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企红利分配研究综述
2015-03-21艾贞言
艾贞言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350108)
当前国企红利分配研究综述
艾贞言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350108)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国企红利分配关系经历了多次调整,2007年恢复国企利润上缴制度,打破了国企利润不上缴格局,这是我国国企红利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变革,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现有国企红利的分配标准、模式以及使用等非常值得探讨,这对进一步完善国企红利分配制度极为有利,能更好地让国民分享国有资本收益成果,充分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
国企红利;利润分配;研究综述
一、恢复国企红利分配制度的必要性
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至此形成了国有企业(下简称国企)红利不上缴的格局,这一变革旨在改变我国国企普遍亏损的局面,促进国企的发展。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国企的规模不断扩大,盈利能力不断提高,国企利润留存额也越来越大,说明我国国企已走出困境,无论是从理论依据还是从现实依据上来看,恢复我国国企红利上缴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1.国企上缴红利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指出,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所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企的出资人——国家,有权行使利润分配的请求权。
2.国企上缴红利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必然要求。
李正强[1]指出国家在股份制企业所拥有的股份,无论其是控股还是参股,都应该依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价的原则分配得到红利,这是理所当然的。赵坤[2]等学者根据责任和利益对应原则,他们认为国有企业享受到了太多权利,而相应的义务却没有承担,所以,国企理应承担并履行更多的义务,其中最基本的义务要求就是国企红利上缴国家。还有不少学者从所有者角度指出,国家作为出资人,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应该以利润上缴的方式获得资本收益,实现国有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如杨博源[3]、曾志杨[4]等。
3.国企上缴红利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李友忠[5]、胡卓娟[6]从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角度指出通过建立资本收益分享机制,有利于打破垄断,也使得国家具有充足的财务能力,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投入水平的增量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
4.国企上缴红利具有现实的可行性。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随着国企的不断发展,其利润逐年上升,完全具备分红的能力,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向国家分配红利,如朱珍[7]、朱思倍[8]等。
二、目前国企红利分配的模式
目前国企红利的分配方式是国企上缴红利给国家,由国家将其用于资本性支出和公共支出,从而让人民受益,对于全体人民来说属于间接受益方式;但随着国企红利分配格局的变化以及目前国企红利分配上存在的问题,国内不少学者提出建立国企红利分配的“全民分红”模式,将国企利润直接分配给全体人民,属于直接受益方式。
1.全民分红模式的理论研究。刘春波[9]、林松昌[10]从公有制的本质上指出,全体人民拥有所有的生产资料,全民分红是公民经济权利的表现。李燕、唐卓[11]从产权理论指出全民作为国有资产真正所有者应该具有收益权,这是全民的合法权利,理应享有国有资本收益。王雨飞、丁浩[12]则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全民共享国有企业红利对提高国内消费水平是极为有推动作用的,可以成为扩大内需增长的新动力。
2.全民分红模式的实践研究。一些国内学者提出了在我国实施“全民分红”模式的一些具体措施如下:李韬、苑林[13]建议国有企业的分红应该由财政部门根据全民的身份证号将每个个体设立一个分红账号,然后确定一个合理的分配比例,通过审核后将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按人数平均分配,由接受办理的银行直接打入个人账户,变成居民可支配收入。郑磊[14]则提出建立一种新的“全民所有制”具体实现方式,比如设立“全民信托基金”,至于分享的方式,可以进入专户,比如社会保险基金。
在理论上而言,国企红利归全民所有,全民享有国企红利也是应该的;但是在实践中,国企红利却不能简单的直接分配给全民,一则是执行度的问题,国企红利能否真正分配到全民手中;二则是成本问题,全民分红这将会付出很大的成本,例如监管成本;另外还有全民分红比率的确定也是一个问题,是按照一个统一标准的比率划分还是根据人们的收入水平差异而形成的不同比率标准,这些问题容易造成分配不公,所以“全民分红”模式仍然存在一定争议。所以,国内不少学者也反对“全民分红”这一模式,如李稻葵、丁冰等。
三、目前国企红利分配存在的问题
