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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善至恶视域中的公正、义利和财富
——西塞罗经济伦理思想探析

2015-03-21乔洪武

关键词:西塞罗公正财富

乔洪武

(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至善至恶视域中的公正、义利和财富
——西塞罗经济伦理思想探析

乔洪武

(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西塞罗的经济伦理思想由公平正义观、义利观和财富观三部分组成。公平正义观强调了公平正义在国家和社会中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回答了公平正义的内涵、标准以及如何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等问题。义利观认为在理想道德境界下是只有义而无利的,因为真正有利的无不同时也是合乎义的,义利实现了完全的统一,但在现实道德层面,是既有义又有利存在的,而人们在争取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必须服从义的调整。财富观肯定了财富的正面价值,但认为财富并不是善的本质内涵的构成部分,在应该采取何种手段来获取和增加财富、应该采取什么途径或制度来保护财富、应该采取什么方式来使用财富等问题上,存在善恶之分,财富若使用得好可以通往至善,若使用得不好也可以通往至恶。西塞罗的经济伦理思想在古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启蒙时代对欧洲的复兴产生过重要影响,对于今天我们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然具有值得借鉴的积极意义。

西塞罗; 经济伦理; 公平正义

马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公元前106年-公元前43年)是罗马杰出的演说家、律师、政治家、哲学家和法学家。他在古罗马时代的影响在中世纪时代渐渐衰落。文艺复兴时期,彼特拉克重新发现了西塞罗的书信,由此开始了文艺复兴学者对西塞罗的重新研究。因此有学者认为,文艺复兴在本质上是对西塞罗的复兴。西塞罗的影响在启蒙时代达到了顶峰,受其政治哲学影响者包括洛克、休谟、孟德斯鸠等哲学家。在我国国内,对他的政治、哲学和法学思想已有众多研究成果发表,唯对其经济伦理思想则鲜有研究。本文正在于对其经济伦理思想进行挖掘和探析,以弥补这一缺失。

一、公正:最耀眼夺目的德性

西塞罗的经济伦理思想由其公平正义观、义利观和财富观三大部分组成。其公平正义观主要包括:公平正义对国家和社会的基础性重要地位;公平正义的内涵和标准以及如何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等问题。

西塞罗是从国家的层面来研究公正(他有时又称为正义)问题的,他指出,国家自身的渊源,起初是为了给人们提供住处,如此一来,一种人类的集合体就在某块确定的地方建立起来了,由于其自然环境和人们的劳作,这个地方发展演变为城镇或城市,每个城市若想要长期存在都一定要由某些审议性的机构来治理。这样,城市又发展为国家,上述治理机构也演变成政府。当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时,这样的国家就是君主国;最高权力由被挑选的公民执掌时,这就是贵族统治的国家;而当最高权力完全掌握在人民手中时,就是民众国家。这三种政府形式尽管不完善,各有优缺点,但要想能够组织起一个稳定的政府,“当然前提是其中不能混有不正义的或者贪婪的因素。”①也就是说,不论政府的实现形式有何不同,维系政府稳定统治的基石都是公平正义,“国家是一个民族的财产。但是一个民族并不是随随便便一群人,不管以什么方式聚集起来的集合体,而是很多人依据一项关于正义的协议和一个为了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②所以,公平正义是一个国家赖以为生的核心价值,“唯有公正这种美德是一切美德的主人、女王。”③

那么,西塞罗所定义的公正或正义的内涵指的是什么呢?

西塞罗是从至善出发来论证公平正义的内涵的。他指出,所谓至善,是“思想从与自然本性一致的事物推演、上升,最后获得关于至善的概念。同时,至善是绝对的,没有程度之分;至善被认为并称为善是因为它自身内在固有的属性,而不是通过与其他事物的比较。……至善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但它的价值只在于质,不在于量。”④伊壁鸠鲁学派把至善等同于快乐,或没有痛苦等等观念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只有与自然本性和谐一致才是至善的真谛。“我们所能得出的结论就是,至善在于把自然因果规律的知识应用于生活行为之中,选择与自然一致的事物,摒弃与自然相悖的事物。换言之,至善就是与自然本性和谐一致的生活。”⑤

