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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术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5-03-20黄清华

武陵学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权力决策法治

黄清华

(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 社会发展研究部,广东 深圳 518036)

治理术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黄清华

(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 社会发展研究部,广东 深圳 518036)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属于治理理论中的治理术范畴。治理术包括政府理性、“如何”执政和政府的“艺术”三个方面,其核心是法治理性和善治理性。因此,国家治理能力就是在国家治理体系框架下,治理主体以法治思维和善治思维运用治理机制和治理工具实现治理目标的能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点,在于政府行使国家权力时,慎用专断性权力并善用建制性权力。这是中国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治理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理性;善治理性

一、从治理术理解国家治理能力

(一)治理术的含义

当代治理理论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英文的语境下,与国家治理能力相关的术语是Governmentality(治理性和治理术)这一概念。作为治理术的Governmentality,在治理理论方面逐渐演化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政府理性(governmental rationality)[1]1-4。通说认为,政府理性是指政府在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其行为是理性的或合乎理性的,而不是盲目的或感情用事的。政府理性的表现形式是,一方面,政府(可能)把追求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己的行为目标;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是行使公权力的非盈利组织,它又不能只把追求政府组织自身的利益作为自己的行为目标。

具体而言:其一,作为非盈利组织的政府,它要追求的利益不光指经济利益,还包括社会利益、公众利益等,是包括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在内的各种利益的“利益集合体”,是一个利益群,目前一个比较概括且易被接受的提法是“社会福利最大化”[2];其二,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主要机构,政府所追求的利益,不应该只是政府机构自身的利益,还应该包括政府所代表的,并为其服务的社会公众的利益。这两点是政府有别于其它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的根本标志。因此,政府理性或“理性政府”是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对既定目标寻求最优决策,以满足社会和公众需要的政府。

在国家治理层面,政府理性的具体内容包括法治理性和善治理性两方面的含义。法治理性即各种治理主体尤其是各级决策者和决策执行者,能够在思想上运用法治原理、原则、制度和程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处理问题”[3],使决策和决策执行符合法度;善治理性则要求在遵循法治的前提下,通过利益相关人参与、协商、透明和问责等方式方法,实现治理公正合理、有力有效,具有包容性、反应性,做到决策和决策执行符合善治标准[4]。

2.“如何”执政(the how'of governing)[5]10-48。即指导治理主体如何表现和行为。在国家治理中,“如何”执政不仅指政府“如何”执政,还包括其他治理主体“如何”执政。因此,在国家治理中,“如何”执政的首要问题是各种治理主体之间,“如何”商讨、“如何”坐下来谈,以便实现治理性,即找到“公民最适合的方式”[6]实现治理目标。

3.政府的“艺术”(the‘art of government')[7]87-104。政府的“艺术”可理解为执政的“艺术”,它们包括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执行的科学化水平、法治化水平和善治化水平。为此,应当从源头上完善决策程序,按法治和善治的要求把握好利益相关人的决策参与,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帮助决策,关注来自基层的治理实践,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在提高政策执行的水平方面,应着重提高以合作方式贯彻执行政策法规的水平,提高政府运用合同、协议、商谈等契约机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改善政策执行的透明度,提升警察和法院的守法程度。在政策执行的监督方面,既要重视内部监督,又要重视外部监督,注重发挥第三人评估和监督的作用。

(二)治理术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世界信息化、全球化、市场化、民主化和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背景下,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无疑需要完善党和政府的执政原则、方法和技能。治理术的上述含义在这些方面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这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在执政原则方面,党和政府在60多年的执政实践中,形成了四项基本原则、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原则、科学民主依法执政原则、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原则、党管干部管媒体原则、执政兴国等执政原则。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理性执政尤不可缺。理性执政要求以法治理性和善治理性对既定的执政目标寻求最优决策。这是公共领域通向良法善治的唯一径路。因此,有必要将理性执政上升为党和政府的一项执政原则,为提高决策、决策执行和监督决策执行的科学化、法治化和善治化水平奠定原则基础。

其次,“如何”执政在我国意味着,决策、决策执行和监督决策执行必须考虑哪些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拥护的事、赞成的事、高兴的事、答应的事,哪些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抵制的事、反对的事、不满的事、拒绝的事,就是“政府试图产生公民最适合的方式来实现其政策目标”①,这是治理性的必然要求,即政策(包括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应当考虑公民的认知和参与程度,通过提高透明度,以人们能够理解的语言,确保利益相关人能够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决策的执行或监督决策的执行,从而保证国家治理能以最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实现其政策目标。

