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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及其启示

2015-03-23张宁宁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5年6期
关键词:加州启示评价

王 慧 张宁宁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美国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及其启示

王慧张宁宁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

【摘要】加州是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先行者,制定了《全球变暖解决法案》专门应对气候变化。在《全球变暖解决法案》规定的诸多气候变化应对措施中,碳排放交易机制被寄予厚望。加州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可谓野心勃勃,这体现在它对目标、适用范围、配额分配和买卖以及碳信用抵消等核心问题的详细规定。在我国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之际,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成败值得借鉴。

【关键词】加州,碳排放交易,评价,启示

项目资助: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22201424013);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项目编号14PJC059)

引用文献格式:王慧等.美国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及其启示[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40(6):128-133.

在气候变化研究文献中,美国的气候变化政策及其走向一直以来是学者关注的焦点①,既探讨诸如气候变化正义之类的宏观议题②,也研究诸如碳排放交易机制之类的微观制度③。具体就碳排放交易机制而言,美国仍然未能通过一项联邦层面的碳排放交易机制,但是这并没有阻止美国的各个州或地区构建州或者地区性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其中,加利福尼亚州(以下简称加州)的碳排放交易制度最为引人注目。加州于2006年通过的《全球变暖解决法案》(更为知名的称谓是第32号议会法案,32-AB)④,使加州成为美国国内推行“环境友好型”行动和倡导先进的市场履约体系的先驱和领跑者,该履约制度于2013年开始生效。事实上,加州是美国环境规制的领头羊和先驱,美国联邦《清洁空气法》和各州空气污染法中的诸多空气污染控制方法便是首先在加州诞生的。2006年,加州州长施瓦辛格宣布,加州到2020年将碳排放削减到1990年的水平,这意味加州需要在现行的碳排放水平上削减25%,到2050年加州将碳排放削减到1990水平的80%⑤。加州为了实现其碳减排目标,除了采取传统的碳减排手段,更是非常看重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作用⑥。

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政府将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温室气体减排备选方案之一,2011年国务院在《“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201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为了确保碳排放交易机制试点成功,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各试点省和城市也颁布了相应的办法。可见,我国的碳排放交易机制与美国类似,碳排放交易机制的适用主要限于地方。对于碳排放交易机制这一新生事物,我国地方在创建相关机制必然面临诸多问题。在这一背景下,研究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便具有一定的意义,一来帮助地方政府预知地方性碳排放交易机制面临的难题,二来地方政府根据加州的经验针对相关问题采取有效的应对之策。

1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的立法进程

在美国,致力于减少温室气体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并不是以联邦立法为依据⑦,美国碳市场的总体情况反映出联邦政府无力在制定联邦层面的碳排放交易机制上找到共识⑧。不过,布什政府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决定却为地方政府或地区在联邦范围内建立州或地区性的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铺平了道路。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或地区性行动确实对气候变化做出明确回应,前者已经在大都市圈建立起来,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后者由联邦境内的州集团组成。迄今为止,美国境内已有三个知名的区域性项目:RGGI(区域温室气体行动,The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项目、MGA项目和WCI(西部气候行动,The 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项目。在这三大项目中,目RGGI项目取得了较高的成绩,履行状况良好。

就各州所创设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而言,加州的成就最为引人注目。加州于2006年通过了AB-32法案,成为推动“环境友好”行动的主要先行力量之一。2006年秋,施瓦辛格领导的加州政府签署了AB-32法案,它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使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的水平(每年减少25%),并且通过后续的规范化实施实现205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排放水平的80%以下。为了实现这一目标,AB-32法案希望传统的监管手段和市场机制并用。AB-32法案赋予了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CARB)以较大的执法权力,使其能够有权开展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独立的早期行动”,并为后面作为主要组成部分的辖区计划策略做准备。AB-32法案设定了严格的履行期限,并设想通过立法建立一个“自2012年1月-2020年12月,针对温室气体排放源或其他类似排放源的以市场为基础的不断下降的年度总排放限值”体系⑨。此外,AB-32法案也包含了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所应覆盖的范围和行业的条款⑩,并对“全州温室气体排放”的定义进行了规定,即“州年度温室气体总排放量,包括所有输送到加州以及在加州消费的发电行业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无论该电力是在州内生产还是从州外输入,输电线路损失也计算在内”。

