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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图像侦查方法研究

2015-03-26周军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河南郑州450002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视频监控隐私权

周军(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河南郑州450002)



视频监控图像侦查方法研究

周军
(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社会矛盾日益加剧,刑事案件高发,给公安机关的维稳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科技强警”口号的提出使视频监控图像得到了长足发展,各种视频监控设备不断投入使用,视频图像成为侦查破案的技术支撑和新的破案增长点,并在侦查工作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关键词:视频图像侦查;传统侦查;视频监控;隐私权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信息资源的丰富,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也进入了信息化时代。“视频监控图像侦查”就是在信息化时代的大背景下诞生的,并成为继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侦技术之后侦查破案的又一技术支撑和新的破案增长点,同时它的出现不仅改变着侦查机关传统的侦查模式,也提高了侦查机关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目前,在全国的大城市,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

一、视频监控图像侦查的方法

(一)视频监控图像侦查的基本方法

视频监控图像侦查是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侦查机关根据案件侦破的需要,通过对视频监控资料的调取、观看、分析、研判等环节,以固定犯罪证据、发现和确定犯罪嫌疑人、查找侦破线索、为案件提供侦查方向的一种新型侦查方法。视频监控图像侦查经过20多年的实践,在侦查的各个阶段已经形成了一大批战法。如浙江省公安厅的“十大战法”和武汉市公安局总结的“四大战法”等。在犯罪预防阶段主要存在着“重点区域监控法”、“异常行为预警法”、“统一指挥、协同作战法”等一批富有实效的技战法。

1.重点区域监控法

重点区域监控法是指在重点场所、路段、区域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对该地区的治安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利用视频探头制止、惩治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和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种视频作战方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形成了一批商业中心,这些商业区人口密度大,外来流动人口多,各种治安案件高发,对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威胁。通过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对大型商场、路段、重点区域、出入口等易发案地点进行实时监控,一方面可以通过“电子眼”巡查、浏览,在违法案件发生之前发现可疑人员,若发现现行犯罪嫌疑人立即通知、指挥周围警力进行抓捕,及时抓捕现行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在节假日通过视频监控对商场周围的人流量进行监控,根据现场人流数量合理地分配警力,指挥现场民警及时有序地疏散人群,防止踩踏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异常行为预警法

异常行为预警法是指视频监控指挥平台通过视频监控探头对易发案、高发案的场所、路段、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制止、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视频作战方法。

根据各地治安状况的不同,在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等易发案、高发案的场所、路段、区域,利用视频监控探头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巡查、搜索。通过检索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在逃人员信息库、刑事犯罪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了解本地区犯罪人员体貌特征资料,利用视频监控图像对这些异常人员的异常行为、反常举动进行观察,推断其作案嫌疑,通过视频监控探头对其进行无缝隙全程跟踪监视,当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快速指挥街面警力实施抓捕,并通过视频监控记录其违法犯罪的全过程,为下一步的讯问和诉讼打下坚实的基础。

3.统一指挥、协同作战法

统一指挥、协同作战法是指由视频监控指挥平台根据视频监控得到的信息,指挥各个警种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对违法犯罪进行制止、惩罚的一种视频作战方法。

视频监控图像侦查的最大优势就是能够对相关区域进行连续的不间断的监控,若将视频监控系统与快速指挥体系和应急处置力量相互结合,做到指挥有效,反应及时,抓捕迅速,便能有效地提高犯罪现场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快速精确打击犯罪的能力。

现阶段,公安机关的视频监控体系、110报警服务系统、电脑联网自动报警系统均能够捕捉警情。通过建立基于视频监控体系、110报警服务系统、电脑联网自动报警系统为一体的统一报警服务指挥平台,通过视频探头发现警情,利用视频监控动态性和时效性的特点,迅速掌握案件的最新发展变化动态,从而依据现场的实际需要,快速指挥街面巡警、特警、派出所民警等各警种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更加准确和有效地进行打击、制止、控制与调查取证工作,为及时快速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有力保障。〔1〕