第三,在执政方法和技能上,中国共产党主张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无疑具有先进性。为了使这种先进性得以体现,需要在执政方法和技能方面加以完善。

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世界治理新指数②(nWGIs)评估结果显示,我国在人类发展指数方面情况相对乐观,而在人权法治和可持续发展指数方面的进展则较为缓慢。全球参与评估的179个国家的情况是:在人类发展指数方面平均得分0.627,中国得分0.717,排名第64位,高于印度0.574、俄罗斯0.549,低于巴西0.725、日本0.785、美国0.796和英国0.796[8]31-54;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平均得分0.591,中国得分0.547,排名第138位,略高于印度0.534,但低于巴西0.607、俄罗斯0.669、美国0.594、英国0.657和日本0.644;在人权和参与情况方面平均得分0.571,中国得分0.389,排名第154位,低于俄罗斯0.489、印度0.537、巴西0.602、日本0.710、美国0.732和英国0.746[8]57;在法治状况方面平均得分0.530,中国得分0.489,排名第94位,略高于印度0.449、俄罗斯0.478,但低于巴西0.536、日本0.774、美国0.803和英国0.840[8]48。

有鉴于此,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当围绕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和人权法治问题这些国家治理的根本目标和基本任务来进行,突出治理主体以法治思维和善治思维,并以法治方式和善治要求运用国家治理机制、操作国家治理工具的能力,即增强国家治理的基础能力。基于这样的考虑,执政方式方法上应当显著增加维护人权法治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考量。

总之,对于执政党而言,治理术意味着执政原则、方法和技能全方位的变革或提升,以适应变化着的治理环境、治理对象、治理目标和治理任务的需要。

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素

从以上关于治理术的基本含义可知,国家治理能力是在国家治理体系框架下治理主体以法治思维和善治思维创造运用治理机制与治理工具实现治理目标的能力。因此,国家治理能力主要就是治理主体的法治思维能力、善治思维能力、制度创新能力、运用国家治理机制的能力和操作国家治理工具这样一些国家治理的基础能力。有鉴于此,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当重点从治理主体和基础能力两个方面推进。

(一)治理主体要素

国家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主体实现治理目标的能力。现代国家治理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治理主体具有多样性[6]。除传统的国家管理主体,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组织),还有非政府组织和(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是国家治理的主体。依法参与是非政府主体参与国家(公共事务)治理的基本方式。

例如,英国《人体组织法》规定,人体组织管理局(HTA)是由卫生部发起的具有执法和监管职能的非政府部门公共机构(Executive 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y,ENDPB),对于那些为了研究、治疗病人、尸体解剖、教学、公开展览目的储存和使用人体组织细胞的单位,通过发牌(颁发许可证)以支持公众的信心。HTA的主要目标是制定并维护明确而合理的、在公众和专业人士层面都有信心的标准。HTA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行政长官负责制,目的是建设一个专业人士、患者、家庭和市民都有信心的监管制度。为此,理事会成员包括1名主席和11位理事,由国务卫生大臣委任。主席和其中9个理事由非专业人士组成,其余2个理事则是从那些与《人体组织法》的适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体”中抽出的专业人士[9]。

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英国在人体组织和细胞(包括干细胞和脐血)领域建立起一套HTA这种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监督的公共治理型执法机制,目的是确保在这一公共领域建立具有现代治理结构的执法机构,重新定位政府职能,协调干细胞疗法所涉各方、各阶层的利益,达成并且维护共识规则,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共治,在干细胞疗法和再生医学领域做到公共权力共享、公共利益共商、公共信息透明;执法做到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并重,摒弃单一的工具理性;对公职人员实行全方位问责制[10]。

国家治理能力的主体要素提示我们,在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的领域,应当调动各种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实现多元主体的治理以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为此,在国家治理主体建设方面,为更好地理解和发挥非政府组织或非政府公共机构的作用,有必要根据治理的普遍原则建设非政府公共机构,包括在目标、价值和方法上确立其合法性;使其反映民主参与和公民性的要求;使其有能力构思适应形势、治理目标和具体要求的制度安排。这应当成为我国治理主体建设的发展方向。

