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尔兹伯里的约翰“诛杀暴君”理论探析
2015-03-21赵卓然
赵卓然
(山东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索尔兹伯里的约翰“诛杀暴君”理论探析
赵卓然
(山东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索尔兹伯里的约翰是中世纪的著名政治思想家。他提出了 “诛杀暴君”的著名理论,主张国家应由合法的君主统治,当出现不合法的暴君时,应当将其诛杀。同时他也认为由于客观原因,人们还无法直接诛杀暴君。这一理论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为限制君主权力的政治主张提供了重要依据。
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君主;诛杀暴君;法律
索尔兹伯里的约翰(John of Salisbury, 1115/1120-1180)是英格兰著名的神学家、政治思想家和人文主义者,西方学者大卫·诺尔斯(David Knowles)将其誉为12世纪文艺复兴的“最美之花”①David Knowles, The Evolution of Medieval Thought,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62, p.140., 是公认的同时代最有学识的人。②Quentin Taylor, “John of Salisbury, the Policraticus, and Political Thought”, Humanitas, vol.19, Issue 1/2 (2006), p.133.约翰在巴黎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在宗教神学、教会法、罗马法和古典文化上都有深厚造诣,并且在教会、宫廷和外交方面有丰富的政治经验。他在政治思想领域的杰出贡献正如查尔斯·霍华德·麦克文(Charles Howard McIlwain)所说:“或许是对过去的几个世纪的政治思想最完美和最完整的总结。”③Charles Howard McIlwain, The Growth of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West: from the Greeks to the end of the Middle Ages, New York: Macmillan, 1932, p.324.约翰政治思想驳杂,本文以12世纪的西欧社会为背景,通过对约翰作品和与中世纪历史、与思想文化相关文献的探究,对其政治思想中著名的“诛杀暴君”理论(tyrannicidium)进行探讨。
一、暴君的内涵
约翰首先在其诗集《恩特替卡斯》④Entheticus音译为《恩特替卡斯》,是约翰自创的希腊词汇,但他并不懂希腊语,而是借此传播经典。该著包括两部挽歌诗作,其中一部是介绍《论政府原理》的。该拉丁著作经典的英文翻译和编辑版本为拉霍温(Jan van Laarhoven)的三卷本: Entheticus Maior and Minor,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Jan van Laarhoven, 3vols, Leiden, Netherlands ; New York : E.J. Brill, 1987. 内德曼认为约翰很可能在四十年代的巴黎学生生涯时期写作了这部诗集的主要部分,剩下的部分似乎在1156年底前完成,参见Cary J. Nederman, John of Salisbury, Tempe and Arizona: Arizona Center for Medieval and Renaissance Studies, 2005, p.43.中描述了暴君(tyrannus),那些邪恶的人,“俘获英格兰并认为自己是国王,统治了很长时间,(人民)深受暴君的折磨”⑤Entheticus Maior and Minor,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Jan van Laarhoven, vol.1, Leiden, Netherlands; New York : E.J. Brill, 1987, pp.188-191,pp.190-191,pp.192-193.。在这些施行暴政的人中,约翰自创的国王厄卡努斯(King Hircanus)尤为突出:“压迫人民,轻视法律和公平,与他相比,豺狼和老虎都更为温和,他比猪肮脏,比公山羊更为冲撞,出卖教会,以背叛著称……有国王的称号实际为人民的敌人……对和平的追求有利于他,但是以暴政的形式,认为一切都臣服在其脚下……在他的统治下,没有公平正义,有罪的人没有受到惩罚,不是依靠理性和法律治理国家。”⑥毫无疑问,厄卡努斯就是暴君的形象。约翰继续从这位暴君身上总结出一般暴君都会有的特征。尽管暴君也会寻求和平,但君主是依靠法律和公平正义统治,而“人们不应该保护暴君的和平,因为他们不管做什么都不会依靠法律。公平正义不存在,神圣的法律被颠覆,他们宣布政令代替法律。”