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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刻资料所见奚族的婚姻习俗

2015-03-19王丽娟

关键词:联姻契丹墓志

王丽娟

(中国人民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872)



历史学研究

碑刻资料所见奚族的婚姻习俗

王丽娟

(中国人民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872)

奚族的婚姻习俗是其文化习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奚人的碑刻资料所反映的奚族婚俗主要体现在奚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通婚、一夫多妻、在婚姻形成的过程中男方要向女方赠送聘礼以及续婚等方面。奚族与其他政权或民族的联姻促进了多民族之间的联系和往来。奚族的婚姻习俗是不同历史时期奚族社会、生活的折射和反映。

碑刻资料;奚族;婚姻习俗

文化习俗是一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变迁中形成的,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重要标志。在近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奚族形成了丰富多彩且独具特色的文化习俗,婚俗是其重要组成部分。鉴于史料的匮乏和语焉不详,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所幸奚人的碑刻资料为我们了解和认识奚族的婚姻习俗提供了可能。这对奚族历史和北方民族历史与文化的研究或有裨益,由此亦见考古资料在史学研究中重要价值。本文拟以碑刻资料为主,结合相关文献史料,对奚族的婚俗作一探讨。

截止目前,能够确认为奚人的碑刻共有八件,即萧孝忠墓志、大王记结亲事碑、萧福延墓志、李府君夫人张氏墓志、耶律氏墓志铭、萧资茂墓志铭、大唐清河郡王纪功载政之颂碑和奚国王子热瓌墓志。这些碑刻涉及的奚族婚姻习俗,主要体现在奚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通婚、一夫多妻制、在婚姻形成的过程中男方要向女方赠送聘礼以及续婚等方面。

一、奚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通婚

一个民族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必然与其

他政权或民族发生联系,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不同程度的往来。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增进双方关系,联姻成为一种重要的交往方式和政治手段。奚族上层贵族很早就与唐朝统治者建立了联姻关系,并与周边的其他民族通婚。

奚族与唐朝联姻始于开元五年(717年)。据文献记载,公元717年三月丁巳,唐玄宗“以辛景初女封为固安县主,妻于奚首领饶乐郡王大酺”[1]177。开元十年(722年),奚王李大酺死,其弟李鲁苏入朝,袭其兄职位,“仍以固安公主为妻”,但因固安公主“与嫡母未和,递相论告”,玄宗诏令其离婚,“复以成安公主之女韦氏为东光公主”妻鲁苏[1]5355。又天宝四年(745年)三月,玄宗“以宗室女杨氏为宜芳公主适奚首领怀信王、饶乐都督李延宠”[2]6175。唐玄宗曾先后三次封宗室女为公主嫁奚族首领。不可否认,奚唐之间的联姻是唐朝利用和亲保持与奚族的关系,从而更有效地控制奚族的一种策略。但这一系列联姻也使得唐人血液渗入奚族上层人物之中,在增进二者关系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促进了多民族之间的融合。另外,从奚王李大酺死,其弟李鲁苏“仍以固安公主为妻”,可知奚人有收继婚的习俗,出嫁奚族的唐朝公主也顺应了这一习俗①中原政权在与周边民族和亲的过程中,和亲女子均遵循对方的收继婚习俗,如王昭君在匈奴呼韩邪单于死后,嫁给其子复株累单于(《后汉书·南匈奴列传》);隋文帝时期的宗室女义成公主先嫁给突厥启民可汗,后依次嫁他的儿子始毕可汗、处罗可汗、颉利可汗三人(《隋书·突厥传》;《资治通鉴·隋纪六》);唐玄宗时期的永乐公主,嫁契丹松漠郡王李失活,李失活死后,永乐公主又嫁其弟李娑固(《唐会要·和蕃公主》)。等等。。

在奚唐联姻的这一大背景下,也有不少在唐朝为官的奚人与汉人或其他民族进行联姻的,如奚人史宪诚与汉人李全略为婚家[1]4686;奚人李宝臣与汉人薛嵩、田承嗣、梁崇义、高丽人李正已联姻[1]3865-3870;奚人张孝忠子张茂和聘汉人朱滔之女[1]3856。此外,奚族首领与回纥也有联姻关系,《新唐书·朱滔传》有“回纥以女妻奚王”[2]5972的记载。

