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问题反思——风险管理的视角
2015-03-26陈忠阳刘志洋
陈忠阳,刘志洋
(1.中国人民大学a.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b.财政金融学院,北京100872;2.东北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长春130024)
作为一种古老的生息资本,高利贷在历史上流行已久,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也发挥了不同的作用。从道德上讲,尽管人们谴责和鞭挞高利贷,中外政府也制定了相关法规限制高利贷,但从高利贷与社会经济发展互动关系的角度看,高利贷对社会经济发展也产生了多重影响,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评价它。2011 年,以温州为代表的中小企业老板出现了所谓的“跑路”和“跳楼”事件,这些事件不是偶然的个体事件,而是集体性行为。以温州为代表的江浙一带是中国中小企业最发达的地区,也是中国在市场经济改革方面走得比较靠前的地区,每次这个地区出现问题都会牵动人们的神经。这一方面反映出中小企业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江浙一带地方经济的发展对于全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而其中的焦点就是高利贷问题。
对高利贷问题,我们不禁要问,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应该怎么管理,可不可以用高风险、高收益的方式发展小企业贷款,如何发展中小银行去解决高利贷问题?要深入探讨以上问题,有必要对高利贷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阐述。虽然高利贷自古以来就存在,但是至今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高利贷的相关理论问题仍存在很大歧义,比如,高利贷反映了什么问题,高利贷的本质是什么,如何遏制高利贷现象?本文试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对高利贷相关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高利贷现象的困惑
高利贷现象伴随着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然而,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首先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高利贷为何在当今社会如此严重,严重到甚至有人说,江浙一带家家都放高利贷,企业都卷入高利贷。这种高利贷现象自然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是格格不入的。因为社会主义是讲求和谐的,从和谐的角度讲,这绝对不是一个和谐现象。《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第一卷指出,高利贷“主要存在于前资本主义社会”[1]。在中国文化中,高利贷应该是封建社会的现象,是封建社会的残余,是剥削的代名词。在梁小民编著的《经济大词典》中,也将高利贷归结为一种剥削方式[2]。在资本不发达、市场不发达、人们借不到钱的时候,高利贷的出现可以部分解决借贷问题。而随着现代信用制度的兴起,高利贷现象应逐渐消亡。马克思主义认为,信用制度是作为对高利贷的反作用而发展起来的;信用制度的发展是表示生息资本要服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和需要。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可以看出,生息资本在当代信用制度下,不应该以高利贷的形式运行,而是应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运行,这说明,高利贷与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的利益是相矛盾的。作为比资本主义形态更加高级的社会主义形态,高利贷自然也是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高利贷资本也必然会向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与现代信用制度相适应的借贷资本转化。
作者一直认为,高利贷现象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因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主经济,也是科学的经济。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高利贷者的形象和民主法治科学都是不符的。因此,从市场经济角度讲,高利贷也绝对不是一个市场现象,或者至少应通过市场的行为得到有效解决。有的经济学家基于市场经济的角度,提出如果人人都放高利贷,增加资金供给,利率就会降低,因此,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高利贷现象。然而,当今中国金融市场似乎不缺乏资金。在中国总体“不差钱”的时候,高利贷现象依然如此严重,可见单纯依靠增加资金供给是不能解决高利贷问题的。在中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高利贷现象为什么屡见不鲜?而且高利贷问题最严重的地区恰恰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最发达的地区,为什么市场机制在中国就不能解决高利贷的问题?作者认为这是一个困惑,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中小企业借贷中,既然有人愿意出高利率去借钱,那么,开展这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应该具有较高的利润率。然而,为什么银行不愿意去放贷?越是号称风险管理技术先进、人才众多、IT系统完善的大型银行越不愿意开展此项业务。利润率非常高的行业,银行却不愿意去放贷,而让处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高利贷资本介入,这种现象可以说也是市场经济所不能够解释的。
二、对高利贷的认识和界定
