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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推动政治文明建设

2015-03-26安振南李庆华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政治文明权力法治

安振南,李庆华

(哈尔滨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80)

以法治思维推动政治文明建设

安振南,李庆华

(哈尔滨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80)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推动政治文明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与方略,已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为了更好更快地完成这一重要战略部署,全面推进我国政治文明建设,高扬人民民主旗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应从我国国情现实出发,积极培育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与我国现阶段政治建设深入结合,充分发挥法治思维与政治文明精神内涵的亲缘性。通过不断发展、运用法治思维持续推动我国政治文明向更高层次迈进。

法治思维;政治文明;依法治国

政治文明建设是我国事业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内容与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1]。这是我党60多年宝贵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为我国建设事业与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与道路。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五位一体”的建设总体布局。其中,政治建设在整体布局中重要性突出,因为政治建设是我党进行治国理政与社会管理的大关隘处和大着眼点。同时,党的十八大又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根本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行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些标志着我党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在更高层次上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课题。而法治的内核便是民主,这也与政治文明的建设目标殊途同归。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培养内在的法治思维,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一、 法治思维的内涵特征

“法治”乃一外来词汇,首先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并形成了其完整的理论体系。亚氏法治理论影响深远,其后形成的法治思想与法治理论都未能超出他的框架。亚里士多德凭借其超凡的法治思维与独到的政治视角将法治定义为:对良法的普遍遵从。亚氏从两个维度对法治进行了论述:一是良法之治,二是法律至上。其中,良法之治是指法律以及法律的制定应当合乎人的理性,表现为法律的正义性;法律至上便要求在此良法环境之下,法律应得到普遍的遵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逾越法律或凌驾于法律之上,表现为法律的权威性。亚氏作此论断,便很自然地将民主政治作为其法治理论之立论基础,提出善政乃良法之基石。

法治若此,我们便可将法治思维的含义归纳为:人们对法治的精神、理念、原则与要求的思维习惯和程式,这是对法治的理性认知过程[2]。法治思维作为一种理性思维、一种逻辑思维、一种惯性思维以及一种价值取向,它的鲜明特性通常体现在对现实工作的指导上。由此可进一步将法治思维的特征总结为如下几方面:

1.运用法治思维指导现实工作的终极目标是保障公民权利。在治国理政和推动政治文明发展的过程中,公民权利始终都作为前提与目标,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这就需要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具体事务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尊重和保障人权。

2.运用法治思维指导现实工作的根本标准是维护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因为法治的本质是制约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一整套程序与规则[3],而法治思维又是将法治的精神、理念、原则与要求应用于现实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是故,在权力主体行使权力之时需是以法治思维作为评判标准,判断此举是否具备合法性。值得一提的是,合法性并不等同于合法律性。合法律性仅仅表现为不逾越法律本身的规定,然而法律存在良法与恶法之分,若恶法大行其道,绑架公权力,那么社会亦将堕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与此不同的是合法性指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公众对此的接受性与接受程度,此必以良法善治作为大环境。由此观之,合法律性当寓于合法性之中。

3.运用法治思维指导现实工作的具体措施是严格公正执法。法治思维的充分运作最为直接也是最为显著的效果便是促进严格公正执法,增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民主法治。这作为法治思维的特点同时更是法治思维的精髓所在。

二、法治思维与政治文明的逻辑关系

法治实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同时更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最根本保障。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文明建设也始终要在法治的大框架下进行。二者相辅相成,共同进退,互为依托,不可偏废。所以培育和建立法治思维对于政治文明建设的伟大事业是至关重要的。

法治思维通常存在以下三个维度。一是法治思维乃权力思维。法治的根本目的是限制公权力滥用,保护公民利益。法的全部运行过程都是围绕此目的进行的。法治思维体现为一种权力思维,要求权力在行使的全部过程中都要积极维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坚决杜绝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由于种种原因,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之时,往往以一种管制思维或控制思维代替这种法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将提升管理效能作为工作出发点,从而忽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这种本末倒置的情况实际上是一种法治意识淡薄,政治素养匮乏的表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就是要全面提升法治思维与权力思维。政府在履行行政职能之时能够以宪法及各项法律为准则,切实保障公民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权利与义务的双向平衡发展。二是法治思维为规则思维。法律的产生既是由一套完整的规则组合拼凑而成。法治思维是一种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产生的思维方式,具体表现为一种规则意识与规则思维。也就是对于各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遵守与执行的意识,法治思维与法治意识是其精神基础与思想渊源。在法治思维与法治观念中,规则思维是最为重要的落脚点与归结点。三是法治思维是底线思维。法治思维强调尊重宪法在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中的至高无上地位,尊重法律尊严。在指导现实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时,法治思维要求应符合宪法及相关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及逻辑。要做到合宪而不违宪,合法而不违法。无论是政府职能部门亦或是社会公民个体都要以宪法及法律作为行动底线,不予触及。培育法治意识,强化底线思维。

