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动力渊源与发展趋向研究
2015-03-23唐鑛,谭泓
唐 鑛,谭 泓
(1.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北京 100005;2.中共山东省委党校 研究生部,山东 济南 250103)
社会学研究
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动力渊源与发展趋向研究
唐 鑛1,谭 泓2
(1.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北京 100005;2.中共山东省委党校 研究生部,山东 济南 250103)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域下深入探讨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动力渊源与发展趋向,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劳动法治建设基本框架已形成、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普遍实施、市场机制主导的工资分配政策逐步形成。其动力渊源体现为:政府对劳动保护政策积极推动、劳动者维权意识普遍增强、经济全球化国际劳工标准接轨。其发展趋向:在劳动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重视政府主导作用与国情文化特征、在劳动法治实施过程中重视三方协商机制完善与劳动监察到位、在劳动法律与国际接轨过程中重视劳动基准法与集体行动权探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劳动法治建设;动力渊源;发展趋向
一、引言与综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强调“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劳动法治是以劳动者保护为基本宗旨、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以经济和谐和社会和谐为基本目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执法和司法构成的法律制度体系①欧阳晨雨,刘婷婷:《劳动法治30年》,《检察风云》,2008年第8期。。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发布体现着“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作出工作部署”。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经历了计划经济“统一劳动计划与管理”向市场经济“以市场化为主”的转变,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与劳工问题成为中国劳动关系法治建设的两大核心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域下深入探讨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动力渊源与发展趋向,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围绕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研究较为突出的主要有如下五方面:
1、中国劳动政策法规制定与发展状况研究。劳动政策是指一系列调整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劳工关系、产业关系)的立法或政策、法律、法规的总称。乔健(2005)对转型时期我国劳工政策法规予以研究,认为劳动合同制度对乡镇企业和进城农民工还存在较大空白,集体谈判制度的完善有待工会组织体制的改革和谈判斗争手段的丰富,劳动监察制度不能有效地威慑和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许多设计上的缺陷,亟待变革。岳经纶(2007)以市场化与全球化为视野对中国劳动政策法规予以研究,认为与中国社会转型的迅猛发展势态相比,中国的国家转型相对滞后,国家管理社会的体制远远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劳动法规无法应对处于跨国资本压力下的工人诉求,传统上以控制为主的劳动体制抑制了工人对抗跨国资本的动员能力。中国劳动政策法规对劳动危机的回应基本上是被动反应式的,而不是主动前瞻式的;是零散式的,而不是整合式的。吴忠民(2009)从改革开放与现代化进程角度对中国劳动政策法规予以研究,认为伴随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推进,中国劳动法规获得长足发展,现代型的劳动法规政策框架基本形成,但存在明显不足,劳动法规政策的体系化程度较低,缺乏同一性和公平性,劳动政策“实然”状况远远低于“应然”状况。为此,提出“从社会公正的高度看待劳动政策问题”、“进一步激活工会的应有功能”、“注重雇主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形成有效的集体协商制度”、“把握劳动政策推进的可行性和节奏性”。陆静(2008)对我国劳动法治建设30年予以研究梳理,认为取得的主要成果体现在劳动关系由计划经济下的政府主导模式转变为政府协调下的市场模式、“劳资”关系由形式平等向实质相对平等转变、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日趋便民、高效。