以AB-32法案为基础,CARB于2008年12月批准了一个“领域规划”项目,并将其作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主要框架。这一领域规划项目将有助于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的逐步建立。在领域规划项目提出的碳排放交易措施中,碳排放交易机制大约能够实现加州温室气体减排总量的85%,并将覆盖电力、运输燃料、天然气和工业排放部门。领域规划项目的履行程序已经运行多年,2010年CARB通过了10-42决议,该方案为加州的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制度制定了相关规则。

2010年,在领域规划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碳排放交易机制经受了两次重大挑战。第一个挑战是第23号提案,这是一个针对加州居民的投票提案,其目的是阻止AB-32法案的通过。不过,由于大多数居民投票反对该提案,投票结果并没能阻止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实施。第二个挑战是旧金山法院2011年颁布的一项法院命令,该项法院命令对领域规划项目及其拟定的规则产生了挑战。在法院命令陈述中,法官认为如同加州碳税,CARB在设计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过程中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没有考虑其他有效的可替代方案。

作为与利益相关方进一步相互协商的结果,CARB后来决定将履行阶段的生效时间向后推迟至2013年初,其目的是确保能够在2012年有充足的时间采取适当的行动。在前文提到的法院命令之后,CARB发表了一份环境影响分析,因为法院命令要求应当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有效替代方案进行考虑。CARB发布的环境影响分析认为碳排放交易机制是最合适的途径,而其他的特定源监管、二氧化碳收费或者联动的碳排放交易机制都非最佳方法。

经过不懈努力,监管法规最终于2011年10月由CARB一致批准通过,该法案于2013年正式生效。碳排放交易机制法规的起草/谈判已经进行了3年,正如CARB所强调的,监管者“掌握着涉及碳排放交易机制设计各个方面的几十个研讨会和数百个利益相关者会议”。

2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的立法特征

2.1 立法目标与适用领域

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的目标被明确描述为:在履约阶段创建一个覆盖各个排放实体的温室气体总排放配额,并为其履行建立一个交易机制。该机制的9年履约期(自2013年1月至2020年12月)将被分成三个分阶段:2013年到2015年、2016年到2018年、2019年到2020年,由于在第二个分阶段会有新成员加入,因此排放配额总量到2015年将显著增加。在整个履约阶段,设定的排放配额总量将会按照从2%到3%的比率不断减少。

碳排放交易机制法规将其应用范围明确规定在第三个子条款之中,该条款中有一个涉及排放气体和排放部门的清单列表。自2013年起,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覆盖范围将包含大型工业源和发电部门,包括从州外输入到州内的电力。从2015年起,商业的、民用的、小型工业燃烧公司和运输燃料才会被纳入到该体系之内。值得一提的是,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法规对所以参与者有最低排放标准要求。

2.2 配额分配与拍卖

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以混合的配额分配体系为基础:免费分配配额和配额拍卖。免费分配配额将主要用于第一个分阶段,拍卖的配额在整个履约期间内将会逐渐增加。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将配额拍卖作为配额分配的一般规则,同时规定了大量针对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形:针对配额价格储备保留的配额、在履约阶段之前保留给预拍卖的配额、分配给公共事业机构的配额、具有碳泄露风险的产业。这项专门设计的配额价格储备保留账户将持有履约阶段开始前保留的配额,其中一些配额还将保留到拍卖结束后,由侵权行为主体购买。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必须每年度或以每3年为基准购买配额。

此外,碳排放交易机制法规为拍卖设定了技术规则。预先设定一个拍卖保留价格,低于或者等于该保留价格的配额将无法得到授权许可。没有被拍卖的配额以及价格相当于拍卖保留价格的配额将被放入特定的配额价格储备保留账户。而且,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还为配额价格储备保留中配额的拍卖设定了规则。在拍卖的可靠性方面,法规为排放单位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并为排放单位和CARB都设定了严格的透明度规则。

