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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系统研究“罪犯行刑模式”问题的探索之作:对连春亮教授等人所撰《罪犯矫正模式论》的解读与商榷

2015-03-26郭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一本系统研究“罪犯行刑模式”问题的探索之作——对连春亮教授等人所撰《罪犯矫正模式论》的解读与商榷

郭明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摘要:《罪犯矫正模式论》紧紧抓住“监狱行刑模式” 这一极为重要的监狱制度现象,对教育刑矫正模式、行刑公正模式、政治改造模式、监管矫正模式、劳动改造模式、人文主义矫正模式、个案矫正模式、社区矫正模式等不同类型的模式,从社会背景、理论基础、基本理念、主要操作范式、基本评价等方面,逐一进行专题论述,内容具有史实性和说理性相兼顾的阐述特色。但是,也存在着“矫正”一词过度泛化使用,缺乏以其各自相对确定的历史语境为根据,一般不宜以“矫正”覆盖其名实关系而作打通使用,以及著作属性把握不当等问题。

关键词:罪犯矫正;监狱行刑模式;监狱制度

收稿日期:20150128

作者简介:郭明(1960-),男,浙江杭州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图书馆馆长、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监狱理论和监狱学术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DF87

2014年年底,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连春亮教授给笔者寄来一本他和张峰教授合著的新作《罪犯矫正模式论》(群众出版社2014年8月版。以下简称“模式论”)。稍作浏览后初步印象是尽管国内监狱界不乏介绍或论述罪犯行刑模式问题的同类主题论文、教材章节或相关译著文献等,但这是以“罪犯行刑模式”为视角和题材,对近代以来中外监狱发展中的制度与模式现象进行全面而系统研究的第一本专著。该书的出版除了其以“行刑模式”问题为专题研究对象所具有的学术探索与拓展意义之外,其实际应用意义则表现在不仅对于从事监狱学教学与研究的专业人士具有理论比较或知识查考价值,而且对于关注或参与监狱制度改革的专业人士亦具有知识补充或决策参考价值。由于收到该书之时,手头正忙于其他事务而未能细读,此番正逢寒假恰好得以抽空从头到尾揣摩一通。虽不能说已深得该书精义,但自忖对其各章要旨及其相互关系也算基本明了。以下拟就该书的一些研究写作特点以及存在的若干主要问题,作一个简要的介绍和评论。

一、该书的显著特点

首先,如上所述,该书最主要的学术特色是作者以其理论敏锐性,紧紧抓住“监狱行刑模式”这一极为重要的监狱制度现象,通过广泛搜集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集中而系统的介绍和论述。这一专题研究成果具有汇聚和整理同类题材,挖掘和深化研究内涵,探索和拓展研究视野的多重学术意义。其次,与上述特色相关,从作者处理其题材的文本和方法看,不难看到该书具有如下一些显著特点:

(一)系统的知识整理

该书总计16章,除了第一章对该书研究对象及其历史源流和类型处理等的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做出十分必要的交待和说明之外,其后15章则分别对应了15种不同类型的模式,逐一进行专题论述,主要包括规训矫正模式、自治矫正模式、不定期刑矫正模式、教育刑矫正模式、行刑公正模式、政治改造模式、监管矫正模式、劳动改造模式、人文主义矫正模式、个案矫正模式、社区矫正模式、恢复性行刑模式、循证矫正模式、契约刑矫正模式、科学改造的多元化模式等15项。从知识整理的角度看,这是目前有关模式问题研究资料的一次最为集中的展示。为了体现其知识整理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作者除了借鉴译介过来的外文专业资料,已经尽可能全面地汇集了在业内或坊间可以找到的与“罪犯行刑模式”有关的各种汉语专业文献资料。通过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比对、梳理或摘要,依照中外监狱模式发展的先后时序,系统归纳了15种不同类型模式的命名概括及其体系编排。

(二)详细的内容阐述

该书对每一模式的内容阐述尽可能做到了详实和细致。主要表现在其模式介绍和论述除了兼顾其特殊性之外,力求叙述要素的相对完整和统一,使之具备可比性。从该书的章节目录可知,每一模式论述基本包括了社会背景、理论基础、基本理念、主要操作范式、基本评价等专节内容。总之,作者凭借搜集到的相关资料,最大限度地进行了辑要汇撰和铺陈发挥,从而使内容具有史实性和说理性相兼顾的阐述特色。读者从自治矫正模式、不定期刑矫正模式、劳动改造模式、循证矫正模式等内容的选择性阅读中很容易获得上述特色的鲜明印象。不过,有必要指出的是,该书在详细阐述每一模式的历史沿革、时代背景或理论渊源等内容时,也许为了保持专题叙述构成要素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在交待、引证、分析或说明时不免有重复、累赘之嫌。

