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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构建政策建议

2015-03-24杨伟坤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10期
关键词:保定市融资金融

□文/杨 蕾 张 博 杨伟坤

(1.河北金融学院;2.河北农业大学 河北·保定)

201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做强农业,要注重农业科技创新”。对于农业科技来说,资金投入是关键,金融在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推广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保定市作为河北省乃至全国的农业大市,当前在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建立完善一整套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对促进二者的完美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保定市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

(一)从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政策环境来看,财政投入总量不足,未形成整体合力

1、农业科技创新财政投入总量不足。近年来,虽然保定市不断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特别是财政投入,且增幅较大,但重点投向是农村水电、路网等基础性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农业生产补贴等方面,用于科技研发和科技创新的投入仍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未形成整体合力,配套建设有待完善。当前,金融机构与农业科技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支农共建平台,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与农业科技部门联系较少、交流不便、沟通不畅等现象。金融机构对于农业科技的发展现状与前景,农业科技企业的性质与经营风险知之甚少。同时,农业科技部门对金融机构资金投入的管理制度也不甚了解。导致这些部门与金融机构衔接少、配合少,影响了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深度和广度。

(二)从银行信贷支持力度看,政策性金融门槛高,商业性金融放贷谨慎,金融产品创新不足

1、针对农业科技的政策性金融贷款条件高、要求严、程序繁琐。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中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虽然将贷款投放重点放在了农业科技领域,但对贷款对象要求严,贷款条件要求高。基本采用商业贷款管理办法,要求满足各种抵押条件,并需通过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科技部门的共同审批,以及上报二级以上分行再进行评审,程序繁琐。

2、针对农业科技商业性金融贷款发放态度谨慎、条件严格。资金投入大、运营周期长、收益回收慢是农业科技创新的显著特点,因此其信贷风险比较高。商业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在处理农业科技创新的贷款时,特别是对小微型农业科技创新企业的贷款尤为谨慎,条件要求也较为严格。不仅要求其提供厂房、土地作为抵押,有的还需要含有股东房产。特别是对于民营农业科技企业来说,不但要求企业信用等级至少达到A级,而且法人夫妻双方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大多数小微企业来说,要想达到如此高的条件甚为困难。

3、针对农业科技的金融产品单一,创新力度不够。目前,保定市金融产品和服务主要面向流动资金贷款等短期小额贷款,或者针对大项目、大企业的长期贷款。对中小农业科技创新企业以及处于初创期的创新企业,所提供的个性化、多元化的贷款品种比较缺乏。此外,金融创新品种也较为缺乏,大部分金融机构提供的农业科技创新的质押贷款业务仅限于林权质押贷款,而新型的,诸如专利质押融资贷款等类型的金融业务或者产品则鲜有开展。

(三)从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来看,农业保险险种缺乏,担保体系不完善。应建立农业科技创新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用以应对其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高风险。但目前我国该机制尚未建立,因而也就无法对抗风险。

1、农业保险险种非常有限。当前主要问题是,农业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由于商业性或者私营保险公司基本不参与此类业务,因而筹集农业科技保险资金极少,缺乏对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支持。由于农业保险业务需要较高的交易成本,认定补偿范围困难,对于重大自然灾害产生的损害缺少补偿机制,因此发展较慢,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与分担作用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不够。

2、担保体系建设还不完善。目前,保定市农村地区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担保机构主要集中面向制造业、流通业。而为农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实力相对弱小,甚至有些地区还没有这类担保机构。远远达不到农业科技企业的融资担保需求,在农业科技创新融资担保领域存在着严重的供求不平衡,供小于求的现象极为突出。

(四)从证券及风险投资角度来看,农业科技企业的直接融资比重较低,风险投资规模发展缓慢

1、农业科技企业的直接融资比重较低。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上市门槛较高,同时主板及创业板市场均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农业科技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盈利水平相对较低,通过上市融资的能力不足。证监会规定企业发债券的最低净资产额为3,000万元,这项要求造成规模较小的农业科技型公司将无法发行债券。此外,受债券市场对财务指标、企业规模和抵押物条件的限制,农业科技企业也无法直接从债券市场上融资。

2、风险投资规模发展缓慢。风险投资机构对于农业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态度比较慎重,特别是对于处于初创期的企业提供的支持更为缺乏。同时,风险投资的退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场外资本市场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不完善的影响,增加了风险投资的运行风险,大大影响其进入的积极性,限制了风险投资作用的发挥。

