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伪病的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博弈——孙平教授《监狱亚文化》的拓展研究
2015-03-26连春亮董倩雯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00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00038
连春亮,董倩雯(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00;.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00038)
罪犯伪病的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博弈——孙平教授《监狱亚文化》的拓展研究
连春亮1,董倩雯2
( 1.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00;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伪病现象是监狱改造罪犯过程中的常见现象。伪病对于罪犯、医生、监狱和监狱警察都有一个两难选择的共同难题。面对伪病的法律和道德困境,致使伪病的处理上出现了道德与法律的博弈。伪病是监狱内的一种传统,罪犯伪病的动机是为了获取利益,心理因素在罪犯伪病中占据了主导因素。伪病是伴随监狱出现的附属品,其本质是一种心理疾病。伪病与监狱管理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一般说来,监狱的管理水平、劳动的量等决定着监狱罪犯伪病的多少。伪病是监狱中罪犯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人生观念等的集中反映,也是一种世代相传的监狱亚文化现象。
关键词:罪犯;伪病现象;监狱医院;监狱警察;有病推定论
伪病现象是监狱改造罪犯过程中的常见现象。孙平教授于2013年12月出版了专著《监狱亚文化》,对伪病现象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伪病也称为诈病、装病、假病,“是指身体健康的人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假装患有某种疾病,这是一种伪装出来的病,即虚构病情”①孙平著:《监狱亚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88页。在下文中,凡是引用该书的内容,不再一一标明,只在文中标出页码,特此说明。。在这里,也包括将小病故意夸大为危重病的现象。在孙平教授的视域里,伪病对于罪犯、医生、监狱和监狱警察都有一个共同的难题:两难选择,即罪犯的两难选择、医生的两难选择、监狱与监狱警察的两难选择三大部分。由于伪病形成原因的复杂性,以及对待伪病的法律和道德困境,致使伪病的处理上出现了道德与法律的博弈。
一、罪犯的两难选择
获得自由是服刑罪犯的主导性需要。依照马斯洛的需要理论来分析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的需要结构,除了满足基本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之外,大多数罪犯最为渴望的是自由,期盼早日出狱,获得人身自由,回归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员。因此,表扬、记功、减刑、假释等对罪犯的行政和刑事奖励,就成为罪犯早日出狱的重要渠道。每个罪犯都希望按照监狱的要求多获得积分,只有获得的积分足够多,才能获得刑事奖励,才能够缩短刑期。反之,罪犯假装疾病,享受病人所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就失去了获得奖励的基本条件和机会,就失去了缩短刑期或早日出狱的前提。这是伪病罪犯面对早日出狱、获得自由和伪病获得一定利益时的两难选择。在最终决定之前会产生矛盾斗争和冲突。
罪犯伪病的动机是希望以伪病而获取利益,包括躲避监狱的劳动、享受病人的特有待遇等。监狱依据多年积累的经验发现,“伪病的多少与劳动强度有很大的关系,劳动强度大时伪病较多已经成为了一条规律”(第223页)。所以,“犯人如果惧怕劳动,惧怕严格的监禁生活,监狱里的医院往往会成为他们的避风港。在监狱里的医院生活,没有监管区要求的那么严格,作息时间没有限制,每天没有劳动学习任务,主要的任务就是静心养‘病’。医院的饮食标准往往好过普通的监区,如果有严重疾病或躯体有障碍的往往还有专门的犯人护理人员照顾他的生活。所以这种生活是舒服的。一些犯人正是看中了这一点往往会绞尽脑汁往监狱的医院钻,有时候医院进不去的话,往往会想尽办法往‘老弱病残监区’钻。在许多方面,‘老弱病残监区’的管理形式与医院是一样的,也往往不需要劳动学习,饮食标准较高,生活比较自由”(第224页)。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罪犯就舍弃早日获得自由的机会,以伪病来求得暂时的服刑生活的“享受”。可以说,这是伪病罪犯艰难取舍的结果。有些伪病罪犯为了补偿不能减刑、假释的“损失”,在物质方面给监狱提出非分要求,“经常以自己身体不好为由给狱方提出这样那样的要求”(第227页)。
伪病是罪犯释放消极情感的方式,罪犯通过伪病缓解心理压力。“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伪病都是犯人心理压力的一种应对行为。通过这种有意识的认知性行为,来达到减轻精神压力,维护个人自尊心,求得内心平衡以及逼迫狱方向其让步的目的。”(第257页)