从至善就是与自然本性和谐一致的根本性规定出发,西塞罗认为公平正义的根本基础就是大自然。“如果不是把大自然视为正义之基础,那就意味着摧毁人类社会所依赖的美德。”⑥而且“事实上,我们只要按照大自然的标准就可以感受到善法和恶法的差异;不仅是正义和非正义,而且光荣和耻辱的事物也毫无例外地由大自然区分开来了。”⑦

从上述公正的根本内涵出发,西塞罗进一步阐述了公正的具体要求:“第一是公正,德性的光辉在其中最为耀眼夺目,……其二是与其相联系的善行,……公正的首要责任在于任何人都不要伤害他人,如果自己并未受到不公正对待;其次在于为了公共利益使用公共所有,为了个人利益使用个人所有。”⑧除了不伤害别人外,公正还要求公民对祖国和他人作出必要的牺牲与贡献,“关于公正的准则,这就是第一,不伤害他人,第二,有利于公共利益。”⑨“正如柏拉图出色地表达的那样,我们出生不只是为了自己,祖国对我们的出生有所期求,朋友们对我们的出生也有所期求;又如斯多葛派所认为的大地上生长的一切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而人类是为了人类而出生的,为了人们之间能互相帮助,由此我们应该遵从自然作为指导者,为公共利益服务,互相尽义务,给予和得到,或用技术、或用劳动、或尽自己的能力使人们相互更紧密地联系起来。公正的基础是信诚,亦即对承诺和契约的遵行和守信。”因为按照斯多葛派对信诚这一词词源的考察,“信诚(fides)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说过的活应该兑现(fiat)。”⑩

如何防止不公正行为的产生,也是西塞罗非常重视的问题。因而在界定公正的根本内涵和具体规范要求之后,他分别从国家和政府行为、人与人之间的商业行为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几个方面阐述了应当如何防止不公正现象发生的对策。

从国家或政府领导人的行为来说,“将要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人应该遵循柏拉图的两点教导:第一,他们应这样维护公民的利益,即不论他们做什么事情,都要使之符合公民的利益,忘记个人的利益;第二,他们应该维护国家整体,而不要为维护某个部分,忽略其他的部分。……谁关心一部分公民的利益,忽略另一部分公民的利益,他便会给国家带来极大的危害——动乱和不和。”“对于那些买者、卖者、承包人、放贷人,对于那些从事需要订立契约的事务的人们,公正对于事业的进行也是必须的;公正的力量如此巨大,以至于即使那些为非作歹地生活的人们如果没有一点公正,他们也不可能生活。”如果分赃不均,强盗的首领可能会被同伙杀死。因此,从人与人之间的商业行为来说,商品交易者必须将公正视为自己的生命线,而防止不公正的行为发生的唯一准则就是:“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因为这一准则是神和人间共同的法律,“谁愿意服从它——凡是愿意按照自然生活的人都会服从它,——谁就不会允许自己贪图他人的财富,把夺得的他人的财富据为己有。”从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来说,“我们应该记住,甚至对处于最下层的人也应该保持公正。(对他们)有两种行不公正的方式,一是使用暴力,二是进行欺骗,……这两种方式对于人最为不合适,……在所有的不公正行为中,莫过于有些人在作最大的欺骗,却想让自己显得是高尚之人。”即使是乐善好施的善行,“首先应该注意,要让善惠既不有害于显然能得到这种善惠的人,也不要有害于其他人;其次,善惠不可超过一个人的财力;第三,给予每个人应得的善惠;要知道,这是公正的基础,所有这一切都应该以公正来衡量。”即使是“当有些人希望表现得比他的财产所许可的更为乐善好施的时候,他们首先便犯了一个错误,因为他们对自己的亲人行了不公正,他们把本该由他们的亲人们享有和继承的财产转交给了他人。”

