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的版权保护
2015-03-20本刊编辑部
●本刊编辑部
互联网环境的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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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革新了人们的交流方式和文化传播方式,为版权产品和版权使用方式的创新、版权保护和管理能力的升级、版权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新的科技环境,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使之面临新的挑战。
版权制度的产生,在法律上保障了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权益,激励了优秀作品的涌现,使作品通过市场有序的传播和转让实现创造的价值。它保障作者和传播者的各自利益和共同利益,其核心是科学有序地促进文化和传播业健康发展,激励更多的优秀作品问世,让源源涌现的优秀作品为人类文化发展做出贡献。从而造福于公众,受益于人民,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推动社会进步。版权保护的主体是文化作品的创造者,版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各类文化和传播,如各类出版物、影视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摄影、建筑外观雕塑、实用工艺,甚至计算机软件的所有权及利益,可以说涵盖了文化作品及传播方式的各个方面,如果没有版权的法治保护,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产业生存发展的基础。
互联网络时代要加强的版权保护。我国在积极推动网络版权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重点规范了网络服务运营商的版权行政责任;2006年颁布了文化领域第一个互联网的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等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2007年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条约》正式在中国生效,加入两个新条约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加大打击盗版的
力度,对推动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完善网络环境下的法律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的意义;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强对视听节目、文学、游戏网站和网络交易平台的版权监管,规范网络作品使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优化网络监管技术手段;2015年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等;都为网络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法规依据;连年组织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剑网行动”,至今已连续开展了10年,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网络版权秩序明显好转。版权保护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新技术对网络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前,中国手机网民数量首次超过PC端网民,进入真正的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端的上网入口逐渐从网站、搜索引擎、浏览器向各种移动应用程序转移。P2P、IPTV、微信、微博、播放器、机顶盒等不断出现的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涌现,云存储等新技术发展带来许多复杂的版权问题,对网络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给互联网内容监管、版权保护不断提出了新课题。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无论在物理空间还是网络空间都应遵循法治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知识、尊重创造,使作品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有序传播。要坚持开展在物理环境和网络环境中打击侵权盗版的活动不懈怠。网络是关系到我们国家命运前途的一个重要领域。因此,要进一步依法规范网络版权秩序、净化网络空间,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不断加大对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
创新技术,保护网络版权。随着中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计算机网络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针对这些问题,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使网络版权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要不断创新,争取网络技术支持,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在不损害用户合理利用信息的权利,不阻碍网络快速发展的前提下,保护好网络传播作品的版权。要推动建立适合互联网特征的授权机制,促进网络海量作品的授权与使用。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