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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的所指意义与词类语法意义的关系

2015-03-26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兼类词类定语

张 利 红

(黑龙江大学 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哈尔滨150080)

一、同类词所指意义与语法意义的关系

词所指意义是语法意义的基础,词的类化义是句法关系义的基础。同一类词所指意义并不相同,但以此为基础形成的语法意义是相同的,与词类用法相对应。现代汉语词类划分把意义作为划分依据是很有道理的。不过,说意义是辅助的标准或依据则与事实不符。每一类词都有其与语法功能对应的意义,这个意义称为核心意义,对应的功能称为核心功能。核心意义是一类词共有的意义,而且是必有的意义。核心功能是一类词共有的功能,也是必有的功能。属于同一词类的词,可以没有其他意义、功能,但是必须有核心意义和核心功能。而核心意义相当于一般所说的类化义,是词类划分的基础,因为与语法功能对应的关系义的形成是离不开类化义的。如果忽视了这个基础,就会使意义与语法功能相背离,则会造成词类划分标注的失误。下面择要进行分析。

1.汉语名词所指意义与语法意义分析

名词表示人或事物,所指意义千差万别,而语法意义是一致的;一致并非没有差别,而是个性基础上的形成共性,就是它的核心意义相同,形成一个指称意——类化义,凡进入这个意义范围的词便都可具有名词的语法关系义和语法功能。有一些词看起来不像是名词,但是因具有名词的核心意义,也就具有名词的核心功能,这有两种情况。

(1)具有特殊意义、功能的词

有些名词具有一般名词不具有的意义、功能,例如处所名词、时间名词,有人认为,不该划归名词,因为他们表示空间、时间,可以作状语,处所名词中的方位词意义抽象,不但可以作状语,而且还有粘附性,常常附着在名词、动词后表示空间位置、时间顺序,但是,他们具有名词的核心意义,表示方位名称、时间名称,因而具有名词的核心功能。核心功能不在全而在质,即具有区别性的功能。名词的核心功能是具有施事、受事、陈述对象、支配关涉对象等语法意义,可以单独使用,充当主语、宾语。例如“上有天、下有地”“前怕狼、后怕虎”“东边有山、西边有河”“前后不同”“门朝南”“我在左、你在右”,等等。至于后附性,还值得商榷,一是方位词具有较实在的意义,而又能独立运用,那么它在表意上和使用上都不依附于其他词;二是后附的方位词的结构功能相当于中心语,只不过是人们习惯上把它和前面的成分一起称作方位结构,而没有单独划成分,这并不意味着方位词不单独做成分。例如“房子东边”可以说“房子的东边”,“云南”被说成是“云之南”。“千里外”要说成是“千里之外”。单音节的方位词加“的”受到限制,加文言“之”就可以了。后附性不是方位词的核心功能,其实在所有方位词中也不是所有的方位词都有后附性,一是双音节方位词后附性就差,二是“左”“右”很少后附。事实上所谓“后附”的方位词应该是偏正结构的中心语,不这样分析并不符合其实际功能。俄语、英语等用介词(前附词)表示方位,不单独分析是对的,因为其是虚词,不同于汉语的实词。

(2)具有动词、形容词性语素的词

有的词由动词、形容词性语素构成,看起来不像名词,但是因为它具有名词的核心意义,因而一经形成就具有了名词的功能。例如由形容词性语素“小”加动词性语素构成的词“小吃”“小说”,由动词性语素“谈”加其他动词或形容词语素构成的“笑谈”“美谈”等,都具有名词的核心意义和核心功能。“传为笑谈”是“传为笑柄”的意思,“笑谈”作宾语。“美谈”是“美的故事”,可作宾语。更典型的是“麻辣烫”,形容词性语素并列,却具有名词的核心意义,是一种具有麻辣口味的小型火锅,因而也就具有名词的核心功能。如“吃麻辣烫”。

2.汉语形容词性状义分析

汉语形容词的核心意义是表示事物的性质状态,凡是具有这一核心意义的词都具有形容词语法意义与核心功能,形容词的语法关系意义是陈述,核心功能是充当谓语,能受程度副词修饰。而不具有这一核心意义的,当然也就不具有形容词的功能。应该注意的是,形容词的核心意义表示性质状态,与目前的形容词小类性质形容词、状态形容词的“性质状态”不同,后者是按语法功能划分的。例如朱德熙的《语法讲义》所分的性质形容词、状态形容词都是根据句法功能,如能否进入某类格式,能否带“的”等。其中所列5 类状态形容词例“小小儿的”“干干净净”“通红”“黑乎乎”“挺好的”,都不能再受程度副词修饰。