2、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内涵组成研究。悦光昭等(1989)对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制度、立法概况予以研究,阐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余年来我国劳动政策和制度,并对劳动工资工作予以历史回顾和未来展望,被视为建国以来第一部公开出版的较为全面介绍我国劳动政策法规的专著。唐云岐等(1989)对建国以来党和政府根据不同时期具体情况,制定和颁布的大量逐步形成体系的劳动政策、法规、规章予以梳理,从劳动力管理与就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劳动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劳动计划与统计等方面对劳动政策相关问题予以解答。王立成(2001)对中国劳动政策法规的选择予以研究,认为我国劳动立法体系模式包括:效率优先,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伸张公平,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规范劳动市场行为;政府主导,发挥政府调整劳动关系的主体作用,以积极的政府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发展;自愿与强制相结合,以自我协调、自愿协商为主,政府干预和强制调解为辅。黑启明(2007)对中国政府劳动政策法规的历史演变予以研究,认为劳动政策法规是为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社会的劳动关系所制定的方针、原则和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用工、劳动就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政策法规等。佟新(2008)认为,劳工政策是社会政策之一,是由政府制定的、用以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各类法律、法规和条例等。劳工政策要求满足两方面内容:一是要解决劳动者所需解决的公共问题,可称为劳工政策的“控制性”;二是要有能力和具体的办法解决社会存在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公共问题,可称为劳工政策的“效能性”。
3、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导向与路径研究。乔健(2005)认为,中国劳动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的原则是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促进市场效率与保持规则公正以及保障企业自主用工和增进劳动者权益等三者的关系,使它们都能得到均衡、协调的发展。经济转型期,职工权益在很大程度上与劳动政策的变革密切相关,政策参与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主要渠道。佟新(2008)从“公民权或公民社会”、“文化”、“阶级”和“后现代主义”等理论视角对劳动法治建设状况予以梳理,认为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存在一揽子或全面的解决劳工问题方案,只能逐步和分别处理。劳工法治建设的目标是使劳方受益,是为劳工而重建社会政策,以使劳工能够分享到经济发展的好处。岳经纶(2011)针对中国市场转型、经济体制改革中最艰巨、最复杂的问题,多角度地论述了市场化和全球化过程中我国具体的劳动问题和劳动政策,认为中国新的劳资关系格局的形成,既非以国家为中心,也非以劳工为中心,而是一种多元行动者构成的网络化关系,国家“应有”的角色,应是站在弱者一方,为其提供法律、政策支持和权益保护,来对抗跨国资本的压迫。常凯(2011)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极大地提高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2010年爆发的罢工潮,标志着中国的劳动关系开始由个别调整向集体调整转变,加快以“劳工三权”为基本内容的集体劳动关系的立法和实施,是中国劳动法治发展的基本趋势。
4、关于建国前劳动法治建设的借鉴研究。张美娥(1999)对延安时期的劳动政策法规予以研究,认为延安时期“劳资两利”的劳动政策改善了工人生活和不妨碍资本主义经济正当发展。秦国荣(2008)对建国前中共劳动立法演变予以研究,认为早期中央苏区劳动立法由于主张劳资对立,对劳动者保护力度过大,对资方限制过多,使得劳动立法不仅没有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相反对苏区经济造成了严重破坏,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期间,党不断对中央苏区的劳动政策进行反思,在主张劳资双方共同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劳资关系方针,对劳动立法有着极为重要的启迪和鉴戒意义。周良书、汪华(2006)对国民党初掌政权后的劳工法治予以研究,认为1927年国民党上海市政权建立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旨在维护劳工权益的法规和条例,以达到妥抚劳工、控制社会的政治目的,但由于政策所持有“保障”与“控制”的双重性质,使其“平衡劳资、消解冲突”的初衷最终失败。张周国(2010)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动契约制度置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背景下,从劳动契约制度产生、主要内容及其实践方面对劳动契约制度进行全面的考察和研究,认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动契约制度的兴衰史,为我们今天的相应法制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5、关于国外劳动政策的借鉴研究。陈建安(1998)通过对日本经济发展与劳动问题的研究,认为研究日本的经济发展与其独特的劳动力市场、就业制度、劳资关系和劳动政策的内在联系,对于我国制定合理的劳动政策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尤其通过公共职业介绍和对民间职业介绍的管理增进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结合,在改善劳动力需求方的用工制度和开发就业机会的同时对劳动力供给方进行职业训练等做法,对我国就业制度改革具有启迪意义。余建年(2001)从福利国家的盛衰和社会经济结构变迁角度对欧盟劳动就业政策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认为欧盟劳动就业问题是制约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改革劳动政策是欧盟为保持国际竞争性和经济增长的必要前提,欧盟在进行劳动力市场改革时综合运用相互促进关联的多种措施,在经济结构的持续改革和GDP水平的长期维持条件下,通过调整政策法规来加强国家经济竞争力,通过刺激经济增加就业机会,值得借鉴。韩非(2011)对20世纪前期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美国劳工政策法规与劳工权益保障予以研究,认为虽然20世纪初美国在工业化进程中劳工权益问题凸显,但20世纪前期历届政府通过有效保障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劳工权益,成功完成社会转型,我国当前的劳工权益保障问题与此有很大相似性,研究转型时期美国社会的劳工权益保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陈玉杰、杨伟国(2013)对印度国家主导和自由竞争相平衡的劳动政策法规予以研究,认为从殖民地国家独立后的印度劳动关系表现为以国家控制为主导,国家采取各种途径介入劳资关系,预防和解决劳资纠纷,避免罢工、关厂造成生产活动中断,劳动法治建设的目标体现为:为弱劳工提供保护性的法律,促进工业化快速发展保证产业和谐,建立不同于殖民地时期的劳资关系法规体系。