唐朝末年,奚族诸部落逐渐被契丹征服。契丹统治者为取得奚族贵族阶层的支持和辅佐,与之通婚。据《金史·奚王回离保传》记载,奚“有五王族,世与辽人为昏(婚)”[3]1587。目前所见最早的奚人碑刻是镌刻于辽天赞二年(923年)的《大王记结亲事碑》②此碑于1974年秋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存金沟乡喇嘛沟门村出土,现藏宁城县辽中京博物馆。碑身上圆下方,高110厘米,宽35厘米,厚11厘米,碑下部有高7厘米的梯形石榫,应有碑座。该碑刻于辽太祖天赞二年(923年)。碑额题“大王记结亲事”六个楷体汉字,碑文由左向右竖行汉文书写,碑身正面刻10行,右侧面刻3行,背面刻13行,左侧面刻1行,共27行,每行字数不等,共计897字。碑文见向南、张国庆、李宇峰:《辽代石刻文续编》,辽宁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2页。,即记述了奚王家族安祖哥女与“契丹素舍利”③舍利,《辽史》卷116《国语解》称:“契丹豪民要裹头巾者,纳牛驼十头,马百匹,乃给官名曰舍利。后遂为诸帐官,以郎君系之”。第1536页。通婚一事。《萧福延墓志》④墓志合一,1992年8月出土于河北省平泉县柳溪乡马架子村八旦沟自然村。发现时已断裂成数块,志盖长79厘米,宽76.5厘米,周边厚7厘米,中间厚15厘米。志盖顶部篆书9字,为“故上大夫墓志铭之记”。墓志长、宽与志盖相同。志文楷书书写,31行,首行81字,余30行字数不等,满行35字,共计820余字。志文见向南、张国庆、李宇峰:《辽代石刻文续编》,第131-132页。记奚人萧福延的母亲是契丹人“耶律氏,□襄城郡主”。萧福延的妻子“出华茂之族,挺雍和之□”,为漆水耶律氏皇族。《耶律氏墓志铭》⑤该墓志于1998年在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鞑子坟村出土,现存平谷区黑豆峪村碑林。耶律氏墓志铭,墓志合一,金皇统元年(1141年)刻石。志石长97厘米,宽100厘米。志盖篆题“大金漆水郡夫人耶律氏墓铭”。志文楷书37行,满行35字。志文见北京市文物局编:《北京辽金史迹图志》下册,北京燕山出版社,2004年,第182页。也记载耶律氏的母亲为奚族“兰陵郡夫人萧氏”。除此之外,见于文献记载的契丹舍利逐不鲁的姐姐嫁西奚首领扫刺(李绍威)[4]909。辽圣宗之女下嫁奚人萧高九[5]1006。有辽一代,在契丹贵族世与奚人为婚的政策下,奚契两族的世家大族频繁通婚。诚如恩

格斯所言:“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6]74

除了与契丹贵族通婚,奚族世家大族可以娶他族女子。据《萧孝忠墓志》⑥该墓志于1954年在辽宁省锦西县孤山村出土,现藏锦州市博物馆。墓志为正方形,边长66厘米,厚7.5厘米。刻契丹大字18行,志盖背面刻汉字18行,每行字数不等。志文见陈述:《全辽文》,中华书局,1982年,第232-233页。记载,曾任男乹宁军大师、静江军节度使的萧孝忠,他的第五位妻子即汉族“小娘子苏哥”,她为萧孝忠生有一女,名石婆。对于大多数奚人而言,应该是族内婚。随着辽代多民族杂居的现状和民族大融合的趋势,奚族的婚姻制度有所改变。据余靖《契丹官仪》记载,契丹、渤海、奚、汉“四姓杂居,旧不通婚,谋臣韩绍芳献议,乃许婚焉”[7]106。自此,奚人族内婚的形式应该逐渐被打破。但是,宋使苏辙于宋元佑四年(1089年)使辽,路过奚境时称:“燕俗嗟犹在,婚姻未许连。”[8]397可见,在奚境的普通民众中,族内婚还是比较盛行的。

通过这些记载可知,奚族上层人物或贵族早在唐代就与唐朝的皇族、汉人和高丽人的世家大族以及回纥人存在联姻关系。辽代,奚与契丹两族成为两个固定的联姻集团。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婚姻关系大都是奚族的贵族与其他民族上层阶级的联姻,对于奚族的普通民众而言,应该多为传统的族内婚。

二、一夫多妻

一夫多妻,即一个男子同时娶几个女子为妻的婚姻形式。一夫多妻的婚姻形式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财产私有制产生,为了财产的聚集,普遍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而贵族阶层因势力庞大、家业殷实则公开实行一夫多妻制。在古代社会一夫多妻的婚姻形式普遍存在,在匈奴、突厥、蒙古等北方民族中也均有反映。匈奴贵族郅支单于就有“阏氏夫人数十”之多[9]3014。突厥首领都六有十妻[10]3286。突厥文《阙特勤碑》也这样写道:“(否则)我母可敦及诸小母、诸姊妹、诸媳、诸公主,活着的将沦为女婢,死去的将遗尸于住地和路上。”[11]134这表明阙特勤本人有许多妻子。出使蒙古的宋人徐霆也称蒙古“一夫有数十妻,或百数妻”[12]。