⑦约翰接着讽刺了那些为了自己的地位和财富支持暴君的人,再一次使用了自创人物曼德格鲁斯(Mandrogerus),安提帕特(Antipater)和思博鲁斯(Sporus)。*③Entheticus Maior and Minor,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Jan van Laarhoven, vol.1, Leiden, Netherlands; New York : E.J. Brill, 1987, pp.194-201,pp.194-195.大卫·鲁斯卡姆(David Luscome)认为这三个人是国王斯蒂芬的朝臣:莱斯特的罗伯特(Robert of Leicester,1104-1168),露西的理查德(Richard of Lucy,约 1089-1179)和理查德·杜荷麦特(Richard du Hommet,1110-1181),而国王厄卡努斯是国王斯蒂芬。*David Luscome, “John of Salisbury in Recent Scholarship”, in The World of John of Salisbury, Blackwell publishers, edited by Michael Wilks,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4, p.29.此外拉霍温(Jan van Laarhoven)、汉斯·利贝许茨(Hans Liebeschütz)和内德曼(Cary J. Nederman)都有相同的观点,具体见:Entheticus Maior and Minor,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Jan van Laarhoven, vol.1, Leiden, Netherlands; New York: E.J. Brill, 1987, p.55. Hans Liebeschütz, Mediaeval Humanism in the Life and Writings of John of Salisbury, Nendeln: Kraus Reprint, 1968, pp. 20-22; Cary J. Nederman, “The Changing Face of Tyranny: The Reign of King Stephen in John of Salisbury’s Political Thought”, Nottingham Medieval Studies, 33 (1989), p.3.这些人的共同特征就是对自由,法律和美德的憎恶,如曼德格鲁斯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将他个人所喜爱的等同于好(bonum)”③。这样约翰再一次证明了暴君对权力的滥用和对人民自由的压迫。
约翰在其最重要的著作《论政府原理》*Policraticus: of the Frivolities of Courtiers and the Footprints of Philosophers,中译常用《论政府原理》,全称《论政府原理:朝臣的轻薄与哲学家的足迹》,全书约完成于1159年,该著内容涵盖了政治学、道德理论、思辨哲学、神学、法学、军事学和文学等诸多领域。Policraticus也是约翰自创的类似于希腊语的词,又可译为《政治家书》。该著拉丁版本参见C. C. J. Webb, Episcopi Carnotensis Policratici sive de nugis curialium et vestigiis philosophorvm libri viii, Oxonii: Typographeo Clarendoniano; Londini; Novi Eboraci, 1909.该著尚无完整的英文译著,更无中文译著。有关政治部分(political)的英文译著参见: The Statesman’s Book of John of Salisbury-Being the Fourth, Fifth, and Sixth Books and Selections from the Seventh and Eighth Books, of the Policraticus,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John Dickinson, New York: Russell﹠Russell,1963. 有关宫廷奉承部分(courtly)参见:Frivolities of Courtiers and the Footprints of Philosophers: Being the First, Second, and Third Books and Selections from the Seventh and Eighth Books of the Policraticus of John of Salisbury,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Joseph B. Pike, New York: The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1972. 