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法律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
2015-03-19张猛
张 猛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沈阳130034)
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法律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
张 猛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沈阳130034)
研究指出,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程度,不仅关系着吉林省天然矿泉水产业的良性发展,同时对长白山地区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潜在的重要影响。针对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产业准入标准设计门槛偏低、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缺乏以及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应充分发挥法律机制的引导与规范作用,引入开发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建立健全长白山天然矿泉资源的法律保护体制,以提高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水平。
长白山;天然矿泉水;法律保护
“长白山地区水资源较为充足,生态状况相对较好”[1],因此其成为了吉林省乃至全国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主要来源地。“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消费市场,为依托长白山丰富的矿泉水资源,发展地方经济,提供了广阔空间和动力。”[2]在自然资源开发日益科学化与法制化的今天,传统的先开发后保护的模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开发与保护并重甚至先保护后开发成为了资源开发的主要模式。在这一背景下,注重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的法律保护,可以有效地规范矿泉水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流程,解决在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能对未来可能产生的新问题做出合理的预测、预防和规避。
一、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的特点及法律保护现状
根据《中国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GB 8537—2008)的规定,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与大多数人的理解不同的是,天然矿泉水资源从分类上讲属于矿产资源[3]。作为一种特殊的矿产资源,天然矿泉水资源具有不同于一般矿产资源的特殊性。这是因为矿泉水具有液体属性,极其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影响,并随外界大气、水文、地质的变化和人为因素影响使水质发生变化,特别是在长白山这一特殊的地理场域中,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形成了不同于其他地区的优势与特点。
(一)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概况与特点
1.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品质优良。长白山火山群的活动使长白山地区的地下水形成资源丰富的以低矿化度偏硅酸型为主的高品位矿泉水。据调查,长白山地区富含微量矿物元素的矿泉水种类丰富,“除了硅、银类矿泉水外,还有富含碳酸的矿泉水以及富含硒、锌、碘等矿物质的矿泉水”等[4]。2004年德国弗莱森研究所对长白山10个代表性矿泉水水源进行检测和分析,得出了“长白山矿泉水天然、纯净、无污染、偏硅酸含量高、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极低或未检出、不含人为污染元素”的结论,并证明“长白山矿泉水的各项指标均符合德国(BGB1.1,S.1036)和欧盟(80/777/EEC)矿泉水标准”[5]。同时,从地理环境上看,长白山矿泉水资源的分布比较集中,泉点之间距离较近,易于开发,且泉点多处于人烟稀少、植被茂密的环境中,较好地保持了原始的自然生态环境。这也是长白山矿泉产地较我国其他矿泉水产地所独有的优势。当然,上述数据是在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没有遭到人为破坏
的前提下得出的。实际上,天然矿泉水资源对于周边环境的依存度非常高,任何人为的破坏都有可能降低其品质。
2.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充沛。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极其丰富,且流量稳定,被列为与阿尔卑斯山、北高加索山并列的世界三大天然矿泉水资源富集地之一。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长白山区的降水丰沛,雨水渗入地下后,为矿泉水的形成生产提供了充足的水源补给保障。另一方面,长白山地区植被茂密,植被覆盖率极高,这不仅增加了地下水渗入补给量,延长了补给周期,同时也减小了地下水补给的季节性变化幅度。从目前的统计数据来看,吉林省通过国家级或省级鉴定的矿泉水产地333处,总允许开采量32.4万m3/d,居全国首位[6]。而长白山地区“已探明并通过技术鉴定的矿泉水水源地已近200处,允许开采总量超30万m3/d,远超同期全国平均值”[7]。当然,与风、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不同,天然矿泉水资源不是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资源。天然矿泉水是雨水渗入地下深处,经过几十年,甚至几百年与矿物接触反应后的产物,属于典型的不可再生资源。因此,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的储量巨大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不需任何养护措施而永久开采。
