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法律执业者的素养
2015-03-20段亚菲
段亚菲
(安顺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安顺561000)
新形势下法律执业者的素养
段亚菲
(安顺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安顺561000)
摘要: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大力倡导依法治国。在这种背景下,对从事立法、司法、法学研究等工作的法律执业者来说提高素养更为重要。立法者要提高立法质量,防止立法部门化和地方化,法官要审好案子负好责,律师将不是“法外之众”。
关键词:十八届四中全会;法律执业者;职业素养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已经阔步迈入了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新时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完善立法体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等一系列新思想新举措,这些新思想新举措对从事立法、司法、法学研究等工作的法律执业者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立法者要科学民主立法
《决定》提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这是一个新颖的说法,“良法”这个概念出现在我们党的重要文件中也是第一次。何为良法?简单说来就是在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能够捍卫人民权利和自由,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并且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那么怎样通过“立良法”这个途径来达到“行善治”之目的?《决定》从立法的制度上和程序上都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1、增加专职常委数量
“专职常委”这个词并不是第一次出现,最早始于第十届全国人大会上首创的“专职常委制度”,当时10名来自法律、金融等领域,年富力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辞去原有职务,集中精力做立法和监督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十年以来“专职常委”的队伍并没有扩大。《决定》要求增加具备坚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数量,这一勇敢实践对完善立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表明了担负着立法和监督重任的人大常委由“兼职”转为“专职”将成为未来政治改革的一个方向。
《决定》要求增加专职常委数量的这一做法不仅说明了专职常委的人数将会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又说明了人大常委将由“兼职”向“专职”转变,也就是说,立法体制方面更注重的是专职常委的“法治实践经验”,以便保证法律的起草、讨论和出台拥有足够的专业性。这一举措不仅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部署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相契合,并且有助于推动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专业化,从而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之治。
2、重要立法要接受第三方评估
《决定》提出:重要立法要引入第三方评估[2]。“第三方评估”一词我们并不陌生,最早适用于西方政府的绩效考核制度,近年来第三方评估已经在很多领域被采用,但是在立法领域中引入“第三方评估”还是首次出现的,是最新的提法,是制度上的创新。从“第三方评估”这个词源的含义分析,毫无疑问,在重要立法环节引入第三方评估,一方面说明了重要立法不能向某一个部门或某一个地区倾斜,或者说,不能站在某个部门或某个地域的利益角度,而应该委托比如科研机构、高校以及相关立法研究机构或法律评估机构等这样一个第三方的评估机构,设定一个综合的、客观的评价机制,从而防止行政部门在起草法律法规时滋生的立法部门化或地方化。另一方面,由于在人大代表中,官员所占的比例也是很大的,他们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或者是立法者,引入立法者和执法者以外的第三方评估,将会避免出现行政权力垄断的现象。总之,决策机关引入与自我评估和被服务对象的评估独立的、完全没有关联的第三方评估,不仅可以防止操作困难、脱离实际的“僵尸”条款的产生,并且也可以提高立法的合法性,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得立法事项更具有科学性和民主性。
3、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
在立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草案本身是成熟的,大家对一部法律整体是同意的,但其中的一两个条款涉及的问题比较重大,并且大家的观点是存在分歧的,因此在立法实践过程中,正是由于大家在某条重要条款上的观点存在分歧而导致整部法律法规难产,迟迟难以出台。《决定》规定:对重要条款可单独表决[3],也就是说,在表决时,可以对整部法律法规表决赞成,对如土地、小产权房屋等重大问题涉及到的条款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以进行单独表决,或者可以进行多次修改表决。对法律草案中的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正式确立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制度这是制度上的创新,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法律草案中的重要条款单独表决不仅解决了因个别条款争议而将整部法律法规草案束之高阁的问题,从另一方面讲,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避免原来的“捆绑式表决”,可以使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把关注点聚焦在意见有分歧的重大问题上,可以对这些存在分歧的关键问题进行多次修改和表决,不仅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也彰显了立法者对立法工作的慎重。
二、法官要对自己所审的每一个案子负好责
如果把天平标志为法律,那么在天平上称庹的人就是法官。要想使法律的天平永不倾斜,人民法院和法官承担着重要使命和光荣任务。为了彰显司法的灵魂,《决定》从法院机构的设置到优秀法官的逐级遴选进行了细化。
1、最高法设巡回法庭审理跨区域行政及民商事案件
巡回法庭制度是指,法院为了解群众诉求、畅通群众民意表达渠道,结合本地区现实情况设置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解决群众纠纷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巡回法庭这一措施是对办理跨地区案件的有效探索,具体是在司法实践中,从最高法选择审判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或者从各省份高院中选取优秀法官到地方直接审理重大的行政及民商事案件。这一举措一方面可以避免法院在自由裁量过程中不作为或者是不按照法律条文办事。巡回法庭作为第三方,与授权方和被授权方没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勾连,是中立的,审理判决也会更加公平、公正、透明。因此,最高法设置巡回法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破解跨地区的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地方保护”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通过最高法遴选理论功底深厚、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到地方法院或基层法院审理案件这个途径,可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基层法院法官之间的交流学习和有效指导,有助于提高地方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在处理地方疑难案件过程中的司法实践水平和业务专业能力。
2、建立逐级遴选制度,重基层工作经历
“建立逐级遴选制度、重基层工作经历”[4],这句话向我们传递了一个信号——“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5]这是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美国近代著名法官霍尔姆的一句话,也是在法律界广泛流传,让法律界人士耳熟能详、奉为经典的名言。司法审判是一门艺术,是一项高度专业化和技术性的工作,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法官对案情事实的询问、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判断以及对法律责任的认定等,需要的不仅仅是从法律课本上学到的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更需要的通过长期从事法律实践工作而积淀的专业的审判阅历和成熟的法律素养。《决定》提出的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就是要求上级法院的法官不再从社会上或者是法学院刚毕业的学生中直接招录,而应当从其下一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可见,基层工作经历成了法官晋升和提拔的必要条件。
