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艺术传播德性失范及救济策略
2015-03-26李艾东
彭 锦,李艾东
(1.铜陵学院,安徽 铜陵 244061;2.云南大学,云南 昆明 650091)
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与通信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之下,我国新媒体开始大量涌现,特别是微博、微信的出现,直接改变了我国公众的日常生活方式,发微博、玩微信、手机看视频等等几乎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项目。正是如此,数字艺术在我国迎来了重要的发展契机,使得各种艺术资源可以通过各种新媒介以低成本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与此同时,数字艺术的表现形式也逐渐多样化起来。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语境之下,数字艺术传播不仅仅丰富了传播学研究的内容,更是给我国艺术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并由此形成了数字艺术产业。可以说,数字艺术开始给相关企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益。然而,正是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之下,数字艺术在传播过程中面临德性失范的问题,盗版、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数字艺术过度娱乐化等等问题的频频发生,说明我们必须正视当前数字艺术传播的德性失范问题,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重新构建数字艺术传播秩序,以使得数字艺术不偏离艺术之真实内涵,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能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
一、艺术生产价值: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构建的逻辑起点
相对而言,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其不仅仅是传播学意义上的概念,还是艺术文化产业层面的概念,正如法兰克福学派中的典型代表人物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所指出的那样:“现代艺术传播在本质上就是文化工业”。[1](p31)因此,要准确理解和掌握其内涵,不仅仅需要从传播学理论的角度对数字艺术传播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还需要将其置于现代市场经济中进行考察。
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艺术传播来源于艺术生产。早在19世纪,马克思就在其《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法律、宗教、国家、科学、道德、艺术等等,都是生产的特殊表现形式,并普遍受到生产规律的制约与支配。[2](p74)马克思此观点的提出,奠定了“艺术生产”理论产生的基础。至此以后,艺术生产便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生产形态,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其主要注重的是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形成鲜明的对比。从艺术发展的角度来看,艺术生产理论的提出具有重大的意义,标志着精神生产单独从社会分工中脱离了出来,成为一种具有独特审美价值与生产价值的社会新型分工。而艺术生产单独成为一项社会生产活动的直接结果就是大量的艺术创作与作品开始出现,这就促使了另外一项艺术活动——艺术消费的出现,此时就面临一个问题,即艺术生产的作品通过何种方式到达艺术消费者手中。也就是如此,使得艺术家们开始关注艺术传播,将艺术传播作为了连接艺术生产与艺术消费的重点环节。由此看出,艺术传播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市场经济特征。事实上,从整个艺术的发展历史来看,艺术传播活动在艺术发展的早期就曾经出现过,但是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较为低下,加之传播技术十分落后,使得艺术传播活动处于分散的境地,艺术家们也没有给予艺术传播的高度关注。后来在艺术生产力逐步解放的条件之下,由于艺术传播的限制,使得艺术生产的很多作品不能被大多数消费者所欣赏与消费,这直接影响了艺术生产价值的实现。基于此,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之下,诸如音乐厅、电影院、艺术出版社、艺术报纸等专业性的艺术传播机构开始出现,承担起艺术传播的任务,推动了艺术传播的发展。