二、构建提高保定市农业科技创新能力金融支持体系的设想

构建提高保定市农业科技能力的金融支持体系应该包括投融资体系、风险保障体系、信用担保体系、金融信息咨询体系四个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的子系统,如图1所示,其中投融资体系是整个金融支持体系的核心,风险保障、信用担保和金融信息咨询是必不可少的支撑体系,直接为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及投融资活动提供服务,可以有效降低或分散农业科技创新的风险。健全的金融体系,使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要者能自由参加交易,为资金融通提供方便条件,也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最有利的部门。(图1)

三、构建保定市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政策建议

(一)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协同机制建设,夯实金融支持基础

1、从政策支持上,建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政府、涉农大中专院校及科研机构、企业等不同主体应充分发挥各自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对创新协同机制进行积极推动,探索由社会广泛参与的创新体系。政府应在各个部门或机构之间发挥协调作用,为农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应更多的关注于涉农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创新交流平台,制定农产品交易规范、创新优惠政策等方面。

2、从财政资金投放上,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作用。对农业科技的创新应该有针对性、有重点性,对于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和市场价值的创新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市政府应该在财力能够承受的情况下,运用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引导、担保、贴息、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带动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农业科技创新。

3、从风险分担与风险补偿机制构建上,政府应发挥引领作用。政府应发挥自身优势,在创建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贷款奖励机制等方面发挥领头羊的作用,以吸引更多的金融资本、民间资本进入,并可设置创业投资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促进企业的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快速转化。

(二)加快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农业科技投融资体系

1、促进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支农力度。一是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功能。在充分考虑贷款风险并建立预警机制的前提下,农业发展银行应对农业科技贷款管理制度做适当改革,如放宽条件、简化程序、延长期限、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科技创新研究与发展的引导功能;二是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农业科技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改革信贷管理制度。如质押物,除传统的质押物外,可以考虑将农业科技企业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订单等“软件”作为质押物,也可以考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定资产、水域滩涂使用权等“硬件”作为质押物。

2、创新农业科技企业融资模式,开辟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除金融机构贷款外,农业科技企业还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融资券、票据等融资工具的作用,发展农业直接融资。同时,创新融资渠道,灵活运用“银行加保险”、“银行加担保”、“银行加保险再加财政补贴”等多种融资模式,并将其相互配合。同时,还应注重发挥社会资金的作用,支持各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增加对农业高科技企业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向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增加投资。还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并对已上市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其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三)完善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的支撑体系

1、完善农业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发挥保险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保障及风险分担作用。一是加快农业保险的产品创新。保险公司应结合农业科技创新的实际特点,创新保险产品。如育苗、品种改良、机械设备、标准化养殖等都作为保险产品,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同时,可将跟单农业等发展为新的保险品种;二是完善、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措施。为增强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加强其提供保险的积极性,各级财政可以建立有效的补偿机制,加大补贴力度和补贴比例。

图1 保定市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

2、探索“大数据+信用担保”模式,构建基于大数据的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在移动互联的背景下,利用大数据,发展信用担保。信用担保具有资金“放大”和“管杆”功能,在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鼓励开展“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3、探索“互联网+农村金融信息咨询”,构建基于移动互联的农村金融信息咨询系统。促进互联网与农村金融的互联互通,促进金融业务电子化、信息化,实现金融信息资源的流通与共享。建立金融信息管理咨询机构,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一个优良的信息交流及交易的服务平台。金融信息咨询机构可以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在连接科技资金的供与求方面发挥中介作用,使资金投放更有效、利用更合理、配置更优化。

(四)完善农业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做大做强

1、完善农业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全方位的农业科技融资服务载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大力发展自助终端、移动终端、网上银行、互联网金融等新兴手段,提升金融网络服务能力。同时,大力提高农村金融供给能力,培育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此外,注重各类中介机构建设,在成果评估、成果定价、成果流转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建立创业投资联盟、技术转移机构、各类企业孵化器等,通过发挥各类服务机构以及投融资载体的作用,促使农业科技企业不断走向成熟。

2、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做大做强,形成农业科技承贷主体。针对农业贷款的高门槛,积极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形成“合力”,增强经济实力与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的能力。

[1]王登荣.新政策视角下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问题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4.

[2]郭新明.金融需要大力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现代农业发展[ J].西部金融,2012.1.

[3]何虹.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吉林金融研究,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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