3.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价值巨大。虽然我国天然矿泉水产业起步较晚,但我国的天然矿泉水消费量却十分巨大。统计数据表明,截止至2010年末,我国饮用天然矿泉水消费总量已达到1 100万吨,预计到2015年底,这一数字将达到2 000万吨[8]。长白山地区矿泉水资源的开采成本低、营养价值高的特点使其迅速成为国内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的主要水源地,并成为推动吉林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产业之一。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在“上世纪80年代就对长白山区域内的天然矿泉水资源进行了勘查、鉴定和评价,长白山天然矿泉水的潜在价值保守估计为每年1 000亿元”[9]。正是看到了长白山天然矿泉资源的巨大经济价值,在《吉林省天然矿泉水产业“十一五”规划》中,吉林省政府意欲在2010—2020年间通过政策支持与制度保障使天然矿泉水产业成为吉林省国民经济中的优势产业和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重要产业之一。
(二)长白山矿泉水资源法律保护的现状
随着天然矿泉水逐步被人们所认知,长白山地区的天然矿泉水产业也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开发力度逐步提升。在天然矿泉水市场竞争极其激烈中,长白山地区俨然成为了各大饮料生产巨头“抢水”战争的主战场。围绕着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相关制度开始逐步建立,并在一定程度上对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与法律保障。然而,与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产业高速发展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有的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法律制度建设却远滞后于其开发速度,由此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出来。
1.从国家层面考察,国家并没有专门针对矿泉水资源的专门立法,而是将矿泉水资源作为矿产资源的一个类别进行保护。具体来讲,我国于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做出了具体规定,将矿泉水资源的保护纳入其中。此外,在国家标准方面,1987年我国首次颁布了《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GB8537—87),此后分别于1995年、2008年两次对上述标准进行了大幅修订。特别是2008年《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与《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的颁布,使得我国矿泉水产业的发展与国际矿泉水标准接轨,更加规范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吉林长白山饮用天然矿泉水》(GB20349—2006),这一标准从地理标志与原产地角度对吉林长白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做了更为明确的规范。
2.从区域层面考察,吉林省非常看重对矿泉水资源的保护工作,早在2000年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组建伊始,便率先展开矿泉水资源的保护工作。2003年吉林省颁布了《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首次确定了对重要矿泉水产地的保护制度;2004年,吉林省政府又批准拨付矿泉水保护区工作专项经费,并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取得了初步效果;2004年,吉林省出台支持长白山矿泉产业发展40号文件,2006年吉林省政府成立长白山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推进组,出台《关于推进长白山矿泉水产业发展意见》;并将其列入吉林省“十一五”规划重点建设内容;2007年1月1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正式从法律角度确立了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制度。2015年4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进一步提升了长白山矿泉水资源区域保护的力度。
二、长白山矿泉水资源法律保护的问题
虽然在开发和保护长白山矿泉资源方面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就,但是,仍有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存在,并直接影响着长白山矿泉水产业的长期发展。
(一)矿泉水产业准入标准设计门槛偏低,导致低水平开发
当前,从矿泉水开发现状看,在吉林省范围内,企业经过备案的位于长白山矿泉水资源主产区的共有60余家。但是,从规模上来看,大多数企业属于中小型企业,从生产能力上来看,一般年产量不超过10万吨,并且主要以瓶装饮用水为主。可见,从矿泉水企业的规模和生产能力来看,总体上存在产品样式单一,生产能力和产量有限,达不到实际要求的生产目标等问题。近年来,虽然企业的生产规模和产量有所提升,部分企业也引入了桶装生产线,但是由于尚未掌握矿泉水开发的高新科技,生产过程也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天然矿泉水资源优势没有充分利用充分,无法实现矿泉水资源应有的经济效益。
(二)缺乏知识产权战略,尚未打造出国际知名品牌
由于矿泉水产区企业众多,品牌杂乱带来的质量良莠不齐,缺乏能够与国际接轨的产品生产技术与水平,尚未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线,导致长白山地区矿泉水企业缺乏核心技术和竞争能力,在全国乃至国际范围内市场占有率低,产品覆盖面狭窄。因而,还没有形成有国际影响力度的知名品牌。从整体布局上看,矿泉水产区企业长期处于企业规模小、分布杂乱的弱势局面。并且多数产品没有任何品牌优势,资金不足也常常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除了企业自身方面的原因外,在矿泉水品牌形成和宣传方面,其他相关主体的参与和宣传力度欠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尚未形成长白山矿泉水品牌的概念,也未在品牌特色方面因势利导,不仅产品的文化含量低,而且缺乏市场差异性,国内消费者对长白山矿泉水的认可比重奇低,导致长白山矿泉水品牌的优势被严重浪费。
