。因此,“权力清单”为行政问责提供了参照点和逻辑起点,对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责任认定更加明确化、具体化、条目化,以切实强化对政府的问责。

(六)从长远来看,为了更好地简政放权,打造“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必须加大对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加大对行政职权理论的研究,这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五、结语

权力清单制度的主旨和要义是让权力种类、数量明晰化,界限清晰化,运行透明化,从而将权力关入透明的制度之笼。权力清单制度既能从源头上简化政务流程、减少寻租机会,也能在实践中加强社会监督、促进社会民主。权力清单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和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创举。然而,“权力清单”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我们尚处于改革的初期阶段,如何让该制度符合“法的精神”,始终保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并最终达到我们的目标,真正的挑战和困难还在后面。依法推进,科学实施是这项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要谨防“权力清单”成为一场运动,沦为表演秀和政治秀。

参考文献:

〔1〕任进.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法治意义〔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02-13.

〔2〕屠海鸣.用好“权力清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N〕.新闻晨报,2015-05-20.

〔3〕柳霞.多地试点权力清单制度专家呼吁尽快推广至全国〔N〕.光明日报,2014-01-19.

〔4〕〔5〕苑广阔.“权力清单”给权力套上制度缰绳〔N〕.检察日报,2014-03-12.

〔6〕任进.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法治意义〔N〕.学习时报,2014-03-10.

〔7〕秦德君.权力清单的三种认识误区及两大解决思路〔Z〕.中国社会科学网,2015-04-28.

〔8〕顾曈曈.权力清单制度冷思考〔Z〕.人民论坛网,2014-09-22.

〔9〕任进.以权力清单推进行政组织法〔N〕.法制日报,2015-06-10.

(责任编辑王勇)

On Power List System from the View of Rule of Law

CHEN Shu-cheng
(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Zhengzhou,Henan 450000)

Abstract:The subject and essence of the power list system is to make power type,quantity,and its limit clear,power operation in transparency,and bring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into the system cage.The system can not only simplify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reduce rent-seeking opportunities,also can strengthen the social supervision in practice,and promote social democracy.Power list should be a method of work,which regulate the power operation,rather than the purpose.The power list is a complicated system,should run according to law,prevent to deviate from the basic principle of rule of law,and ensure going always in the law orbit.

Key words:rule of law; administrative power; power list; countermeasures

作者简介:陈书成( 1974-),男,河南西平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

收稿日期:2015 08 30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 2015)04-00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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