2.3 碳信用抵消

加州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将碳信用抵消作为成本控制的手段,法规将每年购买的信用抵消额和覆盖企业的三年履约义务量化,并将信用抵消的最高使用量限制为总履约义务的8%。在设计碳信用时,规则倾向于采用一些能够适用于这些信用的原则,即它们应当是“真实的、补充性的、可量化的、永久性的、可核实、可执行”。

加州的碳排放交易机制为信用抵消项目提供了健全的监督程序,抵消项目登记应当对其程序进行监督并进行随机核查评价以确保CARB的监管要求得到遵守。四大气候行动储备方案法规列表作为符合资格的信用项目,有资格获得“早期行动”信用:美国臭氧层消耗物、禽畜粪便、城市林业和国家林业。最后,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法规把部门信用看作是“一个国家、地区、或者发展中国家的地方政府辖区和辖区内的特定经济部门建立的信用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加以使用。因此,法规也为接受来自发展中国家的部门信用建立了框架。

3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评价及其启示

3.1 目标与范围

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的目标是到2020年实现15%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以求达到1990年的排放水平,并实现排放总量的持续下降,第一阶段每年下降约2%,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每年下降约3%。然而,由于分配的排放权配额迅速减少,加州的减排率看起来过于严格,尤其是在第二个阶段,对于自2015年起新加入的排放源来说,这种减排率将显得更为严格。为此,国际排放贸易协会建议“在一个更长的时期内对分配配额的下降进行分阶段调整,拍卖的配额在最初阶段较少并逐步迅速增加”。

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分为三个履行阶段:2013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到2020年。这种时间上的划分使得在整个履约期间内的各个阶段都允许新参与者加入,并确保通过分阶段的方式进行一些针对温室气体减排效率的早期分析。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涉及的气体范围较宽,包括了所有温室气体和许多目前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尚未涉及的产业部门和排放行为。电力和工业设施被包含在第一个分阶段,主要是因为它们是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源。不过,在加州,第一个履约阶段只限于非最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源。

分阶段履约使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在目标和范围上产生了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将整个履约阶段划分为三个较小的履约阶段,而非一个一般性的总的履约期间。这一问题可以被很好地解释,考虑到新制度的生效问题,一个“逐步的”方式应当比一个“一蹴而就”的方式更受欢迎。然而,欧洲已有经验表明划分短期履行阶段将使得排放单位承担过高的履约成本,因为这些排放单位将不得不遵守更加严格的履约期限。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覆盖范围如此之广,不仅包括了能源生产部门和工业设施,还包括其他对象,更有趣的是,也包括了加州以外的电力提供商和运输燃料提供商。加州政府机构对此解释如下:“电力和大型工业源在项目之初就被包含在内是因为相对于其他少量的排放源而言,它们的排放量占了很大的比重。而且已经具备了针对这些排放源的精确的排放报告、监测方式和必备条件。因此,在加州外生产并在加州内消费的电力排放源应当被包含在减排项目内。该项目自2015年起将覆盖民用燃料、商业用燃料和运输燃料,因为它们是加州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另外,包括这些燃料在内,该项目为整个经济运行过程提供了一致的温室气体排放价格,并确保一个覆盖所有燃料和消费行为的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把运输燃料和居民消费燃料、商业和小型工业用户包含在内利益重大”。

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覆盖范围涉及的最有趣的方面就是包含了从加州外输入到加州内的电力资源,作出这种规定的最主要原因是加州能源消费总量的56%依靠进口。然而,由于能源交易量巨大,很难准确计算和追溯从州外输入的能源来源。所以CARB建议使用“非特定能源默认排放系数”,以“平均”排放量来计算。但是,这种估测仍然不是很准确。此外,将小型设施排除在外是另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将那些一定时间内排放量低于一定水平的排放主体都排除在外,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以此避免小量排放主体承担环境利益所无法完全弥补的过高的履约成本。

总而言之,从对目标和范围的规定来看,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被设计成一个覆盖范围广泛并且在整个履行期间内具有较强减排控制量的制度,大量直接或间接的温室气体排放主体都被包含在内。然而,就温室气体减排而言,其追求的目标并没有那么严格。