近年来流行的译著见:Policraticus: of theFrivolities of Courtiers and the Footprints of Philosophers,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Cary J. Nederma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遗憾的是该版本仅有John Dickinson译著的一小部分,几页涉及Joseph B. Pike的译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已引进Cary J. Nederman的版本:Beijing: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ublishing Company, 2003.中最早涉及暴君一词,是在第三卷15章论述朝臣奉承的问题时,但是未提及何为暴君,直接提出了可以诛杀暴君:“奉承暴君是合法的,诛杀也是合法的,不仅仅如此,诛杀是正确和正义的。”*Frivolities of Courtiers and the Footprints of Philosophers: Being the First, Second, and Third Books and Selections from the Seventh and Eighth Books of the Policraticus of John of Salisbury,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Joseph B. Pike, New York: The University of Minnesota,1972, Book III, Chap. 15, p.211.这里约翰是针对奉承而做的陈述,进而推论出可诛杀暴君,并没有阐释暴君问题。之后,约翰对暴君的定义通过与君主(princeps)的对比提出:“暴君与君主简单而主要的区别在于后者遵守法律,并将自身置于人民的奴仆位置。法律的美德使其承诺担负整个国家的责任。”*⑦⑧The Statesman’s book of John of Salisbury-Being the Fourth, Fifth, and Sixth Books and Selections from the Seventh and Eighth Books, of the Policraticus,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John Dickinson, New York: Russell﹠Russell,1963,p.1,p.335.p.394.约翰反复强调了暴君的不遵守法律:“正如哲学家所描述的那样,暴君是依靠暴力统治压迫人民的人,而君主则是依法统治。……君主捍卫法律和人民的自由,暴君任意践踏法律,使法律有等于无,使人民沦为奴隶。因此君主与上帝相似,而暴君与上帝的对立面类似,甚至有类似于魔鬼撒旦的邪恶。”⑦“真正的君主的意志取决于神法,并且不损害自由。但是暴君的意志从属于个人的欲望,侵害了珍视自由的法律,给人民带来奴隶的枷锁。”⑧由此可见约翰笔下的暴君是任意践踏法律,破坏平等与正义,依靠暴力统治人民的。
约翰这里所指的法律的概念有些模糊,他本人并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但他有丰富的法庭经验,因而得以在著作中大量引用有关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内容*Webb 在Policraticus 后列举了约翰的引用,包括大量引用了《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Corpus Juris Civilis)和《格拉提安教令集》(Decretum)。。而在指出暴君与君主的区别时约翰强调的是神法(law of god/ divine law)的作用:“法律是上帝给予的恩赐(the gift of God),平等的模范,正义的标准,类似于神的旨意,幸福的指引,使人们团结一起,界定义务的准则,反对恶习的壁垒,暴力和所有错误行为的惩罚”*④⑤⑦⑧⑨⑩The Statesman’s book of John of Salisbury-Being the Fourth, Fifth, and Sixth Books and Selections from the Seventh and Eighth Books, of the Policraticus,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John Dickinson, New York: Russell﹠Russell,1963,p.335,pp.350-351,p.352,pp.399-400,p.356,p.349,pp.356-357,p.349,p.364,pp.358-391.。约翰使用了一个作为传统的基督政治理论者会使用的概念即“上帝给予的恩赐”,也就是神法。