同样,一夫多妻在辽代社会的贵族中普遍存在。宋使路振《乘轺录》记载,耶律隆绪之弟耶律隆庆,“其调度之物,悉侈于隆绪。尝岁笈民子女,躬自拣择,其尤者为王妃,次者为妾媵”[13]44。辽代的官吏及富家大族皆“有小妇、侍婢”[14]5。奚族的世家大族也不例外。见于《萧孝忠墓志》的记载,萧孝忠就有包括奚族、契丹族、汉族的五位妻子。

当然,一夫多妻的婚姻生活要求一个男人有大量的财力和物力作保证。 正如约翰·普兰诺·加宾尼所言:“每一个男人,能供养多少妻子,就可以娶多少妻子,一个人有一百个妻子,另有人有五十个,还有人有十个——一个人多些,另一个少些”[15]8。多桑《蒙古史》也称:“其人妻妾之数,任其娶取。能赡养若干人,即娶若干人。”[16]31对此,恩格斯有过精辟的论断:“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只有占据特殊地位的人物才能办到。在闪米特人的家长制家庭中,只有家长本人,至多还有他的几个儿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其余的人都以一人一妻为满足,现在整个东方还是如此;多妻制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多妻主要是用购买女奴隶的方法取得的;人民大众都是过着一夫一妻制的生活。”[6]73所以,一夫多妻的婚姻形式只存在于奚族贵族或是财力雄厚的家族,对于奚族的下层社会,应该是以一夫一妻的婚姻形式为主。

三、聘 礼

任何民族都有自己的婚姻仪礼,奚族也不例外。在奚人的婚姻嫁娶中,男家要付给女家大量的羊、马、牛、衣服、绢帛、彩绫、金银等物品作为聘礼。这在奚《大王结亲记事碑》中有详细的记述。该碑记述了奚王家族在历次娉女的过程中,均得到男方家的聘礼。如免下娉女,得羊马牛数头;娉安祖哥女与契丹素舍利,得诸物;娉女掘劣,得羊牛马头数匹;娉免女挠回折与袍都夷离己①夷离己,《辽史》卷116《国语解》称其为“统军马大官。会同初,改为大王”。第1534页。,得羊六百口、牛马六十头匹;娉啮遐者女与如乎礼太糯羊,得羊五百、牛马五十头匹,合与伊硬软物,衣服绫彩并还足,一无欠少。同样,在奚王家族求妇的过程中,也要送一定的财物给女方作为聘礼。如求妇于阿束忽处,下聘礼羊五百口,牛马五十头匹;□□□□□□于袍古舍利处,下聘礼羊三百口、牛马卅头匹,欠金腰带一,较具二,衣服一十件;□□□□□□于□□舍利处,下聘礼却羊三百口,牛马卅头匹。通过这些记载可知,在奚族的婚姻习俗中,一桩婚姻的形成所涉及的聘礼少则羊、马、牛数头,多则羊、马、牛数百头,还有衣服绫彩、金腰带等金银细软。

男方送给女方聘礼的婚俗,在乌桓、高车、勿吉、女真、蒙古等北方民族中多有体现,其聘礼多是羊、牛、马等畜牧业产品。据文献记载,乌桓人,“送马、牛、羊以为聘娶之礼”[17]832。高车人,“婚姻用牛马纳聘以为荣。结言既定,男党营车阑马,令女党恣取,上马袒乘出阑,马主立于阑外,振手惊马,不坠者即取之,坠则更取,数满乃止”[18]2307。勿吉人,“将嫁娶,男以毛羽插女头,女和则持归,然后致礼聘之”[19]2535。多桑《蒙古史》称,蒙古人“欲娶女者,以约定家畜之数若干献之于女家两亲”[16]31。女真始祖函普也曾以“青牛为聘礼”[3]2纳完颜部之女。13世纪出使蒙古的西方传教士鲁不鲁乞曾把这种聘礼形式称为婚姻中的买卖:“至于他们的婚姻,您必须知道,在那里,一个人如果不购买妻子,他就不能有妻子。因此,有的时候,姑娘们早已过了结婚年龄,可是还没有出嫁,因为她们的父母总是把他们留在家里,直至把她们卖了”[20]121。

聘礼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男方给女方聘礼的主要原因应是男方以财物的方式对女方家丧失一个成年女子劳动力的一种补偿。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当然,这种以大量财物作为聘礼的婚俗应只存在于上层社会中,普通民众可能只是以少量的牲畜或物品作为聘礼。