3.2 配额分配

配额分配方式通常是碳排放交易机制设计的核心,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以混合的配额分配方式为基础。第一个阶段优先适用免费发放配额的方式,在此后的履约阶段拍卖的份额将逐渐增加。如CARB所述,“整个分配方式包括为控制成本而建立的配额价格储备保留、为转移补助和防止碳泄漏而给工业部门的免费配额、为保护地方纳税人的利益而给电力分配事业的免费配额以及对其他剩余配额的拍卖”。对该种规定进行理由陈述时,政策制定者确信“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过早强调拍卖会阻碍加州资源投资低碳技术的能力。而且,在早期几年进行免费配额分配有利于阻止碳泄漏”。此外,CARB已经考虑到了经济危机的严重性,经济危机的后果并没能真正使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至少在第一个履约阶段免费配额已经成为了更好的选择。

3.3 基准设计

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提出了一个较广泛的直接分配免费配额的方案,该方案用两种不同的指标对工业部门的免费配额进行计算,一种指标基于产品,另一种指标基于能源热量。其中前者是首选,以“整个产品生产过程的效率”收益为基础。相反,对于生产过程非常相似的部门,则适用能源热量标准,法规规定了一个以设施的使用效率为基础的衡量标准。这样规定的原因是有些产品可以通过相同的过程来生产。实践中,由CARB唯一负责基准的计算,CARB看起来倾向于使用能源热量标准。而且,为许多个别的产品建立一个基于产品的标准将会导致“行政负担并且短期内不可行”。

总之,与之前欧盟以历史排放数据为依据发放免费配额的做法相比,基于一定基准发放免费配额是一个重大的进步。然而,对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而言,极为重要的是严格并有效地调节免费配额的分配,否则会导致有些企业获得暴利,并导致部门间的不公平。

3.4 配额拍卖

2012年,加州开始实施配额预拍卖。然而,为了“避免急剧的或不当的短期经济影响,并推进向低碳经济转变”,自2013年起,在该履行阶段内,工业设施的绝大部分都将获得免费配额,并且所得配额会逐渐增加。而且,为了避免地方纳税人的用电费用由于电力价格的上升而突然增加,配电事业也将获得免费的排放配额。鉴于各种政策考量,拍卖在第一个履行阶段发挥的作用将是有限的。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假定CARB能够获得完全的信息,并且对每一笔交易进行报告,但并不为拍卖产品、拍卖平台和拍卖衍生物制定特殊的规则。

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看似对强制持有限额和确保遵守方面的透明度问题过于关注。但总体来说,确保对拍卖的控制而非设计合适的拍卖平台的做法是正确的,不过,制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在其范围内过于严格。更有趣的是,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为拍卖提供了保留价格,这一非常重要的问题在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中是没有的。加州的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将这种拍卖保留价格作为向市场传递价格信号的一种途径,以此避免碳价格过度下降。在加州,未被拍卖的配额都被放入配额价格储备保留中,这是一个允许排放单位以固定价格购买上述配额的特殊账户。

此外,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还规定了收入的用途,这种规定不仅是为了环境目的,还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实现AB-32法案的目标。人均消费返利计划和社区福利基金即将建立。前一个将帮助消费者减轻“更高的燃料消费支出导致的消极影响”;后一个,除了其他目的以外,还将协助社区推行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看起来加州的拍卖收人制度将比欧盟的更加有效。

总结而言,碳排放交易机制分配配额的大致趋势是充分利用拍卖制度,拍卖份额的数量将采取一种“分阶段的形式”,以便给予排放单位一个逐渐“适应”的机会。

3.5 碳泄漏应对

在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设计中,碳泄漏是被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正如知名环境经济学学者(T.Tietenberg)所言,碳泄漏是指“由监管压力大的资源向不受监管或者监管压力小的资源转移,或者污染者改变其生产过程以排放其他的污染物或将其污染工厂转移到环境标准较低的其他国家”。因此,碳泄漏的风险是排放监管制度所具有的扭曲效应,其结果是导致碳排放设施向不受监管的体制外的地区转移。 加州在解决碳泄漏方面非常谨慎,对碳泄漏问题给予高度关注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一个产业而言转移到相邻州将更加简单。解决碳泄漏问题的一般分配规则就是发放免费配额,很明显加州的最终法规学习了欧盟的做法,确保给予相关排放部门免费的配额。而且,针对这些排放部门的免费配额将不会减少或者不会有局部性的减少。