由此不难看出,从市场经济学的角度来考量,艺术传播的兴盛与繁荣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同时也是艺术生产专业分工更为细致的体现。而数字艺术传播作为艺术传播的一种方式,其乃是以现代数字技术和计算机程序等手段,对图片、影音文件进行的分析、编辑等应用,并实现作品传播的过程。其与传统艺术传播最大的区别在传播速度不同,在数字艺术传播过程中,传播速度较快,影响范围也更广。从传播主体的角度来看,可以将其传播活动分为两个类别:第一类是由文化产业组织、企业、社会团体进行的数字传播活动,这一类数字艺术传播活动主要以盈利为目的;第二类是由个人进行传播活动,这类传播活动往往由艺术家或其他艺术爱好者基于个人情感的目的而进行的艺术传播活动。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背景之下,数字艺术传播主要以第一种传播活动为主,如此可以更为有效地实现现代数字艺术的生产价值。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正是由于有些数字艺术传播主体过度地追求数字艺术的生产价值,使得数字艺术传播过程中出现精神价值的偏离,并由此导致了数字艺术传播德性失范的问题。所谓的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指的是在数字艺术传播过程中,从事数字艺术传播的主体所以表现出来的道德与精神状况,其注重的是非物质利益层面的要素。[3](p126-127)由此不难判断,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提出的初衷并非是以物质利益为中心,因此其主要目标不是实现艺术生产的经济价值,而是实现艺术生产的社会价值,进而实现艺术生产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为艺术的再次扩大创造条件。基于此,可以肯定的是,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构建的逻辑起点乃是实现艺术生产价值。
二、德性失范:数字艺术传播实现艺术生产价值的障碍
艺术的至高德性在于其能够化解人类之痛苦,给人类带来新的审美体验。从这个角度来看,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的终究目标应是能够在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之下,让数字艺术消费者可以感知到数字艺术所带来的美感,并让数字消费者可以愉悦地接受数字艺术。[4](p76)在现代数字技术不断进步的支持之下,数字艺术传播呈现出低成本、传播主体身份多元的特点,特别是微信、微博等新媒介的兴起,使得人们只要手持移动终端设备,就可以成为艺术传播的主体,不再像过去那样只有艺术家或者其他专门从事艺术经营的企业或组织才能充当艺术传播的主体。这一方面推动了数字艺术的发展,为实现艺术生产价值创造了更为良好的条件;但在另一方面,由于数字艺术传播主体道德素养参差不齐,德性的异化给数字艺术传播带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这直接成为新时期艺术生产价值实现的最大障碍。总体来看,当前数字艺术传播德性失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数字艺术作品盗版泛滥,侵权事件频发。
在数字化时代,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呈现出多样性,已经突破了传统艺术表现形式的单一性,但如此也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即艺术作品更容易被复制或盗版,进而引发了各种数字艺术作品侵权事件,直接将数字艺术传播主体的道德卑劣性体现得淋漓尽致。
2012年,在数字艺术作品领域发生了著名的“韩寒 VS百度”事件,让数字艺术作品的侵权问题迅速成为了我国公众高度关注的焦点。韩寒对百度文库中出现其文学作品《零下一度》、《像少年啦飞驰》、《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等问题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文书中,韩寒一针见血地指出百度侵犯其著作权的事实。事实上,早在2011年3月,以贾平凹、刘心武、张洪波、慕容雪村等为代表的国内知名作家就曾经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要求百度在百度文库上停止上传未经授予版权的文学作品。百度当时也做出承诺:“在未来3天内百度文库中文学作品类别的文档凡未获版权方授权的将得到彻底处理。”[5](p151)但后来,百度文库中仍然不时有未经授权的文学作品上传,以致于后来有了韩寒直接向法院起诉百度侵权的事件。站在艺术作品传播的角度来看,由于百度文库的存在,文学艺术作品不需要借助传统的纸质媒介进行传播,只需要借助百度文库这类数字媒介就可以实现快速传播,这对于文学艺术作品而言,原本是实现其创作价值的有效途径,但由于百度在这个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给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试想一下,作家们用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创作的文学作品,读者只需要通过百度的搜索引擎就可以实现免费欣赏和阅读,这无疑将直接打击作家们的创作热情。
百度文库侵权事件只是传统艺术在现代社会遭遇数字化侵权的一个缩影,但这显然不是数字艺术盗版传播的全部写照,在数字艺术传播过程中,还有一些更为直接的数字艺术作品盗版,比如2010年发生了激动网起诉土豆网电视剧网络侵权事件,2012年发生了PPS网络电视与腾讯视频互相起诉网络侵权的事件。由此可以看出,当前数字艺术传播德性失范并非个案,无论是文学类的艺术作品,还是影片类艺术作品,其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十分容易被传播,但与此同时,其艺术成果也十分容易被窃取,这直接导致艺术原创意识的消弭。长期以往,整个艺术产业链条也将成为无本之木,从而引发艺术产业危机,艺术再生产将难以为继。
(二)假冒伪劣数字艺术作品充斥传播过程。
