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探讨
2015-03-19赵丽琴
赵丽琴
(长治学院 法律与经济学系,山西 长治 046011)
法学本身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在法学教学课程设计中,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行诉讼法学一样,无疑是法学专业实践性最强的课程之一。它不仅担负着培养学生刑事诉讼法理念与程序规则的任务,而且还担负着培养实践型、应用型刑事诉讼人才的任务。必须把实践性教学目标的制订、教学模式的选择与设计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
一、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培养目标定位
教学设计的框架,应该是围绕着学习目标这个核心来构建的。同样的,法学教育目标的确立直接决定着部门法培养目标的确立,决定着具体课程的设计与组织实施。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
尽管对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仍然存在着争议,但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实践,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确定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1]。尤其是近几年来,高校在进一步推进实践型、应用型大学转型目标的指引下,职业教育的定位,实践性教学改革成为高校改革的重要内容。
“法律教育的基本目的,是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2]4法学专业实践性、应用性的特点,决定了法学具体课程体系建设需要改变以往理论讲授为主的模式,要围绕应用型培养目标开展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探索。但这一改变决不能因此而使法学教育变成技校与机械师的培养模式。“法律教育必须保持学院性质,实用的基础在于学术教育”。[3]因此,法学教育应该以理论知识的传承学习为前提与基础,同时追求实践教学的模式设计,并能突出法学专业本身实践性、应用性的特色,达到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理论素养与实践经验与能力的目标。
(二)《刑事诉讼法》实践性教学培养目标定位
1、《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的特点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与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密切相关的程序法,在基本理念、诉讼主体、原则、程序等方面与其他程序法相比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而在实践教学组织中也必然呈现出自身的特点。
首先,必须把强化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放在突出的地位。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将“保障人权”,尤其是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作为最重要的保障内容。同时,更加强调司法公正,如辩护制度的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检察监督的强化等等,使得具体的程序保障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加强。相应的,《刑事诉讼法》教学也必然要求教师要更加注重刑事法律的社会责任与社会平衡功能的教育,使学生深刻体会其立法的理念与宗旨,确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及司法公正等的社会责任意识。其次,诉讼法的司法实践性决定了实践教学选择实务实训模式的必要性。法律是一门技术,需要训练。刑事诉讼法的司法实务属性则使得其技术训练要求更甚于对其他法律的要求。如刑事法官职业训练目标就是从庭审重复训练开始的。对于法官来说,驾驭各方主体,实施严格的庭审需要精湛、熟练的庭审技术,这是一个职业法官训练有素的标志之一,也是增强当事人对法庭信任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实践教学组织者来说,选择什么样的实务实训模式能够使学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内快速理解和掌握诉讼实践知识,是非常必要的。第三,多元的诉讼主体要求实践教学更加注重角色演练。对于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环节来说,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当事人在不同阶段各自担负着不同的角色任务,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更使得主体呈现出复杂性与多元性。这就使得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与实施者,需要在模拟法庭、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中更加注重角色演练,使学生切实体会不同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体会不同主体在诉讼环节的程序作用与程序保障,要像律师、法官、检察官那样的思考,那样的行为。