四、续 婚

在奚族的婚姻中,存在续婚的习俗。续婚,也被称作续亲[21]173、连带婚[22]。续婚主要包括姊亡妹续和姑亡侄续两种形式。

《萧孝忠墓志》中所言萧孝忠的第二个妻子即为“琴弦续断”。《耶律庶几墓志铭》记载,耶律惯宁与奚王女蒲里夫人为夫妻,在蒲里夫人死后,耶律惯宁又“求得挞里磨奚王儿查鲁太保女”[23]295,为“姑亡侄续”。奚《大王结亲记事碑》中也明确记载,该家族与娄呵阿“作亲”,先聘女掘劣,并作字据。女掘劣死,因家中没有女儿续亲,其弟褥叱合便将自己的女儿续与娄呵阿家。可见,一桩婚姻的形成要作字据,以为契约。在续婚习俗的约束下,嫁出去的女儿死后没有女儿再嫁,可以让弟弟的女儿来尽续亲义务。

作为婚姻制度上的一种陋习,续婚曾一度被禁止。辽会同三年(940年)十一月,太宗“除姊亡妹续之法”[5]49。但是风俗已久,更易实难,终辽一代,姊亡妹续的婚姻形式仍普遍存在。《萧袍鲁墓志》称,萧袍鲁“次娶耶律氏,北大王帐,故静江军节度使陈家奴女,以为继室,亦早亡。续娶次夫人妹”[23]425。又《马直温妻张馆墓志》记载,枢哥“适殿中少监、大理寺知正耶律筠……省哥续适姊夫鸿胪少卿、北面主事耶律筠”[23]635。

蒙古族也存在续婚习俗。成吉思汗的妹妹和女儿先后嫁孛突,《元史·孛突传》称:“皇妹薨,复妻以皇女火臣别吉。”[24]2921解放前,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存在着这样的婚姻制度,如鄂伦春族,“妻子死亡,妻子之妹可以嫁给姐夫”;维吾尔族在“妻子死后,丈夫可娶妻子的姐妹为妻室”;景颇族男子“婚后妻子死了,还可续娶其次女、幼女”[25]71、134、352。

续婚作为一种婚姻习俗,有其特定的因素。这源于劳动力在当时社会生产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妻子的死亡,造成男方家庭劳动力的缺失。同时,男子在娶妻的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财物,要求女方家再送一名女子以作为对男方家劳动力以及财物的补偿。也有两个联姻的家族不想因女子的死亡而断绝关系,续婚以继续保持联姻的关系等因素。

另外,在奚族婚姻的形成中,注重联姻家族的门当户对。《李府君夫人张氏墓志》已被证实为率众归唐的奚族首领李诗之妻张氏墓志。有的学者认为张氏即是与李诗一同归唐的奚族首领锁高的姊妹[26]。《大王结亲记事碑》记载奚王家族的女子嫁给契丹贵族“舍利”。同时,奚族世家大族对自己的婚姻没有完全的自主权,受奚王的控制。奚《大王结亲记事碑》明确记载,娄呵阿欲“求女苏乎酌”,奚王不同意,娄呵阿便违背自己的心愿,取奥渠吕,并“拈鼻子”(不情愿)与女方家族形成婚契。与其他北方民族一样,奚族也应该存在着继庶母婚、异辈婚等习俗。

婚姻习俗是民族文化的主要构成部分。奚族的婚姻习俗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有其不同的表现形式,这既是不同历史时期奚族社会生活的反映,也是奚族独特文化内涵的体现。奚族的婚姻习俗有其落后的一面,这源于民族文化受特定历史时代的制约以及地域、社会、生活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奚族与其他政权或民族联姻的过程中,丰富了本民族的文化,也促进了多民族之间的交流、往来和民族融合。奚族的婚姻习俗堪称这一古老民族的生活剪影,可以不同程度地折射出不同历史阶段奚民族的社会发展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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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侯翠环】

Marriage Custom of Xi Nationality from Inscriptions

WANG Li-juan

(College of Histor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The marriage custom of Xi nationality is an important constituent part of their custom. We can find the marriage custom from inscriptions, such as intermarriage between Xi and the others, polygamy (one husband and some wives), plenty of bride-prices which bridegroom must send to bride, and remarriage etc. The connections through marriages between Xi and the others strengthened their contacts. The marriage custom of Xi reflected their society and living in different periods.

inscriptions; Xi nationality; marriage custom

2015-05-04

王丽娟(1985—),女,内蒙古赤峰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北方民族考古所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北方民族史、北方民族考古。

K877

A

1005-6378(2015)05-0033-05

10.3969/j.issn.1005-6378.2015.0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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