二、发展现状、动力渊源与问题差距
1、依法治国视域下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发展现状。四中全会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时强调“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中国劳动法治建设部分呈现着同样发展现状。一是中国劳动法规政策框架体系形成。20世纪90年代及21世纪初成为中国历史上制定颁布劳动法规最密集的时期。1991年颁布、201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颁布、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3年颁布、1999年、2004年、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颁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7年国务院制定《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国务院制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颁布《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最低工资规定》,2006年颁布《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尤其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相继颁布,使转型期中国劳动关系基本政策框架形成。二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普遍实施。198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劳动合同用工政策的普遍实施,提升了全社会的劳动法治理念、提升了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和集体意识,也在制度层面为集体劳动关系的建构提供了基础。三是市场机制为主导、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工资分配政策逐步形成。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使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好地挂起钩来。在企业内部,要扩大工资差距,拉开档次,以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1984年《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5年《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体现着劳动收入同劳动者的实际贡献挂钩的市场化政策导向。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劳动部首次将市场机制引入工资分配,确立“建立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新模式”的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目标。2002年十六大报告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07年十七大报告强调“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2012年党的十八大强调“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依法治国视域下市场机制为主导、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工资分配政策逐步形成。
2、依法治国视域下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动力渊源。马克思认为社会发展动力是一个由各种要素构成的有机系统,中国劳动法治建设动力渊源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党对劳动法治建设的领导与推进。四中全会强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在劳动法治建设中 2004年《宪法(修正案)》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7年《劳动合同法》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已成为党和国家关注的重要问题,更成为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引领动力渊源。二是劳动者主体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位劳动者都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与利益诉求观念不断增强,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的同时,集体争议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加,2009年“通钢”、“林钢”事件,2010年大连开发区罢工、南海本田罢工、深圳系列工潮,2011年上海集卡司机罢工、深圳“冠星精密”罢工、南京“LG Display”罢工,2012年深圳欧姆罢工、富士康系列罢工事件等*路军:《工人集体行动的制度化治理—以“南海本田”事件为例》,《东岳论丛》,2013年第3期,无不体现出劳动者强烈的维权意识和利益诉求,促使劳动法治建设的紧迫发展的同时,更成为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主体动力渊源。