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文化理论视野下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初探
2015-03-19夏治禹
夏治禹
(重庆工商大学 研究生院,重庆 400067)
亚文化理论视野下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初探
夏治禹
(重庆工商大学 研究生院,重庆 400067)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日益严峻,呈现出高犯罪率、犯罪主体低龄化以及暴力性等特点。留守儿童在初级社会化阶段受到犯罪亚文化的影响,获取犯罪信息并形成犯罪亚群体,最终成为犯罪人。预防留守儿童犯罪刻不容缓,应当从改革教育制度、传播主流文化、增强司法预防等方面积极应对。
关键词:留守儿童;犯罪;犯罪亚文化
收稿日期:2015-04-02 2015-01-20
作者简介:夏治禹(1991-),男,重庆永川人,重庆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服务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识码:A
文章编号:编号:1008-6390(2015)03-0014-03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BY117)
留守儿童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输出的“副产品”,是典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衍生物”。2013年,全国妇联《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当前我国留守儿童数量超过6000万[1],占到农村儿童的37.7%,全国儿童的21.88%。研究还发现,留守儿童犯罪问题日趋严重,犯罪案件逐年增加。根据公安部的统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大多发生在农村,而其中大多数犯罪主体是留守儿童。而我国目前关于留守儿童的研究,尚处于探索性阶段[2],对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的研究同样十分欠缺。因此,从文化角度对留守儿童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对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留守儿童界定及其相关理论
(一)留守儿童界定
目前,关于留守儿童尚未形成一致的定义。叶敬忠等人提出,留守儿童指“农村地区因父母双方或单方长期在外打工而被交由父母单方或长辈、他人来抚养、教育和管理的儿童”[3];聂吉波将留守儿童界定为“因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外出打工而留守在家的未成年人”[4];黄新提出“留守儿童指家住在农村的,因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流动到其他地方6个月以上,不能长期与父母中的一方生活在一起的18岁以下的人”[5]。依笔者拙见,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到家乡所在区县以外的地区工作,而不能随其外出共同生活、留在家乡由代理监护人监护或者自我监护6个月以上的农村籍未成年人。
(二)犯罪亚文化理论
1.主文化与亚文化
文化是指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的与非物质的产品的综合[6],包含生活方式、社会规范、价值观等,其核心是价值观,因而社会规范和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流文化的体现。文化又分为主文化和亚文化。主文化是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为大部分社会成员所接受的文化;亚文化是为部分成员所接受或为某一社会群体所特有的文化,是不同于主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亚文化在价值体系、行为准则与行为方式等方面与主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因而也是一种对立文化和反文化。除了主文化之外,文化的多样性决定了一个社会一定同时存在复杂多样的亚文化。社会成员社会化的过程即文化学习的过程,由于在社会化过程中同时会学习到主文化和亚文化,因而社会成员的行为既有以主文化为准则的行为,又有以亚文化为准则的行为。
2.犯罪亚文化与犯罪
犯罪亚文化是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为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被逐渐信奉和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以及现象的综合体。一个社会成员不可避免地生活在犯罪亚文化中,接受并遵从于犯罪亚文化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实施相应的社会行为,而该行为被主文化界定为越轨行为。犯罪亚文化鼓励其受众实施越轨行为或犯罪行为,并且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会发生越轨行为,成为越轨者。越轨与犯罪密切联系,当越轨行为超过限度,便被社会主文化的代表——法律将之定义为犯罪。
3.犯罪亚群体