二、义利:最具本质联系的事物

义与利的关系是西塞罗思考的重要问题之一。西塞罗认为,义与利是最具本质联系的事物。那种以为义与利只有冲突而无统一的看法实际上犯了将本质上具有相互联系的事物割裂开来的错误。如果不是“把这些按本质互相联系的事物分开”,“那么,便不应该产生疑问,似乎有利的会与高尚的发生冲突。”因为按照斯多亚派的观点,“凡高尚的均是有利的,凡非高尚的均是不利的。”也就是说,与义发生冲突的利只徒有利的外表,是“貌似之利”。真正有利的无不同时也是义的,凡是义的无不同时也是有利的。“所以,把真正高尚的行为与利益相冲突的行为相比较是不合适的,……凡以好处和收益评价一切,不知道高尚比它们更有分量的人,他们在分析的时候通常会把高尚与他们视为有利的东西相比较,贤德之人不会这样做。……因此,不仅视似乎有利的东西高于真正高尚的东西,而且甚至将它们进行比较,并由此而产生疑惑,都是极端错误的”。由此可见,西塞罗认为,从事物的本质联系上看利只从属、包容于义中,背离义的利是不存在的。既然根本就不存在背离义的所谓利,那么,所谓的义与利的冲突也是不存在的。

诚然,西塞罗也承认,这种从本质上看利只从属、包容于义的认识,是除了智慧之人外,任何人都不可能达到它。一般民众难以达到这种真正的智慧之人才具有的道德境界,他们都有追逐利益的驱动力。“事实上,我们全都追求利益,为利益所吸收,并且怎么也不可能另样地去做。难道有谁躲避有利的东西?或者更确切地说,难道有谁不是尽最大的努力得到它们?然而因为我们不能在其他任何地方,只能在荣誉、合适、高尚中发现利益,因而我们也就认为它们是我们首要的、最高的奋斗目标,并且把‘利益’这一词儿主要地不是视为光辉的,而是视为必须的。”而不承认这一点,“当人们把利益和高尚性分开的时候,他们就是推翻了作为自然的基础法则的东西。”因此,“为了一旦我们称之为有利的与我们理解为高尚的之间显得发生冲突时,我们能够不出现任何失误地作出判断,那就需要确定一种规则,使得我们如果在对事物进行比较时若能够遵循这一规则,便永远不会偏离义务。”这个规则就是:“夺取他人的东西,作为人却损人而利己,这比死亡、贫穷、痛苦,比其他各种可能危害我们的身体和外在利益的不幸更违背自然。”当然,“如果自然要求人们关心他人,不管那人是谁,只是根据同一样的原因,因为他是人,那么仍是按照自然的要求,利益对于所有的人必然是共同的。”而那种认为“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夺取父母或兄弟的什么东西,但是对其他公民则是另一回事”的观点,以及只“关心自己的公民们的利益,对于外邦人则不必关心”的观点,都是不可取的,因为“这些人会破坏人类的共同联系,并且随着这种共同关系的消除,善行、慷慨、仁慈、公正也都会被彻底破坏”。

由上可见,西塞罗的义利观是有层次的:从终极意义上说,在理想道德境界下是只有义而无利的,因为真正有利的无不同时也是合乎义的,义利实现了完全的统一;在现实道德层面和普通大众层面,是既有义又有利的,但是,人们在争取自身利益时必须服从义的指挥——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而且还要关心他人,即使这个他人并非自己的亲属或本国同胞。也就是说,在第二层次上,义依然占主导地位,而利从属于义。

诚然,作为一个严谨的哲学家和法学家,西塞罗对义利关系的认识并没有停留在上述层面。他看到了利益对推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正向价值,因而肯定个人对自身正当利益追求的积极合理意义。西塞罗指出:“我们也不应该放弃自己的利益,把它交给别人,当我们自己需要那些利益的时候;每个人都应该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那样做不伤害他人的利益。”这正像“一个人参加赛跑时,他可以尽可能地一往直前,努力奔跑,以争取胜利,但他怎么也不应该用脚绊或用手推与他竞赛的人;同样,生活中每人都可以追求自己的需要的东西,但不可抢夺他人的东西。”但由于义与利之间总是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当利益显得与高尚发生抵触时,应该仔细观察,是完全相抵,还是可以与高尚相统一。”