神法属于高级法(Higher law,包括神法divine law 和自然法 natural law)*约翰对神法的看法与13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约1225-1274)类似,阿奎那将法律分为永恒法(神的自然法)、自然法(人的自然法)、人法(人的成文法)和神法(神的成文法,主要是《圣经》)四种类型。,神圣的法律来自启示或圣经, 圣经的律法对人类的救赎是必要的。在约翰看来,攻击神法,就等于攻击上帝,这是政治性的犯罪,是对上帝的不忠并且犯了亵渎上帝罪*Kate Langdon Forhan, “Salisbury’s Stakes: The Uses of ‘Tyranny’ in John of Salisbury’s Policraticus”,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Imprint Academic, Volume XI, Issue 3 Autumn (1990), p.403.。
约翰对暴君的看法并不是一成不变,他也认为:“但我不否认暴君是上帝的大臣,上帝通过公正的判断希望他们凌驾于灵魂与肉体之上。最终通过暴君的手段,邪恶会受到惩罚,善良者受到考验与磨练。……暴君是经由上帝的涂油任命,他虽然推行暴政,却未丧失一个国王的荣耀。因为上帝以恐惧折磨所有人,所以他们应该像崇拜上帝一样崇拜扫罗(Saul,《圣经》中的暴君),视其与上帝类似。”④约翰认为暴政滥用了上帝授予的权力,但他的邪恶也可以有多种用途,某些方面会是好的。在这里的论述,暴君与上帝类似,而如前所述约翰也认为暴君与魔鬼撒旦类似,这样约翰使自己也使读者陷入了矛盾当中。
除了与君主相对的公众暴君外,约翰还提到了两种暴君,私人暴君和教会暴君。约翰指出“暴君不仅存在于君主中,每个滥用权力的人都会成为暴君。如果权力落入智者手中,他们懂得如何恰当的使用权力,对所有人都会有利。但是如果愚笨的人掌握了权力,那么即使对其他人来说不是真正的邪恶,也是十分痛苦的”⑤。在教会,很多有野心的人利用自己的职权而实行暴政,有部分教皇和主教将教会变成私有的封地,并且用铁血手段统治*Hector J. Massey, “John of Salisbury: Some Aspects of His Political Philosophy”, Classica et mediaevalia : revue danoise de philologie et d’histoire XXVIII, Copenhagen : Museum Tusculanum Press, 1967, p.367.。约翰谴责教会中的暴君窃取是极为贪婪和有权力欲的,他认为:“没有比人们自相残杀更为严重的伤害,在这之中世俗的或者教会暴君是最为严重的。二者相比,教会暴君的伤害超过公众暴君。”⑦
总之,在约翰看来,暴君不可能尊重自由和公平正义,不管是教会的还是世俗的暴君,他们只想用自己的权力谋取私利。这三种暴君,约翰侧重论述了公众暴君,他们不遵守法律,滥用权力,并且由此提出了著名的“诛杀暴君”理论。
二、“诛杀暴君”理论
关于如何对待暴君,约翰认为针对私人暴君、教会暴君和公众暴君这三种暴君要用不同的方法。私人暴君可以由公众法律来制裁。⑧教会暴君则是一个特殊的问题,约翰问道:“如果根据人定法和神法除去世俗的暴君,那么谁又能保证热爱和尊敬教会的暴君?……高级教士需要警醒,当他们犯罪的时候,正如毁灭他人一样,同样走向死亡。”⑨因此人们没有义务去服从教会暴君。但如何反对教会暴君?约翰讲道:“用世俗的剑去反对他是不合法的,是因为对神圣事物的尊敬,除非极个别的被解除僧职后,又血腥的反对上帝的教会。”⑩也就是说教会人士即使施行了暴政,也不能接受世俗的审判,进而也不能被诛杀。那么如何解决教会暴君的问题,约翰没有给出明确的处理方法。
关于公众暴君,约翰多次提到暴君是可以诛杀的。“根据人法和神法,当代的暴君应当被消灭”。“如果暴君被判定为人类的敌人……诛杀已被定罪的敌人是合法的,因此诛杀暴君同样合法”。为证明诛杀暴君合法合理,约翰列举了世俗社会和神圣社会中大量的先例,包括罗马时代的帝王和《圣经·旧约》里的暴君都没有好下场。在他所有列举的罗马时代的暴君里,他认为卡里古拉(Caligula,37-41在位)和 尼禄(Nero,57-68在位)是最坏的。约翰认为凯撒大帝(Gaius Julius Caesar,BC49-BC45在位)有很多优点,但他因滥用权力而被暗杀的下场是应得的。《圣经》中的例子,约翰引用了朱迪思(Judith)的故事。朱迪思《圣经·旧约》中的犹太女英雄,以美色诱惑亚述侵略者首领荷罗孚尼(Holofernes),趁其熟睡取其首级。约翰以此来证明诛杀公众暴君是正义的,而人们因服务于上帝是无罪自由的。上帝的教士们认为是虔诚的行为。尽管这种行为看似是背叛的行为,但是上帝认为是奥秘的圣事。约翰还特别提出了自己撰写了《暴君的下场》一书,是针对《论政府原理》中罗马暴君的阐释*Webb (John of Salisbury,London: Methuen & Co. Ltd., 1932, p.68)怀疑约翰并没有写过此书,或者没有留存下来。。