(二)视频监控图像侦查与传统侦查方法的结合

视频监控图像侦查作为一种新兴的侦查模式,仅仅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发展。在实际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使视频图像侦查、行动技术和传统的侦查模式相互配合,可以得到意想不到的结果。

1.视频监控图像与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法

传统的侦查模式是案件发生后,指挥中心迅速指派刑警和现场勘查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视频监控图像侦查与现场勘查相结合后将打破这一传统模式。犯罪现场一般分为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在案发后,快速调取中心现场的监控视频和外围现场的监控视频。中心现场的监控视频可能记录了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空间、人物及活动的过程,是揭露犯罪的最客观的证据资料。所以在案发后要及时搜寻、调取中心现场的监控视频。外围现场视频可能记录着与犯罪有关的信息,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信息和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及路线。对于有视频监控的案发现场,刑事技术人员应当首先观看内外监控视频,通过视频监控图像记录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现场勘查计划,发现、固定、提取相关的痕迹物证。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现场,另一方面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开展现场勘查工作,防止遗漏痕迹物证,进而通过综合分析为下一步的侦查划定范围,为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奠定基础。

2.视频监控图像与调查访问相结合的方法

群众是侦查工作的基础,他们对发生的案件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了解,通过调查访问可以获取到案发的时间和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来往路线及逃跑方向等信息。监控视频可以准确地记录下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情况,但却不能取代调查访问,要从庞大的监控视频中寻找到与案件有关的线索,就需要通过将调查访问查找到的时间和对象与监控视频记录的信息进行比对。此外,证人和被害人由于自身因素的影响,对自己所见到的情况认知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有时甚至和调查访问获取的情况大相径庭。而视频监控图像记录的情况往往比较客观,是用来验证证人、被害人起居及调查访问获取信息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从而为下一步的侦查工作指明方向。

3.视频监控图像与串并案件相结合的方法

目前有组织犯罪、团伙犯罪、跨区域犯罪案件不断增加,作案人的作案手段也更加智能化,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也少之又少,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通过建立视频监控图像侦查系统,各个作战单位将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的相关监控视频及时上传,实现各地区、各部门间的视频监控资料的共享。各个部门可以利用视频监控图像网上作战平台,对相似的案件进行检索,对相关的视频监控图像进行分析、处理、研判,梳理出属于同一犯罪人实施的案件,并对案件线索进行串并以获得更多的侦查线索。

4.视频监控图像与追缉堵截相结合的方法

追缉堵截是指在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在作案人可能逃跑的方向上布置警力,并对其进行追击、控制、抓捕的侦查方法。通过建立视频监控指挥平台,利用视频监控图像进行追缉堵截已成为一种高效的缉捕手段。视频监控指挥中心的指挥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犯罪嫌疑人,并调取犯罪嫌疑人逃跑方向上的视频监控,对其逃跑方向进行研判,通过指挥系统指挥附近的警力实施追缉堵截,高效地开展缉捕活动。

5.视频监控图像与侦查讯问相结合的方法

视频监控图像是刑事证据中的视听资料,未被修改过的视频监控图像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直接使用,一些高清晰度的视频监控图像完整记录着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侦查人员通过法定程序收集的视频监控图像便能成为有力的诉讼证据。侦查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可以准确认定案件的性质,还原作案过程,查明犯罪动机。为了使刑事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侦查人员还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查明案件的起因和具体细节。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都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侦查人员没有掌握具体的证据,便负隅顽抗、拒不承认。这时可以调取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并结合一定的讯问策略,逐步出示有关证据,便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嫌疑人侥幸的心理,彻底突破其心理防线。〔2〕

二、视频监控图像侦查的优势

(一)定位时空,重建犯罪现场

犯罪案件发生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里,时空是作案必须具备的客观环境要素,同时作案的时空条件也是案件分析必要的内容。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视频监控安装的位置,来确定图像的空间方位。根据视频记录的内容,推断案件发生和发展的空间环境。视频监控自身具有记录时间的功能,可以自动记录在一定时空内发生的所有事情。其记录客观、真实、准确,能让侦查人员根据视频监控记录的内容,在第一时间内对现场涉及的时空、人员、事件、痕迹等案件现场要素进行分析,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勘查和物证检验,重现犯罪的各个情节,准确研判案件与相关人、事、物的关系,重建犯罪现场。

