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水产品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对策
2015-03-20林彦星吴江刘宵宵罗焕亮
林彦星,吴江,刘宵宵,罗焕亮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深圳518000)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及WTO各项协定的日渐成熟,关税、配额等传统贸易限制的作用日趋弱化,取而代之的是灵活性和隐蔽性更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我国水产品出口贸易是近年来在农产品总体贸易呈逆差形势下一直保持较大顺差的优势产业,出口额连续15年居我国大宗农产品出口首位,但也是最常遭遇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产品之一。由于发达国家对进口水产品设置的技术标准要求日益严格,且往往从一家企业出口的一批产品中检出不合格,即对整个国家的同类产品采取加严检测甚至封关的措施,进而影响整个国家相关农产品的正常出口。因此,只有密切关注并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才能保证我国水产品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1 我国水产品出口贸易概况
近年来,我国水产品出口贸易一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自2002年以来已连续14年保持全球第一大水产品出口国地位。据统计,2014年我国水产品出口量416.33万t,出口额216.98 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 5.16% 和 7.08%[1](图1)。出口额自2009年突破百亿美元大关[2],到2014年已经翻一番,达216.98亿美元,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30.15%[1],在我国农产品出口创汇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从出口市场来看,我国水产品出口到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但主要的出口目的地集中在日本、美国、欧盟、东盟和韩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图2)。其中,日、美、欧、韩4大市场的出口额占我国水产品出口总额的比例从2011年的38.02%增长到2014年的48.16%,呈逐年上升趋势;出口市场的相对集中,导致水产品出口企业经营风险率明显加大,容易受主要进口市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限制[3]。据统计,目前我国获得欧盟注册的水产品生产企业共有1 067家,通过HACCP验证的输美水产注册企业有1 050家,获得韩国、俄罗斯、巴西、印尼和越南注册的企业数分别是1 359、552、165、531 和 599 家[4]。
2 水产品出口受阻通报情况
出口水产品因不合格被通报对我国水产品的形象以及水产业的健康发展会产生不良影响;而为了符合进口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要求,无形中增加了生产和贸易成本,削弱了出口水产品的竞争力。近年来我国出口水产品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来自日、美、欧、韩4大市场,2011~2014年共收到官方通报的不合格信息1 076次(图3)。美国是我国出口水产品受阻最严重的国家,扣留/召回653次,其次是日本238次,分别占总通报数的61%和22%。品质不合格、农兽药残留不合格和微生物污染是我国出口水产品被通报的主要原因(图4)。
2.1 品质不合格问题日益突出 品质不合格在近年来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已超过药残问题成为输美水产品被通报扣留/拒绝入境的首因,2011~2014年我国水产品因“含有脏的和腐烂物质,不适合食用”等原因被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通报277次,占输美通报数的42.4%,此外还有“生产、包装、贮藏条件不卫生”以及检出混有异物等原因。欧盟也多次通报我国输欧水产品温控不良——冷链断裂、感官异常、卫生状态不良等。
2.2 农兽药残留不合格 农兽药残留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水产品出口贸易的最大障碍,2011~2014年我国水产品因药残原因被通报的次数少于品质不合格,受阻趋势有所缓和,一方面说明我国政府和水产生产加工企业在药残控制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另一方面也揭示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关注面更大,范围更广。农兽药残留主要来自美国和日本通报,其次是欧盟。美国通报的原因主要是“该产品含有新兽药或转换产品,是不安全的”,2015年1月以来,美国FDA多次通报我国输美罗非鱼产品检出磺胺嘧啶和甲氧苄啶药物残留问题。日本通报的项目主要有呋喃唑酮、恩诺沙星、磺胺甲恶唑、土霉素、扑草净、氟乐灵和硫丹。欧盟通报的药残项目主要有硝基呋喃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和磺胺类药物。
2.3 微生物污染严重 美国通报的微生物污染问题中,最常见的是检出沙门氏菌,此外还有李斯特菌。微生物污染是日本通报次数最多的项目。2011~2014年,日本厚生劳动省通报我国水产品微生物污染160批,占日本通报次数的67.2%,主要为细菌总数超标和E.coli阳性。
2.4 标签标识不当/不合格 2012~2014年,我国水产品因标签、标识不合格被美国通报42次,欧盟通报14次。原因包括输美水产品缺少需要的英文标签,未标注所含过敏原成分,或未按美国法规要求标识生产方式、野生或人工养殖等内容;欧盟规章也要求对过敏原进行标识,输欧水产品曾因含有未申报的鸡蛋被要求重贴标签,此外还有标签缺失、不完整、不正确等通报原因。
2.5 其他通报内容 日、美、欧、韩对我国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都有注册要求,部分出口水产品企业因未注册而被进口国通报;卫生证书不符合要求、净重不合格、重金属含量超标、CO超标、含有寄生虫等也是通报的原因。韩国比较关注水产品核辐射问题,输韩水产品数次被通报放射线照射阳性;此外还有人为注水、检出SO2等。
3 水产品出口面临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协议、标准和认证体系(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出现,是发达国家限制农产品进口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已成为制约我国水产品出口的主要瓶颈。
3.1 农兽药残留检测要求日益严格
3.1.1 欧盟。随着对食品安全卫生的日益重视,发达国家对水产品药物残留的要求日益严格,而且检测标准要来越高,检验项目不断增多,不断抬高进口“门槛”。2002年欧盟以中国舟山产冻虾仁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做出禁止进口中国动物源性食品的决定。2010年欧盟设定了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理活性物质及其类别有关的最大残留限量,附录中明确列出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等10类禁止使用的药物[5]。
3.1.2 美国。2007年美国从我国输美的多批水产品中检出药物残留问题后,对虾、鲶鱼、鳗鱼、鲮鱼等4类水产品实施“自动扣留”,至今尚未解除。2009年增加了对硝基呋喃代谢产物残留的检测要求。罗非鱼是我出口的最大宗水产品品种之一,是输美水产品的主要品种,2015年1月以来,美国FDA加强了对我国罗非鱼产品的磺胺嘧啶及甲氧苄啶残留检测,该2种药物在中国为食用动物中允许使用的药物,而美国FDA将其列为禁用药物。