数字时代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信息传播的低成本性,这给艺术作品的传播提供了低门槛,同时也让更多的数字艺术作品有机会进入消费领域。然而,由于数字艺术传播主体的自我道德约束能力较差,特别是在巨额利益的引诱之下,加之我国当前对于数字艺术传播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得大量的伪劣数字艺术作品充斥数字艺术传播过程,这也是当前数字艺术传播德性失范的显性特征。
具体来看,充斥数字艺术传播过程的假冒伪劣数字艺术产品主要是色情淫秽作品。在我国,传播色情淫秽作品一直被视为严重背离主流道德观的行为,由此可以肯定的是,无论色情淫秽作品能否称之为艺术作品,只要其在我国范围内进行传播,其必然是德性失范的行为。在数字传播没有出现以前,由于传播方式有限,色情淫秽作品的监控难度较小。但数字传播出现之后,此类作品的传播呈现出泛滥之态势,并且传播形态由过去的以书籍、光盘、影碟为主,开始向图片、小说、影视、游戏、聊天等形态转化,这无疑给色情淫秽这种伪劣艺术产品的传播提供了更多隐秘的方式,这也是数字艺术传播德性失范的重要影响因素。色情淫秽作品往往披着艺术的外衣,但却没有丰富的艺术价值,缺乏深刻的思想底蕴,难以满足消费者的审美需求,甚至对于心智还不成熟的青少年而言,还会对其造成身心上的危害,不利于其正确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形成。而之所以色情淫秽这类伪劣数字艺术能够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得到传播,其根源仍然在于数字艺术的传播主体在利益的驱动面前,放弃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其在本质上也直接曲解了艺术生产的真实目的。
(三)娱乐色彩过浓,背离基本道德准则。
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目标的确立具有一定的理性因素,其试图在数字艺术传播过程中向消费者传达某种精神或价值观,以达到提高人品性之目的。但著名的哲学家马尔库塞曾经提出:“要拯救文化,就必须消除文明对感性的压抑性控制”。在马尔库塞看来,艺术传播的过程其实也是消除文明对感性压抑的过程,因此艺术必然带有一定的娱乐性。基于此,数字艺术传播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也是取悦于艺术消费者的过程。
然而,如果在数字艺术传播过程中太过于突出或倚重其娱乐性,也必然使得数字艺术传播背离基本的道德准则。当“芙蓉姐姐”、“凤姐”等颇具娱乐色彩的人物,几乎一夜之间成为网络红人,我们不禁感叹当前数字传播的感染力。但这也引发了一些数字艺术传播主体的效仿,比如将我国古代著名的诗圣“杜甫”用涂鸦式漫画恶搞,以求得快速网络爆红。一波又一波的新型数字艺术在传播过程中,似乎已经不再是传播艺术的内涵与真谛,而是在最大限度地制造娱乐因子,以最大限度地取悦于公众。于是,社会上有了要红就得裸的价值理念,很多女明星原本应是现代文化艺术和表演艺术的传播者,却为了自我炒作而屡发艳照,其似乎将伦理道德早已抛到脑后,艳照红了兽兽,火了闫凤娇,但却将整个社会风气带向低俗化,严重背离艺术之本来面目。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之下,数字艺术也许始终难以摆脱娱乐之功能,但是作为艺术传播的载体,如果无限制地放纵数字艺术娱乐传播,以娱乐来误导甚至愚弄消费者,这在本质上乃是对数字艺术的亵渎,也是对数字艺术创作者的不尊重,最终必将被艺术消费者所唾弃,也就难以实现艺术生产的社会价值。
三、德性重构: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救济的策略选择
数字艺术传播德性失范不仅仅会给艺术发展带来严重之阻碍,还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直接挑战着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立。要充分发挥数字艺术在促进我国社会全面发展的作用,就要打破原有的数字艺术传播德性体系,重新构建新的德性体系,这是新时期我国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救济的策略选择。基于此,可以尝试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数字艺术传播德性体系的构建。
(一)坚持娱乐适度的指导原则。
确立正确的指导原则是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构建的前提,为此,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构建首先必须坚持娱乐适度原则。在当前较为强大的数字传播媒体支撑之下,数字艺术实现了对人触觉、视觉、听觉等感官的全面扩展,这正好验证了20世纪著名的原创媒介理论家马歇尔·麦克卢汉所提出的“媒介是人体的延伸”的观点,这充分反映了媒介与人之间的本质联系。[6](p287)而人本性中原本就有追求美感、寻求快乐的愿望,从这个角度来看,数字艺术传播具有一定的娱乐化色彩亦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儿,其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尊重。但正所谓过犹不及,皆非所宜,数字艺术传播的过度娱乐化必然导致消费者对于数字艺术的理性被压制,使得数字艺术真正魅力难以得到体现。基于此,要把数字艺术传播的娱乐性控制在使数字艺术的艺术性得到更好开发的范畴之内,以给予消费者感性与理性相平衡的审美感受。
(二)加强政府管制,打击盗版、伪劣数字艺术作品。