以犯罪亚文化为行为准则的社会成员会因为社会行为的同质性而聚集,成为不同的群体。犯罪亚文化群体维护的价值体系和行为倾向,与主文化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相抵触、相背离,这是犯罪行为和非法行为的真正根源。犯罪亚群体将越轨和犯罪行为美化,并定义为美德,使其受众尤其是青少年尊崇和效仿。没有人是天生的罪犯,犯罪行为、犯罪动机和犯罪手段等同样都是通过特定群体内的社会互动而产生,并在互动的过程中通过相互交往和学习,获取越轨和犯罪的价值观与手段,从而发生犯罪行为。犯罪人的形成过程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化中不断地学习犯罪行为和犯罪价值观的过程。同样在犯罪人看来,他们的行为是正常的,是应当受到尊重与认可的。“学习”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有的人犯罪而有的人不犯罪,因为在犯罪亚群体内犯罪亚文化下的社会化过程中,社会成员经“差异交往”成为了犯罪人。
二、留守儿童犯罪特征
留守儿童犯罪属于青少年犯罪的范畴,表现出与青少年犯罪近似的特点。但留守儿童犯罪也有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平均每年上升约13%,在这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留守儿童犯罪所占比例为70%,并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7]。留守儿童犯罪的高发最直接的后果便是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和谐。
(二)犯罪主体呈现“双低”化
所谓“双低化”,即低龄化和低学历化。过去犯罪留守儿童的平均年龄为16岁,而目前低龄化明显,高发年龄为14~15岁。同时,犯罪主体呈低学历化趋势,发生在初中及小学期间的留守儿童犯罪案件频现,其中不乏以残忍手段实施的犯罪和全国性的大案要案。同时,大量留守儿童因贫困等原因在初中甚至小学便已辍学,游走于社会而疏于管教,时常打架偷窃等,其本身容易实施犯罪行为,加之常常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因而留守儿童已经成为犯罪的高危群体。
(三)团伙性和暴力性
留守儿童犯罪多以团伙型为主要形式,共同犯罪案件数量在犯罪案件数或犯罪人数上都占了很大比例。同时犯罪手段多具有暴力性,其中抢劫、故意伤害、抢夺、强奸等暴力犯罪占到80%以上,以残忍手段杀害被害人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全国范围内的留守儿童重大犯罪案件的事例更是不胜枚举。
(四)重复犯罪率高
留守儿童犯罪经过矫正再次犯罪比例高,有前科、构成累犯的人员占很大比例[8],其犯罪具有明显的反复性。一方面,由于在改造过程中犯罪主体的“聚集”,在客观上促成了犯罪人之间的“互动”,犯罪“经验”得到“交流”,给留守儿童的改造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留守儿童改造完后,社会环境和家庭条件没有好转,仍然缺乏有效的约束和引导,导致留守儿童再次犯罪的比例远高于其他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比例。
三、留守儿童犯罪的成因
(一)初级社会化不足
留守儿童父母多在留守儿童年幼时便外出务工,一般由祖父母等近亲代为抚养教育。家庭是一个人初级社会化的全部场所,对初级社会化起着基本的决定性的作用。在留守儿童初级社会化时期,父母所扮演的角色的缺失,通俗来讲,就是父母“爱”和“认知”的传授匮乏,家庭在早期社会化中的结构极不健全,功能极大弱化,因而留守儿童的初级社会化的过程是不健全或者不健康的。由于他们经历的是“先天不足”的畸形社会化,初期认知能力和人格发展同样不健全。与此同时,留守儿童因为家庭贫困,自卑自闭,在与他人和社会互动中处于被动,无法融入主流群体,或直接进入与自己适格的亚群体。这样的情况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变,留守儿童就会缺乏正常的社会互动,角色扮演会持续很长,甚至持续到基本社会化的中后期,而初级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无法在“后天”进行弥补。
(二)犯罪亚文化的传播
留守儿童处于基本社会化的阶段,属于通过社会化形成并正在形成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阶段;同时,信息传播快速发达,大量亚文化尤其是犯罪亚文化也不可避免地得到传播,诸如网络游戏、色情暴力影片都带来了犯罪亚文化和不良需求。而犯罪亚文化正是亚群体的“主文化”,它们能够迅速地被留守儿童这一亚群体所获取和认可,并成为留守儿童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加之因为无法接受父母耳提面命的主流文化约束和矫正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越轨和犯罪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行为方式等犯罪亚文化却能够“肆无忌惮”地传播,从而被留守儿童广泛地获取。
(三)亚群体的形成
因为留守儿童缺少父母的关爱和管教,加之学校教育模式僵化、社会歧视和漠视等原因,造成各主体对留守儿童的社会互动和基本社会化缺乏良性有效的调整、犯罪亚文化的学习缺乏有效的限制、正在形成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缺乏有效的引导、辍学等越轨行为缺乏及时的社会控制。当多个这样的留守儿童因为同样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而聚集,犯罪亚群体就会产生。犯罪亚群体内部成员间不同的越轨和犯罪文化及经验通过彼此差异交往相互交流,各成员的犯罪手段得到充实和丰富,并通过群体内部互动和社会化完成自己的基本社会化,越轨和犯罪亚文化正式成为留守儿童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越轨和犯罪手段在群体内被留守儿童掌握。
