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与 资 本 制 限——以马克思关于英国工厂法的评述为例
2015-03-26李志
李 志
(武汉大学a.哲学学院;b.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武汉430072)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看法,资本与法分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前者堪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核心,后者则是政治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就资本与法的关系而言,一方面,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不言而喻的是,资本的发展与状况就必然地制约着法的领域;另一方面,由于上层建筑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反作用于法,那么,法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资本,只是这种反作用通常被理解为对原有经济基础的加固、捍卫和辩护。由此而言,由法来发挥一种制约和限制资本的功能,是不可想象的事情,特别是在资本尚处于新生的、令人遐想的、充满朝气的早期阶段,这简直就是痴人说梦。
然而,历史就是如此真实地发生了:英国在1833 年至1864 年间颁布了一系列的工厂法,颁布了各种有利于工人的法令,逐步结束了那无限度地盲目追逐剩余劳动的残酷状态。正如马克思所言,这段历史的意义正在于“资本终于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1]282。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花费相当的篇幅描绘了这样一个典型的历史事件,并给予了极高的评价,那么,马克思这一论断的依据何在,目的何在?本文将以马克思笔下的英国工厂立法史为例,阐明阶级斗争在重塑法与资本的关系上发挥的政治功能,重新评估法对资本、政治运动对经济运动所产生的反作用。
一、超越两种思想传统
众所周知,马克思的思想深受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德国古典哲学的影响,它们分别代表了一种分析的与经验的经济学传统和另一种综合的而思辨的哲学传统。这两种传统在对待法与资本的关系时呈现出两极的关系:古典政治经济学从现代社会的各种经济事实出发,根据“经济人”的预设,即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像原子一样自由地、孤立地、互不相扰地为自己谋利,因而将国家与法的首要功能界定为保护每个人的私有财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说:“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2]而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却在自己的法哲学中强调:所有权只属于抽象法的领域,尚停留于直接和自在的意志,法自身必须通过意志的自我扬弃,经由道德和伦理诸阶段的发展,才最终呈现为普遍的国家意志。换言之,德国古典哲学所主张的,乃是通过普遍的理性国家来规范和平衡私人利益和社会冲突。更进一步,就本文的论题而言,我们可以说,古典政治经济学在事实上辩护了资本的优先性以及法与资本的一致性;而德国古典哲学则从规范的意义上强调了法(普遍理性的法)的优先性以及对于资本的限制。
对于成熟期的马克思而言,两者均有可取之处,但也都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
就古典政治经济学而言,这一思想传统尊重历史的事实,敏锐地从经济生活入手理解资本主义社会,发现资本与法具有一种同谋的关系,即政治上的财产权与经济上的私有制彼此呼应,这与由市民社会来理解国家、由经济生活来理解政治生活的马克思是不谋而合的。但另一方面,马克思非常清楚地表明:这些所谓的科学发现又是冷酷无情的,正所谓“为积累而积累,为生产而生产——古典经济学用这个公式表达了资产阶级时期的历史使命。它从未低估过财富分娩带来的痛苦,而对历史必然性伤心流泪又有什么用处呢?在古典经济学看来,无产者不过是生产剩余价值的机器,而资本家也不过是把这剩余价值转化为追加资本的机器”[1]686-687。古典政治经济学还通过将劳动与财产权捆绑在一起,反复论证所有的财产都是劳动的合法收入,试图证明无产者之为无产者要么因为懒惰,要么因为不懂得节制和节俭,从而遮蔽了资本的本性,也阻滞了无产阶级政治斗争的可能性和动力。
就黑格尔法哲学而言,青年时代的马克思曾受到普遍的理性国家观念的影响,对于各个特殊等级在追逐各自的私利时所呈现出的凶狠而狰狞的一面,十分地不满,曾希求通过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统一、公民与市民的统一,来克服那种自私自利的社会状态。换言之,尽管马克思很早就意识到了经济生活的种种不美好,但对于政治生活和法却曾经抱有幻想,以为法有能力去引导和重塑人的生活。不过,这些幻想很快就被更为深入的反思所代替,马克思很快就意识到,谋求从普遍的理性国家或法来改变并不美好的社会,是一种唯心主义的天真想法,因为法只是资产阶级国家捍卫其生产方式的附庸而已,并不存在黑格尔意义上的超越一切特殊性的普遍的法。不过,即便马克思并不赞同法对资本的彻底改造作用,但也没有完全否认法权之于阶级斗争的意义,这大概就是他没有全盘否定拉萨尔之流在争取普选权方面所作努力的主要原因[3]292-293。