(二)查找作案人,提供侦查线索与证据

清晰的视频监控图像为侦查人员的侦查思路指明了方向,从视频图像中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目击证人等有价值的侦查线索。通过视频智能分析系统,更加准确、清晰地确定作案人的人数、身高、步态、衣着、随身物品、来去路线和可能的落脚点。这些信息都对研判案情、确定侦查方向、查找犯罪嫌疑人起到了导向作用。

视频监控图像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能够客观准确地再现与案件有关的视频和音频,有时可能清晰地记录下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全过程。而当它出现在庭审中时,可以极大提高证据的质量,有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此外,视频监控直观性的特点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使公众对诉讼结果更具认同感。

(三)实时监控,预防、制止、打击犯罪

随着视频监控探头的普及和安装范围的不断扩大,其对犯罪分子也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不断提高犯罪分子的作案风险,使其不敢轻易作案,减少了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视频监控具有实时传输的功能,能够把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传输到110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可以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做出各种指示,协调指挥事发周围的警力迅速抓捕嫌疑人。另外,对于已发案件的情况,指挥人员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逃跑路线,调取其经过路段的视频监控查找、跟踪犯罪嫌疑人,指挥有关部门进行抓捕活动。

(四)综合研判,实行串并案侦查

根据视频监控图像记录的信息,及时启动以视频监控资料为基础、结合传统的利用痕迹物证的新型侦查模式,依托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动态监控体系。根据相似案件情况,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反映出的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作案手段、行动特点、作案对象、作案工具和作案时空特点等信息进行比对研究,研判是否为同一人所为,从而进一步分析出作案人的作案规律、逃跑方向及目标选择等特点,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提高破案率。

(五)创新侦查模式,提高侦查效率

侦查模式是指侦查主体在侦查活动过程中所采用侦查方法的概括和抽象。传统的侦查模式是根据犯罪现场勘查与物证检验的结果,然后按照从案到人、从人到案、从案到案、从物到案的侦查模式开展侦查工作。而现在视频图像可以真实、动态地重现犯罪过程及犯罪前、犯罪中及犯罪后与犯罪有关的时间、空间、人物、事件等要素,能够准确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身高、步态、体型、活动轨迹等侦查线索。由此也开创了以视频监控图像为基础的“由像到人”、“由像到车”、“由像到案”的新型侦查模式。〔3〕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专门机关,其工作的效率也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及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关注,主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的侦破率和侦查所用的时间上。而视频图像侦查的应用,大大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视频图像侦查的效率第一次让世人震惊是在伦敦地铁爆炸案发生后,英国警方利用分布在272个地铁站的视频监控,在案发15天后即公布了犯罪嫌疑人图像,第22天便将犯罪嫌疑人逮捕。美国的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案件发生后FBI和CIA联合行动,在数天内调阅了数百小时的监控视频。经过反复的观看,3天后便公布了嫌疑人照片,并最终在案发4天后将作案人抓获。此外还有震惊中外的周克华案,公安机关也是运用了视频监控图像侦查模式,在“8·10”持枪抢劫杀人案件发生后,借助视频监控4天后便将周克华击毙。这些都表明,相对于传统的侦查模式,视频监控图像侦查具有出众的侦查效率,为今后创新侦查模式、提高侦查效率指明了方向。

三、视频监控图像侦查过程中的原则和要求

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时效性等特点,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成为公安机关破案新的增长点。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还明确指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作为证据材料的一种,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以保证其具有令人信服的法律效力。

(一)视频图像侦查的司法程序原则

1.视频监控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同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表明侦查主体身份。

视频图像侦查作为技术侦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视频图像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这就要求在提取视频图像证据时必须由了解视频图像截取和视频图像软件操作的人员进行,从而确保提取、截取、处理的视频监控图像证据全面、真实、合法、准确。

