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处理和税务研究
2015-03-19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永龙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永龙
一、有限合伙企业特点概述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制企业。当然,需要强调的是,有限合伙企业在本质属于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换言之它不是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最大的特点是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目前,我国有限合伙企业依然存在会计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税收征管不完善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的优势很难得到充分施展,阻碍了有限合伙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处理
一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应遵守诸如《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一般性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需要结合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组织形式特点,制定并执行有针对性的会计制度:
(一)入账价值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时需要根据合伙人向企业提供的现金、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确定初始投资,组建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法》规定合伙人已投入的资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换言之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或处置该项资产产生的损益,将按损益分配率分配给各合伙人。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上对资产价值被低估后势必会损害该投资者的权益;同理,资产价值被高估也一定会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一般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应按合伙人同意的投入日的公允价值入帐。
(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设置
在对有限合伙企业完成投资后,合作权益体现为各合伙人的资本。在相应的会计记录中,虽然每一位合伙人都有一个专门的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但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实务操作中,一般会设置三个所有者权益科目(资本科目、提款科目、合伙人借贷科目)。具体来说,原始投资均记入“合伙人资本”帐户。原始投资后,合伙人的权益随着增加投资及在净利润中所占份额而增加,随着提用资产及在净损失中所占份额而减少。合伙人在预计盈利时的提款记入“合伙人提款”帐户,该帐户可使我们了解各合伙人在一定期间的提款记录,然后与合伙契约上所允许的提款数相比较,以便对超额提款建立会计控制。
(三)收益分配
正如笔者前文所说,在经营有限合伙企业过程中,无论发生赢利还是亏损,合伙人应该共享或分摊。在入股合同书中需要特别明确损益分配的方法和比例。其中需要特别指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在企业,其损益分配比例可以不与出资比例保持一致。举例来说,李某的出资额占合伙人资本的60%,而张某占40%,可是经过双方协商决定李某和张某各占50%的收益拥有权。这种灵活的分配方式是由国家法律承认的。
另外,剩余收益部分的分配要充分考虑劳务价值、资本价值和业主风险报酬。一般来说,可以按直接照固定比例分配、先分配工资报酬再按固定比例分配、先分配资本报酬再按固定比例分配亦或者先分配工资报酬和资本报酬再按固定比例分配。
(四)编制财务报表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在编制四表一注时也会得到体现。尤其是损益表,通过计算出的净收益对收益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评价。除编制上述报表外,为详细反映各合伙人出资、提款、所得合伙利润以及分担损失情况,还应编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资本表,对合伙人权益及合伙人权益总额的增减变动情况加以说明。
三、有限合伙企业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施行“先分后税”原则,对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投资人征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指出,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
举例来说,现有两名自然人拟设立一家企业,如果设立公司制企业,则其所得税综合税负为:25%+(1-25%)×20%=40%。即假定公司有应税所得100万元,先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税率按25%计算),税后利润75万元在分配给个人时,再扣缴股东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计15万元。合计的所得税税额为40万元。如果改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利润全部分配合伙人时,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规定,假定上述利润由两名合伙人平分,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00 000×35%-6 750)]×2=336 500(元)。所得税综合税负为33.65%。
由此可见,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要轻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有限合伙企业税务监管问题及对策
会计和税务虽然密切相关但又是两个互相独立的体系,各自遵循各自适用的规范。目前我国会计制度整体建设进度要快于税收体制的建设速度,表现为会计业务的操作更加规范,相关法律制度的监管和落实也更加到位。相比之下,税收监管问题一直是有限合伙企业的一个重难点课题。下面笔者重点对我国有限合伙企业税务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探讨并给出针对性建议。
(一)有限合伙企业税务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申报需改善
有限合伙企业与其他组织形态的企业有所不同,尤其是在缴纳所得税时,政策差异很大,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个税政策指导条文并不明确。另外,有限合伙企业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当然也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无关。也就是,有限合伙企业更多的是涉及个人所得税,那么是采取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目前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核定模糊的现状势必给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监管带来很大难度。
2、缺乏税收流失估算体系
缺乏针对有限合伙企业征税的有效估算体系也是我国税务管理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有效估算体系是防止税收流失的重要举措,欧美国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监管的成效之高,很大层面上就是因为已经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税收流失估算体系。
(二)针对税务问题的相关建议
1、加强税务部门征管水平
一方面税务部门应该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尽快有限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指导意见,同时在部门内部建立起专门的征收监管小组,加强专业化征管;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经常接触有限合伙企业纳税事项的工作人员也要加强相关政策学习,税务部门要定期举办相应的培训并对培训结果加以考核,避免因为业务不熟练而产生不必要的征管费用。
2、尽快建立税收流失估算体系
正如笔者前文所说,税收流失估算体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纳税人故意偷逃税款(针对有限合伙企业征收个税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税收流失估算体系可以为有限合伙企业征收情况提供一个参考,有利于税务部门从大局着眼调整该项税收的监管思路,从而达到合理分配税收管理资源,提高征管效率的目的。具体执行办法来说,税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情况建立税收预测模型,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预测的科学性和精准程度。此外,税务监管部门还要重新审视有限合伙企业的纳税人行为特征和税法执行思路,开展税收政策分析,设计出更加合理的税收流失估算办法。最后,税务部门还应该结合本地区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流失具体情况,开展更加公平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
五、结束语
有限合伙企业是我国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保证其健康快速发展是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一方面,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来说,要熟悉了解相关的会计制度和税务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也应该积极探索,改进法律规定、制度建设和监管体系上的不足,为我国有限合伙企业的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
[2]周庆元,谷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N].中国贸易报,2010-8-24(010)
[3]高允斌.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分析[J].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09(2):50~53
[4]杨建梅.论我国有限合伙企业的立法缺陷与完善[N].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