选择伪病的罪犯必须面对诸多现实问题。主要包括:一是伪病的罪犯在选择伪病的同时,还要面对“伪病成真”的风险。“伪病则可能表面上显现疾病的状态而实质上并没有产生疾病,但伪病的早期状态并不能代表今后的状态,如果一直伪病下去,可能躯体自然功能就会发生病变。”(第225页)人的身体健康是心理与生理的有机统一,同时也是生理机制各个组成部分相互协作的结果,只有在生理器官充分发挥功能的基础上才能保持正常的激活状态。而伪病必须在罪犯的心理暗示和自我意志力的压抑下才能显示“真实”状态,导致部分生理器官处于休眠状态,久而久之,这部分生理器官的功能出现紊乱和退化,成为真正的疾病。二是害怕被揭穿,必须在掩饰下生活。“伪病的犯人总是担心别人揭穿他的伪装,在没有卸下心理包袱的情况下,他是不会主动投降的。”(第259页)装病就必须具有所装疾病的症状,时刻防备被监狱警察识破和揭穿,刻意掩饰无病的行为举止。三是承受伪病带来的各种痛苦。“因为伪装也是一件痛苦的事情,长时期保持病症是很难坚持的,如长期兴奋、长期卧床、长期不进食,这些行为一是难以坚持,同时又会遭到诸如禁闭之类惩罚,所以意志不很坚定的犯人到一定时期后会自动停止伪病行为。”(第259页)
二、医生的两难选择
伪病是监狱环境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文化现象,这就为医生在对服刑罪犯治病时附加了与医生职责不符的“义务”:鉴别服刑罪犯疾病的真伪。“医生的主要职责在于治病,至于这个病人是真病还是假病,医生是比较难确定的。要确定真病不难,要确定伪病很不容易。同时伪病的确定又与医生的职责不太相符,而且风险很大,也会造成病人与医生个人关系的紧张。所以从明哲保身的角度来说,谁也不愿意去揭露、戳穿伪病。这似乎是一种有违医生道德的行为。对有伪病的人不去揭露就是在保护造假者,就是在亵渎医生的道德。”(第228页)由此,对伪病的鉴定与不鉴定、揭露与不揭露,都使医生难以抉择。
服刑罪犯伪病的鉴别存在极大的风险。“伪病的鉴定客观上存在的问题非常容易导致误诊。”(第269页)风险的存在就意味着责任的承担,这些都不是医生所应介入的事情。但是,在现实中这些本应由专业鉴定机构承担的事情,却摆在了为罪犯治病的医生面前。
(一)监狱医院的医生所面对的困境
监狱医院的医生身份具有双重性,首先是救死负伤的医生,肩负医生的责任和义务;其次是监狱警察,承担改造罪犯的职责。在对待伪病罪犯的问题上,监狱医生和监狱警察的职责就出现了角色冲突。因此,“在监狱当医生要面临比社会医生复杂的社会道义和医学道德的折磨”(第265页)。
监狱医院的医生是鉴别罪犯伪病的主要承担者,“真正可以给犯人作出伪病结论的是监狱医院的医生”(第227页),但在实际工作中,要想实现甄别疾病真伪的目的,存在着许多障碍。一是伪病鉴别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诊治中会遇到复杂多变的各种障碍。“由于监狱医院的医生不直接进行犯人的管理,因此仅靠一次或几次门诊治疗就判断的话,一般也很难得出准确的结论。”(第227页)“对伪病如果没有长期观察的思想和不断分析判断的做法,确实也很难进行鉴定。”(第261页)二是伪病罪犯为了到达伪病的目的,对监狱医院医生的诊治和鉴别存在阻抗心理。“犯人往往是‘真病求医,伪病探医’。伪病的犯人到医院看病往往抱有试探狱医水平的目的。作为一般性的医学检查,很难断定什么是伪病。”(第261页)三是监狱医院医疗技术设备的有限性。“监狱医院的医生经常接触伪病的病例,他们有丰富的伪病鉴别经验,但是由于监狱医院医疗设备的局限,他们往往能下出伪病的结论,但提供不出强有力的医学检验证据。”(第267页)“作为狱医来说,要想揭露伪病主要还是靠医学观察及医学检验作为支撑,但由于对伪病的认识程度和设备的技术条件的限制,对复杂的伪病要取得充分的证据也是有难度的。”(第271页)在这里,就出现了监狱医生的诊治经验与医学证据之间的矛盾,也就是对伪病的诊治艺术与科学技术的冲突,这一问题在短时间内是很难克服的。四是监狱医生存在着心理障碍。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罪犯伪病鉴别风险承担问题在法律和其他规定中加以规范,一旦鉴别出现问题,罪犯就会把责任归结到监狱和监狱医生身上,无形中给监狱医生施加了巨大压力。一些伪病的犯人正是抓住了监狱医生的这种心理,向医生施加压力。“一些犯人在社会医院看完病后,以社会医院医生的结论为借口来向监狱医院的医生施压,也会使监狱医院的医生很难用伪病的名义揭露犯人或惩罚伪病的犯人。”(第267页)
但是,面对各种压力,监狱医院的医生也不是无所作为,他们仍在努力探索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揭露伪病行为,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有经验的监狱医生会使用更为有力的医疗证据来揭露伪病犯人的伪装。伪装一旦被揭穿了,一些伪病的犯人会自动地停止伪装。”(第259页)
(二)社会医院的医生所面临的困境
一般说来,对于罪犯的较为复杂的疾病,监狱医院的医生无法作出诊断结论,或者是依赖现代医疗器械的帮助才能做出诊断结论的,不管是真病还是伪病,都会在监狱的严格看护下,到监狱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治疗。但是,面对罪犯刻意装出来的“伪病”,“社会医院的医生如果要对犯人下伪病的结论是非常困难的”(第227页)。其原因在于:一是社会医院的医生平时所接触的绝大多数都是真病,急切需要医生提供医疗救治,而对于罪犯的伪病,社会医院的医生缺乏临床实践和临床经验积累,不敢贸然做出诊断结论。“许多医生可以说没有接触过伪病的病例,特别是一些极端的伪病更没有见过。在医生的眼里,没有病的人是很少的,因此让医生下一个有病的结论容易,而要下一个没病的结论是很难的。”(第269页)“社会医院有完备的设备和仪器,但是社会医院的医生很难接触到伪病的病例,对监狱中犯人的伪病更不了解,所以他们下的医疗结论往往是模棱两可的。”