(三)积极的成果总结

该书在叙述各主要行刑模式时,除了选取中外监狱史上各种模式的典型成例,同时还对当代监狱模式改革的理论或实践创新成果进行了积极的总结。主要包括“政治改造模式”、 “监管矫正模式”、“人文主义矫正模式”、“契约刑矫正模式”、“科学改造的多元化模式”以及“社区矫正模式”等。这表现了作者试图最大限度地发现和吸纳不同特质罪犯行刑模式的创新意识。但同时,对于这些模式的概括和命名却难免因为历史的或理论的、事实的或经验的支撑和论证不足而可能引发同行的质疑或批评。毕竟,其中大多数概括和命名并非源自被广泛认同或传播的制度实践个案,而是对某些重要行刑思潮或理论创新的客观总结及其主观演绎,因此,对于这些积极的成果概括和命名的合理解释是,它们也许更多地体现了作者试图发现和捕捉新模式现象并将其进行”模式化”表述的理论研究意识及其偏好而已。

二、该书的主要问题

在研读该书的过程中,笔者除大致领略了上述显著特色与特点之外,也发现了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本着为学术而批评的目的,认为有必要把若干意见或建议提供给同行和作者参考。

(一)关于“矫正”一词的使用问题

凡是有机会阅读该书的读者,相信对其中的关键术语“矫正”一词的广泛使用会留下鲜明而深刻的印象。除了书名《罪犯矫正模式论》明确以“矫正”一词作为概括“罪犯行刑模式”现象的一般名词,该书论述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类型的大多数行刑模式时皆以“矫正”加以指称。即便虽有个别模式实在无法以“矫正”冠名,亦未注明此乃矫正模式的例外。笔者想说,但凡对“矫正”一词的历史由来做过一些考证和辨析,不难明了“矫正”本身只是刑罚史上自预防刑产生之后滥觞于欧美刑罚改革实践的一种具体而特定的历史文化现象。换言之,它并非是一个可以涵盖一切刑罚制度现象的一般学理名词。记得2014年年初,笔者在评论翟中东教授所著《矫正的变迁》一书时曾谈到,在今日大陆中国的行刑领域,“矫正”这个舶来的词汇似乎已经呈现山寨式的流行趋势。笔者认为,这个词语的输入和传播乃是一个极具时代特征的刑事政治现象,它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了中国的刑罚制度,尤其是监狱的“改造刑”制度正在遭受某种外来刑事文化新势力的影响而发生所谓“脱亚入欧”(或曰“脱俄入美”)式的快速转型。诸位知道,伴随冷战的结束、全球化的演进和中国的重新开放,世界与中国的关系发生了重大改变。无论是否愿意,开放之后的30年,为全球文化力量的实际博弈所决定,中外刑事文化的学缘关系已从“以俄为师”逐步转向“以美为师”,即从“改造”逐渐转向“矫正”。一方面,和其他领域一样,“矫正”的输入具有强势文化单边倾销的特点,反映了文化交流中的不对等,难免国际刑事文化的殖民烙印。另一方面,对于“矫正”输入的难以招架及其依样画瓢,已然成了被输入方为适应强势刑事文明输入的挑战而不得不作出的应战反应。但由于为生存竞争压力所驱使而不免急功近利,因此,在缺乏对自有文化的从容自信和对“矫正”所背负的文化属性缺乏深入认知的情况下,便难免“病急乱投医”,“有奶便是娘”。这是何等尴尬的文化处境!100多年来,从鸦片到芯片,面对外来输入文化,今日之言必称“矫正”,和昔日之言必称“希腊”的逻辑和心态仍然如出一辙。事实上,稍稍冷静地考察和思辨西方刑事文化的发展历史,即不难发现把近代以来的刑罚史,尤其是自由刑史理解为矫正史,虽然抓住了不容忽视的历史特质,却极易造成某种根本性的误解。这是因为,从近代西方刑罚发展的历史来看,惩罚与矫正的关系体现了现代刑罚的二元矛盾性。这个具有悖论意味的二元矛盾性,实质反映了报应刑与预防刑的相互纠缠及其本性冲突。也因此,在西方社会的文化批评理论和刑事思想文化界,自“矫正”产生之后就一直不乏关于“矫正”现象的质疑、剖析、批评之声,几乎构成了一个反对“矫正”的知识传统,其学术批评的社会影响相当广泛,尤其在哲学社会人文学科领域。可惜的只是国内监狱学界迄今或者了解不足或者严重误读。对此有兴趣的人士,除了可以关注前述《矫正的变迁》第105-108页等处的引文及其参考文献外,更可从福柯自20世纪70年代初在法兰西学院的系列演讲《不正常的人》、《规训与惩罚》、《权力的眼睛》以及《福柯文集》等系列著述中,对于矫正现象的文化实质有所比较和体悟。就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而言,由于自清末以来受到不同外来刑事文化势力的左右,中国监狱的现代化先后经历了教诲、改造、矫正等不同的模式,但如果把清末以后对罪犯的“道德教诲”和1949年以后对罪犯的“思想改造”等现象,纳入广义的“人格矫正”名下,无论于历史叙事还是理论建构,都是不相吻合,也不甚贴切的。因此,如果研究现代中国监狱的行刑及其变迁,凡是涉及使用教诲、改造、矫正等关键术语,建议以其各自相对确定的历史语境为根据,一般不宜以“矫正”覆盖其名实关系而作打通使用。