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部分中央企业按照净利润的5%或10%上缴国有资本收益。201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重新规定了关于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比例,即中央企业除粮食储备之外其他企业的上缴比例均提高五个百分比。现财政部明确通知,国有独资企业利润的上缴比例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5%。并且,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对于我国国企利润的收取比例要提高至30%。但目前我国在国企红利分配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1.国企红利的上缴比例仍然较低。虽然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比重逐年有所提高,但与国际水平(30%~40%)相比,上缴收益占国企利润比重仍旧过低。匡贤明和梅东海[15]研究认为,在目前我国公共服务短缺的情况下,国企红利上缴比例在25%~35%之间才是比较适宜的,而且还进一步指出,应逐渐提高上缴比例,在3~5年内提高10%~20%,年均提高3%~5%。单东[16]认为,对于资源垄断型的这类中央企业,红利的收取比例应该为税后利润50%以上,同时,也应根据行业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竞争型的中央企业的上缴比例。纪新伟[17]以沪深两市2006年至2009年的所有央企上市公司和所有A股公司为样本,研究得出,合理的分红比例应该在40%~60%之间,此时会计业绩是最大化的。
2.分配比例的一刀切问题。目前国内不少学者反对这一分配比例安排。赵惠萍[18]从企业的差异性角度出发认为,应该在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型的前提下,国有资本收益比例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利润性质、具体构成和其利润的影响因素。朱珍[19]以集团公司和国有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为背景,认为国有企业红利的收取比例应考虑到集团公司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及在改革中所可能承担到的成本,建议应该采用分门别类的方式来进行收取。陈华、施琳琳[20]认为可以按照行业平均水平上缴红利,对于超出的部分可以另行协商,对于少缴的部分可以作为对国家财政的负债,采取在以后年度盈利后进行补缴的方式。李奎[21]从地域差异角度讨论认为,国企红利征收比例的确定最好依不同地域而有差异。
3.内部人控制。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管理者作为分散的股东代理人对公司经营管理,为了减少所应该上缴的利润,采用增加税前支出、提高职工薪酬、滥发奖金以及巧立名目发放员工福利的方式造成社会收入的差距扩大和社会福利流失的不良后果。
4.投资过热,国企红利资金利用效率过低。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国企红利上缴比例较低,大量利润留存,导致企业管理者盲目投资。刘银国[22]通过研究发现,管理层在股利决策中把扩大企业的规模和提高企业的产出水平作为目标,说明在企业的管理层中存在控制资源并进行过度投资的现象。焦健、张琛等[23]也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国企存在着不分红或者少分红的现象,其后果是直接导致企业过高的随意支出,提高了企业过度投资的水平,从而对企业的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我国国企红利形成了“取之国企,用之国企”这一体内循环格局。不少学者指出,国企红利在上缴给国家后,又作为国有资本流入到国企内部,导致国企拥有大量的闲置资本,企业将大量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而不用于技术创新,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资金利用效率过低。
关于国企红利在“如何分”这一问题上,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和背景出发进行了研究,但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如何科学合理的制定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如何避免国有资本“取之国企,用之国企”这一体内循环格局以及投资过热的问题,如何解决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些都值得探讨。
四、目前国企红利分配改革措施
虽然从2010年开始,国有资本收益调入公共财政预算逐年增加,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支出规模逐年扩大,但国有资本收益在民生领域投入比例仍较低。根据财政部有关数据统计,2013年,央企总计上缴利润达到951亿元,其中863亿元用于央企的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及困难补助等方面,即将近91%的资金用于资本性支出,而只有50亿元的资金投入到社会保障民生领域,只占全部上缴利润的5%。对此,不少学者对此提出相关建议措施。
1.改革现有分配模式,合理安排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不少学者认为应充分考虑到国家的发展战略以及产业改革的整体规划来安排国企红利分配的支出方向。陶友之[24]建议国企自身留利应用于简单再生产、内含型扩大再生产和企业内部改革;国资委留利应使用于国企改革、外延型扩大再生产和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财政部留利应用于公共性支出等民生领域。王坤[25]建议留给国企自身30%(实际企业执行比例根据企业所处行业性质、发展阶段科学确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剩余的70%红利,其中30%用于全民共享,20%投资于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10% 用于弥补社保基金。
2.提高在民生领域的支出比例,打破“取之国企,用之国企”的格局。《2010亚洲发展展望更新》主张,国有企业应提高上缴给国家的资本收益的份额,并且把上缴的资本收益归入到公共财政支出的领域中,促使公共财政的支出重点转移,由投资支出转向公共服务支出。杨南品、郑飞[26]认为随着国有企业的盈利不断增加,国有企业红利分配的比例理应随之提高,并要把其中的大部分用于公共领域的支出,如教育、医疗、社保、就业培训等,从而促进全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林裕宏[27]建议提高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平衡关于国企发展和民生分配这两方面的支出比重,实现国有企业经营目标的企业性和公共性。
