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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税费租的协调性研究*

2015-03-20蔡旺清

税收经济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出让金收费环节

◆蔡旺清

自2010 年以来,房地产税费租支撑了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所占比重一直保持在90%以上。税是我国政府凭借社会管理者的政治权力征收的;费是正税之外的收入补充形式;租是我国政府凭借土地所有者的权利收取的。①华小俊,薛乐群:《科学推行税费改革,促进地产业良性发展》,《现代城市研究》,2010 年第5 期,第70-74 页。理论上,它们应该按照经济性质,各归其位,各司其职,统筹协调并共同引领房地产健康发展,但实际情况又如何呢?

一、基本现状

(一)税收

目前,与我国房地产相关的税有10 种(见表1),主要在以下两大环节征收:一是流转环节(包括开发环节和交易环节)。在该环节征收的有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8 种;②侯长江,赵 息:《我国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研究》,《青岛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 年第1 期,第106-112 页。二是保有环节。在该环节征收的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 种。

表1 我国房地产相关税收情况

(二)收费

与我国房地产相关联的,还包括大量的收费项目。一是规费(手续费和工本费),如房产初始登记费、抵押登记费、核档费、房产证费和公证费等;二是受益费(补偿费),如审价费、评估费、交评费、环境保护费、室外环保测试费、自来水设计前测绘费、施工图审图费、沉降观测费、单位搬迁费、建筑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三是类似于政府性基金之收费,如教育费附加、物业维修基金、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维修基金(大修基金)、城市基础实施配套费和水利建设基金等。

(三)租金

除上述税、费之外,还有土地出让金,这是我国地方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招拍挂土地收入、协议出让土地收入、划拨土地收入和土地年租金等。①苏 明,唐在富,满燕云,颜 燕:《土地财政现象的演变与现状》,《中国财政》,2014 年第10 期,第18-20 页。

二、存在问题

(一)税种繁多,重复征税严重

当今,我国开征的税有18 种,而其中与房地产相关的就达10 种,税种繁多。从表1 可看出,在流转环节,开发商和购房者均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同时,在房地产转让中,开发商既要按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又要按土地增值额缴纳30%~60%的土地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之嫌。②李灯强,吴晓玲:《谈房地产税费体系的重构》,《地方财政研究》,2013 年第9 期,第29-32 页。在持有环节,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如出一辙,对房价中所含地价既按价值征收房产税,又按房屋占地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个人出租住房还要征收“六税一费”,即按租赁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征印花税、按租赁所得额的20%征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的12%征房产税、按每平方米、单位税额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租金收入的5%征营业税、按营业税的3%和1%~7%分别征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重复征税现象严重。③侯长江,赵 息:《我国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研究》,《青岛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 年第1 期,第106-112 页。

(二)费大税小,税费关系扭曲

我国涉及房地产的收费项目有50 项之多,令人眼花缭乱。2013 年,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52268.75 亿元,其中地方教育附加收入1058.78 亿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1251.38 亿元,两项收费总额为2310.16 亿元,是当年1581.50 亿元房产税收入的1.46 倍,属典型的“费大税小”。费大于税的严重后果:一是加重了购房者负担。当费成为房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时,对购房者来说,这部分支出沉重;二是阻碍了房地产的健康发展。费多会直接增大房地产开发成本,使得开发商资金捉襟见肘,导致现金流紧张甚至断裂;三是影响了税收杠杆作用的正常发挥。当费多且收取权分散在多个部门的情况下,税收在房地产市场上的调控机能将会被“费”所束缚。

(三)一次批租,地王不断涌现

在土地交易中,我国实行租期为40 ~70 年的批租制,用地者须事先将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支付给当地财政部门。但由于我国地方财政没有地方税体系作支撑,亦没有阳光融资制度作配套,当地官员为了能“多出政绩,快出政绩”,以达到步步高升之目的,他们往往只关心能否一次性把地价拿足,并乐此不疲地把地价冲高,导致“地王”频现。从表2 可获悉,2010 年第四季度至2014 年第四季度,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城镇住宅平均地价一直呈上升态势,其中东部地价高于西部,西部地价又高于中部。这种对土地收益的过度“透支”,靠“寅吃卯粮”的手段搞建设的行径,虽短期内破解了燃眉之急,但终将难以为继,最后陷入“无地可批”的窘境。

表2 2010-2014 年第四季度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城镇住宅地价平均水平 单位:元/平方米