通过对法治思维的几个维度进一步考察,可见法治思维与政治文明的逻辑关系。

1.法治思维体现着政治文明的精神内涵。法治思维与政治文明可谓异曲同工,殊途同归。在现代政治文明当中,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遵循良法体系,保障公民权利,被大多数社会成员和国家权力主体所接受,以法律为主导构建社会结构,形成有序化的社会管理模式[4]。从而,法治思维便可充分体现为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理性、秩序、合法性与可接受性。那么,法治的内核与法治思维的实现方式就是民主政治。这与政治文明的建设目标与前进方向相一致。法治思维与政治文明的价值追求与精神内涵是高度统一的。

2.法治思维遵循着政治文明的基本原则。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以建立有限政府,制约权力为原则。政府的权力过于集中、庞大便会造成公权力滥用、与民争利等不良现象,对于民众来说决非益事。如此一来,便需要对权力进行限制,这是以亚里士多德为主的众多政治学家所共同倡导的,同时亦为当今各国所共同遵循的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政治组织形式与政治建设走向必然要写入宪法这部根本大法中。因此,限制权力就是要限制政府行使宪法所没有授予或者禁止的权力,即便是宪法授予的权力政府亦不可滥用,必须切实对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进行保障。政治文明建设之基本原则也是法治思维所一直遵循的,即按照民主标准与法定程序来配置权力资源,约束权力行使主体,制约权力运行过程,监控权力运行效益 ,以防止和纠正权力运行的紊乱与偏误,协调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的关系,避免以权力损害权利、将权力凌驾于权利之上的倒置现象,保证国家权力运行的人民性、民主性、合理性与公平性,真正实现主权在民的最高价值[5]。

3.法治思维承载着政治文明的运行基础。政治文明围绕政治民主化进行建设,其运行基础也是以民主制度的建立与民主政治的完善为目标而建立的,民主政治无法脱离法律而独立运作。因此,政治文明的建设与民主政治的实现便是这种政治逐步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最基本的实现方式便是以法治的思维通过法治手段来实现。民主政治相较于独裁、专制与寡头政治,其具备更加充分的合法性,也更易于为民众所接受。这种合法性与可接受性必须由法律形式通过法治思维体现出来。当合法性与可接受性在政治生活中表现为政治文明发展进步时,其运行的基础就是由更为普遍的法治思维来承载的。

4.法治思维提供着政治文明的实现途径。在人权、民主、平等、自由等政治文明建设目标与价值追求上,法治思维能充分体现政治文明的精神内涵。政治文明建设势必要在良法的框架之下进行,若法律的设立仅仅是为了保障少数人或少数阶层利益,那么政治文明便无从谈起。相反,政治文明的建设目标与评价标准便是良法善治。法治是通往民主的桥梁,法治思维是实现政治文明的途径。遵从宪法的无上权威,框定社会中每一个公民与集体的活动范围,消除暴政与专权,公民权利与集体利益得以兼顾,从而推动政治文明的不断发展。若是以人治代替法治,这一切都将化为乌有,而且很大程度上会造成政治文明发展的大退步。公权力的行使目的如果是为少数人及少数阶层的利益服务,法律也将名存实亡,对于人权与正义的保障不具备任何意义。从正反两方面看,法治都是实现民主、自由、人权、公正的不二法门。培育建立良好的法治思维对于政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引领促进作用。法治及法治思维对于实现政治文明发展的巨大功用岂可不虑!