(二)关于该书的著作属性问题

翻阅该书还不时产生的一个疑问是,该书究竟是一本历史著作,还是一本理论著作?从书名《罪犯矫正模式论》来看,这无疑是一本理论著作,但从该书以模式演变的史料为依据,对实际存在的模式逐一进行介绍和论述,从而形成关于矫正模式的系统知识而言,似乎是一部史论结合的作品。一般说来,史论结合的作品通常会出现两种典型的文本形态,一是“以论带史”的理论文本形态,二是“论从史出”的历史文本形态。如果是前者,则“历史”为其“理论”建构服务,其史料主要是作为证实或证伪“理论”的例证来使用的。如果是后者,“理论”是其“历史叙事”的产物,其“结论”主要源自对于“历史”的描述与分析。需要说明,无论是哪种形态,都应妥善处理“理论事实”和“历史事实”的相互关系,否则就会影响其理论或历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据此学理与观点分析该书的文本形态,可以发现书中不乏两者混淆之处。比如,该书将所论述的第一个模式称为“规训矫正模式”,其主要例证是“宾州制”和“奥本制”。从多种外国监狱史(比如,诺瓦尔·莫里斯的“牛津监狱史”,布朗琦·菲尔德的“刑罚的故事”等)的介绍来看,宾州制和奥本制虽然在时间上前后相接,但后者是对前者的超越,一般被视为两种具有独立意义的监狱行刑模式。前者的主要特点是“独居”加上“宗教教诲”,后者的主要特点是昼杂居和夜独居的混合加上“沉默劳动”及“宗教教诲”。以“规训”和“矫正”合用对之进行概括和命名,既不符合“宾州制”和“奥本制”的历史事实,也不符合“规训”和“矫正”的逻辑事实。英文“discipline”作为一个被赋予特定含义的专用术语是福柯的发明,主要用以指称区别于针对罪犯的肉体惩罚而旨在改变其人格的一切手段和措施,可以包括宗教教诲、劳动教养、道德教化、思想改造、心理矫正等属于积极“预防刑”范畴的各种刑事实践活动。由于在汉语中找不到一个对应的词语能够准确表达福柯所赋予“discipline”的特定含义,故而译者刘北成先生有意生造了“规训”一词。而“矫正”一词的出现主要与司法精神病学的实践有关。对此,福柯在《不正常的人》、《规训与惩罚》等著作中对其由来和特征等曾有过深入而精辟的分析。故而,借用“规训”和“矫正”为宾州制或奥本制所代表的模式进行冠名,无论于“理”还是于“史”,皆无法自圆其说。又比如,承蒙作者抬爱,该书将笔者论述刑事契约思想的“契约刑论”总结为“契约刑矫正模式”,且不说至目前为止,“契约刑”还不是一种“监狱行刑模式”的历史现实,虽然,以其“理论模式”作为理论研究的现象未尝不可,但在其命名中嵌入“矫正”一词,显然是对其“理论事实”的一种实质性曲解,因为契约刑主张将一切(狭义和广义)刑罚执行活动纳入法治语境。即便针对刑罚执行中的“矫正”活动,也是主张必须将矫正活动契约化,而非使之从属于“矫正刑”。总之,在该书中,由于著作属性把握不当,类似这样的问题还有不少例证,恕不再列举。