评估一个部门碳泄漏风险的方法是排放强度和贸易强度。然而,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并未包含任何计算这项指标的标准,而只是根据各个部门的分析数据和整个经济形势进行评估。这种方法所面临的问题是可能会有太多部门被认定为存在碳泄漏风险。不过,与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相比,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能够确保有其他形式来解决碳泄漏问题。事实上,将所有产能能源,包括将来自加州以外的能源包含在内也是一种减少碳泄漏风险的方法。而欧盟并没有考虑此种情形,除了在航空领域。然而,用来解决配额分配问题的方法并不让人满意,因为它是“一种以负荷为基础的配额分配方法,对电力价格的影响相对较小,而且这种方法导致的排放泄露近乎是拍卖方式的两倍”。

总而言之,只要周围相邻各州对电力资源的依赖程度低于加州,并且加州以相对较高的价格产生更低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那么这种覆盖范围广泛的碳排放交易机制便能够对碳泄漏起到很强的抑制作用,至少在相邻各州间会起到这样的作用。

3.6 成本控制

成本控制手段有助于企业更好地遵守履行机制,进行成本控制的形式多种多样,如长期履约期限、银行和借款政策、信用抵消政策等。加州在其碳排放交易机制中也规定了相应的成本控制手段,其成本控制手段在3年的履约期内被拆分为银行政策、抵消项目和建立配额保留账户,所有这些手段都被看成是有助于排放主体遵守最高排放限额的方法。

首先,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被分成为三个履约阶段,法规将这种再分期形式视为允许排放单位在各个分阶段之间进行成本控制的一种方式。其次,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设想了在随后的履约期内为购买配额提供金融补贴的可能性。因此,为了后续的履约,排放主体可以持有补贴。与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不同的是,加州的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不允许借款。根据CARB,这是为了避免“级联借贷”风险。更加有趣的问题是如何使用信用抵消,对信用抵消的应用表明如果允许运营商抵消其履约义务则需要更高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规定,CARB可以考虑那些能够满足设立或缘起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辖区要求的以部门为基础的信用抵消项目所发布的履约手段。然而,信用抵消的使用有严格的上限要求(整个履约义务的8%)和严格的评估标准。实际上,对内部信用抵消的限制从性质上看只有四种项目类型:林业、城市林业、乳制品甲烷沼气池和消除现有的消耗臭氧层的化学物质。对这四种内部抵消项目的使用进行限制是因为它们的信用抵消“将会导致直接的供给不足”,而且,“目前,在这四项协议之下,在项目的早期几年内根本没有足够可用的抵消额提供给市场来缓解加州消费者的成本费用压力”。实际上,这些限制的出现是有问题的,因为它们将会影响排放主体对信用抵消的信赖。

总而言之,银行政策和信用抵消是帮助排放主体履行义务的非常有用的手段。然而,加州仍然需要改进和完善银行政策,而且需要更多地改进和完善对信用抵消政策的相关规定。

3.7 市场监管和执行措施

市场监管和执行措施是一个可靠的排放权交易体系所必不可少的,是确定哪些机构有权采取行动并使其指令发挥作用的基础。加州从一开始就比较认真地应对价格过度波动的问题,设想的制度中创设了两种对市场进行监管的手段:配额价格储备保留和拍卖的真实价格下限。前者是一个“自项目之初就从总配额中转移出来的特定数量的配额”持有账户和未被拍卖的配额,其目的是避免出现碳价格过高的风险。因此,它将发挥保持价格稳定的“稳定器”作用。后者与前者相互作用,确保低于特定价格的配额不会被拍卖出去,以避免出现过低的价格,并借此激励减排。虽然两种措施对于控制碳价格、避免价格的过度波动都非常重要,然而,两种手段的代价是都要放弃一定的短期减排目标。