(第266—267页)二是到社会医院诊治的罪犯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疾病,只是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面对罪犯所述病情,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社会医院的医生也不敢盲目加以否认。“在实际中有的犯人也被送到社会医院进行鉴定,但可以说社会医院都不会轻易下伪病的结论。因为在医生以及医疗仪器的面前,每个人都会有病状的,只是病的轻重程度不同罢了,完全让医生下个没有任何疾病的结论是困难的,也是对他们职业能力的挑战。”(第227页)“一般的医生没有绝对的把握根本不敢下一个伪病的结论,而且有些犯人确实也有病,不过不是大病罢了。”(第267页)三是人的疾病形成的机制非常复杂,现代医学对于疾病的诊断能力是有限的,对于很多疾病,现代医学还没有充分认识,还有很多盲区,因此,社会医院的医生要作出伪病的结论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但是“由于没有监狱管理的体验,认识不到犯人的异常行为的存在,因此也会对医学判断形成盲区。有些医生可能对伪病的犯人最后作出有病的结论,有些医生可能对伪病的犯人下一个模棱两可的结论,但要让他下一个伪病的结论是非常困难的”(第227页)。四是伪病鉴定行为存在极高的风险,一旦将真病鉴别为伪病,不仅要为此承担对疾病误诊误治的责任,更重要的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在重大风险面前,社会医院的医生不得不谨慎从事,在心理上是有所顾忌的。“医生也要为自己留一条后路,万一下的无病结论有误,可能会对他的职业生涯造成危害。下一个有病的结论总不会给医生的职业生涯带来多少风险,而无病特别是伪病的结论是对职业生涯的一种挑战。有心计的医生都不会为这个问题给自己的职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的。”(第227页)
(三)中庸的处理方式:有病推定论
基于上述原因,无论是监狱医院的医生,还是社会医院的医生,在面对罪犯的伪病时,诊治中基本遵循了一个原则:有病推定论,即“从医学的角度来说,即使是伪病也要从‘有病推定论’的角度来进行排除。这从医学技术本身来说存在一定的困难,它受到医生的知识结构、从医经验、医疗检验设备的完整程度等因素的制约。从医生的个人利益角度和犯人的个人利益角度考虑,如果下个有病的结论,对犯人是有好处的,对医生自己也没有什么坏处,对伪病没有鉴定出来不会成为评判一个医生水平的标准。而如果将真病鉴定成伪病,就可能损害犯人的名誉,使犯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伤害,搞不好还会缠上官司,使医生身败名裂”(第267—268页)。按照常规的思维:病人有病才来看病。对于病人的病,在不能够充分排除的情况下,进一步进行观察和探查是一种合理的诊疗行为,也是医院通用的对疑难杂症的治疗规则。
三、监狱医院与监狱警察的无奈
罪犯的伪病对监狱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众所周知的,但要解决这一问题却并非易事。长期以来,“伪病的存在与鉴别的困难是一项困扰监狱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问题”(第222页)。
监狱医院具有自身特殊性。监狱医院名为医院,而实质上和社会医院相比,具有不同的特征。除了对病人的治疗过程和社会医院基本一致外,监狱医院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监狱医院是附属于监狱的,是为改造罪犯服务的监狱设施的一部分,在其定性上是刑罚执行机构用来改造罪犯的组成部分。二是监狱医院收治的对象是受到刑罚处罚、失去自由、正在服刑的患病罪犯。三是对罪犯的治疗是免费的,不存在医患之间的金钱关系。四是监狱医院的医生都是监狱警察,除了对罪犯所患疾病进行治疗之外,还负有教育改造罪犯的职责。五是监狱医院的护理人员,大多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因此,“从疾病的治疗角度来说,社会医院与监狱医院的区别在于接受治疗的对象不同。社会医院接受的是有病的人员,而监狱医院除了接受有病的人员外,还要接受造作伤与伪病的犯人,还要对造作伤与伪病的犯人进行必不可少的鉴定。监狱的医院除了具有社会医院的治疗功能以外,还有对造作伤与伪病的犯人鉴定的功能,这可以说是监狱医院的一个特点”(第225页)。对伪病的犯人进行鉴定,这一功能的赋予,成为监狱医院和监狱警察不能承受之重。
监狱管理部门出于管理的需要,为了有效维护监狱的秩序,对伪病罪犯的识破、揭露、打击是必要的。罪犯以伪病而规避监狱的劳动,规避监狱的严格管理,占用监狱有限的医疗资源,被定性为抗拒改造,其实,罪犯的伪病行为是典型的软性抗拒改造。既然是抗拒改造,就是监狱管理者严厉打击的行为。但是,打击的前提是要对伪病进行鉴别,否则,就没有打击的理由和依据。“从监狱管理的实践过程来看,对伪病置之不理是不合适的,这会使伪病成为一种顽疾在狱内传承扩散,影响狱内秩序的稳定,危及犯人的身体健康。”(第270页)因此,“监狱管理部门对伪病也一直要求监狱的医生和狱警要注意识别、揭露,这是对监狱管理人员的特殊要求”(第259 页)。正是一种对监狱管理人员的特殊要求,才使得监狱管理人员不敢轻易下结论。“应该说监狱进行伪病的鉴定是一项比较困难的工作。首先作为鉴定人必须掌握现代医学的各种基本知识和技能,能够在全面分析各种试验报告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对个别难度较大的病例还要进行必要的专家会诊。这对监狱的医院来说是很难做到的,主要是没有检验的设备与仪器,往往要凭借监狱医生的经验。”(第266页)而鉴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也为监狱管理人员规避鉴定错误的风险提供了理由和借口,使得一些罪犯的伪病有了存在的空间。