根据个人在争取自身利益时必须服从义的指挥的原则,他认为个人在面临处理各种商业和交换问题时,若是遵循以下的一些规范就可以实现义与利的统一。一是决不作恶意欺诈。“恶意欺诈”指的是,当“一件事物被伪装成某个样子,实际上是另一个样子”。显然,“一个正派之人不应该为了以好的条件买进或卖出而进行伪装或掩饰。”“所有作着某件事情,却装成另一个样子的人都是些失信、邪恶、奸诈之徒。他们的任何行为都不可能是有利的,(因为)他们的行为被罪恶所玷污。”“这种恶意欺诈曾受过法律的惩罚:例如十二铜表法对监护方面的欺诈行为的惩罚”。二是决不能对自己要出售的商品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保持沉默,特别是因为卖家和买家对商品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这种沉默就与欺诈相差无几。“对一件事情沉默诚然并非就是掩盖,但是当你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让知道情况会有益处的人知道你所知道的情况,那就是掩盖。有谁不知道这种掩盖意味着什么?是哪种人的行为?当然不是直率、朴实、坦诚、公正、善良之人的行为,而是虚伪、阴险、狡猾、奸诈、邪恶、诡谲、工于心计、随机应变之人的伎俩。”即使不是用沉默来掩盖自身商品的缺陷,而是用沉默来掩盖对买者有利的信息也是违背义的要求的,“例如如果有一位正派之人在罗得斯岛食物匮乏、饥饿蔓延、粮价昂贵时,从亚历山大里亚把大批粮食运往罗得斯岛,倘若当时他知道有许多商人也离开了亚历山大里亚,看见许多满载粮食的船只驶向罗得斯岛,这时他是把这些情况告诉罗得斯人,还是保持沉默,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自己的粮食?”如果是一位智慧而正派的人,他会认为隐瞒真相是可耻的,这是因为“由于自然是法的源泉,因此下述一点是符合自然要求的:即任何人都不应该利用他人不明情况而获利。”正因如此,当时的民法(即十二铜表法)规定,不仅否认自身商品缺陷的人将受到双倍的惩罚,甚至规定沉默也应受到惩罚。但是,民法不可能规定出包括所有类型的沉默是否合法,我们也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来制止欺诈,还需要靠义,即道德的力量,“法律用一种方式,哲学家们利用另一种方式制止欺诈。……哲学家们依靠理性和领悟来制止欺诈。”某些沉默行为,“按照习惯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是卑鄙的,也不能以法律或民法加以禁止,但是自然法是禁止这样做的。”自然法所做的禁止性规定,正是我们理应遵循的道德底线。

三、财富:通往至善或至恶的方舟

如前所述,西塞罗认为,从终极意义上说,在理想道德境界下是只有义而无利的,真正有利的无不同时也是义的;但是在现实道德和普通大众的层面,是既有义又有利存在的,那种认为“凡高尚的均是有利的,凡非高尚的均是不利”的自觉意识是“除了智慧之人外,任何人都不可能达到”的理想道德境界,他们都有追逐利益的驱动力。因此,财富也正如斯多亚派所说的那样,是具有正面价值的。“人们追求财富既是为了必要的生活需要,也是为了感官享受。……豪华的陈设、雅致而富足的生活方式能使人感到愉快,……既增加自己的财富,又不危害任何人,这无可指摘;不过应该永远避免不公正。”所以,西塞罗在对财富的价值评价上,与斯多亚派的观点是很接近的,即从至善的层面来看,财富的价值与美德和尊贵的价值不能相提并论。因为从善的界定上看,“善的分类,总的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终极目的的‘构成部分’,第二类是那些终极目的所‘生产’的事物,第三类是既是目的的构成部分,又是其生产出来的事物。”但是,财富对于至善是有积极价值和正面意义的,是一种“可取”的价值。“我们称为‘可取’的这些事物,有些是因为其本身之故可取,有些是因为能生产某种结果,还有些两者兼而有之。……就产生某种结果而可取的事物来说,比如能带来钱财,所以可取”。不过像财富等等“那些‘更可取的’事物对终极目的有意义,但绝不是它本质内涵的构成部分。”所以,财富并不是善的本质内涵的构成部分。

然而,在应该采取何种手段来获取和增加财富;应该采取什么途径或制度来保护财富;应该采取什么方式来使用财富等问题上,西塞罗认为,这是存在善恶之分的,财富若使用得好可以通往至善,若使用得不好也可以通往至恶。从这里,我们可以窥见作为古罗马著名哲学家和法学家对财富认识的聪颖和睿智。