2.表明侦查主体身份并出示相应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视频图像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提取时侦查人员必须表明侦查主体身份,并出示《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视频监控具有海量性的特点,能够记录海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一部分与案件有关,而另一些却与案件没有丝毫的联系,其中一些视频信息可能记录着个人隐私。为了保证视频监控图像的信息安全,在视频图像证据提取时,侦查人员必须表明自己的侦查主体身份,并出示有关提取视频图像证据的法律文书,以表明自己侦查行为具有合法性。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35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凡是伪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于规范侦查行为,保护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3.提取视频监控图像证据与案件的相关性

视频监控图像证据的相关性决定了对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提取要具有选择性,认真提取与案件侦破相关的视频监控图像证据。例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应该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与体貌特征、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及相关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犯罪过程等相关的客观信息。

(二)视频监控图像的采集原则

1.由专业人员和设备采集、处理分析

视频监控图像侦查主要是以图像的采集、处理分析技术为支撑点,许多处理手段需要借助计算机软件来完成,或通过对计算机软件处理出来的图像效果进行分析来研判其对案件的实际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视频图像侦查需要海量的视频监控图像,并对这些监控视频进行逐一观看、查找、分析,这是一项巨大的工作。若是采用人工的工作方法将会效率低下,一些工作可能也无法完成。为提高工作效率,一般的方法是借助专业化的视频图像智能分析系统,通过视频图像智能分析技术将要查找的人、车、物等信息准确、快速地从视频图像中分离、筛选出来,甚至通过设置排查条件智能化检索,更加方便地提供视频图像内容。而这些技术的应用则必须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的设备、系统进行,以保证视频侦查图像采集、处理分析的完整性、可靠性、合法性。

2.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原始性

视频图像信息在法律性质上讲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作为诉讼证据的视听资料必须来源具有真实性与完整性,因此必须保证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原始性;另一方面,为了保证采集到的视频监控图像在使用过程中能够符合侦查工作的需要,满足后期数据处理的要求,实现侦查目的,视频监控图像的原始性就显得异常重要。在实际的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应当调取视频监控图像的原件,只有当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时,才可调取副本或复印件。〔4〕

3.视频监控图像调取的范围和数量

视频监控探头分布科学、清晰度高、无死角是视频监控信息采集的理想化状态。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为的或者自然原因使得在视频图像采集过程中存在缺陷或者死角,给后期的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为了减少这些影响,增加视频监控图像的采集数量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利用不同地段和不同方位的监控探头去相互弥补。视频图像具有易损坏、易丢失、保存时间短、损坏和丢失后难恢复等特点,要求在调取过程中,以案发现场为中心向四周辐射,调取范围以三公里为宜,尽量做到宁大勿小,以免给侦查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5〕

(三)视频监控图像的审查与应用原则

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应当收集全面、真实、充分的证据用于接下来的刑事诉讼,为公诉人在审判中指证犯罪嫌疑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特点,因此当侦查人员在采集视频图像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中,也必须满足上述要求,做到不仅采集形式符合证据要求,并且从实质上符合证据的特点,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审查内容包括:视频图像信息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是否记载制作人或持有人身份,制作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调取的视频资料是否为复制件,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有无制作人和视频监控图像资料持有人的签名或盖章。视频监控图像证据是否客观,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是否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编造等情形。视频监控图像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若无关联性,则该视频监控图像没有任何价值。对视频监控图像有疑问,则应进行技术鉴定。〔6〕

(四)视频监控图像的保密原则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各地公安机关、政府单位、企事业单位出于维护社会治安及自身安全的需要,开始大量安装视频监控探头。这些视频监控系统的实时监控和记录功能为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提高了侦查工作的效率,备受侦查人员的青睐。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的现象,一些与侦查工作没有丝毫关系的视频图像频繁地出现在报纸和网络上,给当事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例如,2012年的“抓奶哥”事件,视频图像一经流出网友就“人肉”出当事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发布在网上。此事对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当事人黄某被单位辞退。因此,侦查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调取视频监控图像时应当遵守保密的原则,谨防视频监控图像外泄,对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影响。