3.1.3 日本。2006年日本开始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等)残留“肯定列表制度”》:禁止15种农药、兽药使用,对797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共制定了53 862个残留限量标准,对没有设定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执行不得超过0.01 mg/kg的“一律标准”[6]。同时,日本针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较高的食品采取“命令检查”制度,检查率达到100%,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增大了生产企业出口风险,对正常贸易造成不良影响。
3.1.4 韩国。2014年度实施的进口水产品检验计划,针对我国输韩水产品的检验计划包括硝基呋喃、结晶紫、氯霉素等10大类药物活性物质,如虾100%抽检硝基呋喃,鳗鱼100%抽检结晶紫,冻罗非鱼、斑点黄尾鱼100%抽检CO,泥鳅100%抽检硫丹,对鲫鱼、鲤鱼、鲈鱼等15种产品批批抽检孔雀石绿。
3.2 对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 欧盟要求动物源性食品企业要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获得注册方可进口[7]。美国要求中国水产企业必须通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评审,取得输美水产品HACCP验证证书,并经美国FDA备案后,方可进入美国市场。美国2011年发布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规定,输美食品生产企业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向美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注册,之后每2年(双数年的第四季度)更新注册一次,逾期未办理的,将暂停注册资格,企业产品将被美国拒绝入境[8]。
3.3 受重视程度愈来愈高的品质问题 品质问题如产品不新鲜、含有杂质异物或污秽腐败物等,由于判定方法在口岸查验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正越发受发达国家关注。欧盟规章(EC)No 854/2004对水产品官方控制就有进行随机感官检验的要求,当感官检验怀疑存在问题时,必须采集适当的样品。美国对水产品品质不合格通报套用的依据为美国食品安全法第402(a)(3)和801(a)(3)条款,由FDA工作人员进行感官判定,这种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且不同人员间的判断也可能存在差异,直接影响到该批货物能否顺利通关。此外,由于不同国家对品质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也有差异,真正的话语权还是掌握在进口国。
3.4 标签要求不断升级 随着对食品安全的日益重视,各国对食品包装标签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陆续推出各项强制性规定,以规范食品标签的使用。欧盟规章(EC)No 853/2004附件2第1部分就鉴定标识的使用、形式以及标识方法提出详细的要求。美国对食品标签要求极其严格,食品标签多达22种,并不断的修订。2009年美国的强制性原产国标签规定,对人工养殖鱼及贝类等预包装实施强制性原产国名称标注。日本的食品标签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并经常进行补充和修订,有关食品标签的工作由消费者厅统一管理,标签除了通用要求,还有其他需标注的内容,如冻结的切片或剥离的鲜鱼贝类(生牡蛎除外)及未冷冻的生牡蛎,应标明是否可以生食,辅照食品应标明已经放射线照射。
3.5 海洋渔业捕捞新法规 欧盟发布的《预防、阻止和消除IUU捕捞法规》和《IUU法规实施细则》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9],IUU法规强化了口岸检查制度,要求进入欧盟境内的第三国渔船应在指定港口接受检查;输欧盟的海产品在附具《卫生证书》的同时,还必需附具《捕捞证书》或《再出口证书》、《加工厂声明》等合法性证明文件,否则将被拒绝入境。2015年3月15日美方消息,美国农业部、FDA等12个机构组成的“总统事务工作组”发布了“打击非法捕捞、偷捕、滥捕水产品(IUU)”的行动纲要,分国际合作、实施工作2个部分,共包括15个方面的具体建议,行动纲要出台将严重影响我国水产品正常出口贸易,应密切关注[10]。
4 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对策建议
4.1 进一步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虽然我国制定了广泛的技术法规,但在制定、发布主体上过度分散,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化、规范化、明晰化的技术法规协调和管理体制。许多已发布的技术法规与WTO规定不符,如现有的《对外贸易法》中没有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定、运用、管理做出过适当的法律规定,已不能适应外贸管理的需要。需通过推动和完善技术法规体系,把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立与我国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把贸易政策措施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结合起来。
4.2 加快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推广和使用国际标准是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必然选择。应大力推行国际标准化发展战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和认证体系,抓紧制定我国有优势、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标准,尤其要加快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标准的制定。紧跟市场变化和企业需要,加快新标准的制定、复审和修订。要加强标准化工作国际交往的深度和广度,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或体系,主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4.3 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保障体系建设 一是完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将政府部门的推动、研究机构的支持、行业协会的协调和企业的参与有机结合,建立多层次互动体系,从宏观上引导企业跨跃技术性贸易壁垒,实现由被动应对到主动应对,直至战略应对的目标。二是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各级预警系统要拓宽加强对信息的搜集与整理。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经商处、驻外经商机构、经贸研究机构和信息交流机构的优势,定期收集、整理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最新动态信息。三是建立沟通相关部门和出口企业的信息快速传递网络,及时把出口水产品可能遇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态预警预告发布给企业。