从外部动因来看,监狱警察只有经验的积累,而无专业知识和现代医学的临床证据,在伪病罪犯面前只得妥协。“狱警由于专业知识所限,一般很难对犯人作出伪病的结论,因为狱警本身就不具备医学鉴定的知识。”(第226页)“大多数情况下,狱警对这种犯人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你是否装病狱警心里是清楚的,但一般不会揭穿,只要不违反其他监管纪律也就懒得管理这样的犯人了。”(第226—227页)外部动因成为伪病能够在监狱生存、发展和传承的环境条件,以至于形成一种文化现象。
从内部动因看,监狱警察不仅缺少伪病鉴定的知识和技能,而且缺乏伪病鉴定的信心,不愿承担伪病鉴定所带来的风险。对罪犯的伪病鉴定是监狱管理工作的自由选择项,而不是必须作为的工作内容,同时存在极高的风险,一旦失败,轻者成为罪犯攻击的对象,领导同事埋怨的因由;重者由于罪犯疾病的误治而承担法律责任,使监狱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现在不少狱警为了不给自己添麻烦,对伪病犯人不愿意去积极揭穿,他也知道真正揭露要有时间、有知识背景,还要有很大的恒心,这样的狱警是不多的。不少狱警对伪病的犯人其实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往往在表面上还是将伪病的犯人当作有病的犯人来对待,通过表面上看似合理的妥协的办法来维持监狱管理秩序。与伪病的犯人打交道,特别是要真正鉴别伪病是有很大的职业风险的,搞准的可以对犯人进行有力的打击,搞不准的可能就成为虐待犯人的借口。因此,许多狱警都不愿意管伪病犯人的事情,更不要说主动去进行伪病的鉴定了。”(第227—228页)因此,宁信其有病,也不愿意冒风险盲目揭露罪犯的伪病行为。
在现实中,虽然对伪病罪犯存在难以识破的潜在因素,但是,“犯人伪病的现象其实也不难识破”(第241页),关键的问题是即使识破了,缺乏严厉打击的措施。就目前的处理手段而言,最严厉的也就是影响罪犯的减刑,一般的处理方法触及不了罪犯的核心利益。对于决意伪装疾病的罪犯,早就做好了不求减刑的心理准备,更何况,即使揭露了罪犯的伪病行为,他依然伪装下去,监狱也无可奈何。在这种情况下,揭露和识破其积极意义不大。因此就出现了“识破是一个问题,当着犯人的面戳穿他的伪装伎俩和让他停止伪装疾病又是另一个问题。一般的伪病,狱警、狱医以及其他犯人都心知肚明,有时也在一起谈论,但由于没有强有力的证据和揭露的义务,所以往往就不会当着伪病犯人的面去戳穿”(第241页)。“有时一些狱警、狱医也会当面进行劝告,希望伪病的犯人放弃伪装,有些犯人是放弃伪装了,而有些犯人就是不放弃伪装,继续长期地伪装下去。伪病对监狱犯人管理造成的压力并不是很大,如果犯人执意要伪装疾病,狱方并不会因伪病而满足犯人的要求,会任其发展。”(第241—242页)总之,从整体上来看,“无论是狱警还是狱医,对伪病怀疑的多,但真正掌握充分证据的少”(第271 页),伪病生存的空间也就愈加开阔。
伪病对于监狱管理的危害在个别罪犯身上还是非常明显的。个别伪装疾病的死硬分子,会借助伪病向监狱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使监狱警察处于两难境地。“不少伪病的犯人看到狱方对他们无可奈何,也就开始嚣张起来”(第227页),“你如果不满足他的要求,他就会惹是生非,搞得监狱秩序混乱。你若想满足他的要求,又感到犯人是伪装有病的,不甘心为这种犯人的无理要求提供便利的条件,这种困境使狱警处于两难境地”(第227页)。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伪病的存在特别是增多,确实是对狱警、狱医能力的一种考验,有没有能力鉴定伪病与有没有决心鉴定伪病是摆在监狱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第273页)。
四、揭秘:伪病是如何炼成的
伪病是监狱内的一种传统,但是,伪病需要罪犯具有较强的心理素质和意志力,一定的医学知识和伪装技巧,因此,一般的罪犯想要伪装成功也是比较困难的。
(一)伪病炼成的监狱环境要素
这些要素包括:一是监狱存在伪病的诱因。关于这个问题前边已经进行了论述,罪犯伪装疾病可以获得利益,躲避劳动,规避管理,享受病人待遇等。“因此,狱内出现的伪病就很容易成为犯人逃避劳动、逃避规范化管理的一种手段,而且现在看来这种手段被一些有服刑经验的犯人普遍使用。如果他的目的达到了,那么伪病的行为就会自动消失,而如果他的目的没有达到,伪病的‘症状’就会一直持续下去,除非是被狱方识破了伪装,否则‘病症’会一直存在。”(第237页)二是监狱的医疗条件、社会医院的医疗条件、现有的医疗技术等,对伪病鉴定存在很大的困难,难以取得有效证据,直接导致不能采取相应的打击措施。伪病的“鉴定比较困难,举证困难,打击的力度也跟不上去,也没有相应的防范措施,因此伪病的现象较难控制”(第222页)。三是伪病对监狱的管理秩序直接危害不大,监狱警察除了无可奈何之外,更多的是消极对待。四是医生对伪病结论的担忧、偏见和放任心态。“伪病是用一种虚假的疾病来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一般的医生不愿下一个伪病的结论是害怕引起指控。”(第237页)“无论是社会医院的医生还是监狱医院的医生都会对伪病现象抱有一定的偏见,特别是对疑似伪病的犯人,主动愿意去揭露的人很少。”(第228页)所有这些因素都成为伪病滋生、蔓延和发展的土壤。“伪病正因为存在鉴定上的困难,这就给一些犯人特别是有过服刑经验的犯人创造了有利条件。”(第230 页)
(二)伪装疾病的罪犯采取了“假病成真”的对应手段