(三)其他有关问题

引起笔者注意并觉得有必要提示的其他有关问题,主要是该书史料利用或行文表述方面关乎知识准确性或严谨性的一些不容忽视的瑕疵,兹略举一二。比如,在该书第一篇“关于罪犯矫正模式”中,作者曾引用福柯的如下一段话:“监狱不是先有剥夺自由的功能,然后再增添了教养的技术功能。它(监狱)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负有附加的教养任务的‘合法拘留’形式,或者说是一种在法律体系中剥夺自由以改造人的机构。总之,刑事监禁从19世纪初就包括剥夺自由和对人的改造。”之后说道:“因此,我们可以断言,监狱的发展历史在对罪犯的矫正问题上,是一个由野蛮的报复到人性化的矫正的逐步演变过程,这也同时是人类进步和社会文明的历史选择。”笔者想指出,无论是基于引用福柯的上述话语,还是借助福柯根据“近代监狱诞生”的历史事实对规训与惩罚关系所做的一系列分析,而据此做出关于“监狱的发展历史在对罪犯的矫正问题上,是一个由野蛮的报复到人性化的矫正的逐步演变过程,这也同时是人类进步和社会文明的历史选择”的断言,都是对福柯作品及其思想的严重误读。因为从福柯式的“事实分析”不仅无法做出上述“价值判断”,恰恰相反,福柯对于近代以来监狱行刑历史演变真相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发现是刑罚的权力机制和惩罚重心发生了质性的转变。在福柯看来,近代刑罚机理的真正变化是从单纯的肉体惩罚转向了灵魂规训,从而形成了对灵与肉的双重权力控制。“规训”其实是一种对“人”的现代惩罚形式,而并非如作者在该书中所断言的那样是“人性化”、“人类进步”的福音。又比如,在该书的第3页介绍“西方国家矫正模式的演变”一节中说道:“以贝卡利亚和约翰·霍华德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思想,助推了欧美国家之后延续200多年的监狱改革运动,对监狱矫正罪犯的模式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探索和创新,为现代监狱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在第123页介绍“个案矫正模式”时却指出,“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早期刑事古典学派并没有直接考察监狱环境”,“矫正是后期刑事古典学派的重要理论。后期刑事古典学派重要代表人物边沁设计的圆形监狱,即充分表明了其矫正控制的思想”。这里明显有几个问题:一是前面的观点把约翰·霍华德和贝卡利亚相提并论,视为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后面的看法则认为“早期刑事古典学派并没有直接考察监狱环境”。笔者不知道贝卡利亚等刑事古典学派学者是否考察过监狱,不敢妄断,诚如古人有云:“说有易,说无难。”但知道约翰·霍华德的代表作《英格兰及威尔士的监狱状况》就是考察监狱的成果。此外,需要补充说明,给约翰·霍华德以“近代监狱改良之父”的美誉已是研习外国监狱制度的业内人士所知晓之一般常识,但将约翰·霍华德视为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似乎并未见之于近代刑罚思想史或学说史的有关评价。二是刑事古典学派主张严格报应主义和威慑主义的刑罚观念,从与之一脉相承的监狱制度改良实践情况看,其典型的报应与威慑刑模式主要是诸如“圆形监狱”的“全敞视制”、彭顿维尔监狱的“面具制”等。这些崇尚古典刑事正义的模式不仅与人格矫正无关,甚至可以说是拒斥个性化矫正的。因此,认为刑事古典学派“对监狱矫正罪犯的模式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探索和创新”,认为“边沁设计的圆形监狱,即充分表明了其矫正控制思想”,不知道根据何在!从西方近代刑罚学说史或从福柯关于“圆形监狱”权力关系的经典分析等权威研究观点来看,似乎皆无法为之提供证据。三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以及刑事思想丰富复杂,很难作简单的流派归类。从其学术年代、与约翰·霍华德的关系、设计圆形监狱等生平事迹,将边沁视为后期刑事古典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不仅与历史事实不符,且与刑事古典学派在19世纪的发展,特别是以宾丁等人为代表的后期刑事古典主义学术现象相混淆了。可见,对历史知识的整理与阐释始终有一个“六经注我”还是“我注六经”的立场和方法问题需要做出抉择,对学术态度也是一个考验。诚然,梳理学术思想的发展脉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没有止境,但其中显而易见的自相矛盾之处,则应当尽可能加以克服,以免以讹传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这是作者费了不少心血写成的一本专题研究“罪犯行刑模式”问题的探索之作。尽管存在上述若干必须重视并需要改进的问题,但鉴于该书显著的理论和应用参考价值,值得向同行推荐一读。

An Explorative Book Systemically Researching Issues of “the Criminal Execution Model”

—Reading and DiscussingOntheCriminalCorrectionModeby Professor Lian Chunliang

GUO Ming

(Zhejiang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Hangzhou, Zhejiang 310018 )

Abstract:The book On the Criminal Correction Mode sticks to “the prison execution model”, which is a very important phenomenon of prison system, discusses about the following different types of models such as education punishment correction mode, justice execution model, political reform mode, regulatory correction mode, labor camp mode, humanism correction mode, individual case correction mode, community correction mode, the book begins specific discussion from the social background, theoretical basis, basic concept, main operation pattern, and the basic evaluation, etc., show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oth historicity and theory. However, there is also some improper problems such as the word “correction” overgeneralization, lacking its own relatively fixed base on historical context, “correction” commonly can not be used to cover all the actuality, as well as the work attribution is not grasped properly .

Key words:contractual correction; correction idea; subject of correction; correction target

(责任编辑殷尧)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对社区矫正顶层设计的评价与修正研究》(编号:14AFX012)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