三是经济全球化国际劳工标准的接轨。国际劳工标准对于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国际上一般将批准国际劳工标准体系中国际劳工公约的数量当作衡量一个国家执行国际劳工标准或保护劳动者权益水平的指标*汪洪:《我国应对国际劳工标准研究—兼谈国际劳工标准的国际法性质》,《求索》,2008年第5期。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经济全球化发展呼吁劳资关系调整的国际化和劳工权利保护的全球化,我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在全球化发展进程中应努力寻求劳动法制全球化与本土化的接轨与平衡。在必须认真研究国际劳工标准条款、促进劳动法治建设国际标准与中国实际结合的同时,还应积极吸收国际劳动立法精华、注重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发达国家合作、促进国际劳动立法的完善,国际劳动立法由此成为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环境动力渊源。四是政府对劳动法治建设的积极推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劳动法治建设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当前中国政府职能发生着重要变化,由重视GDP经济发展速度更多地转向重视民生建设、重视社会和谐公正。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础的关系,劳动法治建设事关社会和谐发展、事关人民幸福安康,政府对劳动法治建设的积极推动成为转型期中国劳动政策发展的实施动力渊源。
3、依法治国视域下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差距冲突。四中全会强调“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中国劳动法治建设同样存在不相适应的差距冲突。一是劳动保护政策与国家竞争力及中小企业发展的两难。改革开放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最突出优势是大量廉价劳动力创造的“人口红利”,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劳动人工成本的大幅度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中国多年发展的廉价劳动力优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成本上升一成以上,颁布之时恰逢世界金融危机,两者交织使中小企业生存竞争力产生重要影响。伴随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人口红利”时代的消失,在高度重视技术可替代性因素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渐进性延迟退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必然成为需着力探讨推动劳动政策改革并增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二是劳动监察与劳动政策法规实施的差距。作为最重要的劳动监督形式,劳动监察是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律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和*李进东:《劳动监察何时才能走出困境》,《中国工人》,2012年第5期。。但从立法方面,我国劳动监察专门性立法层级低、效力不足、定位模糊,不同法律渊源不统一,违法行为追罚时效、监察机构责任认定等具体法律存在欠缺;从执法方面,执法力度、执法力量、执法手段均不足,违法成本低廉更助推劳动监察环境非健康运行。三是“劳动三权”与工会“双重职能”的冲突。以“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及“集体争议权”为内容的劳动三权是市场经济国家个别劳动者在弱势处境下通过“集体抱团”以寻求自身权利扩张的表现,被视为构筑现代劳动法律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实现途径。但中国工会是在适应计划经济高度集权发展需要、延续革命年代根据地工会组织传统、借鉴苏联工会模式经验基础上建立,其“既代表职工又代表党和政府”、“既维护职工利益又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双重角色”定位,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仅代表劳动者、仅维护劳动者利益”明显不同,其功能以“社会服务”为主与资本主义国家以“劳动维权”为主亦明显不同,市场经济国家“劳动三权”与中国工会“双重职能”的冲突与协调必然成为中国特色劳动法治建设探讨的重要内容。
三、发展趋向与路径选择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域下中国劳动法规制定需重视党和政府领导主导作用与国情文化特征。四中全会强调“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中国特色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在劳资关系调整中较其他国家均具有更为突出的主导性特征。党和政府在劳动法规制定中必然发挥更为突出的主导性作用,应更加重视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制定与选择的重要性,尤其中国特色市场经济发展有自己的历史起点和历史传统,有自己的文化背景和文化特征,不应照搬重走西方资本主义产业关系发展回头路。首先,在劳动政策制定上,应从中国国情特征出发,充分重视“劳权优先”原则,尊重劳动者基本权益。