数据来源:国土资源部《全国主要城市地价监测报告》(2010-2014 年)。

三、协调对策

(一)“名”税,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1.简化税种,优化税负结构

开发环节,为适应营改增的要求,可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合并现行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开征“土地税”。①刘明勋,邓可斌:《基于统计分析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优化研究》,《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4 期,第108-114 页。交易环节,合并现行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开征创造性思维的“托宾税”。②托宾税原指对货币兑换交易额征税,现把托宾税引入房地产,主要是要对房地产交易额征税。开征托宾税目的有二:一是筹集地方财政收入,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短缺问题;二是打击投机性交易,破解房价飙升或狂跌问题。保有环节,合并现行房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开征“房地产税”(具体整合情况见表3)。③唐吉荣:《房地产税改革应把握的几个问题》,《中国财政》,2012 年第5 期,第47-48 页。这样,不仅可大力提升直接税的比重,优化税负结构,解决地方税不完善的问题。

表3 整合前后我国房地产相关税收情况

2.统一税制,逐步扩大税基

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宜遵循“调节高端”的原则并扩大到城镇个人住房,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渐覆盖到广大的农村地区。同时,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将中低收入群体排除在纳税以外,让全社会吃下一颗“定心丸”,实现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和谐。税率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别设计,如东部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大城市高于中小城市、中小城市高于农村、高档住宅高于普通住宅、大户型高于中小户型等。④李明会:《房地产税改的难点、步骤及深层次问题综述》,《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7年第1期,第13-17页。此外,应合理调整计税依据,确立根据房产评估值计征的制度框架。评估时要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综合考虑房地产所处的地段、面积、楼层和朝向等多种因素,并每隔5 年评估一次。⑤贾 康:《房产税改革:美国模式和中国选择》,《人民论坛》,2011 年第3 期,第48-50 页。

3.下放税权,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为调动地方政府工作积极性,中央政府要在全国统一税制的前提下适当下放税权,通过几年的精心培育,不断提高房地产税在地方税收入中的比重,努力将其打造成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以适应幅员辽阔、区域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及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因此,税务部门要建立起高效的房地产税征管系统,并与住建、国土、财政、银行、民政、审计、统计、公安、纪检和法院等部门信息共享,从而实现有效征管。

(二)“少”费,规范房地产收费体系

1.取缔“四不”收费项目,减轻民众负担

房地产中的一些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仅推高了房价,还催生了各种不正之风,损害政府形象,降低公信力。因此,对于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可收可不收(如公证费)的“四不”收费项目,应坚决予以取缔。

2.保留“合理”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

对房地产中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在国家层面做出明文规定,按成本核定收费标准,严禁将收费标准与市场交易规模浮动性挂钩,通过“规范费”的办法,分别纳入“规费”和“受益费”系列,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3.改革“相关”收费项目,简化收费程序

在房地产收费中,部分项目“名费实税”,为规范政府行为,增加财政信息透明度,应继续坚持费改税。如对于征地管理费、耕地复垦基金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政府可将三者合并到“土地税”中征收。而对于土地闲置费,可改为土地闲置税予以征收。另外,为简化收费程序,可合理归并某些收费项目。如对于房屋租赁登记费、房屋租赁手续费、房屋租赁证书费等,可划归房管局统一征收。①谢俊斌:《中国当前房地产税收征管改革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年,第68-76 页。

(三)“正”租,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1.正确看待出地出让金,租税并行不悖

关于土地出让金,坊间各种批评之声不绝于耳。他们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地方政府已提前一次性收取了40 ~70 年的出让金,如果每年还要在保有环节继续征税,就是重复征收,于理于法都说不通。其实,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是租而不是税。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者,凭借所有权可以对使用者收取地租,但国家同时也是社会管理者,它又有权要求不动产的实际使用者缴纳利益调节税,国家在此问题上扮演的是“双重”角色。因此,租和税可并行而不悖,关键是如何确定合理比例。

2.加强土地收支预算管理,做到丰亏相济

由于受供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每年我国土地出让收入往往跌宕起伏,这对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对于土地出让金,应构建起立体“防火墙”,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基金”式管理。而地方政府作为土地出让金的最大受益者,应担起自己该负的责任。一要制定好科学的用地计划,加强对国有土地的投放控制,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增长平稳,以提高预算的精度;二要建立储蓄罐式的“土地出让收益基金”制度,将土地出让高峰期获得的超额预算收入按比例留存一部分,以此作为资本公积供后续年度统筹安排使用,起到“抽肥补瘦”的效果。

3.规范土地出让金使用,积极探索年租制

地方政府使用土地出让金,应遵循“从何来,到何去”的民生原则,做到科学化、规范化、阳光化和民主化。同时,要依法落实征地补偿标准,如土地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标准等,以切实保障失地农民权益,防止农民因失地而返贫。此外,还要加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的投入力度,以缓解城镇中低收入者住房压力,真正做到造福于民。②杨红旭:《公租房正成为我国保障房的“主打”产品》,《中国房地产业》,2011 年第4 期,第35-37 页。最后,要积极探索土地年租制,把一时、一次性的土地出让收入分散到随后的40 ~70 年内,避免地方财政大起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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