1.关于高利贷定义的理论研究。什么是高利贷?从字面理解,就是“高-利-贷”,即利率比较高的贷款。在梁小民编著的《经济大词典》中,对高利贷的定义是:“高利贷就是通过货币和实物的贷款牟取高额利息的一种剥削方式。”[2]在《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第一卷中,高利贷是“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以榨取高额利息的资本,主要存在于前资本主义社会”[1]。但是,借贷利率的高低是一个主观性很强且很模糊的一个概念。究竟以什么标准衡量借贷利率的高低?况且借贷利率也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正如金融史专家石毓符在其《中国货币金融史略》中所讲,“这个名词含糊不清,因为何为高利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3]。赵毅(1996)也认为,因利率情况不明,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攫取高额利息的剥削方式是否都是高利贷,很难判断[4]。罗涵先在其1955 年出版的《什么是高利贷》中认为,高利贷“是一种以高昂利息为特征的资本形态,它以贷放货币、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形式,残酷的剥削小生产者”[5]。但是,罗涵先也没有指出利率究竟高到什么程度才是高利贷。
既然利率高低的衡量标准很难选择,监管当局规定的利率自然成为衡量利率高低的标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的,就属于高利贷行为,是坚决打击和取缔的。在英文中,高利贷的表达形式是“Usury”,即取息过律的意思。《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高利贷下的定义是:“在现代法律中,贷出款项时索要非法利率的做法。按照英国的法律,取得诸如此类的任何补偿均称之为高利贷。在1545 年,英国规定了一个法定的最高利息:超过该最高额的任何数额均视为高利贷。”[6]但是,基于法律的界定同样存在缺陷,因为该界定没有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以及地区差异,执行起来难度很大。
2.马克思理论关于高利贷的研究。马克思理论关于高利贷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其古代生息资本理论。马克思理论将高利贷界定为与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古老的生息资本,即高利贷资本。马克思理论认为,原来意义的高利贷,就是非雇佣劳动、剥削条件下的信贷方式或者信用方式,主要表现为消费性借贷或小生产借贷,它是一种古老而非现代的资本形式。马克思认为,“对于那些不是或不能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意义上进行的借贷的个人、阶级或情况来说,生息资本都将保持高利贷资本的形式”[7]。可以说,马克思是以前资本主义社会为历史背景来界定高利贷的,认为高利贷资本主要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并不是以利率的高低为标准界定高利贷。在马克思古代生息资本理论基础上,张瀛等(1999)指出,高利息率并不等于高利贷,他们认为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资本利息率是否超过资本的盈利率,如果利息率不超过资本盈利率,仅是资本盈利的一部分,高利息率借贷就不能视为高利贷[8]。
3.高利贷的界定及本质特征。如何界定高利贷,作者认为仅仅凭借高利率或者以利率的标准界定高利贷是不充分的。因为还面临一个现实问题:高利率对应高风险,风险与收益要匹配,只要与风险匹配,利率高就是正常的,因此高利贷是没有问题的。按照经济学的逻辑是这样。银行同业存款和国库券等风险低,因此这种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很低。随着信用等级的不断下降,利率也不断上升。在评级体系中,中小企业一般很难到AA 级,甚至到B 级都不容易,所以中小企业是很难得到评级的。从评级的角度看,中小企业风险高,给中小企业贷款利率自然要高。因此,高利贷中所说的利率高,其实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是正常的,只要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正是由于这样的情况,在网上搜索高利贷,大多数人认为高利贷是正常的,因为承担的风险大,利率自然高。但实际情况是,高利贷已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市场经济供求关系所能实现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被“跳楼”“自杀”等事件取代。所以从经济学角度来界定高利贷,并不符合现代金融学对于金融产品的认识,也是与实际情况相违背的。因此,作者认为,对高利贷的认识不能仅仅从利率这个角度去认识。因为这种只从利率角度认识高利贷是与高风险、高收益这个理念冲突的,不可否认,高利贷肯定有高利的概念,利率可以高,但问题是利率怎么高。在认识高利贷问题时,是否应该关注一些其他反映高利贷特征的问题。这意味着要想正确地认识高利贷,就应该回到金融学的基本理论中,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去思考。
需要明确的是,高利贷是高利率贷款,还是高利润贷款。作者认为,高利贷是高利润贷款,甚至是暴利润贷款,而不是高利率贷款。利率的本质是资金的价格,高利率不等于有高回报,尽管客观规律要求其有高回报。资金价格的高低是与其本身的风险相匹配,风险越高,资金利率就越高。所以高利率贷款是可以的,是符合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的。我们要分清楚,高利率贷款是符合现代风险管理理念的,甚至是一个创新。因为高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反映的是贷款的风险。因此,应该鼓励金融机构发展高利率贷款,向小企业放贷。根据市场经济理论,供给与需求决定价格。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讲,向小企业发放信贷,自然要高利率,因为风险高。因此,高利率是市场规律作用的结果,本身没有问题;而且按照市场规律决定的价格,可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然而,从现实角度来看,高利贷现象确实是有罪的,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侵蚀了社会的整体福利。所以,如果仅以高利率界定高利贷,那只是表面的现象。
高利贷的本质特征究竟是什么?
