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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启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思考

2015-03-20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熙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8期
关键词:试点国有企业改革

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李熙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2015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的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在停滞了近10年之后,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新时代的到来。国有企业重启“员工持股”,具有深刻地理论背景和重要地现实意义,我们应清晰地认识到“员工持股”在国有企业实施历程的复杂性,努力克服曾经出现过的问题,规避以前走过的弯路,把握好新时代实施的关键要点,才能实现员工、企业和社会多方共赢。

一、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发展历程

员工持股,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员工持有本企业股票。员工持股有很多形式,单从持有人角度,就有全员持股、高管持股、科技人员持股等。在我国,员工持股最初作为国有企业资本筹措的一种手段,随后逐步向股权激励手段过渡,由于国有产权的特殊性、操作的不规范性以及国家法律政策的尚不完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发展几经沉浮。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始于八十年代初,伴随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经济转型而兴起。1984年7月,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成为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首次设立个人股。到1987年底,全国3200多家股份制改革企业,有86%的企业都实施了员工持股。然而,这一轮热潮的后期出现了内部员工股超比例、超范围现象,甚至曝出关系股和权力股等问题,1993年4月,国家下发紧急通知规范试点,对不规范的做法进行清理,对新要求成立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要暂缓审批。1994年6月,国家决定“立即停止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员工持股首度停摆。

1994年7月,《公司法》实施,使国企股份制改革试点有了新的法律依据,员工持股又迎来春天。深圳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试验场”,随后用三年时间,完成了57家企业的内部员工持股试点。由于认购时不经过摇号中签,违背“三公”原则,导致上市后大量抛售获利,冲击资本市场的现象发生。1998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允许再发行公司职工股。员工持股再度陷入僵局。

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文指出:不允许通过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有公司股票。自此至今,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代持公司股份的做法为法律所禁止。2004年的“郎顾之争”更是引发了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论战,国家开始大面积叫停企业管理层收购行为。2005年4月国家发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此后,员工持股逐步淡出国资改革舞台,只有上市企业在股权激励的框架下偶有尝试。

二、重启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关键要点

员工持股在近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过数次的政策性调整和干预,终因“低估企业净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管理层持股侵占普通员工利益”“股权分配过于分散,阻碍企业决策”、“股权流动规则设置不当,损害企业利益”等问题失控夭折。如今再次启动,就要努力克服曾经出现过的问题,规避以前走过的弯路。《决定》和《意见》实施员工持股的几个关键环节,可以看出更加严密谨慎、更加科学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一)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类型

《意见》提出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将仅限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这是因为此类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市场竞争,市场价值判断相对容易。而垄断性企业(包括政策性、公益性等企业)在资产评估上还缺乏科学系统的评估方法,在没打破垄断之前实施员工持股改革,容易形成新一轮的权力寻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员工持股必须是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因为员工持股需要合理定价,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非国有的资本融合的体制和架构有利于形成与市场接轨的股权价值判断,有效避免“自买自卖”问题的发生。同时,员工持股还被规定在集团层面不推行,试点企业必须是二级或者二级以下的企业。这也表明了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试点企业一种谨慎态度。

(二)实施员工持股的对象

《意见》提出,员工持股的对象是企业管理层和企业骨干持股,与全员持股相比,这种持股方式可能更符合现阶段市场和政策的要求。现阶段国资改革,更注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激发企业发展活力,而全员持股,将会使激励变成为一种福利,而且由于股权分散,企业在管理上也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对重要事项的决策也会因此受到限制。国务院国资委原副主任邵宁说,持股是给员工戴上“金手铐”,但不能是给员工的福利,与全员持股相比,采取管理层和技术、业务骨干持股有助于稳固公司核心团队,激活企业内生动力。

《意见》还规定:员工持股的总比例不能超过25%、个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这些要求市场预期的“尺度”要小,有人评价“不够积极”。但实际上已经比证监会2014年6月份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要“开放”得多。同时,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认为,《意见》改革步伐虽小,但是随着效果呈现,提高持股比例或扩大试点企业的范围将会是趋势。

(三)实施员工持股的方式

实施员工持股最大的担忧在于资产流失,《意见》提出“存量不碰,增量为主”的员工持股方式,是指国有企业改制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者新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时,才实施员工持股行为。即企业原来的国有资产不动,作为存量不能给员工分股份,而重新融资再投资的部分,企业管理层和骨干才可以出资持股,且所购股份的价格对所有新投资人来说都一视同仁,这样才公平合理,基本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意见》提出只做增量部分的员工持股,将更为庞大的存量资产维持现状,也是慎重考虑,未来是否涉及存量,将根据试点企业实施员工持股的结果再确定。

三、重启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员工持股后企业活力增加,竞争力提升,国有资产增值,这种改革就成功了,反之就是失败。但要注意到企业绩效的增长和市场环境是紧密挂钩的,不能仅看员工持股后1-2年企业的经营情况,就单纯的下结论,比较科学的方法可以将企业的改革前后绩效指标持续与企业所处行业的平均绩效相比较,就可以将市场环境因素影降到最低,可容易看出问题。

二是不要以为一改就灵,只要实施了员工持股,企业就一定会蒸蒸日上,因为企业拥有长期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力,不仅需要好的激励方式,还需要有优秀的企业领导者,需要好的决策和用人机制,需要长期正确的战略和特色的管理方式方法等。

三是国资委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如规范审计清查、资产评估、强制进场交易等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政策,从理论可以实现“三公”原则,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但在操作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程序依法合规,过程公开透明。

四、结束语

员工与企业通过股权纽带捆绑在一起时,员工与企业,以及企业投资者就形成了相互关联的利益共同体,这对提高员工当家作主的能动性、增强企业活力、减少开支浪费、减少投资失误都起到积极有益的作用。引入员工持股制度的企业,才得到真正的内部牵制力和监督人。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走过30年风雨,虽然几经波折,但不管怎么说,中止11年后能够再度启动,已经非常值得称赞,所有争议性问题可以在观察改革效果过程中予以改进。

[1]黄群慧,余菁.新时期中国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研究.东方早报,2014;8

[2]夏金彪.国企员工持股还是谨慎一点好.中国经济时报,2015;2

[3]李魏,晏子.国企员工持股如何重启.上海国资,2014(02)

[4]高江虹.国资改革员工持股时隔11年再破冰.21世纪经济报道,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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