(四)缺乏有效的社会控制
由于留守儿童多存在自卑、偏激等心理和人格问题,他们尤其渴望关爱,希望有良性的社会互动,有属于自己的良好的初级群体和主文化群体。但他们在社会互动中无法满足自己社会化的需求,往往不得不主动采取越轨的方式以期引发自己渴望融入的主文化群体的关注,并误认为此种方式得到主文化群体的认同和首肯;或者以越轨的方式来对抗主文化群体,或通过越轨的方式来损害主文化群体的利益,从而获得“报复”的快感和满足,达到对主文化群体的“威慑”和对自己的认同的目的。同时,留守儿童所扮演的角色往往存在矛盾和冲突。一方面由于生理逐渐发育成熟,他们渴望摆脱父母的束缚,能够被当作成年人对待;另一方面却尚未建立成年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无法像成年人那样独立承担社会责任。因此,留守儿童经常表现出精神的紧张和情绪的冲突,最直接的表现便是叛逆。当自身利益和需求得不到满足和外界的帮助时,犯罪便成为他们达到目的的重要手段。
四、预防留守儿童犯罪的对策
(一)消除城乡教育差别,推动城乡教育资源均衡化
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模式下导致的城乡差别,这是解决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的切入点。由于留守儿童不能同等享受父母工作所在城市的教育资源,不能够在父母工作地读书或者需要支付高昂的借读费,因此他们不得不留守在农村。由于缺乏对留守儿童的引导和约束,家庭在留守儿童的初级社会化时期的功能丧失,留守儿童初级社会化是失败的。因此,教育资源城乡一体化发展是预防和解决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的根本途径,这就要求行政部门在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取消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城乡教育资源的不平衡,制定并落实相应政策,让留守儿童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孩子一样的受教育权利和资源;同时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消除城乡贫富差距,让进城务工人员能够选择返乡就业,以兼顾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引导。
(二)控制犯罪亚文化传播,引导留守儿童健康社会化
首先,媒体、学校等社会团体应当传播主流文化和价值规范,遏制犯罪亚文化在校园内产生和渗透,让留守儿童接受积极健康的文化熏陶,消除留守儿童的“差异交往”,使之得到健康的社会互动和社会化。其次,家庭及学校应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引导和监管,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第三政府”的职能,对留守儿童的越轨行为给予及时有效的帮助,为留守儿童提供更多参加各类社会活动的机会,增强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和自我控制能力。再次,社会成员应当消除对留守儿童群体的消极的“标签”式认知,主动关爱和帮助留守儿童,消除他们的心理障碍,并提供机会使之能积极参与社会互动,融入主文化群体。
(三)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加强司法预防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一方面,要使留守儿童知法、懂法、守法,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约束自己的社会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对留守儿童犯罪进行有效矫正,并对其实施长期持续的跟踪和引导,帮助误入歧途的留守儿童走向正途,避免留守儿童在矫正后再次实施犯罪行为。要加强监管,净化校园周边环境,预防犯罪亚文化流进校园。
参考文献:
[1]全国妇联课题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J].中国妇运,2013(6):30-34.
[2]刘志军.留守儿童的定义检讨与规模估算[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49-55
[3]叶敬忠.对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综述[J].农业经济问题,2005(1):73-80.
[4][8]聂吉波.留守儿童犯罪的实证分析[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5-12.
[5]黄新.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34):286-287.
[6]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91-101.
[7]留守儿童犯罪率高:莫让留守儿童问题成社会悲剧[EB/OL].中国文明网,2012-10-11.
[责任编辑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