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角色定位的多元化阐释——基于民族场景
2015-03-20向欢
向 欢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30)
引言
由于民族地区多处于地理条件复杂、地貌特征特殊的偏远区域,因此,生态环境脆弱是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共同特征。在艰苦的自然环境中生存的少数民族民众对自然环境有高度的依赖性,对生态环境的脆弱有更加深切的感知。在各种因素的促成下,一些少数民族自发形成了各种维护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榔规、款约等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在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所形成的秩序空间中,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得以维护和发展。虽然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在事实上有一定合理性,但在现代法治环境下,环境保护有环境保护法,民族地区自发形成的环境习惯法因缺乏合理的法理依据而在现实中的功能逐渐弱化。当代语境下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尴尬处境使得众人对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最终取向愈发关切。由于环境习惯法环境保护的功能指向性,大部分学者对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研究多集中在环境习惯法与现行法律的关系探讨方面。而从整体视角来看,环保是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功能指向,但并不是少数民族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主要目的和全部价值。作为少数民族历史发展中的思想文化产物,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首先必须是民族的,对于其价值的追寻必须追根溯源,把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放置于其原生的民族场景中,还原其本来的民族角色,从根源上认知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本质所在,由此习惯法在民族及外部世界中的价值和取向才能不仅仅限于法律空间,文化、哲学等其他更多领域都可能是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未来延展的方向。
一、功能指向→民族社会秩序规范
国际上有关习惯法的定义并不统一,我国民族法学界较为认可的是把习惯法作为由公众自发形成的、反映全体公众意志并为全体公众所遵守的“约束力量”这一观点。习惯法是近代才引进的说法,我国少数民族对其习惯法并没有统一的称谓,有的叫榔规,有的叫章程,有的叫规律,有的叫阿佤理。这些名目繁多的村规民约实际上就是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少数民族生活内容丰富,因此少数民族习惯法所涵盖的范围也较为广泛,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生产、婚姻、财产、偷盗、杀人到头人的产生,少数民族习惯法中都有详尽的规定。而从习惯法内容所涉及的领域来看,少数民族习惯法涉及政治、经济、环保、卫生等各个领域,特别是由于少数民族所处自然环境较为复杂,在较为原始的生产条件下,民族民众与大自然的斗争是主要矛盾,他们对自然环境有高度的依赖性,自然环境的保护在少数民族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关环境的习惯法在少数民族习惯法中更为突出。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主要是指少数民族在祖先崇拜、神话故事、社会习俗等因素影响下形成的有关民族地区环境保护的各种条例制度,如保护森林、水源、土壤等内容。这些条例制度约束着少数民族民众对自然环境的生态保护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来进行,违背相关规定便会遭到惩罚。如傣族人非常爱惜水源,在生产灌溉过程中,云南普洱当地的傣族人制定了严格的用水制度,各家各户所分配的水量都是有规定的,如果违反规定,超出用水量,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从傣族人对于水源的制度管理来看,其对用水有详尽的制度规定,同时对于违反规定者也有相应的惩罚,一方面是有关各种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定;另一方面,财产惩罚、公众舆论、社会谴责、个人自律、羞辱讥笑、阴间冥罚等方式都是傣族环境习惯法常用的惩罚方式。约束和惩罚共存,无论是从功能还是目的上来看,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都是民族社会的秩序规范,这也是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对民族社会最为明显的影响和作用。在众多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规范下,他们的自然环境都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少数民族民众也形成了以此规范相共存的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生产生活模式。如“雅尼让”是云南哈尼族生产和生活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在此制度规范下,哈尼人形成了山地间歇轮作的生产模式,当地的自然环境也因此得以在今日仍然风光秀丽。[1]