在应该采取何种手段来获取和增加财富这一问题上,西塞罗的价值取向是矛盾的。一方面,他肯定通过发展经济而不是战争来获取财富,另一方面他又赞成通过武力扩张来拓展罗马的疆界,增进罗马的财富。在农业文明的时代,土地是最大的财富。那么,怎样获取土地这种财富才是道德的呢?西塞罗认为,古罗马的第二代国王——努马·庞匹利乌斯的做法值得肯定。他看到罗马获取土地这种财富的方式就是通过侵略战争来获得,而“罗马人充满了发动战争的热情,因此他认为最好是适当地遏制这种倾向。”“他首先把罗慕洛斯在战争征服中获得的土地分配给公民,每人一份,并告诉他们,通过耕耘田地他们就可以获得丰富的各种物品而不用诉诸抢劫或掠夺。这样,他就在他们心中种下了对和平与安宁的喜爱,这使得正义和诚意最容易兴旺;在他的保护下,耕耘土地和享有耕作的产品最为安全。”除此之外,“通过宗教仪式的引入,……他却消除了人民对战争生活的热望,而那种生活曾是他们习惯已久的。……他还建立了一些市场、竞赛和很多人集会的其他各种机会。通过这类风俗习惯的建立,他把那些由于热爱战争而变得野蛮和残忍的人们的思想转向仁爱和慈善。他在完全和平与和谐中治理了39年,在建立了对这个国家的有最突出贡献的两个要素——宗教与和平精神——之后,他去世了。”从这些话语中可以看到,西塞罗对努马·庞匹利乌斯的和平获取财富的做法是赞赏和充满敬意的。

但另一方面,西塞罗假借菲卢斯之口说道:“智慧鼓励我们去增加我们的资源,去成倍地增加我们的财富,去扩展我们的疆界;因为刻在我们将军碑上的文字是‘他扩展了我们的疆界’,除了疆界是由他国领土构成的外,这些文字的含义又是什么呢?智慧还鼓励我们去统治尽可能多的臣民,享受快乐,变得富有,成为统治者和主人;而另一方面,正义又指示我们不伤害一切人,要考虑整个人类的利益,去分给每个人他的应得,不要去触动神圣的或公共的财产、或者那些属于他人的财产。”那么,这时我们应当听从正义的指挥还是听从智慧的指挥呢?西塞罗的结论是:“国家的情况和个人的情况是一样的;没有哪个民族会如此愚蠢:不愿意做不正义的主人而情愿做正义的奴隶。”“因为我们谈论的是目前的国家,那么,国家所做的对于我们的意图才更为重要,而且,因为这些涉及正义的事实对这两者均可适用,因此我认为最好是讨论一下民族的智慧。不谈别的民族,就谈谈我们自己的民族——她的帝国如今囊括了整个世界,从一个最小的民族成长为一个最伟大的帝国,这到底是由于正义还是由于智慧?”也就是说,他也承认,疆域广阔的罗马帝国不是靠正义,而是靠对外侵略和战争才建成的。尽管他认为:“一个理想的国家从不从事战争,除非是维护自己的荣誉或安全。”“那些不是由于有人挑衅而发动的战争是不正义。……除非是公开宣布和宣告的战争,或除非已首先提出了赔偿,没有任何战争是被认为正义的”。但是,他又为罗马不断进行对外扩张的侵略战争进行辩护。他认为,罗马民族是优等民族,而某些民族和个人天然地适合并受益于对罗马的屈服。“难道我们没有观察到大自然,为了弱者巨大的利益,一直将统治权赐予每一种事物的最佳者吗?”由此可见,他是将罗马当作神赋予的统治世界的最佳者。正是打着保护弱小同盟者的旗号,“我们民族通过保卫他们的同盟者已经获得对整个世界的统治。”在这一借口下,用武力扩张来增进财富也变得符合正义了,因而用武力扩张来增进财富是罗马的国家领导人应尽的神圣义务——“无论是和平时期还是战争时期,任何人都应尽自己的可能增加国家的威力、领土和收入。这些就是伟大人物应尽的责任,这些就是在我们的祖辈时代日常履行的职责,凡是能够尽到这些义务从而给国家带来巨大利益的人也会为自己赢得巨大的感激和荣誉。”