第一,从目的上看,正常的银行信贷是为了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正常的利润,而高利贷是为了获得纯粹高利润。暴利信贷是高利贷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暴利信贷也是与和谐社会、法律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相悖的。
第二,从手段上讲,高利贷获得利润的手段与正常银行信贷的手段是不同的。任何正常的信贷行为,获取利润的途径都是依赖于利率定价。对于违约风险高的贷款,应该具有较高的利率,这符合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如果银行一旦定价失误,虽然利率很高,但是风险实际上更大,最后很有可能比低风险的贷款还赔钱。所以,高利率并不能保证银行的高利润,它主要是与风险相对的。
在现代信用风险管理中,主要考虑两个变量: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管理违约率就是要降低贷款违约的可能性,管理违约损失率是指一旦企业违约,要尽可能地降低损失规模,争取最大限度地回收贷款,也可以称作资产保全。也就是说,信用风险管理通过事前的信贷分析管理违约率,通过事后资产保全降低违约损失率(其实,管理违约损失率也有事前的手段,包括抵押品、保证和转移等)。总之,信用风险管理一方面要注重违约率的高低,尽量选择好的贷款;另一方面,又要尽可能地降低违约损失率,进行资产保全。信用风险就是违约率与违约损失率的乘积。风险是双面的,既有盈利的可能,也有损失的可能。从本质上讲,信用风险是企业的发展风险。银行一旦把钱贷给企业,就要与企业分享发展风险。在正规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中,大量的工作都在做分析违约率,分析企业的前景好不好。这是西方银行业经典风险管理的做法。一流的银行放贷是不需要抵押和保证的,而是直接发放纯信用贷款。因为他们有出色分析违约率的能力,能够有效识别出好企业与差企业。这就是金融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表现,即通过资金配置来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益,把资金融到更好的项目中去。金融要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依靠的是银行的客户经理、银行的信贷审批制度和银行分析管理违约率的能力,而不是贷款违约后的资产保全能力。
从这个角度看,高利贷与银行的差别:优秀的银行注重违约率的管理,高利贷者注重的则是违约损失率。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高利贷者把风险管理放在事后的资产保全上,而没有注重贷款的事前分析。高利贷者不分析贷款项目违约率的高低,只注重怎样降低违约损失率,甚至希望借款者违约,以便给予借款者更高的利息上的惩罚。暴力收贷是高利贷者资产保全(降低违约损失率)的重要手段,核心在于其主观上对风险的容忍度非常低,不愿意承担风险,禁止企业违约。这一点是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也是违反有限责任公司理念与人文进步的。所以,我们不能说高利贷是高利率贷款。高利贷是高利润贷款,或者是暴力贷款,是通过违法的资产保全手段(作者称之为过度资产保全)以承担较低的风险来获取暴利的行为。
第三,从现代风险管理角度来讲,高利贷是不符合风险和收益匹配原则的。从以上的论述可以得出,高利贷没有违约损失率,仅有违约率。而信用风险是违约率与违约损失率的乘积。对于高利贷者来说,不考虑违约率,只要保证违约损失率为0 即可。作者认为,这不是一个正规金融体系应该有的特点,也不是市场经济应该有的特征。相反市场经济应该允许借款人破产,与此相对应,市场经济应该有一个完善的破产制度。什么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就是把钱贷出去,但是借款人破产了,钱已无法收回。如果在借款人破产后,贷款人通过暴力手段把欠款追讨回收,这种行为是与市场经济相悖的,也不是法治经济。既然向借款人发放高利息贷款,贷款者就要承担风险,就要允许借款人违约,就要承担违约损失。没有违约,就没有风险;没有违约损失率,也没有风险。在没有信用风险的情况下,高利贷者收取超高的利率,这就是暴利,与风险极不匹配。
总之,高利贷并不简单等于高利息和高利率贷款,其本质在于高利润贷款、暴利润贷款。正常的高利率贷款是高风险业务,实际上是对高违约损失的容忍,具有较高的违约率,是符合资产定价理论以及风险与收益匹配的风险管理原则的。同时,高利率贷款业务的开展甚至还有高成本,因为其重视信用分析。以风险匹配高利润是高利率贷款的本质特征。在利率没有管制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四倍五倍于监管当局规定的利率都可以,但不能称之为高利贷。高利率贷款是一种创新,符合中小企业信贷的需求。而高利贷尽管是高风险业务,但它具有很低的风险容忍度,最终实现的是低违约损失,而且低违约损失并不是因为违约率低,而是因为通过暴力收贷使得违约损失率低。高利贷通过高利率、低风险管理成本实现其获取暴利的目的。
三、高利贷现象反映的问题