约翰认为不仅从法律上,逻辑上和历史事例中可以找到诛杀暴君的依据,还作出了极端的陈述诛杀是“正确和正义的”。但是约翰并不是诛杀暴君的狂热支持者,他坚持了“适度”*拉丁文moderatione,英文moderate,丛日云将其译为“中庸”并做了分析,见徐大同主编,丛日云分卷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二卷),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3-265页。(moderatione) 原则。这一原则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适度思想*Cary J. Nederman, “The Aristotelian Doctrine of the Mean and John of Salisbury’s Concept of Liberty”, Vivarium, Vol.2, No.2,1986,pp.128-142.,适度是种美德,要坚持适中适量。约翰认为:“没有什么比用适度调节的权力更杰出和伟大”*Frivolities of Courtiers and the Footprints of Philosophers: Being the First, Second, and Third Books and Selections from the Seventh and Eighth Books of the Policraticus of John of Salisbury, 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Joseph B. Pike, New York: The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1972, Book I, Chap. 4, p.25.。良好的统治是要“适度”的,暴政显然滥用了权力,但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判断谁是暴君并且去诛杀的。约翰没有集中的论述这一思想,而是分散在他的作品中,并且诛杀暴君有诸多限制,不同章节的论述甚至出现矛盾现象。“因为誓约或者忠诚而追随暴君的人是不能负责暴君的死亡的……利用毒药杀死暴君是不合法的…… 暴君必须从人们中间除掉,但是只有在不失信仰和荣誉的时候才可以。……除掉暴君的最有效和安全的方法,是那些受到压迫最厉害的人,他们谦卑地得到上帝的庇护,向上帝伸出无污染的手,他们虔诚的祈祷可以使所受的磨难远离。”*⑦⑧⑨⑩The Statesman’s book of John of Salisbury-Being the Fourth, Fifth, and Sixth Books and Selections from the Seventh and Eighth Books, of the Policraticus,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John Dickinson, New York: Russell﹠Russell,1963,pp.372-373,p.85.p.356,p.25,p.259,p.375,pp.368-369.在当时约翰的国家英格兰,理论上所有的自由身份的人都对国王效忠*Richard H. Rouse and Mary A. Rouse, “John of Salisbury and the Doctrine of Tyrannicide”, Speculum, Vol. 42, No. 4 (1967), p. 698.,那么可以说约翰虽认为暴君可以诛杀,但是没有实际的执行者。忽视实际的可操作性,约翰讲道:“立刻推翻暴君是不正确的,用足够的证据指责他的不正义,最后显而易见的可以看出暴君是狂妄的行恶”⑦。所以人们只能等待,即使到最后时刻,只有在他们被压制而没有任何其他方法的情况下人们才能除掉暴君⑧。尽管君主要通过教会人员学习法律⑨,但是并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世俗社会,约翰认为教会是不可以对世俗的暴君采取直接行动的。唯一的例外是暴君公然违犯上帝和神法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教会人员和所有忠诚的基督徒们都有同样的义务:将上帝置于世俗社会所有人之上,不服从这样的暴君⑩。
还有一种处治暴君的方法:邪恶通常由上帝惩罚,有时是经过上帝之手,有时是通过人类,是由上帝派来惩罚那些邪恶有罪的。如果上帝要惩罚暴君,为什么要允许暴君的存在?约翰认为:“暴君是基于有罪恶的人民而存在的,只有人民忏悔……才被允许挣脱枷锁诛杀暴君”。正如詹姆斯·H·艾博仁茨(James H. Eberenz)在其博士论文中分析暴君的起源所做的论述:人们渴望权力的根源在于自尊心与野心,为过上富足的生活人们会努力得到某些职位。一旦达到这种职位,暴政随之而来:平等被摒弃了。约翰的思想紧随了奥古斯丁的思想:如果有平等与正义被压制就会出现暴君,所有的国家就不会友好与和平。仅仅依靠尊重平等与正义是不够的,因为不管是教会暴君还是公众暴君不会遵守正义的原则。因为罪恶暴君出现,人们悔改暴君就会消失*James H. Eberenz,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 in Four Medieval Political Philosophers: John of Salisbury, St. Thomas Aquinas, Egidius Colonna and Marsilius of Padua, Ph.D Dissertation, 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1968, pp.90-92.。约翰费劲苦心证明诛杀暴君是被允许的,甚至在某些时刻是不能回避的责任,但是这是由上帝而不是人类决定是否、何时和如何诛杀暴君。