对于应该采取什么途径或制度来保护财富,西塞罗认为,“一个将要管理国家事务的人首先应该关心的是使每个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且使私有财产不会从国家方面而遭受损失。”之所以应该如此,是因为他认为:“不存在任何天然形成的个人所有,它或是由于古远的占有,例如从前有人去到荒无人烟的地域,或是由于胜利,例如有人通过战争占领某处地方,或是根据法律、契约、协议、阄签等。……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分配个人所有时。因此,本来属公共所有的东西现在已成为个人所有,那就让每个人拥有已经分配给他的东西;如果有人企图从他人那里攫取什么,那他就会破坏人类社会的法权。”也就是说,西塞罗认为,私有财产制是自然形成的,依靠这种制度来保护财富是符合自然法的。

西塞罗还进一步论证道:“使每个人能自由地、无忧无虑地保持自己的财产,这是国家和城市的责任。”这是因为,人类文明的发展之所以由个人组成城邦社会,然后再发展出国家,从根本上讲就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财产的稳定性,只有一个人的财产受到社会的保护,他才愿意成为这个社会的一员。“事实上,人们尽管由天性引导而聚合起来,但是他们正是希望保护自己的财产而寻求城市作为保障。”“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为了维护私有财产,才建立了国家和公民社会。”国家存在合法性的一个标志就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国家和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稳定财物占有的关系。从稳定财物占有的关系,保护财产权出发,西塞罗反对格拉古兄弟取消平民债务、重新分配土地的改革措施,也反对凯撒等人企图通过取消债务等措施来赢得人心的做法。他认为,这种做法的破坏作用“首先是和睦,当一方面剥夺一些人的财产,另一方面又把它们赠送给其他人的时候,是不可能和睦的;其次是公平,如果每个人不能拥有自己的财产,整个公平便会被破坏。”“让一个以前一无所有的人占有在许多年间或者在数个世纪里属于另一个人的土地”,这算是“一种什么公平”?他强烈谴责道:这些做法“因为它意在平均财产,有什么能比这更邪恶”?

西塞罗还用历史经验来说明,保护私人占有制度的稳定性对于巩固国家和谐稳定的极端重要性。他指出,在历史上,由于土地问题,僭主越权夺位,以至斯巴达国内贵族屡遭放逐,这个最受人称道的国家长期内乱,四分五裂。与此相反,西库昂人阿拉托斯在他的国家被僭主统治五十年后回国执政,他在处理财产占有问题面临着一个严峻问题:一方面得到平反昭雪的人要求恢复他们业已被人侵占了的财产;另一方面,在50年的时间里,这些财产通过继承、购买或陪嫁等方式已经转移到他人手中。破坏既有的财产占有关系而不对占有者给予补偿也是不公平的。阿拉托斯为了解决上述矛盾,他跑到亚历山大里亚向那里的国王借来了大笔金钱。回国后,他吸收15位城中最显赫的人组成委员会,同他们审议占有他人财产和失去个人财产这两部分人的情况。在估算财产的现有价值之后,他说服一些人接受金钱补偿而放弃所有权;告知另一些人得到相应的现金比收回所有权更有利。结果两部分人都毫无怨言地接受了这一处理方式,国家的和谐得以保持。西塞罗对此赞叹道:“这是一位多么伟大而可敬的政治家!这样的人如果诞生在我国该有多好!”“一个贤德之人的最正确的决定和智慧在于不引起公民间的利益矛盾”。他抨击当时罗马领导人破坏财产占有稳定性的作法,呼吁罗马的领导人应像阿拉托斯那样,“凡是希望维护国家利益的人都会避免夺取一些人的财产赠给另一些人这种慷慨,并且首先努力争取做到让每个人能够根据公平的法权和公平的审判拥有自己的财产,让较为贫穷的人不会由于自己的地位低下而受欺诈,让嫉妒之心不会阻碍富人拥有或重新获得自己的财产”。

对于应该采取什么方式来使用财富,西塞罗提出了如下建议:

