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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术研讨会

2015-03-22暨辽宁省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第一届博导论坛综述

关键词: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生依法治国

暨辽宁省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第一届博导论坛综述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术研讨会

暨辽宁省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第一届博导论坛综述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深刻领会和贯彻会议精神,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2014年11月8日在大连海事大学校史展馆会议厅举行了由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中心牵头,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辽宁师范大学、东北大学五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士生导师共同发起,以“依法治国——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新跨越”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术研讨会暨辽宁省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导论坛。辽宁省拥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士授予权的大连理工大学、辽宁师范大学、辽宁大学、东北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五所高校的博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部分教师近百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开幕式,由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辽宁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博士生导师薛忠义教授主持,第一项日程是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许民强先生讲话,许校长在讲话中对本次会议举行表示热烈欢迎与祝贺,认为“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闭幕十几天,我们的专家、学者就以博导论坛的形式,研讨全会的精神,可见我们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博导们所具有的政治的责任感、思想的敏锐性、理论的探索精神。”他指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给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提出了时代课题,这个时代课题就是,我们的专家、学者应该从理论上阐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新跨越”。他希望,“通过学术民主和自由氛围的营造,通过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相互沟通、相互交流,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发展”。

第二个阶段是主题发言,由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房广顺教授主持。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徐成芳教授,东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田鹏颖教授,辽宁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林建华教授,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书记、博士生导师谢晓娟教授,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生导师薛忠义教授在会上进行了主题发言。每位教授发言后,主持人房广顺教授都做了精彩的点评。主题发言者就下面问题阐述了各自的基本观点。

1.关于依法治国五个原则的思考

大连理工大学博士生导师徐成芳教授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提出了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五个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个原则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非常正确,非常必要。(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方向的保障,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了主权在民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国际通行的基本规则,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是我们想问题作决策的一个哲学基础和基本要求。其中特别是第一个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非常重要。(2)现在有人设置了一个伪命题:“党大还是法大。”如果一定要这样来思考问题,那么美国总统就职仪式要一手摸圣经,一手按宪法,要在全体美国人面前乃至世界人民面前向圣经和宪法宣誓,是不是可以问问在美国是圣经大还是宪法大?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搞法治,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3)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辩证统一的,而不是二元对立的。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遵纪守法。当然,不是不可以思考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但是绝不能在“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下去主张搞什么西方宪政。宪政一词并不坏,我们也曾经在抗日战争时期用过。但是,一定要认清西方所说的宪政,一定是以私有制、多党制为基础的,我们绝不能上当,不能照搬。

2.法治思维:人类把握现代世界的基本方式

东北大学博士生导师田鹏颖教授认为,深入学习研究我们发现,《决定》视野中的法治,已经不是党的诸多工作领域中的一个领域,不是国家治理诸方面工作中的一个方面,不是社会管理诸多战线中的一条战线,而是上升到一种形而层面的法哲学,法治思维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人类把握世界(国家建设)的一种基本方式。这是对马克思关于人类把握世界方式思想的新拓展。(1)《决定》对依法治国的理解与提升。一是依法治国的“法治”已经成为实现民族“最大公约数”有力法治保障。二是依法治国中的“法治”已经成为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绿色通道。三是依法治国中的“法治”已经成为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2)法治思维对马克思把握世界方式的新拓展。一是法治思维就是法治话语向法治实践进而向“思维具体”的提升和结晶过程的产物。二是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思想具体”,作为把握世界的一种基本方式,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发展到今天的必然产物,是人类迈向新文明的重要标志。三是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把握方式,是中国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四是运用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把握方式,是相对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而言的。它要求各级改革决策者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必须树立法治意识,时刻牢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凡属重大改革都应“于法有据”。(3)法治思维在人类把握现代社会中的特殊地位。一是人类把握世界有基本方式,不是空洞的、抽象的方式,而是包含丰富实际内容的把握方式。二是法治思维包括艺术精神的把握。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思维包括艺术的精神元素。“治大国犹如烹小鲜”,这是技术,更是艺术。三是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思维包括信仰的元素,这是法律权威的真正来源。四是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思维包括实践的精神元素,因为依法治国本身就是实践、就是治理、就是“改变”。总之,作为人类把握世界的基本方式——法治思维是对马克思视野中若干掌握方式的综合和整合。

3.论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法治思维

辽宁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林建华教授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也是“对历史大势的把握、改革要求的回应”。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方法的方式推进改革的能力和水平”的论述更是掷地有声,切中要害,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1)依法治国进程中法治思维的反向认知。科学研究存在“证实”“证伪”两种方法。逆向思维、反弹琵琶有时更有利于对问题的认识,对法治思维认识也应如此。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常见的思维方式都不是法治思维。一是法制思维不是法治思维。二是政绩思维不是法治思维。三是维稳思维不是法治思维。四是特办思维不是法治思维。五是变通思维不是法治思维。六是刑不上大夫思维不是法治思维。七是以德代法不是法治思维。(2)依法治国进程中法治思维的正向界定。既然上述诸种我们常见的思维方式都不是法治思维,我们也同时分析了它们的危害,那么什么是法治思维呢?我们认为法治思维应该包括如下内容:一是法律信仰。二是良法观念。三是公权有限。四是法律平等。五是公正执法。(3)依法治国进程中法治思维的实践应用。理论研究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更好地为现实服务。列宁说过:“没有革命的理论,便没有革命的运动。”理论认识的清晰必然带来行动上的坚定。让法治成为生活方式和共同信仰的核心是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那么,怎么才能在实践中用好法治思维,取得切实的成效呢?一是科学立法,突出法律的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二是办事依法。三是遇事找法。四是解决问题用法。五是化解矛盾靠法。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亮点解读