三、“诛杀暴君”理论矛盾的分析
约翰在“诛杀暴君”理论上的矛盾表达,导致了学者们不同的猜测和推断。一种观点认为约翰明确提出了“诛杀暴君”,以卡里·J.内德曼(Cary J. Nederman)为代表。他的三篇涉及约翰暴君论的代表性文章认为,《论政府原理》比《恩特替卡诗》中的暴君论有进一步的发展,并且有实践目的,约翰赞同反对暴政的行为,只要法律允许,诛暴君论是可以施行的。*Cary J. Nederman, “A duty to Kill: John of Salisbury’s Theory of Tyrannicide”, The Review of Politics, Vol. 50, No. 3(1988), pp. 365-389; “The Changing Face of Tyranny: The Reign of King Stephen in John of Salisbury’s Political Thought”, Nottingham Medieval Studies, 33 (1989), pp.1-20;”Priests, Kings, and Tyrant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Power in John of Salisbury's Policraticus” , Speculum 66, No. 3 (1991), pp.572-590.相对的观点则认为约翰从来没有对“诛杀暴君”的行为进行理论上的辩护。例如让·宛·拉霍温(Jan Van Laarhoven)指出了“诛杀暴君”理论的矛盾并做出了解释:“……他根本就没有提出这样的理论。约翰所引用的历史、古典以及圣经上的故事,只是为了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暴君不会有好下场。他对这种现象只作出了一种道德上的评价:他们罪有应得。”*Jan Van Laarhoven, “Thou Shalt Not Slay a Tyrant! The So-Called Theory of John of Salisbury”, The World of John of Salisbury, Edited by Michael Wilks,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4, p.328.笔者认为,尽管约翰的“诛杀暴君”理论有矛盾,并且没有提出实际可行的操作方法,但他确实提出了这一理论,出现这一矛盾的原因除了因为约翰本人信奉“王权神授”*孟广林:《试论中古英国神学家约翰的“王权神授”学说》,载《世界历史》,1997 年第6期,第74-82页。,认为只有上帝有权处置暴君外,更要将此问题放到作者所处的时代中去探讨,认清当时的社会现实,而不能简单地进行文本分析。
亨利二世(Henry II, 1154年到1189年在位)继位前,国王斯蒂芬(Stephen of Blois,1135年到1154年在位)的统治后期与教会关系恶化,约翰亲身经历了乱政给国家和教会带来的灾难。正如汉斯·利贝许茨(Hans Liebeschütz)所认为:英格兰国王斯蒂芬为约翰提供了重要的焦点关注和问题解决。*Hans Liebeschütz , “John of Salisbury and Pseudo-Plutarch”, Journal of the Warburg and Courtauld Institutes, Vol. 6 (1943), p.34.约翰由此希望亨利二世不要重蹈覆辙而实行暴政,要保证教会的自由和利益。由约翰对“诛杀暴君”的论述来看,他没有给出具体的由何人何时如何诛杀暴君。出现这种模糊论述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约翰对宫廷生活的复杂性十分警觉,对复杂问题的回答不会给出简单的答案。《论政府原理》成书于1159年,约翰此时仍对国王亨利二世抱有希望,希望他不要像前任国王斯蒂芬一样,而是成为真正的君主。约翰并没有意图暗杀有罪的君主,也没有希望读到此书的人对这一理论有激进的解读,毕竟本书是献给时为大法官(Lord Chancellor,1155-1162任职)的约翰密友托马斯·贝克特(Thomas Becket,1118/1120- 1170)的。可以推断约翰也希望此书能对亨利二世有影响,正如汉斯·利贝许茨所说:“约翰希望大法官在通过阅读此书后能够受到启发,然后努力引导年经的君主走正确的道路。”*Hans Liebeschütz, Mediaeval Humanism in the Life and Writings of John of Salisbury, London: Warburg Institute, 1950, p.17.