这些手段包括:一是利用医疗鉴别的漏洞,在诊病的初始阶段采集标本时造假,使医生面对检验结论信以为真。“在实际中经常发现检验的标本采集不规范,使犯人可以利用标本采集的漏洞进行造假。”(第222页)二是多次就诊,找不同的医生就诊,对诊断结论按照有利的原则进行取舍。“社会医院的医生对同一种疾病现象作出不同的疾病结论,对犯人有利的结论会成为伪病的犯人向监狱施压的有利证据。”(第222页)“要想使狱医下‘有病’的结论,伪病的犯人也往往会多次就诊,就诊于不同的狱医之间,只要有一位狱医下有病或不排除××病的结论,就会成为伪病犯人的挡箭牌,也往往会影响下一位狱医的诊断。”(第228页)“他们伪装疾病,一般喜欢让年轻的医生给自己看病,一旦这位没有丰富经验的医生下了一个有病的结论,他们就会将这个结论视为‘尚方宝剑’,如果有人表示怀疑,他们就会搬出年轻医生的结论进行辩护。另外,伪病的犯人一般不愿意只到一个医生面前看病,往往他们会到不同的医生那里看病,哪个医生下的结论对自己有利,他们就以哪个医生的结论作为疾病的证明。”(第230页)三是充分利用医疗盲区,选择性伪病。就现代医疗技术而言,对于很多疾病的认知是有限的,有些疾病的症状很难运用医疗仪器检测出来,对于疾病的类别也就难下结论。“伪病的犯人一般都比较有心计,他们往往会选择一些不容易检查出来的病进行伪装。如伪装头痛、腹痛、瞎、聋、昏迷、精神病、关节功能障碍等,这些表现与他们所获得的知识和服刑经历有很大的关系。”(第231 页)“往往浑身都是病的人其病症是由犯人自己说的,很难用仪器检测出来,比如最常见的头痛、肚子痛、胃痛、脚痛等。还有一些犯人通过伪装表现出病症,也很难给其下一个准确的疾病结论,如失忆、瘫痪等。”(第256页)有些伪病的罪犯在假装某种疾病之前,通过各种渠道对这种疾病的基本症状做足了功课。“作为伪病的人他必须首先明确他所伪装的疾病的症状是什么样的,这种知识有些是个人的体验,有些是学来的,有些就是自己的想象了。对监狱的犯人来说,如果狱内的风气不好,犯人之间就会互相传播伪病的技能,主要是传播伪病的症状。这种知识的传播有很强的生命力,而且代代相传,在狱内一直存在,狱警很难知道这种事情的传播,也很难控制这种知识的传播。”(第232页)四是罪犯寻求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造作疾病症状,求得伪病成功,达到伪病目的。在监狱内部的一些资料中,曾介绍过罪犯制造伪病的方法。“如犯人血压忽高忽低,极不稳定,后来发现是服用大剂量‘麻黄素’而导致的;如犯人出现肾炎,全身浮肿,发现是犯人大量喝浓盐水造成的;如犯人眼部失明,瞳孔放大,发现是犯人将针剂阿托品涂抹眼部造成的;如犯人腿部红肿,伴有高烧症状,表皮外感染,发现是犯人使用圆珠笔芯自制的针管,向腿部注射煤油造成的;还有的犯人是神经性呕吐,后来发现是饱食后用手指压咽部造成呕吐或将一个棉团用线捆好吞下,待吃完饭后将棉团从胃中拉出造成呕吐……”(第235 页)五是拒绝配合医生的治疗方案,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达不到目的时甚至放弃治疗。“伪病的犯人一般都不会很好地配合医务人员的检查与治疗。”(第229页)“在医院检查过程中,如遇到经验丰富的医生进行检查,他们往往怀有敌意,对医生说话不客气,不愿意配合进行临床检查。甚至在医生对他的表现不屑一顾时,往往用威胁的口气与狱医说话。”(第230页)“如果医院将其视为病人来进行治疗时,又会发现他们并不配合治疗,这样的表现能够作为伪病的证据之一。因为没病的话要当作有病治疗,药物的副作用他们是不会不考虑的。”(第230 页)罪犯的伪病只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不希望由于药物的副作用而使身体受到伤害。有些伪病的罪犯为使自己的伪装不被识破,对于医生提供的最基本的治疗建议也一概不采纳,“对伪病的犯人来说,必要的锻炼是疾病的一种治疗方案,但你怎么劝说他都不采纳”(第230页)。
(三)伪病的内驱力
罪犯伪病的动机是为了获取利益,而罪犯使伪病装得逼真,甚至假病成真的内在驱动力则是心理因素。以坚强的意志力克服伪病所带来的不适应,以自我意识强制将自己认知为病人,对自己的疾病症状经常进行自我暗示,最后连自己也相信自己是有某种疾病的人。“伪病不是一种轻易表现的行为,它一定是经过精心谋划后采取的行为。”(第228 页)“凡是伪病的犯人可以说都存在心因性的疾病,心理问题是导致伪病的主要原因。”(第263页)总之,“浑身都是病的人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病人,往往都是心理疾病所导致的”(第256页)。心理因素在罪犯伪病中占据了主导因素。解决罪犯的伪病问题,还需从治疗“心病”入手,才能抓住问题的根源。“要想解决伪病的问题必须从犯人的心理入手来寻求办法。如果心理问题解决了,那么伪病就会消失。相反,心理问题不解决,即使是狱警或医生公开指出他是伪病,社会医院下一个伪病的结果,也无济于事,这个犯人就坚持伪装下去,狱方也无可奈何。而且长此下去,假病还真会变成真病,特别是肢体方面的伪病更容易成为真病。”(第263页)“心理问题不解决,身体疾病‘症状’是很难自己消除的。”(第256页)因此,解决罪犯心理问题,是识破、揭露伪病的重要方法,也是劝说罪犯放弃伪病的重要途径。
五、对待伪病的法律和道德困境
如何对待伪病,不论是法律上,还是伦理道德上,都存在诸多问题。长期以来,伪病不仅困扰监狱管理工作,而且也在法律和道德层面引起了巨大争议。
(一)对罪犯伪病行为的定性问题