虽然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形成的缘由各不相同,其所建构的目的也不是基于今日生态环保的理念基础,但是这并不影响其对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这一功能在历史过程中的作用发挥。通过这种约定俗成的制度规定,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得到维护,民众的行为受到约束,其所发挥的秩序规范作用对今日的环境保护法仍然有良好的支持作用,而当前有关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作用发挥也正是基于其对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秩序规范作用。
二、文化内涵→民族地方性知识载体
虽然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目的在于对当地自然环境的维护或者宗教信仰,但是在其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其对特定民族地区的适应性,使得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已经成为地方性知识,不同地区的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各有不同。这里所说的知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本身包含着民族地理、民族文化、民族气候等地方性知识;另一方面,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在特定民族地区的产生和发展使得其成为特定民族地区知识文化的一部分。首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并不是偶然产生的制度行为,其所包含的知识是少数民族民众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所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规矩,这些规矩是在适应民族地区地理条件、气候条件、文化条件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因此,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中实际蕴含着多种地方性的知识,如傣族人对水的重视是因为其以农耕为主,因为修筑水利设施事关重大,在相应的习惯法中便规定无论贵族平民都要参与设施的修建,否则便要受到惩罚,环境习惯法所强调的对于某些方面的维护,正是说明该种生态资源对当地的重要性。草原民族以游牧为生,有水源的地方水草肥美,有利于游牧的人宿营,因此,蒙古族有不允许在水源上洗衣便溺等习惯约定。另外,部分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形成是由于民族禁忌,如佤族认为大青树是生命和吉祥的象征,因此,有“风水树”的禁忌,严禁村民砍伐,这种习惯法中蕴含了少数民族的宗教禁忌文化。其次,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也是少数民族民众的实践经验和民族智慧的成果。在长期的环境习惯法形成和适应过程中,凝聚着民族智慧经验的环境习惯法已经成为特定区域民族文化知识的一部分,加上因环境习惯法而形成的技术知识,民族环境习惯法形成了少数民族新的文化知识。如哈尼族对水资源有严格的规定,哈尼族民众在梯田开垦过程中,以他们特有的方法将散布在密林和凹潭中的水引进水沟中,经过特殊的设计,最终使坡上从上到下、大小不等的梯田都能得到灌溉。在对民族环境习惯法的遵守下,少数民族民众发挥了自身的生存智慧,形成因民族环境习惯法约束的地方性知识。[2]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中所蕴含的特定民族知识和其自身的知识性表明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是少数民族特有的民族地方性知识,了解民族环境习惯法可以更好地理解民族文化,对环境习惯法的深入研究不仅可以对民族社会秩序模式有所了解,同时对于此种模式中所蕴含的各种民族地理知识、气候知识、技术知识都有所认知,特别是对于民族生活经验而形成的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知识的发掘,更能全面清晰认知民族民众思想文化中所蕴含的哲学、美学意识。[3]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中的文化价值和信仰表明了其在民族场景下的民族地方性知识的角色定位,而对这种角色的认可可以使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研究和发展从法学领域中拓展向更为广阔的空间。
三、产生源起→民族信仰的表现形式
宗教禁忌是环保习惯法规则的重要源泉,多数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除佛教外,自然崇拜、祖先崇拜、图腾崇拜等是少数民族主要的宗教信仰,特别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气候、地理条件的复杂多样,加上当地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在自然屏障阻隔下,部分少数民族与外界的交往很少,使得少数民族民众对于自然界中许多现象不能解释,因此,便有了万物有灵的宗教信仰。加上自然条件的复杂多样,敬畏自然是少数民族民众的普遍心理,因此,基本上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宗教信仰使得少数民族民众在对待周围自然环境时,自然形成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行为。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部分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形成是由于宗教信仰的力量使然,而环境习惯法也在客观上成为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云南彝族认为水源是水神所居住的地方,往往将泉水和井水称为“神泉”、“神井”。哈尼族信仰鬼神,他们认为对于土地的开垦不能乱来,有的土地可以开垦,而有的土地则不能开垦。为了维护民族信仰,云南普洱佤族的阿佤理规定,严禁任何人或组织砍伐神坛重地、水源地及风水地里的树木,相应的惩罚也是沉重的。[4]在信仰的作用下,不少民族聚居区形成了各种与自然环境保护相关的禁忌和村规民约,因此,表面上看来是维护生态环境的民族环境习惯法实际上是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在自然生态方面的实践,是民族信仰的具体表现形式。