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对执行和处罚做了明确规定,执行措施主要由CARB实施,可以暂停、吊销、变更持有账户或排放主体或者加入排放主体。除了传统形式的经济处罚,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还设想了由CARB对违法排放主体的市场参与能力进行限制的可能性。为了防止在履约期内过度排放,法规对超额排放者施加了更重的履行负担。事实上,超额排放者需要购买四倍的配额并将被限制从其账户内转让履行义务。一旦排放主体遵守了购买配额的义务,其所购买的四倍的配额将会被按特定的比例转换:四分之三将会被转移到配额价格储备保留账户中国,四分之一将要求履行。相比于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指令,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给违法排放主体附加了额外的负担,赋予了监督机构更大的权力,以及需要缴付相当于非购买的配额的罚款。

总而言之,这些措施对于违约是一种强有力的威慑。尽管这项制度看起来可能会发挥多重作用,但是,有众多违法排放主体的情况下,将所购买的三重配额放入成本控制保留的做法会造成太多配额闲置的风险。

4结语

加利福尼亚州碳排放交易机制代表美国最积极最先进的制度设计方案,《全球变暖解决法案》(AB-32)使加州成为美国国内推行“环境友好型”行动和倡导先进的市场履约体系的先驱和领跑者。由于美国没有联邦层面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因此,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并不是以联邦立法为法律基础的。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设计主要涉及目标、应用领域、配额分配方式、基准设计、应对碳泄漏、信用抵消和项目、成本控制、市场监管和执行措施等方面。

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几乎包括了所有温室气体和许多目前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尚未涉及的产业部门和排放行为;在配额分配方面,采用免费发放和拍卖两种方式,第一个阶段优先适用免费发放配额的方式,在此后的履约阶段拍卖的份额将逐渐增加;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采用两种不同的指标对工业部门的免费配额进行计算:一种指标基于产品,另一种指标基于能源热量;在应对碳泄漏方面,加州解决碳泄漏问题的一般规则就是发放免费配额,此外,将所有产能能源,包括将来自加州以外的能源包含在内也是一种减少碳泄漏风险的方法;加州的成本控制手段包括银行政策、抵消项目和建立配额保留账户;加州创设了两种对市场进行监管的手段:配额价格储备保留和拍卖的真实价格下限,并由CARB负责实施执行措施。总之,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在许多方面较之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具有进步性,虽仍有不少地方需要完善,但是仍值得我们加以借鉴。

参考文献:

[1]参见高翔、牛晨:《美国气候变化立法进展及启示》,《美国研究》2010年第3期;马建英:《美国气候变化研究述评》,《美国研究》2010年第期;李海东:《从边缘到中心: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演变》,《美国研究》2009年第2期。

[2]王慧:《气候变化谈判中美国的立场:经济解释与正义批判》,《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美]丹尼尔·法伯,《气候变化议题中“中国责任论”的荒谬》,王慧、张红伟译,《环境经济》,2012年第12期。

[3]魏圣香:《美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得失及其镜鉴》,《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4]California Global Warming Solutions Act of 2006,Health and Safety Code,§§38500-38599,consulatable on http://www.arb.ca.gov/cc/ab32/ab32 .htm.

[5]Californian Global Warming Solution Act,A.B.32,2005-06 Sess.(Cal.2005).

[6]有关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的简单论述,请参见[美]杨泽铭:《加利福尼亚州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项目简介》,魏旭译,《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7]有关美国联邦碳排放交易的探讨,参见A.Brohe`(eds.),Carbon Market: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guide,Earthscan,2009,pp.159-180.

[8]K.Lamotte,D.Wiliamson and L.Hopkins,“Emission trading in the US:legal issues”,in D.Freestone and C.Steck,Legal aspects of carbon trading,OUP,2009,at pp.392 and pp.413-416.

[9]AB-32,§38561(c).

[10]AB-32,§38505(i) and §38561(a).

[11]AB-32,§38585(m).

[12]See M.Nichols,”California’s climate change program:lessons for the nation”,UCLA Journal of envirnomental law and policy 27,2009,at pp.201-203.