从监狱管理层面,伪病是扰乱监狱管理秩序的反改造行为或抗拒改造行为。“伪病的行为是严重违反监狱规定的。……对伪病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直以来也是视为一种违反监规的行为,在地方监狱管理的具体规则中有不许犯人制造伪病的条文。所以说,造作伤与伪病一直以来是当作违反监狱纪律来处理的。”(第226页)在实践中,监狱也竭力在识破、揭露、打击罪犯中的伪病行为,有些监狱对伪病行为规定为违纪行为,对伪病的定性是非常明确的。从伦理道德层面,伪病是罪犯服刑中的悖德行为。“伪病虽然是针对自身的行为,没有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但它是一种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是社会民众无法接受的异常行为。”(第226页)从常规而言,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对于自身的身体健康也是如此。但是一些罪犯违背趋利避害的基本原则,自我伪装疾病,或者对自己实施不同程度的伤害,是应受到公众谴责的一种悖德行为。从行为主体的社会归责层面,伪病是罪犯的内向攻击行为,是对他人无害的个人行为,不属于管理者干预的范畴。“从道德上应该谴责造作伤与伪病犯人,这一点毫无疑问。但问题是这种谴责在狱内引起的共鸣程度并不高,犯人多数认为这是一种个人行为,他不去模仿就行了,自己没有必要去多管闲事,没有兴趣去谴责这样的人,个人的事情个人负责,其他犯人并不关心。”(第226页)
(二)伪病治疗的医学道德问题
伪病的治疗问题是对医学道德的严峻考验,在伪病面前,尤其是罪犯故意造作的伪病面前,医生无论怎么做,都会受到社会的诟病。主要体现在:一是对于罪犯故意造作的伪病,如果不救治,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是对罪犯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漠视,必然受到社会公众的谴责;如果积极地实施救治,又会浪费监狱医疗资源,而监狱医疗资源是有限的、相对固定的,用在不该用的罪犯身上,必然是对其他罪犯使用医疗资源权利的剥夺,明显是不合适的。“一些犯人通过造作伤、伪病等形式在故意制造疼痛和疾病,这是一种违反人的自然属性的反文化行为,对这样的犯人进行不进行救治?不救治是一种人性的漠视,是对人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践踏。如果进行救治有时又是对有限的监狱医疗资源的浪费。出于人道的原则必须对这些犯人进行有效的救治,但出于人性感情的考虑,又很难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彻底有效的治疗,这确实是一种现实状况。”(第265 页)由于是伪病,从本质上就不存在彻底治疗的问题,因此,医生在救治和不救治之间做出了既救治又不彻底救治的无奈选择,以规避医治行为的道德危机。二是对伪病治疗的程度问题。社会医生对病人的治疗是以病人的彻底康复为目标,病人彻底康复是医生对疾病的治疗成就。而监狱医院的医生对于造作伪病并给罪犯带来生命危险的行为,一般为了规避风险,会送到社会医院救治,对于大多数伪病的罪犯还是以监狱医院的治疗为主,治疗的效果以不死亡为限度,显然这样的限度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从法律意义上,监狱医院医生的做法无可厚非,因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精神来看,如果因犯人造作伤与伪病造成今后身体的残疾,也只能是‘咎由自取’。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既然犯人采取了这种行为,那么监狱出于人道的精神也是有限的,这似乎是一种可以说得通的解释”(第265页)。在道义上,“这里暴露出的医学道德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监狱医生的价值观与社会医生的价值观有一定的距离”(第265页)。
从国家层面而言,宪法和法律的内在精神,都主张生命的神圣和平等,无论是一般社会成员还是监狱服刑的罪犯,都应当受到无差别的平等对待。但是,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对于同一问题的处理存在着差异,法律的调控有自己的权力边界,面对由道德调整的问题也无能为力。“作为国家来说,绝不会做出放弃治疗或拒绝救治的规定,但法律层面控制不到的往往是医学道德问题,这些问题的起因是犯人的这种造作伤与伪病。因此说,造作伤与伪病带来了一个更深层次的医学道德的难题。”(第265页)
(三)伪病的法律困境
监狱对于伪病的处理面临许多法律困境。伪病是犯人对抗监狱管理的一种特殊的方式,虽然伪病的目的各不一样,但都是为了达到个人的非法目的,因此伪病是罪犯为了实现这些目的的铤而走险行为。监狱在处理过程中,遇到了法律障碍。
第一,伪病该不该鉴定?鉴定的目的是什么?从监狱管理的角度来看,伪病是违纪行为,是监狱打击的行为,当然应该进行鉴定。问题在于受目前医疗技术所限,鉴定的难度很大,或者有些疾病根本无法鉴定。“负有伪病鉴定职责的人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有没有必要进行伪病的鉴定,是不是对每一个怀疑有伪病的犯人都要进行鉴定。”(第270页)同时,鉴定应有目的性,如果仅仅是因为伪病的违纪性而进行鉴定,似乎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将伪病纳入违法违纪的范围。如果罪犯只是伪装疾病,并没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又拒绝进行鉴定,监狱也是束手无策。所以,对伪病进行鉴定,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会浪费有限的监狱医疗资源,更重要的是没有相适应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第二,鉴定风险的承担问题。在我国的各种医疗鉴定项目中,并没有伪病鉴定,也就是说,伪病不属于司法鉴定的项目。