(二)国家治理基础能力

1.法治思维能力。现代国家的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的本质就是政治法治化问题。因此,现代国家治理能力必然包含法治思维能力。所谓法治思维,是指各种治理主体,尤其是各级决策者和决策执行者,能够在思想上运用法治原理、原则、制度和程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处理问题”[11],做到行使职权符合授权范围和职权法定的原则,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不滥用公共权力,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公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在法治框架下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治理中的法治思维包括“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依法治权思维,等等,关键是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习惯,形成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以法为依据、以法为尺度的思维习惯”[3]。因此,法治思维能力具体表现为运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各种制度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处理问题的能力。这种运用制度的能力,首先是指运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是指运用法律、法规判断其他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的能力,并且在此基础上运用合法的其他规章制度解决问题的能力;再次,在制度不明确的情况下,法治思维能力具体是指运用相关法律原理、原则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针对不同领域问题的治理,还必须培养专门领域的法治思维能力。例如,卫生领域与经济领域的法治思维各有其专业特色:卫生领域的法治思维具有技术特色,要求遵循技术—效应—伦理评估原则;而经济领域的法治思维具有市场特色,要求遵循效率—公平评估原则。因此,不同领域的治理主体除应具有一般法治思维能力外,还应当具有与其工作领域相关的专业法治思维能力,提高运用专业(专门)规则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处理问题的能力。

法治思维是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的对立面。运用法治思维,必须牢固树立人权思想和平等理念,坚决摈弃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长期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传统思维误区,把法治作为决策、执行决策、监督决策执行、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法治思维要求公职人员改变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讲话、文件、指示、批示发号施令的积习,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悖离法治精神等现象滋生的土壤。”[3]使治国理政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3]。

法治思维对于执政党而言,要求“抛除一切人治思维的痕迹,真正地成为一个成熟的、现代化的执政党;将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法制化、有序化的模式当中,有效地将自己的执政行为规范化,化解社会矛盾对执政根基的冲击”③。

2.善治思维能力。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主体仅仅具有法治思维能力还不够,还应当具备善治思维能力。所谓善治思维,就是作决策、执行决策和检验决策的正确性,应当考虑是否符合良好治理的那些基本要素,即治理行为或者治理活动是否能够满足利益相关人参与、公正合理与包容性、遵从法治、协商、透明、反应性、有力和效率、问责制等善治的要素[4]。因此,善治思维是比法治思维更高的治理思维形态。

善治思维能力考察的是治理主体和公职人员解决各种治理不当带来的治理问题的能力。为此,应当首先弄清楚存在哪些治理问题,查明治理不当的“病因”,然后采取“对因”和“对症”的双重“疗法”。在国家(公共)治理问题上,实践反复证明,只有遵循法治,在利益相关人参与、协商、透明和问责的条件下,具有包容性和反应性,公正合理、有力有效的治理才有可能。此外,善治思维能力要求治理主体和公职人员“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处理问题”,必须把各种善治要素与各领域各行业的治理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结合起来,以实现治理目标。

不仅如此,善治思维还意味着承认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普遍承认的基本价值,即充分尊重人权,践行法治,高效率和有效的公共部门,多行动主体的伙伴关系(multi-actor partnerships),政治多元化(political pluralism),有效的参与,进程和机构的透明度和问责性,获取知识、信息和教育,对人民的政治赋权(political empowerment of people),发展的可持续性,培养责任、团结和宽容的态度和价值观[12]。越是承认这些基本价值,善治思维能力就越强。这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相容的。

善治思维能力要求在公共领域,分析决策和决策执行过程是否具有善治的要素,应当将其置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中观察、评价,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私营或自愿、非营利部门之间,民选官员和任命的官员之间,地方机构和城乡居民之间,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国家和机构之间[4]。为了提高善治思维能力,需要治理主体在这些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思考如何尽可能地满足善治的要素。这是善治思维能力的基本要求。

3.制度创新能力。国家治理能力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治理主体对于现有国家治理体系的适应性、有效性和先进程度进行检讨和提升的能力。这种能力具体表现为制度创新能力,不仅创新与国家治理结构有关的制度,即关于国家权力(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分配和运作的一整套权力架构和相应的制度安排,而且创新国家在经济、政治、社会、科技、文化、生态、环境和政党等等领域具体的治理制度。例如,如何根据法治原则创造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使司法正义最大化而司法腐败最小化,就需要一种很强的制度创新能力。

制度创新能力的前提是制度反思和制度检讨能力。制度反思和制度检讨能力,是指根据法治的要求和善治的标准,能够反思和检讨现有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程度,反映的是治理主体在国家治理基础能力方面自我更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