而表示性质意义的形容词应该是体现人或事物的内在属性,如“好”“善”“忠诚”等;表示状态义的形容词,应该是人或事物的外在表现,如“大”“细”“漂亮”等。当然,前述状态词的核心意义多数也属于状态义,如带状态词缀的“脏里呱唧”“慢腾腾”,带程度副词的“很小的”,但也有的应该属于性质义,如“老实巴交”“挺好的”。把这些词归入形容词是符合意义、功能对应关系的,但应该区分词与短语,例如前述“很小的”“挺好的”应该是形容词性短语。因为这些词有其他程度表示法:或是重叠表示程度,或是有状态词缀表示程度,或是已经有程度副词表示程度,所以也就不再受程度副词修饰了。

目前有的把区别词划归形容词类,称为非谓形容词或属性词。区别词的核心意义是表示事物的类属,而非性状。如:“慢性”“彩色”“野生”等在于表示与“急性”“黑白”“家养”相区别的类型。与形容词不同的核心功能决定区别词能直接修饰名词作定语,能带“的”构成“的”字短语。不能作谓语、主语、宾语,组成“的”字短语后可以作主语、宾语。例如“西式的贵”“要微型的”。前面不能加“不”,否定时前面要加“非”。例如“非正式的”。我们要注意的是,区别词只能做定语,修饰体词。把区别词划归形容词的附类既不符合形容词的核心意义,也不符合形容词的核心功能。由其类属意义制约,区别词的功能是只做定语,限制事物的类别,其意义与形容词的意义看似一样,实际上没有共性。而根据做定语来划分形容词就违背了形容词的核心功能。形容词属于谓词,区别词不能做谓语,当然也不属于谓词。

3.代词的替代意义

代词是替代其他实词的词,因而替代什么词其核心意义就与什么词一致,并具有相应的词类功能。例如“谁”“什么”代人或事物,就具有了名词的核心意义和名词的核心功能,可以充当主、宾语;“这样”“怎么样”代替谓词,就具有了动词、形容词的核心意义和功能,可以充当谓语;“怎么”代副词、“几”代数词,分别具有副词和数词的核心意义和功能。因而,代词单独分类在语用表达上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对语法来说却意义不大,甚至违背语法事实,真正的语法分类应该按照其核心意义和功能对应的原则,代什么词就归什么类。

二、兼类词所指意义与语法意义的关系

1.义项与义类

兼类词是一个词同时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词类的词性功能,因而也就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核心意义。与义项相对应,属于某个词类的核心意义,可以称为义类。兼类词的不同核心意义有的和义项一致,有的和义项不一致。也就是说,有的词一个义项就是一个义类,有的几个义项属于一个义类。因而,有的词只有两个义项,就兼属两个词类,例如“伤风(感冒、患感冒)”“教练(教别人练、教别人练的人)”;有的词有多个义项,也兼属两个词类,例如“松动(不拥挤、活动、放松、宽裕)”,“松懈(精神松弛;纪律不严;关系不密;使放松)”。也有的是多个义项多个词类,例如“活(生存、维持生命、灵活、活泼、工作、产品、真正、简直)”兼动、形、名、副词;“光(光线、景物、荣誉、好处、光滑、完全没有、裸露、只、仅仅)”兼名、形、动、副词。由此可见,义项的增加或改变只要不改变词的义类,词类也不会改变。

2.动名兼类词的核心语义转变与功能分布

动词的核心语义是表述动作行为、变化,概括说就是表示“运动”。一部分词产生之初是用来表示事物如何运动变化的,而不是某种事物。但在语言使用过程中,这一运动变化如果经常出现,人们就会从各个方面去评述它,使它事物化,并在语法功能上产生、形成名词化的功能,即有“名物化”倾向。动词名词化也是个语法化过程,因而是渐进的、有条件的。这条件就是一有语义基础,提供核心语义转变的可能;二要经历语用化到语法转化过程,形成语法功能(语法意义形式)转变的事实。从词义转化情况看,“动名”兼类词大致有三种情况:

(1)可以表示某类人的,如:“主演”“听差”“移民”“学徒”“总管”“指导”“招待”“督察”;

(2)可以表示相关物的,如:“复信”“尊称”(尊敬的称谓)、“投资”“来信”“录音”“留言”“画像”“退票”“密约”“雕刻”;

(3)可作为规定的术语名称的,如:“感冒”“伤风”“签注”“拘留”“拼音”“休克”“摘由”。

其中第(2)类以动宾结构为主,由动作行为转指物品后结构变成偏正,由“留了言”“退了票”变成“留的言”“退的票”,其他类型转指作品的少见。功能分布又反映了语义变化,直至词性的异同。