四、视频监控图像侦查存在的困境

视频监控图像侦查的应用虽然在侦查领域起步较晚,但由于其突出的优点,而被各地公安机关普遍采用。在实际的工作中视频监控图像侦查也存在很大的困境,严重制约其发展。

(一)侦查人员运用视频监控图像侦查的意识不强

视频监控图像侦查目前已经成为打击犯罪的一把利器,其监控信息在犯罪的预防、制止、打击、固定证据及抓现行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侦查部门缺乏系统运用视频侦查办案的意识和对案件信息的研判能力,对视频监控信息资源挖掘程度不深,应用层次较为单一,没有制定完善的视频监控信息研判工作规范,因此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作用。对于如何根据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进行串并案、治安事件预警与防范,对视频监控图像的采集、证据信息的固定缺乏系统的研究。

(二)视频监控分布不科学

基于视频监控能有效预防犯罪的优点,许多单位及个人都积极安装了视频监控,但这却使视频监控体系建设缺少了统一的规划。同时各部门各自为战,系统之间便不具有兼容性,致使各部门的视频资料不能实现资源共享,造成资源的浪费,也给视频监控图像的提取、处理、研判带来障碍。视频监控体系布局不合理,部分地区存在重复建设,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在一些治安情况复杂的区域,视频监控的数量严重不足。在视频监控安装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自然环境对设备的影响,造成设备加速老化。一些设备在安装时,由于安装点、安装角度、监控范围等因素,造成视频监控图像模糊。

(三)视频监控图像侦查队伍和领导体制建设不完善

视频监控图像的调取、处理、分析、研判等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侦查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视频监控知识,如视频监控图像处理技术、人脸识别技术、视频监控图像目标测量技术等。但大多数的侦查人员不具备这样的专业技术,对于视频监控图像的处理也是通过其他的业务部门的技术人员进行,严重影响了侦查工作的进程。一些复杂的视频监控图像的处理需要专业的设备,由于人才和设备的匮乏,造成视频监控图像的研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四)视频监控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不到位

视频监控的建设是一个庞大而繁琐的工程,往往需要公安机关、电力、市政和通信等部门的支持。而视频图像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也需要各部门共同完成。视频监控设备多数都安装在室外,每天都要遭受日晒雨淋,如果得不到及时维护,便会影响其正常工作。但众多的建设部门缺乏明确的规章制度,各部门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在日常管理中出现相互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久而久之大部分的视频监控便处于失灵状态。同时,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一些地方对视频监控不够重视,便不予财政支持,导致其管理和维护工作不到位,在重大的案件侦办过程中便无形地增加了破案的难度。

(五)视频监控图像处理技术与设备开发的落后

目前视频监控图像的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侦查人员对视频监控的应用也只体现在当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对案发周围的视频监控进行拷贝,然后对视频进行逐一观看。在视频监控中,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只占很少一部分,而侦查人员却要观看全部的内容,无形地增加了工作强度,有时可能由于侦查人员的一时疏忽,遗漏了重要信息。一些视频监控图像在安装过程中,没有考虑到自然因素对视频监控影响,造成部分视频监控图像清晰度低,给后期的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

通过对视频图像处理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首先提高视频图像的视感质量;其次提取视频图像中所包含的某些特征或者特殊的信息,这些被提取的信息为计算机分析视频图像提供便利;再次进行视频图像数据的交换、编码和压缩,便于视频图像的存储和传输。目前的视频监控存在着像素质量各异,存储所需容量普遍较大,存储时间较短等问题。视频图像监控设备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也在不断地更新。视频监控图像的成像质量的提高,将提高视频监控图像的清晰度,更有利于侦查人员对监控信息的研判工作,存储的空间也会被扩大,使监控视频可以保存更长的时间。〔7〕