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按照我国目前的鉴定机构风险承担机制,如果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结果出现错误,是由鉴定机构承担鉴定的责任,对鉴定人如何处罚,是鉴定机构内部的事情。伪病鉴定不属于法定鉴定项目之列,如果医生或者专业鉴定人员私自对伪病进行鉴定出了问题的话,鉴定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是由鉴定人个人承担责任,这就加大了鉴定人承担责任的风险性。“因此说,鉴定伪病是一项有很大风险责任的工作,在没有解决好职业风险的保障时,伪病的鉴定是非常困难的。如果能够解决伪病鉴定的职业风险问题,那么伪病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至少许多医生会积极主动地加入伪病的鉴定行列之中。”(第268页)从司法鉴定或者医疗鉴定的惯例来看,鉴定人是对鉴定机构负责,具有忠诚义务,对被鉴定事项具有诚实义务,和被鉴定人之间没有直接的风险承担责任。“对伪病鉴别的风险不能由医生个人来承担,他也承担不起,必须有一种保障机制,仅仅依靠道义的力量是无法推动医生的积极作为的。”(第228页)对伪病的鉴定还没有建立这样的机制。因此,鉴定人员的消极对待也在情理之中。
第三,伪病的罪犯是否享有病人的权利?作为一般的病人,不仅享有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等病人的基本权利,而且享有法律上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法律权利。而罪犯是受到法律处罚的人,在服刑过程中,监狱对其生命健康负有特定的义务,如果患了疾病,同样享有病人的基本权利。但是,现在监狱面对的是伪病的罪犯,“伪病的犯人作为病人如何享有病人的权利,这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第228页)。伪病罪犯在很多情况下为了避免治疗的副作用对身体造成的伤害,不愿意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待伪病罪犯放弃治疗的权利是一个难题。“病人有病人的权利,需要得到有效的治疗是一项权利,不希望治疗也是一项权利。”(第228页)伪病的罪犯放弃治疗权表面上看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实质上是规避监狱的劳动和管理,是以疾病之名侵占监狱医院的医疗资源,这是监狱所不能容忍的反改造行为。这样,伪病的罪犯所享有的权利的边界如何确定,就成为一个空白。
第四,对伪病能否强制治疗?当“伪病的犯人不需要监狱的治疗时,那么到底是救治还是不救治?救治可能违背犯人的意愿,也侵犯他的权利,同时必须采取强制的措施”(第229页)。面对这一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的措施也各不相同。首先,从人道主义的基本精神出发,积极地进行救治是监狱的职责。“从人权的角度来深入理解,无论犯人因何种原因导致的疼痛和疾病,监狱的医生都应该无条件地进行彻底有效的治疗,哪怕是犯人不愿意接受这种治疗也应该进行强制治疗。在医学面前,生命健康权是至高无上的。”(第265页)其次,医生的职业道德也要求医生必须进行必要的救治措施。“对伪病行为的放任不管,其实也是一种‘杀人’,这是与医生的职业道德相背离的。”(第228页)其实,在实践中,监狱对于伪病的罪犯所采取的措施是依据不同情况而定的。一种情况是有生命威胁的伪病,大多是罪犯造作出来的疾病,外显症状非常严重,或者是伪病本身确实已经严重威胁到了罪犯的生命,“不救治可能意味着身体的损伤,今后的残疾以及生命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从保全犯人生命的角度,如果用强制的方法给予治疗,在道理上说得过去”(第229页)。监狱也有职责挽救伪病罪犯的生命,实施强制救治并不违背监狱的管理规定,也是国家提倡的行为。第二种情况是无生命威胁的伪病,即无病装病,或者是小病被夸大为大病和重病,这时监狱可以尊重罪犯意愿,不去积极主动地采取治疗措施。“对没有生命威胁的病人,如果他不愿意治疗,那么很难进行强制的治疗,可能以后会留下残疾,这是需要他自己承担后果的。”(第229页)对于上述两种情况,是一个两难选择,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由于没有法律支撑而显得苍白无力。“犯人不愿意接受治疗的话,强制治疗会不会又侵犯了犯人的权利?”(第265页)“其实,无论是否有生命危险,在监狱一直就有强制救治的传统做法。这种做法现在慢慢会引起争议。”(第229页)强制治疗虽然可以给监狱带来利益,一方面“强制治疗确实可以揭露犯人的伪病现象”(第273页) ;另一方面监狱又尽到了道义职责,会赢得社会舆论的支持。“但也有一个问题,这就是狱方权力的行使有何依据?犯人伪装疾病是他对人身健康权的放弃,伪装本身不产生侵犯他人的危害。若强行治疗是对犯人身体健康权的维护,但权利人本身并没有主张,狱方采取强制的办法给予治疗自然不会征求犯人本人同意,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授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特别的保障。”(第273页)由此看来,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从法律层面加以规定,并构建相应的体制机制才是万全之策。“没有法律的保障,狱医不会冒侵犯犯人权利的风险对其进行具有一定风险的治疗。这种观念可以说越来越强了,所以强制治疗的事例越来越少。”