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市场监管对策研究
2015-03-20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张波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张波
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市场监管对策研究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张波
摘要:中小企业融资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个难题,本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市场监管机制进行研究,探讨以市场化为主、政府坚守监管职能的债券监管机制,完善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债券融资,通过各部门协调监管,建立合理有效的债券市场。
关键词:科技企业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多层次资本市场
感谢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的支持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中小企业融资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个难题,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其资产少、前期资金需求量大、科技成果难以货币量化,导致其融资更加困难。债券市场可以优化配置科技创新所需的资金资源,分散风险,为支持科技创新早期阶段的资本投入提供融资服务。我国应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债券发行由市场决定,但必须有一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环境,政府要坚守监管职能,维护债券市场各个利益主体的权益。
一、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管理法律法规
我国的债券市场制度体系是基于大型企业债券融资需求建立的,其中的部分条款不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证券立法机关应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债券特点,对原有的债券发行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补充与修订。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管理法规应与《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有关企业债券的规定统一,避免发行主体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况,约束企业债券的融资行为,建立统一标准,各部门合理分工,密切合作。债券监督部门制定债券发行和交易原则,沪、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保证具体措施操作可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效融资。
二、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优化企业信用体系,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分批分类进行信用评级,保障市场化的企业债券顺利发行。信用评级制度是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制度能够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债券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利用信用评级制度进行投资决策。虽然我国有四大评级公司,但是评级公司与被评级公司存在利益输送关系,导致评级结果不能真实反映发债公司的信用情况,给投资机构带来潜在风险。为避免民营评级公司由于利益共同体关系产生虚假评级的现象,我国政府建立了官方的债券评级机构,即中债资信评级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债券购买方出资委托中债资信评级有限公司对债券发行企业进行评级,切断原有利益链条,使评级过程更加客观公正。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体系主要是为大型企业融资服务的,应用这一体系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级等级往往较低,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其自身的运营特点,如技术创新能力、潜在增长能力等,这些优势在现有体系中体现的不够,应该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加入体现企业科研状况指标,如“技术创新在同行业的水平”、“科技成果在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时,不仅仅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本身的信用,还可以把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和参与信用评级的中介机构三个方面共同作为信用主体,把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和企业家信用这五个方面作为信用制度的评价内容,以加权后的信用评分作为该企业的最终信用评分结果,结合短期利润和长期增长空间,综合各方面因素,全面客观评价企业的发债行为。
三、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的必要保障。各国在促进债券市场化发展时,都建立了完善的担保体系作为制度保障,由政府出资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机构,债券投资机构在购买债券的同时,向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机构购买一定的保险,一旦债券发行方无法履行债务职责,债券投资机构可以获得保险机构的赔偿,减少损失。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在部分高新技术示范区成立政策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机构,对债券投资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债券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险,降低债券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分担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承担的风险,引导债券投资基金购买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
四、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监管协调机制
政府监管主要是监察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行债券过程中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运作,确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市场的规范运行,营造有利于债券市场良好成长和发展的监管环境。确定以证监会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的集中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协助管理,明确监管职责,防止多头监管。通过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证监会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权力,并依法行使核准权,对违反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各类行为进行监督处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债券应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相关产业目录和行业指导目录,在项目审批、资金供给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债券融资。中国人民银行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监管机制中应该监管企业债券信用评级的合规性。政府相关部门应确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讨论各方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协商,协调解决。
建立一个统一的、多层次的、高效率的债券市场,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发行定价机制市场化,降低债券发行门槛,增大债券交易量,提高债券流动性,简化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托管程序,简化债券发行的审批程序,缩短发债周期,可以有效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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