主语分布:主语分布有两种情况,即动词单独做主语、动词与体词或谓词联合(短语)做主语。动词构成的其他短语做主语,不属于主语分布,而属于其他成分分布。上述三类分布全面,覆盖了各类主语分布的位置,后两类主要分布在单独做主语或组成联合短语做主语。

同位语分布:同位语主要分布在前两类中,第三类较少见。不论同位语充当什么成分,其复指的都是两个相同的名称事物,因而同位语可以单列,视为名词性成分。

宾语分布:前三类主要分布在体宾、介宾成分中,后二类较多分布在谓宾成分中。如果要控制兼类词数量,可以考虑将谓宾归为动词功能。这样可能也更符合语言事实,既然是谓宾就说明是谓词充当宾语。另一方面,把谓宾视为名词功能,则似乎掩盖了词的动词性。如“处分”一词,如果把谓宾归入名词功能,其动名比为5%:95%,好像只有名词功能。但事实上这个词的谓宾用法占了约40%,主要是充当动词“受过、受到的”宾语,一部分是充当动词“给予”的宾语。可见能做“进行、予以、受到”宾语的反而是动词性功能。

(定语)中心语分布:有带“的”的,不带“的”和受数量词修饰的定语中心语之类。前两类可以受个体、集(合)体量词修饰,几乎不受限制,第三类一般也可受个体量词修饰,但多限制在“个”“项”“种”“次”等。不能或极少受集体量词“组、套、批、堆”的修饰。还没有转类的词,大多也不受临时量词修饰。

定语分布:分为自身定语(自定)和非自身定语(他定)两类。前一类主要修饰限制定语自身所有的内容、过程、性质、数量、条件等,后一种则可以是定语以外的各类人或事物,包括时间、地点等。前述各类在后一类定语中都有较多分布。双音节动词直接做定语可以有名词性,加“的”做定语也可以有名词性,事实上,也可以都没有名词性。比如“训练对象、抓捕对象、研究人员、分娩妇女、执行法庭”前边的定语仍应是动词,加不加“的”并不改变修饰语的动词性。而“训练的作用、研究的内容”等即使有“的”,因为其修饰语是指向自身的,所以具有了“名物化”意向,可以说是名词性定语。自定的变换形式为“指量+n 的z”→“z 属指量+ n”(n、z 为名词中心语标符)。如“训练(的)作用”=“这一训练的作用”→“作用属这一训练”。为同“体宾、谓宾”一致,“自定、他定”可以称为“体定、谓定”。

动词核心语义转化为不同类别“名物”义有一个过程,上述各类词的转化过程又不尽相同。

前两类词的核心语义是否转化可以通过意义与语法关系变化判定。从意义看相对来说是实指人或物而不是虚指(抽象、不具体的)概念。比如“主演”是“主演者”,而不是指“主演”这一行为的概念。语义转变完成,语法功能转变也就实现了,可以直接确定为兼类。而“表演”与“主演”就不一样,是只能虚指概念而不能实指人或物的,是否兼类不能凭语义依据确定。反过来,语法关系转变可以进一步证实意义转变,“主演”可以变换为“主要演员”“主演的人”,“表演”则不行。

前两类产生名物义后,名词用法不需要很多就能把新的意义用法固定下来。比如“主演”动、名比率是144:37,即约为80%:20%。第3 类要求达到较多名词使用率。

三、兼类分歧词所指意义与词类语法意义关系

兼类分歧词是辞书标注不同的词,有的标注兼类,有的标注单类,有的标注所兼词类也不同,这样的词多是没有形成兼类的核心意义,有一些只有语法意义上的变化。

1.语用意义、语法意义、词汇意义

一些词在使用中先获得了语用意义,进而产生了语法意义,至于能否形成新的词汇意义,则要看使用的情况,主语决定于与核心意义相对应的语法意义、功能、出现的频率。例如:把动词“运动”作为话题(运动有益于健康),“运动”就获得了话题含义;由于作为话题常要放在主语的位置上,陈述“运动”怎么样,“运动”又获得了陈述对象的语法意义。由于一般的身体锻炼这个“运动”难以达到一定的使用量,所以也就难以形成名词的核心意义,但是作为“政治运动”“群众运动”,这个“运动”的特殊含义却约定俗成地获得了异类,称为名词。

2.分歧词的词义与语法意义的两种关系

(1)词义先于语法意义

有的分歧词先产生了兼类词的词汇意义,或者说,在使用中先改变了它的词汇意义,这样的词很容易就获得了相应的语法意义,具有相应的语法功能,因而,兼类的可能性极大。这类词常常是通过比喻或引申产生新义,例如“心爱”的意义为“衷心喜爱的”,原词性为动词,《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改为属性词。“憋气”的意义为“呼吸困难”和“不能发泄”,原词性为动词,《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改为形容词。