3、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
《决定》将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错案责任倒查机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就是要严防错捕、错诉、错判,促进法官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增强法官办好案、办精案的司法责任心和赋予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感,进而保障主审法官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力。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审判谁负责这一项重要的改革,不仅会限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大大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办案质量,并且司法的权威性将会得到社会的认可。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行,充分保证了公民的诉讼权利,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在出现纠纷的时候选择法律保护自己,从而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哪里,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什么。除此之外,四中全会还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推动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法官素养的提高,不仅为百姓塑造了为民、公正、廉洁、高效的人民满意好法官形象,更重要的是营造了一个更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创造一个更讲法更信法的高效法治社会。
三、律师不是“法外之众”
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历尽艰辛、跌宕起伏,作为中国法治盛衰的“晴雨表”的律师在我国史无前例地将依法治国确定为会议主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尤其是四中全会将审判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后,预示着律师将不再是“法外之众”,不再是戴着镣铐跳舞,而是将在职业共同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1、构建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决定》要求,构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6]。所谓“公职律师”是拥有政府颁发的职业资格,并且行使政府职能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系列。在依法治国理念下,是最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对规范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诉讼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公司律师”供职于企事业单位,拥有政府颁发的合法职业资格证。这些律师是维持企事业单位利益,保持单位合理竞争,为公司提供合理服务的重要保障,极其灵活和机动。“社会律师”与普通老百姓接触较多,主要处理普通民众的各种法律事务,担任法律咨询任务,形式多样,拥有很强的公益性。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这三类律师,各有所长、优势互补,基本上满足了社会、公务员队伍和公司队伍等不同群体的法律服务。所以构建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这一重要举措,不仅表明了律师参与政务决策、参加公共法律服务等力度将加大,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将成为法治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也顺应了律师行业的发展,意味着法律服务资源的重新布局。[7]
2、从律师、法学专家队伍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
经验是法律的生命,经验是处理法律事务的宝贵资源。厚实渊博的文化底蕴、娴熟自如的驾驭能力、强学博览的法学理论水平与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司法经验等要素对于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不仅需要具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渊博的法律知识、系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还需要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而积累的一种社会阅历和法律实践经验。尤其是法官这个判断是非的职业,对法律适用的社会经验和关键事实的理性判断要求是比较高的,非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和娴熟自如的庭审驾驭能力是不能完全胜任的,犹如西方法中的谚语说“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而律师和法学专家这方面的素质要优越于刚从法学院毕业的、缺乏足够社会阅历和经验的大学生。
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预示着今后将会拓宽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的选拔渠道,把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资深律师和法学专家选拔到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队伍中,真正实现法官、检察官、立法者与律师和法学专家的自由流动,也有助于打造一批具有优秀道德品质和良好法律素养的精英化立法、司法队伍。
结语
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的法律要能实实在在地让普通百姓在所有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正义和公平,这是全国老百姓对法律执业者的共同期待。相信法律执业者必将会凝心聚力,认真学习四中全会精神,以依法治国为基本职业理念,切实提高法律素养,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实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2][3][4][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Z].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4.10.
[5](美)霍姆斯·普通法[M].冉昊,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7]宋江云,王峰·律师解读四中全会公报:律师队伍建设新起点——四中全会要求,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EB/OL],21世纪网http://epaper.21cbh.com/html/2014-10/27/content_114285.htm div=-1,2014-10-27.
(责任编辑:颜建华)
收稿日期:2015-03-20
作者简介:段亚菲(1986~),女,河南许昌人,安顺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507(2015)03-0003-03
Discussion on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of Legal Practitioners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Duan Yafei
(School of Marxism,Anshun University ,Anshun 561000,Guizhou,China)
Abstract:The Eighteen Session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s the theme, vigorously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In this context, the legal practitioners engaged in the work of the legislative, judicial, law research of improving literacy more important Lawmakers want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egislation, to prevent the department interests and local protectionism law, should review good case negative good responsibility judge occupation, to clear the lawyer is not of “law of the”.
Key words: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legal practitioners,professional qu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