3.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内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应建立国有资本收益专项预算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文洪朝[28]等认为要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民生领域的支出,同时对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的缺口进行弥补。陈少晖[29]主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应以“民生财政”作为导向,合理安排支出重点,使得国有资本增值收益让全民享有,从而促进社会福利,进一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李燕、唐卓[11]认为要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与控制,既要保障其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要考虑与政府其他预算之间的相互衔接问题,同时纳入到国家现行的预算法律监管体系进行监督管理。
4.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国企利润必须服务于全体人民,理应健全关于国企的法律制度,使得国企的生产发展都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加强对国企的监督,使其在法律制度、社会公众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控制、约束、规范之下,运作制度化。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健全规范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建立定期报表制度和不定期督查制度来强化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如张鑫[30];也有学者认为应向社会民众公开国有企业资本收益的去向,同时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如王倩[31]。
五、评价及展望
我国国企已恢复利润上缴制度,但是目前国企红利分配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国企红利分配的标准上存在上缴比例较低、分配比例一刀切、体内循环以及内部人控制问题,使得国企红利进入到“取之国企,用之国企”的怪圈;另外,在国企红利的使用方面,也存在资本性支出比重过高而用于民生支出的领域的比例过低的问题,这些使得全体人民并未享受到国企红利分配的成果。因此,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和背景对国企红利分配和使用上进行了理论研究,但是在国企红利“如何分”、“分多少“的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如:分配的标准如何制定?分配模式如何选择?国企红利资金如何高效使用?笔者认为,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红利分配制度也会越来越完善。另外,虽然我国实行“全民分红”模式的时机尚未成熟,但是根据目前政府职能逐步向以提供公共产品作为重点的转变趋势,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也必然会提高在民生领域的额度和比重。所以,针对这一趋势,一方面,应逐步提高国企红利的上缴比例,与国际水平逐步接轨,同时,也要扩大国企红利上缴的范围,避免大量国企红利留置于国有企业和自我循环;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在支出方向上逐步向民生领域倾斜,扩大在民生领域的支出额度和支出比重,也可以先从社会保障领域逐步扩充至其他领域,从而扩大在民生领域的支出范围,充分保障人民的利益和资金使用的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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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楚和)
The Literature Review on Bonus Distributi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I Zhen-yan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 Fuzhou ,Fujian ,China ,350108)
Since the founding of China, state-owned enterprises(SOE) has experienced several adjustments on dividend distribution. In 2007, SOE in China witnessed a reform of their profits: they had to turn over their profits to the State. This mov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Under such a background, it is a need to explore existing dividend in terms of allocation standard, pattern and use. It is stated that this initiative can improve dividends distribution system in SOE and help people access to the state-owned capital gains, which fully reflects the essence of "from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
state-owned enterprise dividends; profit distribution; literature review
F276.1
A
2095-932x(2015)06-0100-05
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民生财政导向下的固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和绩效评价研究”(13YJA630007);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企红利征缴比例倍增目标下的国资预算支出民生化研究”(14AGL007)科研成果。
2015-11-04
艾贞言(1992-),女,湖北荊门人,硕士研究生,福建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