[13]Resolution 10-42 available at www.arb.ca.gov/cc/capandtrade/capandtrade/draft%20resolution.pdf.

[14]Los Angeles Time,at http://latimesblogs.latimes.com/greenspace/2010/01/globa-lwarming-ab-32-measure-94-climate-change-schwarzenegger.html.

[15]Association of Irritated Residents,et al.v.California Air Resources Board,preliminary injunction halting implementation,No CPF-09-509562.

[16]项目概况参见 http://www.arb.ca.gov/cc/capandtrade/capandtrade.htm.

[17]See the 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available at http://www.arb.ca.gov/regact/2010/capandtrade10/capandtrade10.htm.

[18]Final Californian cap-and-trade regulation,Initial Staff Statement Of Reaons(ISOR) and FSOR,all consultable on http://www.arb.ca.gov/regact/2010/capandtrade10/capandtrade10.htm.

[19]CARB,News release of 20/10/2011,at http://www.arb.ca.gov/newsrel/newsrelease.php id=245

[20]Californian cap-and-trade regulation,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95810.

[21]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95812.

[22]Cap-and-trade regulation,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95870.

[23]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ii-24.

[24]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95911.

[25]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95913.

[26]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95854.

[27]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95970.

[28]See J.Monast,”Integrating State,Regional and federal GHG markets:options and trade-offs”,Duke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Forum18,2008,pp.345-346.

[29]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95990.

[30]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95802,n.256.

[31]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iii-23.

[32]See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459(2005)final,27.09.2005,pp.7-11.

[33]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ii-10.

[34]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ii-10.

[35]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ii-19.

[36]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ii-20.

[37]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ii-24.

[38]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ii-24.

[39]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ii-24.

[40]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ii-31.

[41]Final Statement Of Reasons(FSOR),ii-26.

[42]ISOR,ii-31.

[43]SeeT.Tietenberg,Emissions trading:principles and practice,Resources for the future,2006,p.189.

[44]ISOR,p.ii-26.

[45]ISOR,ii-27.

[46]K.Palmer,D.Butraw and A.Paul,”Allowance allocation in a CO2 emissions cap-and-trade program for the electricity sector in California”,Discussion Paper,2009,available at http://ideas.repec.org/p/rff/dpaper/dp-o9-41.html,at p.35.

[47]E.Bluemel,”Regional regulatory initiatives addressing GHG leakage in the USA ”,in M.Faure and M.Peeters,Climate Change and European emissions trading,Edward Elgar Publishers,2008,p.244.

[48]ISOR,40,ii-4.

[49]ISOR,ii-40.

[50]IETA,http://www.ieta.org/index.php option=com-content&view=article&id=218:ieta-response-on-carb-cap-and-trade-program-rules&catid=24:position-papers&Itemid=91.

[51]ISOR,ii-5.

[52]Cap-and-trade regulation,§95857.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对外宣传

我国环境保护成就和研究成果的重要窗口

根据知网《2014年发行与传播统计报告》:我刊机构用户总计3500余个,分布于11个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国会图书馆、代顿ITS公司、美国海军军事学院、法国国防部、牛津大学、韩国最高法院、韩国最高检察院、日本国会图书馆、新加坡国家图书馆、伊士曼化学公司、陶氏化学、NSD生物技术咨询、南澳大利亚大学等国外机构,我刊业已成为对外宣传我国环境保护成就和研究成果的重要窗口。

California Emissions Trading Mechanism and its Revelation

WANG HuiZHANG Ningning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Shanghai 201306)

Abstract:California is the forerunner of climate change policy,has established the global warming solutions act specifically to deal with climate change.In the global warming solutions act provisions of measures on climate change,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was highly considered.California's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is ambitious,this is reflected in its objectives,scope,quota allocation and trading and carbon credits to offset the core problem of detailed rules.In our country to explore to establish carbon trading mechanism,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California's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mechanism is worth reference.

Keywords:California;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evaluation;implication

作者简介:王慧,法学博士,副教授,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张宁宁,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X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88X(2015)06-01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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