综上所述,古典政治经济学和黑格尔法哲学,从两个不同的侧面影响了马克思关于资本与法的理解。通过对上述两种传统的反思,他认识到资本与法在一般情况下的一致性,即资本构成法的真实的基础,同时也觉察到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力量对于资本的可能性制限。不仅如此,马克思对欧洲各国阶级斗争史的具体而漫长的研究,使他注意到法对资本的制限功能在何种条件和诱因下才有可能成为现实。这一点在马克思关于英国工厂法的具体阐述中获得了极为清晰地展现。
二、法被迫介入劳工领域
一般而言,19 世纪的英国是一个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规律正大行其道,这一规律不仅适用于普通的商品交换领域,而且适用于劳动力买卖这一特殊的领域。对于资本家而言,既然我已经根据劳动力的日价值购买了该劳动力,我当然有权让这个劳动力为我做工。这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若是工人拒绝为这个资本家做工或偷偷地为自己劳作,那么,工人的这些行为会被视为是非法的,其所违背的正是写在资产阶级宪法中的最为尊崇的财产权。由此,资本家要求他所购买的劳动力在工作日内劳作,是一个完全合法的要求。
根据马克思的历史考察,英国的劳工法不仅捍卫了这一合法的要求,甚至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帮助资本最大限度地吮吸劳动力:“资本在它的萌芽时期,由于刚刚出世,不能单纯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还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自己吮吸足够数量的剩余劳动的权利……”[1]312这里,所谓资本的萌芽时期,指的就是资本的原始积累时期,在这一时期内,法使各种暴力的圈地行为合法化,即“18 世纪的进步表现为:法律本身现在成了掠夺人民土地的工具……这种掠夺的议会形式就是‘公有地圈围法’,换句话说,是地主借以把人民的土地当做私有财产赠送给自己的法令,是剥夺人民的法令”[1]832。这些法律的直接后果是造就了最初的无产者,这些无产者为了避免成为无家可归的流浪者和需要救济的贫民而被迫自愿地出卖自己、沦为雇佣工人。为了使这一新出现的社会人群遵从雇佣劳动制度,为了将所有的反抗都事先扼杀掉,法又再次充当了资本的帮凶——“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规定’工资,即把工资强制地限制在有利于赚钱的界限内,为了延长工作日并使工人本身处于正常程度的从属状态,就需要并运用国家权力。这是所谓原始积累的一个重要因素”[1]847。
然而,历史的进一步前行、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矛盾的激化,却迫使英国立法者不得不与资本保持一定的距离,甚至摆出一种审视与批判的姿态。就英国工厂法这个例子而言,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潜在的和隐性的冲突,现在却因工作日问题而凸显出来——一方面,“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本身,创造剩余价值,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资本是死劳动,它像吸血鬼一样,只有吮吸活劳动才有生命,吮吸的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1]269。另一方面,劳动力却不可能无限地被使用,劳动力不仅有着身体上的限度(每天必须留出一些时间来休息和睡觉,还要预留一些时间来满足身体的其他需要),还有着精神上、伦理上和文化上的限度(每天需要预留一些时间来从事社会交往乃至教育和学习)。换言之,资本与劳动力之间始终存在着死的东西与活的东西、无限的东西与有限的东西、抽象的东西与具体的东西之间的尖锐对立。
尽管英国立法者在资本萌芽时期帮助资本家延长工作日,但主要原因是那时候的资本是孱弱的,不足以对抗来自社会其他阶层的各种阻力;而且,对工作日的延长若只是发生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就不会造成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矛盾的全面爆发。然而,当工作日的延长变成了资本发展的常态时,当这一延长变得毫无限度、甚至从白天延伸至夜晚时,当这一延长甚至将儿童和女性也算计在内时,立法者却无法继续与资本家同谋了。表面上看,其原因有三个方面:其一,对于成年男性劳动力而言,由于他们长时期地处于高强度和长时间的劳动中,其体力和健康大大受损,生命力变得衰弱;其二,女性在体力上本就弱于男性,而无限度的劳动将同样地影响着女性的健康,也将间接影响到后代的生育;其三,儿童作为弱者,却要承受如此强度和时间的劳动,这不仅危及他们的健康,可能还会直接夺去他们的生命。