首先,个人在对既有财富的使用上要遵循“适中”原则,花钱和馈赠要量力而行。“一个人对家财既不应该锁闭得太紧,以至于善心都不可能打开它,但是也不应该放得太松,使它对所有的人敞开;应该保持分寸,使它与财力相适。”“一般说来,慷慨馈赠之人有两种,一种是滥用之人,一种是慷慨之人。滥用之人是这样一些人,他们把钱财耗费于豪华的饮宴,祭肉分发,组织角斗表演、娱乐和狩猎,花在安排那些其实人们对它们或者只是暂时记住,或者根本就不留任何记忆的事情上;然而慷慨之人是这样的人,他们利用自己的财力或从强盗那里赎回被劫掳者,或者为朋友承担债务,或者帮助朋友安排女儿出嫁,或者帮助朋友获得财富或增加财富。”西塞罗肯定亚里士多德对于过度挥霍金钱的行为所做出的深刻批评:这些挥霍金钱的娱乐只会取悦孩童和奴性十足的自由人,而一个思想严肃、以健全的理智评判事物的人是不可能对其持赞同态度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他怕花钱而不赞成任何娱乐活动。西塞罗也反对对财富的吝啬小气,“不过仍然应该避免吝啬之嫌。……如果人民要求,虽然高尚的人们没有表示希望,但是也赞成,那么还是应该举办娱乐,只要量财力而行”。他始终认为,人们花钱或馈赠总会有各种必要和有利的理由,但“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适中仍然是最佳尺度。”

其次,国家对财富的使用也应遵循“适中”原则,多做有益于人民大众的实事。他指出,把金钱用于下述场合更应该认为是正当的,“用于修建城垣、船坞、港口、引水道和一切服务于国家的事项要更有意义,尽管那些眼前的、有如直接交到手里的耗费更能令人愉快,然而上面提到的这些事情在以后会更令人高兴。”也就是说,尽管人们眼前更喜欢把钱直接分给他们这种撒钱式的施舍,但从长远来看,公共事业的改善将造福子孙后代。当庞培出战胜利回到罗马并当选为执政官后,他决意要兴建一座可容15,000到20,000观众的永久性的剧场,为了避免元老院的反对,他在观众席的顶端,建立了一座胜利女神维纳斯的神龛,声称整个建筑是娱神的庙宇,观众的座位则被解释成到达神龛的通道。一旦奢靡风气既开,那么,它将迅速得以蔓延。随着统治地区的扩大,罗马在帝国时期先后建立了大约125个永久剧场,遍布意大利、法国、德国、西班牙、北非和希腊雅典。西塞罗站在元老院的立场上,对此是持反对态度的。对于庞培时期兴建的豪华剧院、柱廊和新的神庙,西塞罗出于对已故庞培的尊敬,其批评表现得“较为克制”,但他认为“学识渊博的人都不赞成那样做”,例如帕奈提奥斯、得墨特里奥斯等人,特别是后者,“他指责希腊第一人伯里克利斯把那么多钱花在修建著名的卫城入口上。”西塞罗的基本观点是,如此靡费浩大的公众馈赠和施舍的全部制度在根本上就是错误的,尽管其中有些也有必要,但必要的也必须以“适中”的道德准则加以限制。“正是这时应该适合于自己的财力,并且应保持适中。”

四、两重性并存的经济伦理思想

上述梳理和分析表明,西塞罗的经济伦理思想不仅十分丰富,而且极为完备,形成了从公平正义到义利统一再到财富评价与处置的完整思想体系。从具体内容上看,他的经济伦理思想具有惊人的超前性,至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仍然有着重要的价值。例如,他认为,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卖家可能利用对售出的商品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保持沉默来进行欺诈。这一思想在20世纪70年代被新制度经济学用理论模型加以证实。在这之前,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人是完全理性的。由于人具有完全理性能洞察现在和未来,以说谎、欺骗和毁约来谋取私利的行为都无从得逞。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正因为人是有限理性的,他不可能对复杂和不确定的环境信息一览无余,信息不对称和人的有限理性给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活动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完全如实地披露所有的信息及从事其他损人利己的行为就会发生,这种行为就被称为道德机会主义行为。而西塞罗针对这种行为开出的道德药方——“法律用一种方式,哲学家们利用另一种方式制止欺诈。……哲学家们依靠理性和领悟来制止欺诈。”即依靠道德的力量来制止欺诈的主张至今依然有效。