制度创新能力要求各种治理主体有能力构建满足治理目标、任务、要求和形势变化的制度安排,设计适应不同类型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治理体制,更好地连接从地方到中央、从国家到全球的治理层级的可能性。为此,各种治理主体应当建立一种有效率的治理制度评估体系,并且掌握不同种类的国家治理调节机制和调节方法及其性质、功能、特点、作用和具体要求。

4.治理机制运用能力。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治理机制。这些治理机制,按其功能和作用来分,包括权力运行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政策制定机制和政策实施机制,决策机制和决策执行机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制,常规机制和应急机制,等等;按其内容来分,可以分为经济类、社会类、政治类、法律类和管理类治理机制;按其运行方式来分,可以分为强制命令式与协商合作式治理机制;从治理主体来分,可分为单一主体和多元主体的治理机制,等等。无论哪一类,这些治理机制的一个共同特征,它们都是由相关的制度、程序、文化和习俗构成的。

这些治理机制包含或体现国家治理的十种基础能力④:(1)强制:对外维护政权和领土完整,对内维护社会秩序;(2)汲取:动员和调度社会资源,建立现代公共财政,从资金上保证国家各项机制的正常运作;(3)濡化:培育与巩固以国家认同和公民平等为特征的社会核心价值;(4)统领: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加以规范和限制,使国家工作人员尽职、廉洁,使整个国家及其机关统一协调;(5)再分配:降低各类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分配正义;(6)监管:为了保护人和自然,规范和限制市场与社会;(7)吸纳:将民众参与纳入制度化轨道的能力;(8)整合:协调不同利益、形成公共政策的能力;(9)学习—适应:面对环境变化等因素造成的种种不确定性时,发现和纠正现有缺陷,接受新信息,学习新知识,尝试新方法,应对新挑战,改进制度运作的能力;(10)认证:收集、识别和确认自然人和法人的基本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国家治理能力可以理解为“以中央政府为代表的国家,通过发挥认证、汲取、强制、濡化、统领、再分配、监管、吸纳、整合和学习—适应等基本职能,有效运用和分配社会资源,将自身意志和目标转化为现实的基础能力”[13]。

为了提高运用各种治理机制的能力,应当提升治理主体制度的理解力和执行力、程序的操作力、政治文化的领悟力、治理信息的处理力。因此,实际上就是要从这些方面提升国家治理的十种基础能力以实现治理目标。为此,应当增强各种治理机制的透明度,增加各类治理主体参与治理机制建设的机会。

5.治理工具操作能力。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各种各样的治理机制相对应的是各种各样的治理工具。面对复杂的现实环境和各种各样的治理任务,例如,恐怖活动、人口老龄化、环境污染、资源枯竭和医闹暴力等,治理工具箱中的政治类、经济类、社会类、管理类和法律类工具都可以成为选择的对象。

然而,“在现实的国家治理过程中,往往存在一种工具选择惯性”[14]。传统的国家管理往往愿意选择政治类、法律类和管理类工具中的一些“硬”工具,直接依靠强制力或行政命令来维护秩序实现管理目标,依靠所控制的公共资源直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这些“硬”工具以官僚体制为基础,看起来操作性更强,容易控制管理的整个过程和预见结果,也似乎更加有效率。

相反,善治理论下的国家治理,则主张治理主体更多地采取经济类和社会类工具中反映市场化和社会化要求的“软”工具,并且法律制度也朝着“软法”的方向发展[15]1-2,力主通过协商、激励、引导和参与的方式实现治理目标。例如,通过合同外包、使用者付费、建立(公司)伙伴关系、私有化等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些软工具并非依靠强制力而是遵循市场规律,不仅使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注重效率,也更注重效益、效能和反应性,显得更加人性化,常常更有利于实现治理目标。”[14]基于此,要求治理主体提高操作软工具的能力;并且,治理工具的运用必须考虑到一定的制度和行政环境。因此,国家治理能力必然包含熟练操作各种治理工具实现治理目标的能力。

总之,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围绕国家治理的对象、任务和目标,治理主体以法治思维和善治思维,创新和运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各种制度、机制和工具实现治理目标的能力,集中体现为治理主体实现“国家治理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社会法治化、制度文明化和管理科学化”[16]等方面的能力。这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体现。