(三)缺乏应有的配套法律保护体制,危及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虽然吉林省于2007年制定了《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可以有效地促进矿泉资源的保护功能工作,但是由于立法过于粗化,并且没有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导致实际应用中经常遇到问题。由于矿泉水资源的特殊性,水质极其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变化和人为因素的影响,由于位于矿泉资源丰富区域的上游的居民生活垃圾和日常耕作过程形成的水资源污染等问题,不利于矿泉水的自然循环,矿泉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难度也随之加大。另外,在矿泉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各职能部门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常发生分工不明确而导致的错误。并且“由于长白山矿泉水产区地跨多个行政区域,没有一个专门的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管理机构,资源无法整合,财力难以集中,管理难以统一,而这也使其对相关森林资源、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保护无法落实”[7]。
三、完善长白山矿泉水资源法律保护的对策
由于长白山地区的饮用天然矿泉水产业现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诸多问题便随着产业的加速发展过程中被曝露而出。能否高质量地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关系到长白山地区发展的成败,而长白山矿泉水资源法律保护问题的解决,则成为了现阶段的重点。
(一)完善矿泉水资源开发中的准入机制与交易制度
1.提高长白山矿泉水产业行业准入门槛。由于长白山矿泉水资源在开发初期阶段没有完善的准入制度,并且当地政府部门对矿泉水资源价值认识的缺失以及管理上的放任,致使过多中小型矿泉水生产企业严重浪费既有资源。因此,提高长白山矿泉水资源开发水平的首要任务即是提高矿泉水行业的准入标准,其标准具体分为两方面,一是提高生产规模标准,二是提高投入资金标准。以靖宇县的成功经验为例,“靖宇县政府规定开发规模不足20万吨,投资低于1亿元的项目一律不批”[10]。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积极吸引国内外大型饮品生产企业在长白山地区投资建厂,这些企业不仅有雄厚的资金支持,并能为长白山地区提供先进的生产技术、成熟的管理体制和众多优秀的人才,从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有效节约资源和能源。
2.完善市场与管制相结合的长白山矿泉水资源采矿权交易制度。在矿泉水资源的开发过程中,探明矿泉水资源的水质、水量,然后才能开始进行规模化生产。因此,探矿权的获得是矿泉水资源开发的基础,也是至关重要的一部。目前长白山地区现行的探矿权的定价基本上采取市场机制,即通过底价拍卖的方式完成探矿权的交易。然而,如同单纯的市场机制不足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一样,市场机
制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决定了单纯的市场机制并不足以完全反映长白山矿泉水资源的综合价值。因此,一定程度的政府管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正当的。当然,政府的这种管制不能是对市场交易的直接干涉,而应当是对整体交易机制的宏观架构、交易风险的评估预测与规避等。具体来说,首先,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作用,按照水质、水量的不同,对各个水源进行等级评估,不同的等级规定不同的底价。其次,在底价的确定上,要在一个相对比较长的时间界限内考虑到矿泉水资源的稀缺性,将环境成本、资源成本等综合评估并计算在内。
(二)建立具有高附加值的知名矿泉水品牌
1.积极推广“长白山矿泉水”地理标志的使用。地理标志作为地方传统特色产品的法律保护形式,更多体现为对传统集体智慧成果的确认和维护,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还具有相当的社会人文效益[11]。我国为人熟知的地理标志有很多,但是“长白山矿泉水”这个地理标志,除长白山脚下外,鲜有耳闻者,而这也正是长白山矿泉水在品牌宣传上的致命弱点。即市场只看到了“恒大”、“康师傅”和“农夫山泉”,却没看到“长白山矿泉水”这个重要的地理标志,这是对长白山矿泉水资源固有价值的贬低。所以,欲建立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矿泉水品牌,必须首先对“长白山矿泉水”地理标志的推广。事实证明,被保护的地理标志在推广后,其产品可有效提高其品牌价值,扩大品牌影响,提高市场占有份额,提高品牌收益。而地理标志本身,则是对产品自身质量的有效保证。
2.提升“长白山矿泉水”品牌的公信力与附加值。而推广“长白山矿泉水”需要依靠的不仅仅是层出不穷的市场手段,更重要的是提升其品牌公信力,及建立其品牌文化。提升品牌公信力与附加值是推广“长白山矿泉水”地理品牌,提高其品牌价值的重要手段之一。品牌的公信力是指“这个品牌和其产品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而形成,在社会中有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媒介自身魅力”[9]。在目前“长白山矿泉水”品牌并未具备较高附加值的情况下,提升“长白山矿泉水”的品牌公信力,不仅需要品牌在凝聚公信力的过程中不断向社会、媒体和群众推广自身,通过“品牌承诺”,树立品牌的信誉和责任形象。更为重要的是,还需要行政部门对“长白山矿泉水”品牌和产品进行严格的检查、检验和管理,防止品牌夸大宣传、言不符实的情况发生。只有这样才有效提高品牌的信誉度,并能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三)建立健全矿泉资源保护的配套制度
1.建立健全与长白山矿泉水资源法律法规体系。截至2014年末,可对长白山地区矿泉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起到主要作用的法律、法规共有两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通过以上两部法律我们不难发现,对于我国现有的矿泉水产业而言,并没有一个完整的保护体制去制约和保护这个行业的行为和发展,并且在某些环节上存在重大的缺失。因此,建立健全长白山矿泉资源的配套法律保护体制刻不容缓。第一,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作为我国矿泉水产业仅有的几部现行法律法规,需要对其规定作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条文中存在的空白点须将其填补,以提高在法律应用中的法律效果;第二,制定和完善各种与矿泉产业有关实施细则,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过于粗化,所以制定和完善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既可以使一些条文中的内容得以细化,又可使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应有作用;第三,在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具体施行标准,如矿泉资源勘探标准、矿泉资源开发标准、矿泉饮品生产企业选址标准、企业开采标准、矿泉产品检验标准以及矿泉开采监督标准等。