在继承希腊伦理学遗产的基础上,西塞罗通过对伊壁鸠鲁学派、斯多亚学派和安提俄库斯领导下的学园派三大伦理学体系的批判和吸收,结合帝国集权奴隶制国家晚期的时代需要,构建出约束和指导罗马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整套经济伦理原则规范,但其主体是以斯多亚派的自然法伦理精神为支柱。斯多亚派认为,自然法本质上是一种出于自然人性的普遍伦理规范,这种普遍的伦理规范是现实中人为制定法律的基础,因而所以自然法是一切人定法律的根据,是一切法中最普遍的法。西塞罗根据斯多亚派的自然法思想构建出较全面的经济伦理原则规范。他认为追求德性、维护公共安全是自然赋予人的本性,对德性的最高运用是遵循伦理原则,并通过立法确立符合普遍道德规范的国家制度。不仅如此,西塞罗还强调自然法有伦理的普遍实践性,认为自然赋予每种动物以自我保存的本能,而人则能凭借理性通过思想和有德性的行为履行道德责任,保持符合自然理性的社会秩序,达到道德上的至善。因此,人通过对包括经济伦理在内的伦理道德建树,可以将自然意旨以“彼此关爱”和“为公众的利益”的德性将个人与国家紧密凝结在一起,实现义与利不冲突,基于德性和真实的利益的关联一致,发展出确认私权、保障诚信交换和合理分配的社会制度。然而,他身逢罗马共和制濒于沦亡之际,元老、贵族和骑士、平民间的矛盾极端尖锐,军事独裁和内战的烽火使得他所期盼的理想经济秩序最终不可能实现。

诚然,西塞罗经济伦理思想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其最突出的缺陷是对于应该采取何种手段来获取和增加财富的观点带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他肯定通过发展经济而不是战争来获取财富,另一方面他又赞成通过武力扩张来增进罗马的财富。而他为后一种主张进行辩护的理由也带有强烈的种族歧视倾向。他认为,罗马是神赋予的世界的最佳统治者,因而罗马为保护弱小同盟者而进行武力扩张是正义的。这一论点不仅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而且还导致其经济伦理思想在本质上更大的一种两面性:一方面,他的经济伦理思想致力于保障本国的公平正义、义利统一和诚信无欺,试图营造一个至善、至亲、和谐、美满的强大共和国;另一方面又赞同和鼓励对外武力扩张这种弱肉强食,试图实现奴役全世界的帝国梦想。当然,西塞罗经济伦理思想的这些矛盾是有着非常深刻的经济社会原因的,因为罗马早期由于生产力落后,没有什么优势产品与外界进行国际贸易;其地理位置不像希腊,所以也不能作为地中海地区国际贸易中心积累资本,增强国力,在封闭落后的背景下对外发动战争就成为罗马国家快速致富的首选。罗马先后发动对意大利、西班牙、迦太基(布匿战争)、伊利里亚、叙利亚、米特拉达梯(古代小亚细亚地区)、希腊、埃及等国的侵略战争,从征服他国的战争中获得大量的土地和奴隶,由此构成罗马国家经济最根本的基础。这一经济现实,恰恰是导致西塞罗经济伦理思想具有两面性最直接的社会根源。西塞罗经济伦理思想的这种两面性,几乎可以用他自己那本著作的书名来概括:至善和至恶并存。

注释

责任编辑 邓宏炎

学术信息

本刊在新近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4年版)

中位列全国综合性人文社科期刊第5名

由北京大学图书馆主持,全国近30家图书馆与图书情报资料中心参加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4年版》,2015年9月向社会公开发布,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4年版》中,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位列全国综合性人文社科期刊第5名。《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每隔4年发表一次,1992年第一次公开发布,至今已经是第7次发布,被公认为是国内学术期刊的权威评价,在学术界与期刊界具有广泛影响。该研究报告的评价项目分为被索引量、被摘量、被引量、他引量、基金论文比、WEB下载量等,并经过全国相关学科专家评价。这一次排名前十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类核心期刊为:中国社会科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学术月刊、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我刊前两次排名为24名(2007版)、11名(2011版)。这次被收录的综合性人文社科中文核心期刊共计122家。

Justice,Moral and Interest,Wealt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oodness and Evil

Qiao Hongwu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hool, 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

Cicero’s economic ethics thought has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ancient history of the Western economic ethics. He thought the nature justice is the basis of social justice; he points out that the interests should be subordinated and tolerant to morality; He said that wealth has a double attribute of good and evil.These not only had an important impact on the European Renaissance in the Enlightenment era, it is still a positive significance for u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today.

Cicero; economic ethics; justice; moral and interest; wealth

2015-03-01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研究”(10JZD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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