三、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的关键点

以上关于国家治理能力基本要素的分析说明,国家治理能力本质上涉及到如何运用国家权力的问题。按照美国加州大学政治学教授、新韦伯主义者迈克尔·曼(Michael Mann)的观点,国家权力在学理上可解构为专断性权力(despotic power)与建制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也称基础性权力,代表的是国家治理基础能力)[17][13]。专断性权力是指执掌权力者不需与社会群体做例行化的协商即可实施的权力。建制性权力是指现代国家将其命令贯彻全境、协调社会生活的制度能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的关键点,在于慎用专断性权力并善用建制性权力。

专断性权力的行使无须与社会协商,可以独断专行。因此,专断性权力的基础是强制力,决策过程可能比较迅速,运行方式是自上而下式的。尽管专断性权力看似一种“雷厉风行”的权力,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这种权力具有较高的随意性,权力执掌者甚至可能“为所欲为”,这与现代国家要求的科层制管理和稳定预期必然会发生冲突;二是这种权力更有可能做出社会不欢迎、不接受,群众不拥护、不满意的决策,这样就容易遭到社会的抵制甚至反抗。行使专断性权力无法与社会形成稳定的良性互动,往往无法形成可持续的治理能力[17],影响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权法治状况。

与专断性权力相反,国家在行使建制性权力时需要与社会协商,需要征得社会的同意并寻求社会的支持。因此,建制性权力的基础是政府的基本方针和具体政策能反映整个社会的需要与诉求,国家与社会能有效互动,得到治理对象的合作与服从,运行方式则是自下而上式与自上而下式的结合。国家在行使建制性权力时,尽管决策过程看似缓慢,但由于决策过程中存在国家与社会的有效互动,重要决策事先已得到社会的多数支持,其执行效能与效率便会大大提高,这无疑更易出现法治和善治的局面。

以征税为例,专断性权力的做法是国家单方面确定税率。由于政府无须与社会协商,其长期趋势可能是税负不断加重。此种模式下,由于社会与国家缺少正式的互动机制,社会的反应只能是消极的抵制或抗争。如果国家的专断性权力足够强大,最终税率可能会高到社会难以承受的程度,其直接后果是“掠夺型统治”与经济衰败。而行使建制性权力的做法,就是征税前需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同意,并由国家与社会协商确定税种、税率和征收方式。这样,一方面更有可能确定较为合理的税种、税率,另一方面社会成员更有可能服从既定的税则。这样才算是在征税问题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税收问题如此,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问题,社会保险费和企业排污费的征收问题,莫不如此,都涉及到如何善用建制性权力。广泛运用“协商机制”,培养公职人员“协商的能力”,“让有关方面坐下来协商”[6],是预防腐败、控制冲突的最有效方法。因此,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关键是要加强建制性权力的运用,而非强化专断性权力。

以上说明,现代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重点,是如何做到既实现社会有效控制国家,又实现国家有效管理社会,其法律形式是以公民权利有效制约国家权力;反过来,国家善以建制性权力引导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倘若国家行使权力时无须与社会协商,各种非政府主体没有参与国家治理的渠道,倘若公民没有通过社会组织掌握最终有效控制政府滥用权力的手段,政治权力几乎必然会异化,“碎片化、短期行为、政出多门、公权私用,以及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等“我国现行治理体制和公共政策的致命弱点”[18]就难以克服,不仅难以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还会严重削弱已有的国家治理能力。

由此可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关切应当是有关国家治理基础能力的制度建设,即以良法善治确保建制性权力的行使。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社会法治化、制度文明化和管理科学化。这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命题。

结语

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把握,需要在当代世界国际国内的大背景下从治理术的角度研究Governmentality的含义,将其作为讨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基础。

Governmentality提示我们,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从执政原则到方式方法和技能等方面的变革,以适应变化着的治理环境、治理对象、治理目标和治理任务的需要。

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是要通过制度创新,以法治思维和善治思维运用好国家建制性权力,通过与社会协商、征得社会的同意并寻求社会支持的方式治理国家。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多元主体基于共识参与的过程,其目的是维护一国的社会公正性、生态可持续性、政治民主化、经济有效性和文化多样性等战略远见,而实现这种战略远见的基本方法就是参与和透明、平等和诚信、法治和负责任,主要通过协商、协调和商谈的方式实现效率和成效。按照这样的标准和要求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才是现代化的正确途径。

注 释:

①Governmentality,From Wikipedia,the free encyclopedia.