也可推测约翰希望此书对亨利二世有直接的影响,这一点在他的另一部著作《恩特替卡斯》中可以看出。《恩特替卡斯》其中一部介绍《论政府原理》,其形式是模仿奥维德(Ovid, BC43 - 17 /18)的《哀怨集》(Tristia)的介绍部分,奥维德当时被流放到罗马,他写此书希望得到奥古斯都的宽恕;这样对比可以推断约翰希望他的《论政府原理》能够被他的“奥古斯都”亨利二世看到。*C. C. J. Webb, John of Salisbury, London: Methuen & Co. Ltd., 1932, pp.22-24.此外,在将该书献给贝克特前,约翰先让自己的密友法国沙特尔主教塞勒的彼得(Peter of Celle,1115- 1183) 过目并让他将可能会对君主冒犯的地方删除:“我不希望我成为任何朝臣的敌人,我请求您即刻开始改进此书,完成修订后寄回给我”*⑧⑨⑩The Letters of John of Salisbury, The Early letters (1153-1161), vol.1,Edited by W.J. Millor, S.J. and H.E. Butler ; revised by C.N.L. Brooke, Oxford : Clarendon Press ;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82,p.35, footnote 2,p.xxxviii,p220.。由此看出,约翰并不希望自己的书冒犯了当时的君主和宫廷,也不想将诛杀暴君的理论变成实际行动。
合法的君主也有可能违背法律而变成暴君,这种情况约翰并未清晰的论述。约翰对亨利二世之后对教会的态度感到焦虑。在1159年完成《论政府原理》时,约翰是坎特伯雷大主教贝克的西奥博尔德(Theobald of Bec,1090-1161)的秘书,他一直支持大主教和坎特伯雷辖区的权利*Ibid,pp.xii-xxiv. 约翰有可能最早从1148年或最晚从1154年开始任秘书一职。。西奥博尔德在任职之初,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支持安茹王朝的继承者,亨利二世十分感激。之后建议亨利二世任用了坎特伯雷的领班神父贝克特。这是教会与国家关系好的时期,但是很快教会对此而失望。首先,贝克特的行为让西奥博尔德和约翰失望,他并没有保证教会的自由,这让西奥博尔德和约翰不满。再者,1156年后西奥博尔德一直生病,1159年夏天他知道自己已无多少时日⑧。此时,约翰已完成《论政府原理》,他担心西奥博尔德去世后,如果亨利二世违犯了平等的法律,没有人能够保护教会。在约翰的信件中,不管是署自己的名还是以西奥博尔德的名义写的⑨,都显示了对教会未来的焦虑,比如在1160年以西奥博尔德之名写给亨利的信中写道:“如果你期望基督是对你有利的,寻求教会的支持,如果缺少教会的支持,会使得整个基督教成为敌人……这个世界的子民建议你减少教会的权威,增加皇家的权力。但是他们这种做法是威胁了你的威严……或许会带来……上帝的愤怒……这是一种罪恶,会带来严重惩罚;或者通过上帝的赐福,可以避免惩罚”⑩。这封信虽是约翰在完成《论政府原理》之后所写,但是这一年内教会和世俗社会的关系没有根本的转变。从信件中可以看出坎特伯雷教区对王室的不信任已经非常深了。
总之,约翰提出“诛杀暴君”的理论并不是希望人们直接除掉暴君,而是对所有君主的警示,要依法施政,不要实行暴政。“诛杀暴君”理论体现的矛盾,是他所处时代矛盾的政治现实的反映。
四、影响
单就“诛杀暴君”理论来说,它使中世纪欧洲的有关暴君暴政的理论达到了新的高峰,并影响了之后中世纪的法学家和法律文件。12世纪《论政府原理》只在约翰的朋友们中传播,并且仅限在英格兰与法国*②Amon Linder, “The Knowledge of John of Salisbury in the Late Middle Ages”, Studi medievali, Spoleto: Centro Italiano di Studi Sull’alto Medioevo di Spoleto, serie 3, 18 FASC.2 1977, p.321,p.324.。13世纪上半叶也仅有三位作者引用了约翰的作品:教会作家威尔士的吉拉德(Gerald of Wales,1146 -1223),法国诗人纪尧姆德洛里斯(Guillaume de Lorris , 1200 -1240)和法国教会作家何兰德·弗洛蒙德(Helinand de Froindmont 1160 -约1237)②。特别是吉拉德在其著作《论君主的教导》(De Principis Instructione)中直接引用了约翰《论政府原理》的第四卷第8章,对暴君问题也有论述*参见英文译著:Concerning the Instruction of Princes, translated from the original Latin by Joseph Stevenson, Felinfach: J.M.F. Books, 1991. 该译著仅包括第二和第三部分,论述君主和暴君的第一部分尚无英文译著。。