(第273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一是伪病是伴随监狱出现的附属品,“只要有监狱的存在,伪病的现象就一定会出现,因为伪病是监狱的一种常见‘疾病’”(第268页)。“伪病的现象是很难在监狱中消失的,它是监狱中的一种长期存在的亚文化现象,也是一种人们很难预测和防控的行为。这种行为很难消失,在不同的时期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第278页)伪病的本质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生理疾病,而是一种心理疾病,毫不讳言,这种心理疾病的长期发展,也会成为真正的生理疾病。生理疾病和心理疾病的并存与转换,决定了对其鉴定的难度,也由此为伪病提供了生存的空间。二是伪病与监狱管理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一般说来,监狱的管理水平、劳动的量等决定着监狱罪犯伪病的多少。“一般来说,管理规范时这些行为就会减少,管理不规范或不到位时,这些现象就会增多。特别是如果不对这些现象加以重视,放任这种现象的发展,就会出现大批量的犯人造作伤或伪病现象。”(第278页)三是伪病是罪犯刻意伪装的,是罪犯充分利用现代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有限性而装扮出来的疾病。“犯人要进行伪装,一定会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在一些病症方面也掌握了一定的经验,所以要想鉴定出伪病不但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还要有充分的证据才行。”(第237页)四是伪病是监狱中罪犯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人生观念等的集中反映,也是一种世代相传的监狱亚文化现象。“正因为这种证据的掌握比较困难,也就为狱内伪病的存在创造了条件。伪病是狱内的一种传统现象,一直以来就顽固地存在。”(第237页)“这种现象可以称为一种‘风尚’,是犯人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第278页)
(责任编辑殷尧)
The Criminal Pseudo Disease: Game of Morality and Law —Expanding Research on Prison Subculture by Professor Sun Ping
LIAN Chun-liang1; DONG QIAN-wen2
( 1.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Zhengzhou,Henan 450011; 2.China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
Abstract:The pseudo disease phenomenon is a common phenomenon in prison during the procedure of criminals’reform.Pseudo disease is common dilemma problem for criminals,doctor,prison and prison police.Legal and ethical dilemmas in treating pseudo disease lead to moral and law game.Pseudo disease is a tradition of the prison,the criminal motive of pseudo disease is to gain advantage,and psychological factor occupies the dominant factor in the criminal pseudo disease.Pseudo disease is associated with accessories in the prison; its essence is a kind of mental illness.Pseudo disease has internal relations and with prison management,generally speaking,the prison management level,the amount of labor decides how much pseudo disease.Pseudo disease is a concentrated reflection of prison criminal’s values,moral values,life ideas,etc.,is also a kind of prison subculture from generation to generation.
Key words:criminals; pseudo disease phenomenon; prison hospital; prison police; illness inference
作者简介:1.连春亮( 1965-),男,河南禹州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行政管理系副主任、教授,主要从事法制心理和监狱学研究;2.董倩雯( 1990-),女,山东济南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5 04 09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 2015)04-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