②nWGIs系由世界银行(the World Bank)和世界银行学会(the World Bank Institute)研究人员,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从许多可获得的数据来源,例如,从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竞争力报告(GCS)、盖洛普世界调查(GWP)和世界正义工程(WJP)等对法治的多样化理解,萃取评估各国法治状况的指标,通过收集、分析相关数据,对各国治理情况进行质量等级排名而成。为此,nWGIs选择(1)和平(Peace)与安全(Security)、(2)法治(Rule of Law)、(3)人权(Human Rights)和参与(Participation)、(4)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和(5)人类发展(Human Development)等领域的指标,以综合指数(composite indexes)的形式,评估各国实现良好治理的情况,以此分析对各国贷款的风险。

③详见“外媒:习近平为何提 出‘第五个现代化'”载中国新闻网2014年8月14日报道,网址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 08-14/6492356.shtml。

④这十种国家基础能力由王绍光在总结蒂利、派伊、宾德和格鲁等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详见欧树军著《“治理问题不该体制化》,载《观察者》2012年第11期。

[1]Gordon,C.Governmental rationality:an introduction[M]//.GrahamBurchell,Colin Gordon and Peter Miller(eds).The Foucault Effect:Studies in Governmentality.Chicago,IL: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1:1-4.

[2]张得让,陈金贤.政府采购中理性政府行为的角色分析[J].财政研究,2001(11):39-43.

[3]吴啸.在法治实践中形成法治信仰[N].人民日报,2014-03-19(理论版).

[4]UNESCAP(2005).What is good governance?[EB/OL].[2012-10-21]. http://www.unescap.org/huset/gg/governance.htm.

[5]Jeffreys and Sigley.Governmentality[J].Governance and China'in China'sGovernmentalities,2009:10-48.

[6]皮埃尔·卡蓝默.非国家行动者与世界治理[EB/OL].[2008-06-02]. http://www.world-governance.org/auteur6.html.

[7]Foucault,M.Governmentality',trans?[M]//Rosi Braidotti and revised by Colin Gordon,Graham Burchell,Colin Gordon and Peter Miller (eds).The Foucault Effect:Studies in Governmentality.Chicago,IL: 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91:87-104.

[8]M.A.Thomas.What Do the Worldwide Governance Indicators Measure [EB/OL].[2014-08-29].EuropeanJournal ofDevelopmentResearchVol. 22,pp.31-54.http://iis-db.stanford.edu/docs/623/Thomas_Gov_Indicators.pdf.

[9]黄清华.英国执行欧盟细胞指令的经验和启示[J].时代法学,2014 (1):104-113.

[10]黄清华.欧盟关于细胞的三个指令及其执行情况与启示[J].法治研究,2014(2):122-131.

[11]陈垚.法治思维的主要内涵[EB/OL].[2013-02-05].http://www.chinawriter.com.cn.

[12]OPM or CIPFA.The Good Governance Standard for Public Services [M].HackneyPressLtd,2004:13.

[13]欧树军.治理问题不该体制化[J].观察者,2012(11):12-17.

[14]徐程.政府工具视角:一种审视政府治理的新途径[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5(6):24-32.

[15]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2.

[16]黄清华.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之我见[J].求知,2014(10):13-15.

[17]包刚升.“国家治理”新思路[J].南风窗,2013(24):24-26.

[18]俞可平.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标准——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思考 [N].北京日报,2013-12-09(理论周刊).

(责任编辑:张群喜)

Governmentality Methods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bility

HUANG Qinghua
(Department of Social Development Research,China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Research Institute,Shenzhen 518036,China)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ability falls into the category of govern mentality in governance theory.Govern mentality,with the rationality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ationality of good governance at its core, includes govern mental rationality,the way and the art of government.Therefore,the national governance ability refers to an idea that,within the framework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governance subject uses the governance mechanism and tool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governance under the auspices of law thinking ability and good governance thinking. The key point in improving national governance ability is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be careful with its arbitrary power and make good use of power system in executing the state power.This is a road that Chinese government must take for the modernization of governance ability.

govern mentality;national governance ability;modernization;the rationality of the rule of law;the rationality of good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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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014(2015)01-0040-7

2014-12-05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法治与国家治理能力研究”(GD13ZFX69)。

黄清华,男,湖南湘潭人,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部特聘研究员,博士,首都医科大学管理学院讲座教授、法学系学科带头人,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治理与法律、知识产权管理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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