五、视频监控图像侦查与立法的问题

视频监控图像侦查的目的是预防和破获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确有其宏观效益,利用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协助侦查人员预防、打击犯罪已成为当今必然趋势。科技是把双刃剑,视频监控系统作为侦查破案的利器时,也引起一些立法的问题。

(一)视频监控图像与公民隐私权的问题

在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大都出于维护安全的需要,但对于每个人而言,都会受到监视,成为被监视的对象。这种长时间的监视,很容易对被监视者的心理造成压抑。一些视频监控设备对公民的言语、行为进行实时的监控,致使公民失去对自己私生活的有效支配,若视频监控所得的图像资料被他人非法利用、传播、公开更会直接侵犯公民隐私权。由于视频监控安装主体的广泛性,也出现一些私人专门安装视频监控来监视他人的私生活,并用得到的视频监控图像实现其他的目的。通过立法来规范视频监控图像,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二)视频监控图像侦查证据的法律地位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证据中增加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并列。而在实际生活中,大家更加倾向把视频图像监控证据当作视听资料的一种,但有专家却把视频监控图像纳入电子数据。出现这样的看法,主要是大家对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研究和论证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虽然两者之间存在很多的相似之处,例如两者都是借助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也都需要存储介质,但二者在作为诉讼证据时存在实质的区别。电子数据主要是以数据代码代表的内容等信息来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作为视听资料却表现为能够播放的数据,其作为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播放其记录的声音、图像画面等客观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所以,笔者认为视频监控图像属于视听资料的范围,主要是视频监控图像通过自己记录的声音和图像来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既然电子数据证据和视频监控图像证据有很大的相似之处,电子数据证据的研究和运用,对刚刚兴起的视频监控图像证据的研究也有借鉴之处。

(三)视频监控图像侦查的规范与监督

法治国家中侦查机关的权力使用,必须经过法律的明确授权并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实际的执行同样也必须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也要接受外来的检验和监督。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其主要的目的是预防、制止、打击犯罪,但视频监控对公民的自由、肖像和隐私权产生了影响,需要法律保留原则的支持,其设置应该有立法机关或者法律的授权,且对授权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

视频监控图像侦查是技术侦查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很容易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侵害,需要建立一定的外部监督机制对其进行制约。根据权力制约的原则,应该在侦查机关以外建立一个专门的机关来对视频监控图像侦查等技术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在现实中,视频监控图像侦查大多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具有法定的监督权,能够客观公正地审查视频图像侦查行为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所以立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的视频图像侦查行为更为合适。〔8〕

参考文献:

〔1〕陈世革.视频侦查的有效途径和方法〔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 5) :57-61.

〔2〕周晓宇.视频图像侦查与传统侦查方法的博弈〔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3( 2) :22-25.

〔3〕王磊.视频侦查技术的应用〔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3( 4) :21-23.

〔4〕徐伟红.视频监控证据规则研究〔J〕.中国安防,2012( 10) :108-112.

〔5〕李旭辉.视频分析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J〕.科技论坛,2011( 33) :259-260.

〔6〕王禹,黄明方,徐扬.视频侦查实战技能〔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25.

〔7〕汪竹静,张璧莹.视频监控的侦查应用及发展前景〔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 8) :22-24.

〔8〕郭娇.试论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的法律规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1.

(责任编辑廖习华)

Video Monitoring Image Detection Method Research

ZHOU Jun
(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Henan Police College,Zhengzhou 450002)

Abstract:With the deepening comprehensive reform,we are in a critical period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various interest relations turns more complex,social contradictions become serious,more criminal cases appear,which are bringing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much more pressure.The slogan“stronger police with science and technology”made video images obtain great progress,all kinds of video surveillance equipment are put into use constantly,video image becomes technical support for criminal investigation,and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detective work.

Key words:video image detection; traditional detection; video monitoring; right of privacy

作者简介:周军( 1974-),男,河南商丘人,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预审教研室主任、讲师,主要从事侦查、预审和犯罪心理测试方面研究。

收稿日期:2015 10 12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 2015)04-0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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