(2)语法意义先于词义

有的分歧词先具有了语法意义,词汇意义要在量的积累上完成,这个过程是渐变的。“名”转“动”的核心语义转变与功能分布可见一斑。

名词的核心语义是表示各类人或事物的名称,概括说就是“运动者”。与前述相反,由“运动者”转指“运动”经历了一个由实到虚的过程。由名称转化为行为动作要有一个联系,就是这个事物会产生相关动作行为,可以称为“动作化”。有的直接代指动作,比如“闩”不能放着不动,而要用来“插门”,这就产生了语义变化,由“物”到“用物”的动作,于是又发生了语法变化:由“门闩”,变成“闩门”。这是直接关联引起名词核心语义转变的。另一类是结果代行为,如“青睐”,“用青眼珠对着(看)”,引申为“喜爱”。再有一类是由相似而偏向某一含义,例如“哑巴”不能说话,用来比喻人或事物“不说话、不出声”,像“哑巴”一样。而某些人或事物“哑了、不说话、无声”与“哑巴”并无直接关系。语义联系只是为词类转化提供了一个前提条件,是否兼类还要看这个可能性是否转化为现实,那就是语法功能变化。语法功能变化中最具“动化”特征的是充当谓语(动语)、非自身定语,至于“着、了、过”等动态助词,及“不、别、没有”等副词组合已为成分分布所覆盖,不必单独考虑。“名”转“动”的词较少,在“动名分歧词”中只占12.6%(47 个)。

一个词的搭配组合可能性是无限的,但现实性是有限的。抓住现实分布也就掌握了一个词现有的全部功能。有不同表义趋向的分歧词功能分布也不同,有的名词用法多,有的动词用法多,有的充当体宾,有的充当谓宾。但如前所述,词类判别首先应考察具体句中的功能,也可称为动态词性,然后根据所有(尽可能全面)的句中功能计量分析,判定词的类属,也可称为静态词类。这一可避免句中用法与标注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有的词在句中充当名词性主语、中心语等却被标注为动词,另一些词在句中充当谓语却被标注为名词。二可避免主观上的分歧,比如有的认为谓宾动词的宾语是名词性的,而一般说谓宾就是谓词。这些可以先标“谓宾”“体宾”,先把用法、功能搞清楚了,提取成分、判定词性只取直接成分(联合短语除外),不取跨层次成分。如“就专家小组裁决的特定方面提出上诉”一句中,“裁决”不作为“就”的宾语或“特定方面”的定语处理,而按“谓语”处理,这既容易判别也符合结构功能实际。

不同语感、不同认识及标注分歧可以通过动态标注统一起来,虽不见得是全部(这既无可能也无必要),但大部分问题是可以解决的。比如“裁决”,根据功能分布情况可以认为词性已经发生了质变,应该归为“动兼名”类兼类词(见表)。

可形成行为、变化结果的,如:“裁决”“裁定”“计划”“诊断”“鉴定”“处分”“论证”“设计”等。

其他类型包括可能表示行为变化过程和整体指称,如:“采购”“测验”“感觉”“反应”等。

第1 类需要更多名词用法才能把动词义转化为动作行为结果义。而最后一类较难形成兼类,除非名词用法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动词用法才能形成转化。助词“的”在这类转化中常起重要作用。一般说,“的”的作用主要有三点:第一,突出定中的中心语;第二,消除歧义,标明定中关系;第三,限制修饰成分的动作性使之指称化。因而,中心语(定中)无疑是趋向“名物化”的名词性功能,而有无“的”这个助词,并不改变语法语义性质,只是受表达(突出)和音节制约。另如:“应用研究、研究应用”为明确起见要加“的”,“吃时候”不行,加“的”才行,“吃时”却行,与音节有关。“法院裁决”与“法院的裁决”并无实质不同(定中无歧义的情况下)。

还要区分同一成分的不同语义功能。同是定语要区分名词性定语和动词性定语。自身定语是名词性的,非自身定语是动词性的。例如:“标价牌、标价的习惯”,“补助金额、补助方案”,“仇恨的中心、仇恨的眼光”,前一个定语是名词性的。

此外,还要区分不同义项的功能。一些词有不同义项,须分别考察。例如“处分”的“处罚”义与“处理”义不同。还有的是指称对象有别。例如“督察”可以指称人,也可以指称这一行为的整体,都是名词性的。

充分利用已有语料库和词类研究成果探索词类与功能的对应规律,不但可以通过大量的实例认识词类的功能、意义,而且可以了解一个词到底有哪些用法;哪些用法出现多,哪些用法出现少。从实际考察的情况看,能较好解决兼类词词性标注问题的思路是来源于语言实际,服务于语言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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