除这三位作者外,内德曼认为限制王权的里程碑文献1215 年《大宪章》(Manga Carta)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约翰了反对暴君暴政的影响的*Cary J. Nederman, “The Liberty of the Church and the Road to Runnymede: John of Salisbury and the Intellectual Foundations of the Magna Carta”, Political Science and Politics. Vol. 43, Issue 3(2010), pp.456-461.。到13世纪后半叶,《论政府原理》传播迅速,很多学者开始引用该著,以著名的英格兰法学家布拉克顿(Henry of Bracton,1210-1268)为代表。布拉克顿所著的《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一书就有对待暴君的论述。他对暴君的定义直接引自约翰,国王违反了维持正义的义务,就不再是国王,而是暴君,不是上帝的使者而是魔鬼的。布拉克顿明确了暴君是魔鬼的使者,但并没有明确提出诛杀的观点,他认为上帝会惩罚暴君并且终止他们的统治。*Fritz Schulz, “Bracton on Kingship”,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 60, No. 237 (1945), p.153.
14世纪之后,约翰的作品在更为广泛的范围里传播。乌尔曼认为约翰的这一理论对意大利法学家有重要影响,“约翰反对暴君的这种不妥协的态度在中世纪后期得到法学家们的重视”*⑦⑧Walter Ullmann, “The Influence of John of Salisbury on Medieval Italian Jurists”,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 59, No. 235(1944), p.391, p.387, p.391.。例如,14 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培那的卢卡斯(Lucas de Penna, 1325 -1390)认为:“关于诛杀暴君,《论政府原理》写出了许多值得人们记忆的东西……上帝只有通过毁灭公共敌人才能得到安慰。他坚信约翰的观点:“诛杀暴君不仅允许,而且正义”⑦。15世纪意大利那不勒斯法学院的代表帕里斯·波多(Paris de Puteo,1410-1493)在谈及统治者问题时, 认为“该问题在《论政府原理》中的第七部分17章得到深刻的阐释”⑧。约翰的这一理论为法学家反对暴君暴政,限制王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约翰见证了12世纪英格兰很多重要历史事件,他作为教会神职人员,理所当然的维护教会的自由与权益。他提出“诛杀暴君”理论是希望世俗君主能够遵守法律,维护公平与正义,这样可以避免教俗冲突,进而保障教会的自由。同时约翰认为君主的权力来源于上帝,人们无法直接诛杀暴君,诛杀暴君缺乏实际的操作性。约翰去世后不久, 《论政府原理》开始逐步显现出其影响力,这部书被认为是有关政府本质问题权威之作, 对于“诛杀暴君”论,尽管约翰不是第一个提出该理论的西方思想家,但他是第一个明确而详尽的阐释这一理论的人*Charles Howard McIlwain, The Growth of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West: From the Greeks to the End of the Middle Ages, New York: Macmillan, 1932, p.323.。卡莱尔(A.C.Carlyle)指出了中世纪三个重要的观念,每个都保证了对君主的限制。第一个原则是政治组织的目的或功能是伦理的,也就是说要维持正义与公正。第二,法律的至高无上是正义的具体阐释。第三,君主与臣民之间的关系是建立于在相互的维护正义与法律的义务*R.W. Carlyle and A.J. Carlyle, A History of Mediaeval Political Theory in the West, Vol.III, Political Theory from the Tenth Century to the Thirteenth, Edinburgh and London: William Blackwood and sons, 1915, pp.181-185.。约翰论述“诛杀暴君”理论始终体现了这些原则,对法律与正义十分重视。这种重视法律与正义公正的思想也对中世纪之后的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提供了理论准备。
赵卓然(1987-),女,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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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353(2015)05-01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