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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的处理差异

2015-03-20王丹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20期
关键词:所得税法视同税法

摘要:紧跟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问题越来越明显。因为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导致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时受到的阻力不断加大,所以,会计人员一定要准确了解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从而才能确保会计制度以及税法顺利实行。为此,一定要加大对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重视力度,本文主要阐述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收入类税会差异的相关内容,并合理对比了两者的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问题,就纳税人而言,纳税人不单单要依法纳税,同时也要实施会计准则,进而导致纳税人的核算成本提高。就税务机关而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问题会对纳税人的监督带来一定的难题。无疑,两者的差异会对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为此,一定要有效协调两者的关系,从而确保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一、总体比较

对于会计收入而言,其涉及的范围单单是企业正常运作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第二条可知,收入的涵义是指在正常的活动中会促使所有者权益增加,但却和所有者投入资本没有关联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就收入这一涵义可知,会计收入主要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以及销售商品收入。同时,也可知,会计收入所涉及的范围单单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并非是企业正常经营中所产生的,会造成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且和所有者投入资本不相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当作是利得加以确定,比如,企业不能讨回的应收款项以及企业所获得的捐赠收入等等。为此,会计准则中的会计收入实质上就是狭义的收入。

对于所得税收入而言,其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就《企业所得税法》来说,即使其中并没有明确定义所得税收入,但是,在该法律中对于应纳所得税的内容、形式、原则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就该法规中的第二十五条来说,明确规定了所得税收入要包括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以及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可知,会计收入所涉及的范围要小于所得税法中的收入。所得税法的收入不单单包含了会计收入,同时也包含了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以及视同销售货物利得。就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以及视同销售货物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而言,会逐渐生成所得税法收入和会计收入永远的差异项目。下面详细列举不同业务的税会差异对比:

二、视同销售收入业务的差异对比

会计准则的会计收入处理:企业把不是现金的资产,其中包括自产、委托加工以及外购等,用作于奖励员工、非配给股东、抵偿债务、对外捐赠等。因为非现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变化,为此,会计准则一定要根据视同公允价值销售进行处理,同时也要明确利得以及损益。就把自身生产的产品用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机构、对外出租、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等所产生的转移行为,由于这些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不能认定为收入。

所得税法收入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五条可知,当企业出现非货币资产交换,以及把劳务、财产等作为员工福利、样品、广告、赞助、捐赠等的时候,可以作为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视同销售货物。同时,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来说,当企业在资产转移给他人时出现以下情形,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出现变化而且并非是内置资产的时候,一定要根据该规定视同销售来明确收入:企业用来捐赠、员工福利以及奖励、交际所需、销售等用途。就视同销售收入而言,应当计入到应纳税额中。

总而言之,对于所得税视同销售而言,对于会计处理的手段基本上一样,但是,依旧有以下的核算差异。第一,当企业出现非货币资产交换,使用账面价值模式核算的时候,所换出的资产并没有视同销售来计算出损益,而是通过把有关税费和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核算出会计的成本。而对于税法而言,视同销售要核算出转让所得。第二,由于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依旧具备一定的差异,为此一定要根据税法的相关要求对纳税进行计算,其中税法和会计准则所具备的差异主要是因为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范围不一致而导致的永久性差异。

三、销售退回、折让以及折扣的差异

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的时候,税务处理,其中包含了所得税处理和增值税处理,和会计处理的手段大致上是一样的,都是在发生的时候冲减销项税额以及当期收入,而且销售折扣会关联到下面的税法以及会计准则的差异:

会计准则处理: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现金折扣,一定要根据现金折扣扣除之前的金额来明确销售收入的金额,同时,现金折扣一定要纳入到当期的损益中。对于与商业折扣相关的,一定要根据销售折扣扣除后的金额来明确销售收入的实际金额。

税法处理:对于纳税人销售给需求方的销售折扣而言,当折扣额和销售额在一样的发票中标明的,应当根据折扣之后的销售金额来核算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当把折扣额另外开一张发票的时候,不能在销售额中直接扣除折扣额。

四、不征税收入的差异

不征税收入,实质上就是将征税期限延长的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自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

不征税收入在会计和税法上有如下的差异:

会计处理:按会计准则规定要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发生时要记入递延收益,之后根据资产的受益年限分期进入损益并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

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87号文件,不征税收入的确认需要有3个条件:

第一,企业一定要提供相关资金拨付的文件,同时,该文件中一定要明确规定资金的用途。

第二,对于财务部门以及相关的部门而言,一定要严格对资金进行管理,并制定有效管理资金的方法。

第三,企业一定要对资金的支出以及资金的数额进行独立的核算以及统计。

如果不符合这3个条件税务上是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而要作为当期应税收入,另外确认不征税收入后,该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上做纳税调增处理。

五、检验以及安装商品的销售收入的差异

会计准则的处理:当购买方获得货物并且检验、安装完成之前,企业一般都不能够确定收入;但是当安装的流程过于简单以及检验主要是因为确定合同价格而一定要采取的环节的时候,可以在发出商品以及装运商品的时候来明确收入。

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相关要求,对于需要检验以及安装的销售商品而言,应当在购买方安装以及检验完商品后就可以确定收入,当安装的流程过于简单的时候,可以在商品发出的时候来明确收入。

对于上述的差异而言,应当是因为在确定收入的试件不一样而导致的暂时性的差异,在销售商品结束一个周期的时候,这种差异就会自动消除。

总而言之,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收入的处理有着共同的地方,同时也有不同的地方。会计准则和税法相同的地方是两者都重视收入对于企业的影响,能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主要体校为非货币以及货币形式。而会计准则和税法不一样的地方在于两者对于收入的分类方式并不一致。企业所得税根据收入的来源分类来表现出税收政策的不一样,而会计准则是根据收入的稳定性分类来体现出企业获利的稳定性。但是就对于利润的影响而言,两者的表现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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