这三个方面直接造成的后果是,即使是那些身处社会上层的商人、律师、医生等,也都无法接受这一社会现状,毕竟这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而很有可能演变为一个政治问题,即不仅带来劳动力的枯竭,不仅导致工人在体力、智力、道德和精神上的全面衰退,而且“使国家的生命力遭到根本的摧残”[1]277。因而,就算暂且抛开工人运动开展的斗争和施加的压力不谈,英国的立法者在表面上也不可能与资本家保持一致。事实上,立法者专门指派了各类委员(工厂视察员、编写卫生报告的医生、调查女工童工受剥削情况以及居住和营养条件等的调查委员等)进行深入的调查[1]9。所有这些,似乎意味着英国的立法者已经具备了颁布正常工作日法令的积极意愿和动力。
不过,历史的事实却证明:英国工厂法的颁布,无法归功于立法者的高尚觉悟和调查者的严谨的工作态度,至少这些并不构成真正的和决定性的动力。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从1802 年到1833 年,议会颁布了五个劳动法,但是议会非常狡猾,它没有批准一文钱用于强制地实施这些法令,用于维持必要的官员等等。这些法令只是一纸空文。”[1]321由此可知,尽管立法者颁布过一些限制劳动日的法案,但由于缺乏真诚的执行力,这些法案形同虚设,并不能真正地缓解劳动者的痛苦。
那么,真正促使立法者颁布并执行工厂法的动力在哪里呢?这一动力显然不可能来自于资本本身,不可能由资本家所发动,因为即使一些劳动力因不堪重负而失去劳动能力甚至死亡,但劳动力市场仍然能够保证资本家可以获得源源不断的劳动力。另一方面,这一动力也不可能来自法本身,尽管黑格尔派试图将法解释成一种普遍的超越力量,但其私有的性质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却无论如何也摆脱不掉,或者说,法不会主动地与资本分道扬镳,除非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形或外在的强迫性力量。在马克思看来,当英国的工人成长为无产阶级、成长为一支与资产阶级分庭抗礼的真正的政治组织时,那种迫使英国立法者颁布于工人有利的工作日法令的力量才最终形成了。
三、以阶级之力争得一项法律
在19 世纪的英国社会,由于资本家普遍地开始延长工作日以至没有限度,在工人们当中开始出现一些零星的和个别的反抗行为。根据商品交换规律,资本家的行为和工人们的反抗行为,都可以获得合法的解释——“商品交换的性质本身没有给工作日规定任何界限,因而没有给剩余劳动规定任何界限。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他尽量延长工作日,如果可能,就把一个工作日变成两个工作日。另一方面,这个已经卖出的商品的独特性质给它的买者规定了一个消费的界限,并且工人也要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1]271-272既然资本家和工人的这些行为都是合法的,那么,法在这个领域中就是无为的;在这种情形下,正如马克思所言,“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1]272。当斗争只发生在单个的资本家和单个或小群体的工人之间时,资本家在力量上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因为他可以轻易地通过开除这些工人来终结这场斗争。
更为重要的是,个别工人对个别资本家的斗争与抵制,只是单个人的行为,是从属于市民社会或经济领域的事情。正因为这种斗争的经济性质,所以,法、政党、国家等政治力量既不必也不会卷入其中。但是,当个别的工人组织起来成为一个阶级时,这一变化就不仅仅是力量上的增加,更预示着整个斗争的性质的改变,即原有的经济斗争同时也具有了政治的性质。因为“任何运动,只要工人阶级在其中作为一个阶级与统治阶级相对抗,并试图通过外部压力对统治阶级实行强制,就都是政治运动。例如,在某个工厂中,甚至在某个行业中试图用罢工等等来迫使个别资本家限制工时,这是纯粹的经济运动;而强迫颁布八小时工作日等等法律的运动则是政治运动。”[3]369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过程表现为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这是全体资本家即资本家阶级和全体工人即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1]272