2、《刑事诉讼法》实践性教学培养目标定位
《刑事诉讼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平衡社会利益,尤其是平衡公民个人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秩序与利益的科学。它关系到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控制犯罪的重要工具,甚至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大局。对于《刑事诉讼法》教学教学模式的设计与组织实施,首先需要结合其实践教学的特点,把握《刑事诉讼法》基本的法律教育理念。在培养学生具有刑事诉讼思维目标的基础上,关注刑事诉讼的实践性特征。其次,在《刑事诉讼法》实践性教学环节,需要选择、设计适当的实践教学模式进行训练,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
二、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借鉴
两大法系中各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不尽相同,但都在各自的法学教学活动中体现了法学专业培养的实践性与应用性。
德国的法学教育中虽然教师发挥着主导的作用,但课程类型的多样化,使得德国法学教育又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理论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例如,通过专题研究报告课的形式,可以使每个学生得到教授的指导而形成专题研究报告,之后还要接受教授和参加者的提问。另外,德国法学教育中还有两次实习的实践活动,一次在大学阶段,必须完成三个月的实习,第二阶段是两年见习服务则是第二次的实践活动。
美国法学教育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律师教育。律师可以是政府律师、企业律师、甚至法院律师,律师是美国法律职业的基点,因此,美国法学教育将法律职业化作为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重视学生法律思维、法律职业素质以及职业能力的培养,重点强调学生要“像律师一样的思考”。在法学教学中突出实践教学的“案例教学法”、“模拟口头辩论练习”和“诊所法律教育”等实践教学模式。除了律师应用技巧类课程外,“诸如辩护、谈判、草拟文件及采访等技能都得到了重视”[4]、“其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无不强调法律知识与专业技巧的紧密结合,致力于学生应用法律知识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5]
中国与法、德、意的教学模式类似,着重知识传承,将实务实训大多放在司法考试之后,课程设置中会增加诸如报告、实习等。相比较,美国着重培养法律职业化的目标使得它的教育与课程设置体现了职业教育的特色,也使得它的培养教育最具有实践性、应用性、实用性。尤其它的案例教学法、模拟审判、法律援助、诊所教育、辩护、谈判、草拟文件及采访等技能训练,多年来成为我国大力推崇的实践教学模式。
三、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设计与组织实施
刑事诉讼法实践性教学模式可以区分为课程性实践教学模式与集中性实践教学模式两种。这两种教学模式需要多元设计,又需要分别实施。
(一)围绕教学目标制订授课计划
教学计划要以教学目标为指导。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总目标指引下,在刑事诉讼法学培养刑事诉讼理念与理论知识结构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性教学需要更加注重应用性与综合能力、素质的培养。在教学计划的制订与实施中,需要对课程性实践教学模式与集中性实践教学模式进行立体式规划,制订确实可行的具体的教学模式与计划,把课程体系设计、教学活动组织、教学方式探索、学生成绩考核等方面纳入具体的计划当中,从而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考核,实现培养法律职业素质与职业能力的要求。
(二)课程性实践教学模式的设计与组织实施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学中的常规教学方法,但传统模式更注重教师的单一讲解,而实践性教学则需要将案例教学与学生有机的结合。首先要寻找典型、适当的案例,最好是有争议的热点案例,以期激发学生思考与参与讨论的热情。其次要设计教学环节。如要学生提前通过网络等形式进行案件材料搜集,准备课堂案例辩论。教师进而分析总结,深化案例。这样,学生从准备阶段到最后案例分析结束,都需要对案例涉及的内容既要有实体的思辩,更要有程序价值与程序意义的思考,通过案例教学达到启发、控制、导向与教育的效果。
2、模拟庭审教学法。模拟庭审是诉讼法学教学最受欢迎的实践教学法。学生通过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原告、被告、辩护人、代理人、证人等,形象生动地演习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的完整程序。案例可以由教师指定(针对性较强),也可以由学生自己寻找。但庭审组织则完全可以放手让学生自己组织实施,使他们在组织活动中主动思考、主动查询庭审规则与秩序,进而达到熟悉审判的一般程序,掌握法庭各种法律角色的程序规则的目的。教师的作用也就由单向的传授知识者,变为主要是整个模拟审判过程的评定者和指导者,使学生对庭审的秩序认识更深入,角色体会也更深刻。