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和盲目性,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必然难以保障数字艺术传播的规范性,这就需要政府发挥一定的作用。从宏观因素上来看,当前数字艺术传播德性失范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府管制不到位,使得数字艺术传播过程中,各种盗版、伪劣数字艺术作品有机可乘,进而影响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的构建。[7](p68)基于此,一方面,政府要加强数字艺术法律体系建设,以严厉打击盗版、伪劣数字艺术作品。数字艺术传播德性失范从表面上看是一个道德问题,是数字艺术传播的主体没有基本的道德意识,但其背后所反映的实质问题却是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不足,极低的违法成本使得其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敢于“冒天下道德之大不韪”。比如前面所述的韩寒起诉百度文库侵权一案,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没有找到百度被处罚的相关消息。而诸多网络游戏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更是在广告中加入“色情内容”,却屡屡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这充分说明,数字艺术作品监管法律不健全直接给盗版、伪劣数字艺术作品提供了生存空间。为此,建议在电子商务法、网络知识产权法以及通信法中构建数字艺术作品保护的相关法律,对于盗版、伪劣数字艺术作品的生产与传播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一经发现,取缔其生产、传播数字艺术作品的资格,行为十分恶劣,对社会公共道德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以经济手段鼓励数字艺术传播正能量的行为。数字艺术需要传播更多的正能量,这是当前市场经济条件实现其生产价值的有效方式。在以法律手段打击盗版、伪劣数字艺术作品的同时,还需要对于那些在数字艺术传播过程中坚守道德准则、拥有合法知识产权、娱乐适度的数字艺术传播主体予以一定的鼓励,可以通过减免税收、财政补贴、免息贷款的方式支持他们的发展,以让他们更好地弘扬艺术文化,给社会带了更多的正能量。
(三)积极推动行业自律。
数字艺术德性失范的根源在于内部因素,由此,对于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的构建而言,其能否成功的关键还取决于数字艺术传播主体素质的高低。无论是政府外在管制的手段如何高明,其对于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构建而言,其都是外在因素,只有内外两个因素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推动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的构建。基于此,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的构建还需要积极推动行业自律。事实上,国外发达国家在数字艺术德性构建的行业自律建设方面,已经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比如他们都从本国的国情出发,建立了相关的行业自律组织,这些行业自律组织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互联网协会,如澳大利亚建立了互联网行业协会,专门负责本国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行业标准与规范,并协调自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而数字艺术作品的传播就是其展开行业自律的重要内容。第二类是非政府组织,如英国建立了互联网监管基金会,其具有一定管制色彩,通过对互联网上不良信息发出警告的方式展开行业自律,如果有人在网上发布盗版、伪劣的数字艺术作品,就会被发出相应的警告。我国虽然在2001年之时,就已经建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以加强互联网的行业自律,但我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目的仅仅在于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营,并没有将数字艺术传播的相关问题纳入行业自律之中。基于此,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将数字艺术传播的相关问题纳入行业协会自律之中,让普通公众能够有效监督数字艺术传播的相关行为。与此同时,还需要逐步建立起数字艺术传播行业从业规范制度,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内在素养,并积极探索数字艺术传播市场主体“许诺”制度,以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营造良好之数字艺术传播之道德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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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开.媒介素养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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