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马克思关于经济运动与政治运动之间区别的看法:经济运动是个别的、零散的,只能达到迫使单个资本家做出让步的效果;政治运动则不同,它总是使用一种“普遍的形式,一种具有普遍的社会强制力量的形式来实现本阶级利益的阶级运动”[3]369,也即强迫整个资产阶级在某个方面做出让步,从而满足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就英国工厂法这个例子而言,英国无产阶级的政治斗争是围绕着法展开的,法在这里作为一种普遍的形式,能够强迫性地达到限制资本的目的。所以,马克思说:“为了‘抵御’折磨他们的毒蛇,工人必须把他们的头聚在一起,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得一项国家规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使自己不致再通过自愿与资本缔结的契约而把自己和后代卖出去送死和受奴役。”[1]349利用法的形式限制资本,实际上就是无产阶级利用资本的上层建筑限制资本,就是对原本统一的经济形式与政治形式的一次瓦解,是将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作为自己斗争的武器。这一做法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它可以在一个较长的时段内保护工人,可以节省工人自身的斗争成本,而将监督执行的主要任务抛给了国家机器。事实上,除了法的形式外,无产阶级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政治斗争形式,比如,较为温和的政党与选举政治的形式、较为激烈的暴力革命的形式等。至于采取哪些斗争形式,这既与一国内的经济基础与物质条件有关,也与该国的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和组织能力等方面相关,但无论如何,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最终目标都是一致的,即夺取政权并最终消灭阶级。
总之,政治运动与经济运动相比,代表了无产阶级更高层次的斗争形式。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尽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在推动历史的变革方面,经济斗争是不足以撼动整个资本主义的大厦,而且经济运动的局限性使其必须升级为一种广泛的和普遍的政治运动。在另一方面,尽管政治运动要优于经济运动,但政治运动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依然来自于经济生活。以当时英国为例,若非有大规模的资本生产,若非有大量的工人,若非存在过长的劳动时间、过高的劳动强度或恶劣的劳动条件等问题,单个的工人都难以聚合在一起作为阶级与资本家相对抗。由此可言,一个社会的经济条件和物质基础至少构成政治运动的基本条件。正因为此,马克思才会在一封写给拉法格的信中批评道:“这全部货色来源于一种陈旧的唯心主义,它认为现在的法学是我们经济状况的基础,而不是把我们的经济状况看做我们法学的基础和根源!”[3]333
综上所述,人们的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常常呈现为相互缠绕的关系,并不存在纯粹经济的或纯粹政治的生活形式,尽管经济生活依然在总体上构成政治生活的基础,但在一些特殊的历史情景下,政治生活有可能对经济生活产生巨大的反作用。
四、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态的反作用
对于英国工厂法的颁布,马克思曾经从不同的角度给予过一系列极高的评价。鉴于这些评价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接下来,我们将具体探讨一下英国工厂法在理论和现实上的重大意义。
从总体上看,马克思指出:“工厂立法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态的第一次有意识、有计划的反作用。正如我们讲过的,它像棉纱、走锭纺纱机和电报一样,是大工业的必然产物。”[1]553也就是说,英国工厂法具有一种历史首创的意义——这是无产阶级首次有意识地、有计划地通过阶级斗争获得政治上的胜利、并成功地反作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次创举。它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时代:无产阶级开始懂得利用法权这一政治形式,去谋求自己的福祉。工作日的缩减只是斗争的第一步,围绕着劳动环境的改善、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女性的各种权利、教育权、社会保障与福利等多层次复杂的斗争,都在不同的层面上促使着资产阶级国家做出一定让步,都或多或少地瓦解着法与资本的同盟关系。
从英国工厂法的具体内容来看,它不仅包括有关工作日的小时数的具体规定,还包括另一些与劳动有关的条款,如卫生条款、教育条款等。尽管这些条款的内容十分的贫乏,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法案在工人的体力、道德和智力等方面引发了一系列良好的后果。譬如,限制工作日,一方面对于恢复工人阶级的健康和体力、对于保证工人有机会来发展智力和参加社交活动、政治活动等提供了法权上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构成英国工人阶级政治运动的试金石,以此为始,工人阶级得以进一步开展谋求改善工人状况和工人解放的各种尝试。又如,即使是那些贫乏的卫生条款,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工人的劳动环境,降低了工人生病和死亡的危险系数,减少了各种安全事故,从而保障了工人阶级的健康和体力。