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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将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

2015-03-24辛省志

新农村 2014年19期
关键词:关系人权属所有权

辛省志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近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并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意见稿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意见稿明确,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登记范围

房屋所有权等在列

依照条例,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建设用地、宅基地和海域的使用权等都将纳入登记范围。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法律责任

弄虚作假 可追刑责

意见稿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信息

相关机构不得随意泄露资料

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意见稿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过,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对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内容,首届刑事辩护专家委员会主任、北京刑事律师唐红新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权利人比如,房产产权所有人,还有房子抵押给银行(抵押权人)都有一定的权利去查询登记资料。

而对于利害关系人,唐红新举例说,甲把房子卖给乙方,如果出现纠纷和问题,乙方也可以去查询这个房子到底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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