2.完善对长白山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监督机制。长白山地区现有对矿泉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监督机制一直是产业发展的软肋。首先,政府职能部门与生产企业间因权责不明确造成了管理上的缺失;其次,政府职能部门间因分工不清造成了监督上无法统一和协调;最后,矿泉水生产企业间自律机制的缺乏成为了长白山地区矿泉水产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这些因素都制约并影响了长白山矿泉水的长期发展。因此,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的第一步就是要明确各方权责,包括政府与企业间的权责划分、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划分、企业之间的权责划分,只有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才能使其认识到自身在矿泉水产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到的作用,从而发挥监督体制应有的作用;第二步则需要细化监督分工和步骤,从而使监督工作层层相叠,环环相扣,以使监督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并倡导企业自主保护矿泉资源,充分发挥企业自主作用;最后,做到政府监督、企业自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并统一协调的方式对矿泉资源进行合理监督,以保证监督质量的有效提高。
3.建构长白山矿泉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整体与长效保护机制。前文提到,由于矿泉资源的特
殊性,其质量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变化和人为因素的影响,综合分析矿泉资源的形成因素,不仅需要考虑年代久远的地质环境,同时也需要考虑地面上的情况。所以对长白山矿泉资源的保护,不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泉资源法》,同时也需要还需要《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保护法法》、《水资源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长白山地区及其周边的地质、土地、森林、水源及大气等生态环境进行综合的立体的保护机制。具体来说,保护长白山矿泉资源富集地区的地质资源,是为防止生成矿泉水的岩层遭到破坏;保护森林、土地不仅可以保护植被覆盖率,防止水土流失,同时也是在保障地下水渗入的补给量和减小季节补给差异;保护长白山附近的水源在于防止径流对地下水补给造成的矿泉水污染;保护大气是为了防止大气降水的PH值不稳定对矿泉水品质造成影响。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尽量减少或者避免在矿泉形成区域内的人类活动,从而保证长白山矿泉水资源品质的淳厚。只有通过上述多方面、立体式的保护,才能最终形成长白山矿泉水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
长白山天然矿泉水资源对于整个长白山地区,特别是对吉林省而言,有着非比寻常的重要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保护长白山矿泉水资源,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事情,仅凭一朝一夕是无法改变目前法律保护相对缺失这个事实的。只有坚持不懈地增强对长白山矿泉水资源乃至整个长白山区的法律保护,以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式引导长白山地区矿泉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才会使长白山这座资源宝库能够为人类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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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naturalm ineral water resources in Changbai M ountain
ZHANG Meng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Law school,Shenyang 110034,China)
Th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s development degree of Changbai Mountain naturalmineral water resources affects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Jilin province naturalmineral water industry,at the same time;it potentially affect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angbaiMountain region's ecological resources.According to the low standard design of naturalmineralwater industry's admittance threshold of Jilin province,the lack of overall protection strateg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imperfect legal protectionmechanism,we should give full play to the legalmechanism of the guide and regulate,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laying equal stress on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of ChangbaiMountain naturalmineral resource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xploitation and protection level of ChangbaiMountain naturalmineral water resources.
Changbai Mountain;naturalmineral water;legal protection
D922.6
A
1009-8976(2015)03-0023-05
10.3969/j.issn.1009-8976.2015.03.007
2015-06-10
沈阳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
张猛(1980—),男(汉),辽宁盖州,博士,讲师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