从定价理论角度来看,高利贷的盈利模式是合理的。但从实际情况出发,高利贷明显是有错的。那么,高利贷现象如此严重,究竟反映出什么问题?作者认为,高利贷现象反映出中国宏观经济仍存在问题、中国破产制度仍不完善、金融和银行体制的问题以及人性的贪婪。
1.高利贷现象反映出中国宏观经济存在问题。目前,宏观形势偏紧,监管机构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控制信贷增长,甚至出现用行政的信贷额度方式控制银行贷款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会习惯性收缩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由于信贷供给很少,小企业需求又很旺盛,尤其江浙一带的外向型小企业比较多,严重依赖国际市场。当国际市场不景气、企业销售不佳、账款无法回收时,国内生产还要继续进行,此时,中小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就要向银行借钱。而恰恰在中小企业信贷需求旺盛的时候,信贷又被掐断。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无法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流动性无法满足。同时由于负利率的存在,老百姓不愿意把钱存到银行,再加上股市不景气、房市受到政府的严厉调控,资金只能向民间借贷流动。由于民间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技术,借款人只能依靠高利率进行资产保值,此时高利贷便应运而生了。
2.高利贷现象反映出中国破产制度不完善。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一个根深蒂固的理念:欠钱是要还的。作者认为,这个理念是与市场经济不相吻合的:欠钱不一定必须还,《破产法》的本质就是合法的不还钱。《破产法》和与之相结合的有限责任公司制,是资本主义经济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没有《破产法》和《公司法》,尤其是没有有限责任公司制这种形式,全球经济绝对不会发展到今天这个水平,因为没人愿意承担风险。现在已经极少有无限责任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出现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人类的进步,最大的好处就是风险有了边界。风险管理能力是人类进步的分水岭或者标志。在没有《破产法》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情况下,任何人做事情都要承担风险,而且是无限责任的风险,这种风险缺乏边界。有了《破产法》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把风险界定在企业之内,才有人愿意去承担这个风险。然而,现在的很多创新行为都涉及担保条款,比如,法人担保、同学担保、亲属担保,通过个人担保,有限责任变相地变回了无限责任。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担保一定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相反,在现实的小企业难以融资的条件下,担保还是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从更加长远、更加纯粹的角度讨论,大量的突破有限责任制度的担保做法实际上已经把这些企业变成了无限责任公司或连带责任公司,必然的结果就是“跑路”或者“自杀”。由于很多担保是为亲属担保,因此,大量的担保人也一起“跑路”或者“自杀”。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欠债一定还钱不符合市场经济理念。企业可以倒闭或破产,这样就可以合法地不还钱了。可见,高利贷现象反映出中国的《破产法》不完善,尤其是个人破产制度还不完善。
3.高利贷现象反映出中国银行业对小贷产品的创新不足。在中国银行业现有体制下,金融机构之所以不愿意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是因为其中的利差问题。在中国,利率是进行管制的,大多数的银行都存在利差问题。由于中国没有进行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都可以坐等利差收益。无论大银行、小银行,还是好银行、糟银行,都可以持续正常的经营,因此,各银行没有动力去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因为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成本高,费时费力。由于利率管制的存在,只要借贷的利率高于管制的利率,这种类型的信贷就会变成高利贷。
4.高利贷现象反映出人性的贪婪。人性中有两大缺点:恐惧和贪婪。为什么人们愿意去放高利贷?因为放高利贷可以不劳而获,这种不劳而获就是一种贪婪。一个人付出很小的劳动就能得到非常高的回报,这种现象称之为暴利,也是贪婪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应该是按劳分配,劳动与回报、风险与劳动要相匹配,通过放高利贷获取收益的想法是贪婪的本性在发挥作用。