3、物证实验。物证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证据,物证实验对于学生理解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意义重大。刑事诉讼教学中可以围绕现场、痕迹物证、文书文检等展开教学,使学生充分参与实验过程,观察、体会物证知识与物证的意义。这对学生充分理解物证的存在形式、构成差异与物证的证明作用有着重要的实践实训价值。
4、实践教学课程作业。实践教学不仅要体现学生参与性与实践性,同时也需要有检查检验机制。比如案例教学中,就可以设计学生通过案例争议的最初理解与分析思考、以及经过课堂讨论与讲解之后,要求学生对自己认知提高写出书面的体会。不仅加深他们的认识,又达到检查督促的效果。在模拟庭审与物证实验实践教学之后,则可以要求学生提交参与角色的文书与心得体会及实验报告,同样能够达到相同的效果。
(三)集中性实践教学模式的设计与组织实施
1、社会调查。在中国“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因此,要了解和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必先了解和解决诸多法律以‘外’的其他问题。”[6]6法律是解决现实问题的,了解我们的国情民意对理解我们的法律精神与现实法制非常重要。这不仅因为刑事诉讼法关系到基本人权使得社会调查尤为重要,对于整个法律体系学习同样重要。法学教育教学环节应该将社会实践与调查作为一项增长学生见识,增加学生阅历的日常实践事项得到长期重视。
2、参观、庭审观摩。理论需要与实践相结合,学习诉讼法学理论更需要现实的庭审见识为补充。在刑事诉讼法教学阶段,如果能将典型案例与庭审现场全部或部分的搬到课堂,或者将课堂搬到庭审现场,对加深学生理解与记忆的效果会非常明显。比如将典型案例如今日说法或与当地法院联系得到的现场案例拷贝播放的方式,或组织学生到附近的法院旁听审判的方式等。通过这种方式增加学生对庭审的感性认识,理解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与审判规则。
3、法律咨询与服务教学法。法律学习最终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但学有所成的学生们能否解决实际问题,法律咨询与服务是检验其知识能力的重要手段。院系班可以有组织地开展校园内或校外实践咨询服务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发现自身的不足,认识理论与现实的差距,增加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4、实习与见习。实习是法学学生接触社会,认识社会最好的方式,也是我国高等学校各类专业常见的实践教育模式。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三个月的实习不仅是见识检察院、法院或律所的工作流程,更需要从中学会处理简单的程序问题,理解解决现实案例的技术与技巧。教师如果能够深入其中,共同观摩部分案例的进程并加以及时、针对性的理论引导,对于教学相长无疑是一次极好的实践。
5、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学生检验、深化自己学习知识的最后实践模式,但由于各自兴趣与专业方向的选择各不相同,对于教师刑事诉讼的指导面是有限的,只能针对选择刑事诉讼法方向的学生进行针对性的研究指导。但法学的基本精神与法学思维模式是共通的,毕业论文指导与论文答辩过程都会对学生有深刻的影响。尤其是本科学生的论文设计不宜设计的过于理论化,而应当偏重于实践性、应用性,如通过案例解析法的模式便是一种很好的模式。
6、法律诊所教学法属于美国模式,对于我们来说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因其实施会受到教师兼职时间与实务场所、资金等的限制,以及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安排、成绩评定等的限制,这种模式在我国研究者居多,进行实践探索的大学也很有限。常见的法律诊所模式出现在重点大学,而且也较多集中于参与解决民事纠纷及非诉纠纷的实践模式当中。涉及刑事法律援助可能将来会是刑事诉讼实践教学的方向。
对于高校的法学本科学生来说,实践知识的获得与能力的培养,更多地取决于课堂内的实践教学设计与课堂以外的模式设计。因此,实践型教学模式的重点就是要通过课程性理论与实践教学与集中性实践教学的设计与组织实施,建立起立体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实践教学活动体系,实现部门法实践教学的目的。
[1]引用源自2011年12月13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内容。
[2]王泽鉴,法律思维和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龙卫球,美国实用法律教育的基础[J],北大法律评论,2001,(4):215.
[4][美]森蒂芬·内桑森,法律教育中解决问题的作用[J],法学译丛,1987,(3):4.
[5]王海波,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比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1,(1):101.
[6]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三联书店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