再如,马克思特别提到了其中的教育条款将可能具有的伟大意义:“尽管工厂法的教育条款整个说来是不足道的,但还是把初等教育宣布为劳动的强制性条件。这一条款的成就第一次证明了智育和体育同体力劳动相结合的可能性,从而也证明了体力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合的可能性。”[1]555这里,英国工厂法的教育条款主要是针对儿童而设置的,其核心的规定在于:所有的父母都必须让14 岁以下的孩子接受初等教育,否则,自己的孩子将无法进入工厂做工,因为工厂教育是强制性的。尽管表面上看这些条款仅涉及儿童,但实际上,如果从一个长的历史时段来看,这一条款将影响到英国工人阶级的未来发展,因为当这些儿童长大成为成年劳动者后,其所受的教育以及这一教育在智力、体力和伦理上所产生的各种影响,都将重新塑造英国的工人阶级。正如本文前一部分所指出的,工人阶级是撬动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和法的杠杆,是改变法与资本关系的关键所在;那么,在工人阶级的体力和智识获得大幅改善的前提下,阶级斗争将被注入更为丰富的内在力量,通过政治运动来带动整体的社会解放的可能性,也将大大增加。
从地域影响来看,这一法案为欧洲其他国家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运动提供了一次范例:“英国工人阶级经过30 年惊人顽强的斗争,利用土地巨头和金融巨头间的暂时的分裂,终于争得了十小时工作日法案的通过。这一法案对于工厂工人在体力、道德和智力方面引起的非常良好的后果……现在已经为大家所公认。欧洲大陆上的大多数政府都不得不在作了或多或少的修改之后采用了英国的工厂法,而英国议会本身也不得不每年扩大这一法律的应用范围。”[4]11从这一角度来看,英国工人阶级在工厂法上所取得的胜利,已经超出了狭隘的地域限制;法对于资本的制限功能,逐渐被欧洲其他国家的工人阶级所重视和利用起来,使其服务于整个无产阶级的斗争。
对马克思而言,英国工厂法不仅具有上述现实意义,直接间接地影响了英国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运动进程及反作用于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且还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他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指出:“这种围绕用立法手段限制工时问题而展开的斗争所以更加激烈,撇开利润贪求者的惊慌不谈,是因为这里的问题涉及一个大的争论,即构成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实质的供求规律的盲目统治和构成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学实质的由社会预见指导社会生产之间的争论。因此,十小时工作日法案不仅是一个重大的实际的成功,而且是一个原则的胜利;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第一次在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学面前公开投降了。”[4]12换言之,在理论意义上,英国工作日法案的颁布,终结了单一的、非批判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宣告一种新的、批判的政治经济学的出现。与古典政治经济学盲目地遵从市场的供求规律不同,这一新的政治经济学要求社会生产被合理而有效地组织起来,要求整个生产领域的计划性与可控性。在这一意义上,也恰好说明了《资本论》以“政治经济学批判”为副标题的一番深意。
尽管英国工厂法有效地限制了资本无限度榨取劳动力的欲望,实现了社会对其生产过程的首次反作用,对后世的现实和理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我们也不应过高地估计这一法令的意义。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所指出的:“我在本卷中还用了很大的篇幅来叙述英国工厂立法的历史、内容和结果……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1]9-10 也就是说,这个法令所能发挥的最大效果,并非是取消和打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然发展的整个历史,而只是缩短和减轻从这个旧社会分娩出一个新社会的痛苦。换言之,法只是在一定的程度上限制资本,却不能实质性地阻碍资本的向前发展;法只能减轻资本生产所带来的种种负效应,却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些负效应。毕竟,社会解放还依赖于一个更根本的经济条件,即大规模的社会化生产和劳动合作的广泛实现[4]12-13。因而,社会的真正解放,是一项系统的工作,法权层面上的政治斗争,只是其中一个有限的组成部分。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83.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