四、如何遏制高利贷
对于如何遏制高利贷?目前有很多说法。经济学家从经济学的角度提出,鼓励人人放贷、家家放高利贷,增加资金供给,从而降低利率。作者认为这种方法并不可行,因为人人放贷根本行不通。从经济学角度来讲,供给不足,宏观又偏紧,小企业要贷款就只能依靠民间借贷。由于这个时期需求高,因此利率高是正常的,解决的唯一出路就是大家都来放高利贷,增加信贷供给,然后利率就下来了。应该说这是一个很正常的经济学逻辑。但作为一个政策建议解决方案却是不可行的。因为高利贷放贷者没有银行的专业风险管理技术以及雄厚的资本去承担风险,资源配置日趋恶化。作者认为,解决高利贷问题的最根本做法是,行行放小贷。马克思也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对高利贷资本向借贷资本的转化进行了论述。在一个正规的金融体系中,高利贷资本应该逐步转化为借贷资本,才是与现代信用体系相适应的。不管是大行、小行都要放小贷,要发展高利息小企业贷款,以高利息小企业贷款代替高利贷,在高利息小贷业务的竞争中把利率逐渐降到合适的水平。
1.政府应为中小企业的贷款创造良好环境。(1)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意味着贷款利率可以4 倍、5 倍、6 倍于基础利率,只要企业是真正有发展前途的。作者认为,应着重为优质的小银行吸收存款打开一条通道,中小银行放贷的瓶颈在于没有资金来源,对于优质的小银行、风险管理很高的小银行,可以通过提高存款利率上限,以高利率吸收存款。同时以高利率贷款的形式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从而有效解决高利贷的问题。(2)放松高利率创新产品的管制。高利率贷款要提高风险的容忍度,近期,监管层已经非常重视风险容忍度的问题。作者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对分析高利贷是很关键的,因为高利贷对风险的容忍是极低的。(3)政府应鼓励专营中小企业贷款的民营银行发展,促进小贷的供给竞争。在这方面,中国的银行业确实进行了探索,具有一定的积累。中国银行业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不是没有方案,其实小贷至少比中贷做得好,很多方案探索的比中贷多,各种模式已经出来了,比如,温州模式、台州模式等。这是很好的现象,政府应该鼓励,尤其鼓励经营中小企业贷款的民营银行的发展,况且民营机制是天然符合市场经济的。
2.银行应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贷款发展模式。正常的金融行为既然要承担高的风险,就意味着也要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可以要求相对高的利率,同时银行也应容忍企业破产违约,即要容忍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然而,这个理念是目前商业银行普遍缺乏的。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几条建议:(1)银行要放开发展高利息的贷款业务,大胆进行小额贷款产品业务模式的创新。中小企业贷款的理想模式是风险高、利率高、违约或违约损失率高,实际利润也要偏高,但不能是暴利。银行对高利率、高风险的信贷产品要提高风险度容忍度,加强风险容忍度的管理能力,防止两极情况出现,即要么就是过度容忍变成了不良资产率非常高,要么就是过低风险容忍,不愿意放贷。近年来,银行对不良资产一直在强调“双降”。“双降”应该是有历史背景的,10 年前,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率非常高,“双降”势在必行。如今,不良资产率已经达到1%,银行应提高对小企业的风险容忍度,让小企业去破产。与此同时,政府也要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让企业破产,这也是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2)银行要加强与风险计量和组合管理有关的现代风险系统的建设,探索节约小贷业务成本的新路径。中小企业贷款的最大问题就是成本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银行业要结合西方先进风险管理做法,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贷款发展模式。(3)银行在有效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应探索中小企业贷款信用风险转移和交易技术,包括资产证券化技术以及信用衍生产品等,让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摊的机制中来。虽然次贷危机暴露出资产证券化技术以及信用衍生产品的缺陷,但是,中国银行业也应大力发展这种信用风险转移机制,以实现风险的最优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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