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2015-03-24武彰纯
□文/薛 超 武彰纯
(大连财经学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研究中心 辽宁·大连)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内容
(一)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有两种,即强制性信息披露和非强制性信息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依据证券法、会计准则、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监管部门的法律条款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其本质是国家以制度的形式干预会计信息及其披露乃至维持市场秩序的一种管制行为。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以外,出于维护公司形象、提高市场知名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回避公司风险的,根据需求有意识地主动披露的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更加注重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我国年度报告中必须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2)公司简介;(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4)董事会报告;(5)重要事项;(6)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8)公司治理;(9)内部控制;(10)财务报告;(11)备查文件目录。
上市公司也可以结合实际,自愿披露:(1)上市公司的背景、发展战略和经营模式,而且更注重宣传介绍公司的主营产品、公司的社会形象以及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2)公司的社会责任、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对生产环境的维护等。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关联方交易是一种非市场化的交易活动,关联交易的价格在很大程度上是可操控的。关联方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通过相互间的交易活动影响各方面经营活动和会计信息结果。相对于其他舞弊手法,关联方交易更具隐蔽性,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通过银行间相互转账虚构收入、虚列支出,从而实现虚增利润的目的。
(二)通过钻法律法规空缺虚增利润。由于现行会计准则主要以规则导向为主,难以与日益复杂的具体经济事项完全一致,而且准则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一些上市公司钻法律法规空缺采取“打擦边球”的手法虚增利润。在现行会计政策下,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可能会有多种不同的可选方法,这种灵活的处理方法为上市公司利用准则进行利润操纵留下“空间”,如采取有失公允的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延长递延资产摊销期、高估资产等手段虚增利润,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有的公司为了申请上市、配股,利用各种手段粉饰会计信息;有的公司在盈利预测方面弄虚作假,误导投资者,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体现在或有事项披露不充分、部分信息披露不充分及重大事项披露不充分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违规现象,这无疑为内幕交易和内部人不当获利提供了时间和信息优势。
(四)会计信息披露不具有可比性。按现行的会计准则,同一项业务通常可采用几种会计处理方法,由于不同上市公司对同一业务的处理方法不同,即使是同行业、同类型的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也会大相径庭,财务数据缺乏可比性。外部的一般投资者往往采用一致的标准分析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而内部人则可利用其掌握的具有可比性的真实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
(一)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规定,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建立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经济业务行为、新的经济工具的出现,使现行的法律需进一步完善。
(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我国的上市公司,有很多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因此就出现机构设置繁琐、股权结构不合理以及监事会的监督不力等问题。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机构设置过于繁琐,导致公司内部控制薄弱,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仅仅是公司“一把手”说了算,从而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第二,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股东大会流于形式;第三,监事会的监督不到位。在我国《公司法》中虽然对监事会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如何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权和作用,却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细则。
(三)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不力。在证券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在信息披露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投资者所掌握的信息很大层面来自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审计的本质就在于它的独立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常常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共同做假账的现象,这样就会造成虚假信息的披露,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上市公司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上市公司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现有的绩效评价体系偏重于控股股东的利益,并没有考虑到非控股股东、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出发点不同,应采用不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现行评价大多仅以财务指标作为上市公司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不能全面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本身就存在许多局限性。
四、加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律环境,加大违规惩罚力度。完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关键。虽然《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定了各项标准,但证券交易法及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同时还应尽快规范强制性信息、自愿性信息及规范性信息的披露。在目前国内法律没有“集体诉讼”制度的情况下,为彻底解决违规成本低而导致造假泛滥问题,应加重惩处力度。在罚款方面对造假者严惩不贷,对舞弊行为,以所获不法金额为基础给予几倍甚至十几倍的罚款惩处,使不同程度的违规人员都得到相应处罚;还要竭力追究关联企业的责任,使相关涉案人员无一漏网。
(二)加强强制性信息、自愿性信息及预测性信息披露。许多投资者注重上市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而这些强制性信息披露多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因此,需要从法律角度强化管理者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权力与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质量。同时,应将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结合起来。由于企业对自愿性信息及预测性信息的有效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自愿性信息披露比较琐碎、不系统。我国应具体规定自愿性信息的内容、时间及形式,对公司正常的信息披露偏差采取适当保护,以免上市公司承担严重的失误后果。就预测性信息而言,我国目前还停留在公司盈利预测以及业务预告阶段,如果上市公司随意发布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投资者就很难获取真实有效的信息,容易导致投资风险。因此,在鼓励上市公司发布预测性信息的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对完善的预测信息披露体系。
(三)加强企业外部监管力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要从源头上杜绝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现象,一方面要加强企业外部的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监督运行机制,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同时,要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执业质量,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效果;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另一方面要构建严密的会计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做好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即事前监督);以现有的审核部门为基础,建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实施有效的以“查”为主的稽核防线(即事中控制);在会计核算基础上对各岗位及业务进行日常性检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即事后监督)等措施,从而强化内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改进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指标体系。要改进上市公司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能仅用单一的盈利能力来评价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要综合考察其发展能力、财务效益、资产质量、偿债风险及市场表现这五个方面,进而对上市公司的业绩水平做出综合评价。此外,还可以考虑把一些非财务指标引入业绩评价体系中,这不仅可以引导决策者改变仅注重盈利状况的短期行为,还可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达到完善激励机制的目的,从而使企业的管理者兼顾企业的长、短期营运发展能力,不断完善信息披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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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基于公司内部治理视角田.经济研究导刊,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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