辽宁大学博士生导师谢晓娟教授认为,从社会的发展角度看,中国在转型时期所面临的困难前所未有,任务艰巨,各种复杂性和新问题不断出现。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法治实现国家的治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亮点在于:(1)突出宪法的权威。《决定》提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要树立宪法的权威,把宪法的地位落到实处。在具体的实践中还要通过制度设计完善宪法的解释机制和违宪纠错机制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及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制度。最主要的是,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逾越宪法之上。(2)依法治国的关键是限制、控制和制约公权力。《决定》提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权力的泛滥以及异化已经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也损害了党的威望,更脱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要为公权力划定边界。《决定》规定“重大决策终生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也就是强化对权力运用的监督。(3)从严治党。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政治保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一是要加强党内法规建设。“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规中凡与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地方,需要修改和废止,以保证党规与宪法、法律的一致性。做到党规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体现,是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的要求。党既要按照党章、党规办事,更要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二是从严治党,整治腐败,实现从指标到治本的转变,使领导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三是限制一把手的权力。通过不断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实现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党内民主是社会民主的关键,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党要通过不断完善党内民主建设实现党的自我完善、自我更新和自我净化,从而成为依法治国进程的坚强领导核心。(4)法治观念的培养与法治文化的建设。法治观念的培养是依法治国实践在观念层面的反映,同时也会促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法治观念的形成依靠法治建设的实践,也深深地根植于文化的土壤当中。法治文化建设,从党的层面上讲就是要树立对法的敬畏和法的信仰,自觉按照党纪国法执政,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政意识,破除“山头主义”、“圈子文化”等庸俗文化的侵扰;从社会的层面上讲就是全体公民要树立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破除权力崇拜和以“父母官”、“包青天”等为表现形式的奴性思维,建构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公民文化,自觉有序合法参与中国的法治进程,让法治成为人们的内在信仰和一种生活态度。

5.民主与法治

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生导师薛忠义教授认为,民主政治,自从人类社会产生政治形态以来,就一直是绝大多数人孜孜追求的目标。它的基本含义便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政治与法治是紧密相联,相互依存的。民主政治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又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1)法治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起保障作用的机理就在于:其一,法治自身的理论基础。一是主体论基础,个体自然独立、平等观。二是立法论基础,理性自律观。三是人性论基础,恶性普在观。四是认知论基础,众人智慧优越观。其二,法治本质上要求对权力有制约机制。一是权力授予。二是权力限制。三是司法校正。四是宪法审查,在国家和地方的各级权力机关中要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对涉及公民权利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权力性决策和行为,按照宪法和法律进行审查,对于合宪的、合法的,予以承认,对不合宪、不合法的,予以否定,维护宪法、法制的权威和效力。五是权力授予和权力限制必须程序化。(2)法治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保障作用具体表现为:其一,民主政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必须由法律来确认其合法性。其二,民主政治的运作需要法治的支持。一是近代和现代的历史告诉我们,民主政治必然是法治的政治。二是法治可防止政治权的变异。三是法治对民主政治运作的支持还体现在,法治通过惩治各种违法行为来保障民主政治有序运行。其三,民主政治的程序性也要求法治化,民主政治是一种程序性政治。它主要体现在政治主体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性、平等性、共同参与性。(3)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明确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全面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系统部署,实现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重而道远。在新世纪,只要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向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不懈努力,中国一定能够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国梦”,为中国人民的幸福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个阶段是自由发言,由辽宁大学博士生导师房广顺教授主持。辽宁大学博士生、鞍山师范学院教师杨晓光,东北大学博士生导师秦书生教授,辽宁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刘晨晔教授,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书记苑世强,大连理工大学博士生导师马万利教授先后围绕本论坛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第四个阶段是总结讲话,由辽宁大学博士生导师房广顺教授主持。辽宁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史艺军教授和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生导师曲建武教授先后进行了总结讲话。史艺军教授针对当前西方“普世价值”的社会思潮指出应该正确看待,坚持“趋同存异”的原则。曲建武教授着重从学科发展和建设的角度来谈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育观。他认为,学科的建设和发展的重点是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使理论乐于、易于被学生接受,建立起一支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曲教授认为,学科建设既要注重学术的提升,又要提升教育的实效,加强实践,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培养合格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育家。

最后,在辽宁大学博士生导师房广顺教授、谢晓娟教授邀请下,会议确定:下届辽宁省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导论坛在辽宁大学举行。届时欢迎所有关心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人士参加。

(执笔人:大连海事大学杨与楠、薛忠义)

1671-7031(2015)02-0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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