中国是劳动力一度绝对过剩、仍然相对过剩的国家,“资强劳弱”是中国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特征,劳动者在劳动市场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党和政府不能在劳资关系调整中优先考虑劳动者合法权益,就会出现“资本逻辑”与“资本权利”的扩张与泛滥,致使劳资矛盾激化、劳资关系恶化,就会重走西方资本主义老路,中国社会发展必然付出沉重代价,在劳动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重视“劳权优先”原则,发挥社会协调与再分配的职能作用,体现向劳动者倾斜,合理分配社会财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其次,在制定劳动政策过程中,应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出发,充分重视“劳资两利”原则,将转型期劳资关系的多样性、复杂性、不稳定性纳入法律制度范围之中。在劳动立法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拓展不同阶层参与渠道,建立立法听证制度,更加充分重视民意表达,使劳动法律更能聚集民智,更容易为不同阶层民众认可服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在有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推动中国劳动法规政策长足发展的同时,自颁布起始终不断产生质疑,与金融危机随行的客观现实相关,其法规制定在参与广度基础上强化参与深度是重要的经验思考。再次,在劳动法规政策制定上,应从中国传统与现实出发,重视中西方道德、法治文化的吸收借鉴。四中全会强调“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中国传统经济伦理儒家德性主义“义利之辩”、“重义轻利”、功利主义“义利统一”、“富而仁义附”对资方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具有重要借鉴,中国传统经济伦理“勤劳敬业”、“团结互助”劳动美德观、“名分使群”、“劳心劳力”社会分工论对劳动者促使劳资关系和谐具有重要借鉴,中国传统经济伦理“敬德保民”、“天道酬勤”劳动光荣理念、“仓廪实而知礼节”、“恒产恒心”富民理念、“力戒奢侈”、“俭奢统一”消费理念对政府主导促进劳资和谐具有重要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诸多观点对于中国劳动法规政策制定同样具有重要借鉴,尤其体现在其“利己、自爱”、“同情、公正”、“仁慈、良心”、“正义、规则”等理念。马克思主义“劳动伦理观”对于中国劳动法规政策制定的最重要借鉴在于“资本逻辑”与“生活逻辑”的统一,资本以其巨大推动力创造着现代文明的同时,也造成了“异化劳动”与“畸形劳资关系”,生活逻辑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体面劳动”的重要法规理论渊源。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域下中国劳动法治实施需重视三方协商机制完善与劳动监察到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域下劳动法治实施过程中,由于转型期劳资关系的多样性、复杂性的客观现实及实施机制的制约,依然存在诸多亟待完善之处。首先,完善“三方协商机制”,提高劳动法治实施成效。“三方协商机制”是政府、雇主组织和雇员三方根据一定的规则和程序,通过特定形式进行对话和协商,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共同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杨燕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部出版社,2005年版,第186页。。20世纪80年代许多发达国家开始广泛采用,90年代我国开始筹备使用,2002年《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颁布实施,其主要任务包括: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对制定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提出解决和预防的意见建议。“三方协商机制”具有咨询和对话、谈判以及仲裁和协调的功能,对劳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但由于实施时间较短,尤其劳资双方代表组织有待成熟、协商会议职能有待拓展。其次,强化“劳动监察”力度,促进劳动法治实施到位。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机关在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框架内履行监督法律实施的义务,劳动监察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者建立了一道国家力量的保障机制,充当着保护劳动者的“社会警察”*黎建飞:《强化劳动监察的意识与职能》,《中国劳动保障》,2005年第12期。。当前我国劳动监察执法处于空壳化状态,未能很好地为劳动法规政策、尤其劳动基准法实施发挥保驾护航作用。究其表象原因,可归结为立法不完善、执法人员配备不足、执法经费缺乏等;究其深层根源,非法律因素尤其执法者的政绩观和利益观,成为干扰劳动监察正常实施的最为重要的影响和制约。由此,树立以人民利益为本的政绩观、利益观,必然成为强化劳动监察的首要问题。同时要更加清晰界定劳动监察执法范围,重视整合和划分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要重视构建更加严密的监察法律体系,提高劳动监察法律制度层级,并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更加强有力的监察手段。再次,重视“实验性”探索,推动劳动法规政策梯度实施。转型期社会发展过程,东西部发展依然差距较大,社会管理体制有待突破,劳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存在历史欠账,在此状况下必须重视劳动政策推进的可行性与节奏性,从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发达地区在确保劳动法规政策底线的前提下,提升劳动法规政策水准,使之不仅在经济发展水准方面,而且在劳动政策方面缩小同发达国家之间的距离;欠发达地区应将劳动政策重心放在劳动底线保证上,劳动政策先行一步者的经验,对于后来者无疑有着重要的示范效应*吴忠民:《当前改善我国劳动政策的思路与对策》,《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2期。。