民族信仰和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密切关系意味着对于环境习惯法的认知不能单纯从其对社会的约束功能方面来看待,民族场景下的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是少数民族民众信仰的表现形式,是宗教信仰的承载,部分环境习惯法的存废实际上是对民族信仰存留的态度问题。民族信仰是支撑少数民族千百年来历史过程中前进的精神力量,如果不能从深层次来理解环境习惯法的存在问题,对其中的宗教信仰进行合理变通,便会牵涉到民族感情、民族历史尊重等系列问题,而这显然是悖逆了发掘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价值推动少数民族繁荣发展的最终目的。
四、客观效果→民族行为模式形成的依据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形成是长期发展的过程,是在宗教信仰、社会习俗等各种社会文化作用下而形成的被众人所认可的行为规则。少数民族民众按照环境习惯法的规定来生产生活,在这样的制度规则长期作用下,少数民族形成了相应的社会文化环境,并深刻地影响着少数民族民众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模式。以傣族人为例,傣族人珍视水,并形成了相应的环境习惯法,虽然当前民族地区的水资源已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但是祖传下来的环境习惯法使得傣族人已经在内心形成了强制性的内心约束,爱护水源、合理利用已经成为傣族人习惯性的生活模式。云南地区的基诺族在历史上形成了保护公共环境和资源的习惯法,并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时至今日,虽然少数民族相关的环境保护都有环境资源保护法的约束,但是根深蒂固的传统习惯法已经融于少数民族民众的血液中。在社会历史发展中,部分环境习惯法已经成为社会环境法律的一部分,而其他没有进入法律体系的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因名不正言不顺而在民族地区逐渐消失淡化时,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所形成的强烈的环保意识已经成为少数民族民众血液的一部分,并明显地影响着少数民族民众的行为活动。无论是对森林、水、土地、生物等自然资源,在少数民族民众的生产生活中,都能感受到因环境习惯法而使少数民族民众对自然生态的怜惜之情和环境保护的自觉意识。[5]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是少数民族民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社会经验,其中融合了民族信仰、民族思想文化等民族观念,是他们最为原始的生态文化观念的具体体现。意识支配行为,少数民族民众的行为模式受到环境习惯法的深刻影响,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因功能上的弱化而逐渐淡化,环境习惯法在民族社会中的功能逐渐消失,但由于环境习惯法是民族民众对原始生态文明的理解,习惯法的淡化并不意味着其影响的消失,少数民族民众的活动行为中依然可以看到已经消失了的环境习惯法的影子。少数民族民众在生产生活方面多有不同,宗教信仰、经济基础、民族文化等都是形成其特色行为的重要原因。因此,理解少数民族民众自然环境问题的行为表现需要挖掘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影响和作用,这是影响民族民众生态行为潜在的深层次原因。
结束语
习惯法的法律价值一直是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在法学研究领域中的重点探讨问题。从法治视野上来看,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在法理依据、法律理性、法律精神信仰等方面的表现有待商榷,但是这样的问题并不影响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对民族地区自然和谐生态秩序的构建,因此,法治社会的推进,不能完全背离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来发展。最重要的是,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价值绝不仅仅限于法律范畴,对其价值的认知也不能仅从法治着眼,更需要基于民族场景进行真实面貌的还原,在此基础上,来对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价值进行判断,并对其发展取向进行抉择,才是较为理性的选择,而这也正是本文对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的民族角色定位多元化阐释的真正意图所在。
[1]刘雁翎.正安仡佬族环境习惯法的调查[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2,(4).
[2]徐 梅,李朝开.云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态环境变迁与保护——基于法律人类学的视角[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2).
[3]郭 武.文化、信仰和理性:民族环境习惯法重生的三个基点[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5).
[4]李艺琪.云南省普洱地区环境习惯法研究[D].湘潭大学,2013.
[5]杜 琪.少数民族环境保护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及协调——以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为视角[J].贵州民族研究,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