三、 法治思维推动政治文明建设的实现途径

1.遵从宪法的绝对权威。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它在国家的正常运行及各个领域的协调发展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宪法维护国家政权、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保障公民人权、人民利益,是全社会各领域发展进步的最根本保证。在宪法的指导与框架下,积极培育法治思维,建立法治意识。切实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促进政治文明发展。然而,我国旧时的政治模式乃封建集权,又绵延数千年不绝。在治国理政方面,当时的人治与如今的法治相去远矣,它们所秉承的精神内核也大相径庭。诚然,在两千多年前我国就已经出现了“法家”,从卫鞅到韩非子,法家的主张虽不断发展变化,但其所议之“法”终是法令,是为君王统治服务的“王法”,并非现代法治理念中保障公民个人权益的“约法”。在如此“王法”与人治的基础上极易出现暴君与暴政,法令也就沦为了维护暴君与暴政的工具。因此,法家思想并没有演变出现代法治。这些都对当下的法治建设与法治思想培育产生了影响。若要摆脱这些负面影响,培育现代法治思维仍有一段路要走。但是,即便如此,这种政治模式与社会结构也不是真的一无是处,或对法治思维培育与政治文明建设起不到半点有益的作用。在旧时的权力格局中,一直强调“君权神授”,即权力并非凭空产生或由武力相争而来,权力需要由更高级的意志形式授权产生,对权力的行使便是“奉天承运”或“替天行道”。这种思想的背后虽有统治者狭隘的政治考量,但却包含着比较广泛的“合法性”思维,即“法统”思想。此中虽然较为缺乏理性与公正,但却包含着制度性、有序性与规范性,这也正是现代法治所强调的。在遵从宪法等法律法规,培育法治思维的过程中,应当对这部分原则加以辩证吸收,以期对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2.推动制度的改革创新。制度改革创新是指在法律框架内,以法治思维为指导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完善与更新,或创造制定出以往没有的制度。政治制度可以充分体现政治文明建设的现实状况,它是政治文明在法律层面上以制度为形式的展现。政治制度的制定与施行是法治思维以法律法规为平台,以体现政治文明建设成果与权力主体意志。政治制度的创新必然以保障公民权益,限制公权滥用,调节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为目的。制度可以进一步以效率性、稳定性将权力这头“怪兽”关入法律的“笼子”之中,从而巩固政治文明建设成果,规范政治文明建设原则。就我国目前政治文明的建设实践与建设需求而言,实现政治制度创新可分两步走:其一,以形成完备制度体系为目的,对制度进行完善与构建;其二,赋予政治制度规范性、全面性、持久性。如范进学先生所说:“使制度安排凝结着正义法治价值”。

3.丰富优秀的政治文化。无论德治、人治或是法治,均需要有特定的政治文化与政治土壤对其进行滋润。从我国历史总体研究来说,德治与人治都与现代政治文明下的法治相去甚远。是故,产生法治的政治土壤势必要优于产生德治与人治的政治土壤,而法治的政治文化也要高于其他二者的政治文化。人治与德治及其背后的政治文化都产生于我国旧时的以儒家思想体系为整体支撑的社会结构与政治格局之中。此二者较之于法治文化缺乏理性思辨、公平意识、人文关怀与民主思想。那么,应当如何营造、丰富优秀的政治文化呢?作为法治思维与民主政治共同追求的理性思维,应该首先被提倡。可以通过不断地学习与思考进而增进人的人道精神、人文素养与理性思维。其次,需要结合我国本土的政治文化,改良固有的政治土壤,使其更加符合现代政治思维与政治文明发展的需要。借鉴吸收政治遗产学习改造利用,如孟子的“民贵君轻”思想,张释之的“执法不阿”主张都是其中的优秀代表。如何使本国优秀的政治文化为当下政治文明建设服务呢?这便需要将法治思维与政治智慧相契合。重视政治力量自上而下的作用,把握政治局势中的现实实质正义。将法治思维穿插其中,实现传统政治文化的与时俱进,推动政治文明建设。

4.拓宽法治的参与渠道。提高法治参与的广泛性与民主性,须是建立一个公民普遍参与,深入研讨的机制。立法当从各个渠道与机制反映民意。公民参与立法符合现代政治民主化精神,且自由民主的立法模式亦日趋民主化。民众通过各种渠道与方式参与到立法实际过程是民主立法的要求。民众在此过程之中可自由发声,提出意见建议,表达利益诉求。国家的一切权力归人民所有,人民可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及社会事务。在“十八大”报告中也有相关内容,要求进一步倾听民意、体察民情,健全完善人民民主制度。

[1]吴丽萍.十六大到十八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发展[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14:8.

[2]韩春晖.论法治思维[J].行政法学研究,2013,(3).

[3]于丽.依法治国与政治文明[J].理论学习,2004,(1).

[4]李龙.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37.

[5]何士青.论政治文明建设[J].江汉论坛,2003,(1).

[责任编辑:王咏梅]

2015-07-20

安振南(1987-),男,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研究生。

D920.0

A

1008-8520(2015)05-0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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