转型期中国劳动法治实施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验性”探索 “梯度性”实施积累形成的经验更为有效地上升为顶层设计层面尤其需要着力探索,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与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取得诸多经验也体现着量力而行的稳健。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域下中国劳动法律与国际接轨需重视劳动基准法与集体行动权探讨。伴随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劳资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不可回避地实现与国际劳工标准的接轨,劳动基准法与罢工权探讨成为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首先,加强劳动基准法制定与实施,注重基础性劳动条件保护。劳动关系是工作场所劳资双方的用工关系,这是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客观存在,构成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治理体系的关键就是劳动标准,在与国际立法接轨过程中,ILO国际劳工公约通常被称为国际劳工标准,内容涉及基本人权、就业、社会政策、劳动行政管理、劳动关系、工作条件、社会保障、妇女就业、儿童和未成年人就业、老年工人、移民工人等十四个方面。国家对劳动契约订立与履行以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同时,对劳动契约涉及的劳动者劳动条件的如上关键性条款以劳动基准形式通过立法予以确立,目的是使劳动关系在保障劳动者尊严生存和体面劳动基础上运行,当前以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核心的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制体系基本建成,并在3-5年内不断完善对现有法规解释、修订和执行。劳动基准法的实施具体体现在行业标准和区域性劳动标准的制定,这也是现有体制下我国工会发挥重要职能,促进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机制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劳动法治建设的最终落地体现在企业用工标准,这是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微观基础,更是和谐劳动关系法制化、市场化、国际化、企业化的根本,法治中国背景下企业用工标准的规范关键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所有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走民主程序,这是企业用工管理的底线原则与法治红线。其次,谨慎对待罢工权,探索降低制度成本的劳资和谐机制。2001年2月我国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围绕罢工权学界进行了相关探讨,如“合法的罢工应当具有必不可少的要件。这些要件应当包括:罢工必须由工会出面组织;罢工必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为目的;罢工必须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常凯:《罢工权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学海》,2005年第4期。。“承认和确立罢工权,可能会给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带来一些风险,但这些都是局部的、微小的。它是推动劳动关系改善和发展过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可以起到一种‘社会安全阀’的作用。”而且“可以避免无序罢工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罢工权的确立可以减少怠工这种现象的发生”*李湘刚:《论公民罢工权的宪法地位》,《前沿》,2005年第7期。。但回顾中国罢工历史无不由场内走入场外,并引起系列性相关行动。转型期中国社会和谐发展过程中,劳资关系的进步应更多地从来自工人运动的压力,转变为来自国家社会公正基本价值取向行为的推动,在国家更加重视社会公正、更加重视劳动者利益的导向与氛围中,“倍加顾全大局,倍加珍视团结,倍加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习近平:《在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工人日报》,2008年10月18日。必然需要慎重对待罢工权。再次,完善集体协商机制,走中国特色劳资关系协调之路。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在劳资关系领域,国家推动集体协商的最终目的是把劳资双方都纳入到一定的法律制度框架之内,使劳资双方行为能够法制化和契约化,从而化解劳资矛盾,维护基层产业的良性运转秩序*吴清军:《集体协商与“国家主导”下的劳动关系治理——指标管理的策略与实践》,《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3期。。集体协商不仅成为工会而且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及考核指标,并在实践中取得重要成效,如何克服有“协商”无“博弈”、重“签订”轻“履行”的形式化困境,重视总结南海本田、浙江温岭集体协商的经验,强化工会的压力、政府的推力、社会的助力,尤其强化劳动者的内生动力,必然能够走出不同于欧美的、具有中国特色劳资关系协调之路。
[责任编辑:韩小凤]
该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转型期政府参与劳资关系调整的社会学研究》(2012BSH032)的阶段性成果。
唐鑛(1968-),男,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党委书记、教授;谭泓(1969-),女,中共山东省委党校研究生部副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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