4.4 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升水产业结构 技术性贸易措施客观上提高了我国水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削弱了出口水产品的竞争力,但技术性贸易措施同样具有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等积极作用。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我国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先锋队和主力军,应进一步积极引导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生产加工,鼓励企业开展各类相关认证,并帮助条件成熟的企业建立专门的产品检验、标准化生产的技术中心或实验室,帮扶企业提高自身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能力。
4.5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技术性服务作用 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业协会协调机制,能促进企业间的协作,形成产业集群,获得规模效益,从信息、技术和市场拓展等方面向经营者提供服务。成立专门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小组,重点跟踪国际组织、主要贸易伙伴相关标准、技术法规的最新动态,为政府、专业技术机构及企业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提供情报支持。积极推出机制灵活的协会指导性技术文件,尽快在全行业推广应用,适时上升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6 从源头上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 控制水产品源头污染是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水产品质量的首要环节。对水产药物残留的控制是坚持以防为主、治疗为辅的病害防治原则[11];积极开发、使用绿色水产药物。药物的使用必须遵守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禁用药物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的药物;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积极推广生态、健康、安全、高效的水产养殖模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有助于从源头上解决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4.7 推动水产品深加工,提升水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 为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水产品应由初级加工品为主向深加工转化,提高水产加工技术和技术的综合利用能力,扩大高附加值水产品出口;培育优势行业和龙头企业,在优势行业重点培养一批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使我国水产品出口企业迅速做强做大;企业要加强产学研的结合,及时将研究成果进行转化运用到生产实践当中。
4.8 积极开拓新兴市场,促进出口市场结构多元化 目前我国要在稳定现有市场的条件下,积极开拓新兴水产品出口市场。要致力于多元化市场的建设,以减少个别市场波动给水产品出口带来的波动。同时,加强与国际市场的沟通和交流,主动获取国际水产品需求的变化,及时掌握国外新要求要求;加强对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不断扩大我国出口水产品的国际市场覆盖面,使出口市场多元化,减少技术性贸易措施带来的市场风险,争取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1]吴晨,朱亚平.进出口双增贸易总额突破300亿美元:2014年水产品贸易情况分析[J].中国水产,2015(3):35-36.
[2]农业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水产品出口额继续位居大宗农产品出口首位:2009年全国水产品进出口贸易情况[J].中国水产,2010(3):68-70.
[3]安然.我国水产品出口贸易问题分析与发展建议[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4):413 -414.
[4]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向国(境)外出口注册查询[EB/OL].[2015 -10 -15]http://www.cnca.gov.cn/bmzz/zcglb/qwfbcx/tjxgjwckzccx/.
[5]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Commission Regulation(EU)No 37/2010 of 22 December 2009 on pharmacologically active substances and their classification regarding maximum residue limits in foodstuffs of animal origin[EB/OL].[2015 - 10 - 15]http://eur - 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40506406460&uri=CELEX:32010R0037.
[6]林彦星,张教松.如何打破出口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瓶颈[J].中国检验检疫,2008(8):27.
[7]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Regulation(EC)No 853/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9 April 2004 laying down specific hygienerules for food of animal origin[EB/OL].[2015 -10 -15]http://eur - 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 =1440472758260&uri=CELEX:32004R0853.
[8]U.S.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FSMA)[EB/OL].[2015 -10 -15]http://www.fda.gov/forconsumers/consumerupdates/ucm247548.htm#SEC102.
[9]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Commission Regulation(EC)No 1010/2009 of 22 October 2009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uncil Regulation(EC)No1005/2008 establishing a Community system to prevent,deter and eliminate illegal,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EB/OL].[2015 -10 -15]http://eur- 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40473199204&uri=CELEX:32009R1010.
[1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美拟加严水产品进口管理[EB/OL](2015-03 -19)[2015 -10 -15].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ywxx/spjhzp/201503/t20150319_434531.htm.
[11]郑义,陆辉.浅谈水产品药物残留的控制对策及水产药物的科学使用[J].黑龙江畜牧兽医,2008(4):105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