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8讲 夯实基础 落实安全保障要求(4)
2015-03-25石少华
石少华
(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专家组,北京 100713)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定,是新《安全生产法》确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因绝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扎实到位,对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极为重要。新《安全生产法》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中部分重要环节作出了以下规定。
(1)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为保证作业现场的安全畅通,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2013-06-03,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21人、伤76人,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的原因之一,就是在火灾发生时企业锁闭了主厂房的多个侧门出口,致使工人无法逃生而遇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时,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 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时,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 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0 000元以上200 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这既是生产经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制度,也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暂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且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 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0 000元以上200 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0 000元以上500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
(4)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针对一些不同单位、工种的人员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交叉混合作业,彼此之间的安全责任不明、安全管理脱节的问题,新《安全生产法》规定,2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时,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 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5) 承包、租赁的安全管理。当前采用承包、租赁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很多,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其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后,且发包方、出租方不对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协调;有的甚至通过订立合同免除或者减轻自己应负的安全责任,由此引发事故后无人负责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责任不明或者推卸责任的矛盾。
新《安全生产法》第46条对此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发包、出租的对象必须合法,即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必须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责任,即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是强化发包方、出租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即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 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0 000元以上200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则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