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土地流转推进路径对策
——基于样本农户主观因素的分析
2015-03-19普金霞
普金霞
(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学系,山西长治046011)
农户土地流转推进路径对策
——基于样本农户主观因素的分析
普金霞
(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学系,山西长治046011)
基于探求土地流转推动路径的目的,设计问卷对样本农户流转行为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土地流转整体不充分,路径选择仍以农户自发为主的结论。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分析影响农户流转行为的四项主观因素,提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推动土地流转的路径有提高土地效益的内在驱动路径、加强政府推动的外在驱动路径、强化农民职业培训的人力驱动路径、宣传落实和法律保障的政策路径。
山西省;家庭承包;流转;主观;路径
一、数据来源和分析方法
利用学生寒暑假进行了两轮学生生源地家庭承包方式下土地流转情况调查,共发放问卷170份,收集有效问卷152份。调查范围涉及山西省内二十余村庄,分布于十一个地市。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分析方法,将样本中土地流转情况分为四种类型:无流转型、单向流出型、单向流入型和既有流出又有流入的双向流转型。问卷将农户流转主观因素设计为流转意愿、流出原因、流入原因、影响流转速度和规模因素四个选项并加以分析,试图找出影响土地流转推进的路径障碍,为推动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提供建议。
二、流转主观因素分析
(一)流转农户的流转意愿
此项有效统计集中在76户流转户中,未流转户的流转意愿的问卷表达不清晰,无法科学统计。在流转户中有65.8%的农户选择“愿意”,说明已有流转行为对农户的流转意愿存在正相关影响,细分下双向流转户的流转意愿最高,流出户次之,流入户最低,说明单纯流入土地的农户意愿度最低。有26.3%的农户即使流转了土地,对于流转态度仍“说不清”,结合后面流转效益得不到保障、到期后收不回来等流转原因,说明农户对土地流转有一定的思想顾虑,流转土地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权宜性。此外有9.2%的农户不愿意流转但不得已流转,结合其它选项可看出统计样本中存在强制流转的情形。值得说明的是双向流转户的流转意愿最高,达87.5%。说明这个群体流转积极性高,与中农①华中乡土派学者提出的概念。中农阶层劳均耕种20亩土地,一个家庭平均耕种40亩土地,不再兼业专心种地。参见夏柱智:中农阶层与发展型社会结构的形成,见笔谈:关于“中国式小农经济”.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6)。概念的内涵相一致。
(二)流出原因分析
流出原因的有效问卷计55户,“缺乏劳动力”和“种地辛苦”成为流转承包地的主要原因,共31户占比达63.3%。加上“种地效益低”的户数,占比达到76.4%,构成流出的主要原因。能够客观反映样本农户家庭成员人数分布和兼业生产实际,统计显示兼业从事农业和工商业生产的农户数最多,符合贺雪峰所言“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生产模式[1]204。此外还有1人选择“集体强制非自愿”,说明农村集体存在不当干预农户流转行为的现象。6人选择“村镇非农建设”说明村镇自主建设用地占有农用地情形,政府应加强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值得注意的是只有11%的农户选择“流出所得高”,说明以流转效益作为土地流出驱动力的现象并不突出。
(三)流入原因分析
虽然样本农户流出型比例高,整体上呈现被动流转特点,但流入型农户的表现也不可忽视。在多数人选择流出土地时,有29户农户流入土地,其主观态度如何,对土地流转起何种作用值得研究。流入原因中“以农为业增加收入的比例”较高,为流入原因的近一半;“满足自家粮食生产”比例也较高,说明有为数不少的样本农户仍将种地作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农户的生产生活方式仍较传统;其次给“亲戚朋友帮忙”占比达到31%,比之前学者的调查数据低。②参见长株潭综改区的统计,有50.1%的村民愿意将土地流出给亲戚朋友,有40.9%的村民向亲戚朋友流入土地。见董海军.农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研究——以长株潭综改区例[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P96.惠农政策对农户流入土地的影响也较大,有24.1%的农户选择,说明农业税的取消和农业补贴的增高,对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和土地流入有正向作用。总之,与流转行为中流转价格逐步有偿化货币化相适应,流入原因趋于多元化,单纯帮忙的因素影响降低,家庭收入和农业税农业补贴等因素的影响作用逐步强化,可看出土地的经济价值在流转过程中逐步显现。
(四)未流转原因分析
未流转农户数为76户,未流转原因中担心“流转出去收益得不到保障”的有44户,占比57.9%,结合流出原因中“种地效益低”的占比高的现象,可认为经济效益是影响农户流转土地的最重要因素。选择“自己完全有能力耕种不愿意流出”的有42户,是影响流转的第二大因素。“自己完全有能力耕种”和“除了农活没其它活干的”二者合计达到68.5%,这说明农村的农业劳动力与农地占有量相比过剩,农业劳动力急需向高效农业和非农行业转移。同时农民职业技能普遍缺乏,“除了农活没其它活干的”反映的是除了粗放经营农活外没有其它就业技能。关于流转顾虑的考察,集中在“担心流转后收益没保障”和“到期后收不回来”的情形,分别占57.9%和42.1%,反映出农户家庭承包地的生存保障意义明显,农户对流转纠纷有顾虑,不敢草率地将为数不多的保命田加以流转。在流转意愿的选择中,有18.4%的农户明确表示不愿意流转,这是有流转行为农户不愿意流转比例9.2%的二倍,因此打消农户对土地流转的顾虑,促使农户从意愿上接受流转仍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重点。此外,流转障碍中“想转但无人或不知道有人流入或出价低等”原因也较突出,占17.1%,说明农户的流转意愿有赖于各方面机制的完善,比如,建立流转交易平台有效沟通农户分散的流通需求,引入竞价机制形成合理的流转价格,甚至包括地方政府的综合宣传以及有效推动。“与别的农户谈判麻烦”也占比达10.5%,说明政府在土地流转服务方面应有大的作为以减少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最后,有5.3%的农户对流转持集体主导态度,选择“等待集体统一调整”,这个现象值得思考,说明农民中仍有一部分人认为土地流转包括土地调整的方式,且期待集体统一调整,这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实现有不小的障碍。
(五)影响流转速度和规模因素分析
1、在所有选项中,选择“土地经济效益提高”的人数最多,占比84%,说明农民最关心的依然是土地经济效益的提高。这项选择与前述流出和流入原因当中首要影响因素高度一致。
2、在流转推动的动力方面,值得重视的是农户选择“地方政府推动”这个影响因素的占比达到50%,说明农户在土地流转的动力上以政府的强行推动为主,内在自发动力驱动不足。村集体和政府的推动作用无论是在客观流转成效方面还是农户主观认可方面均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选择“市场竞争”的只有14户,占比31.8%,低于前者的50%,说明市场的流转动力作用并不明显。市场竞争这只无形之手对土地流转的推动预期并不像政府有形之手能得到农户的较高认同,也反映出农户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选择“周边服务业、工业带动”的农户人数也较多,占比22.7%。有9户农户选择了“农业剩余人口转移”占比20.5%,可以看出,农村居民对于向非农产业转移有着基本的认同和看法,说明以工促农或非农化转移对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有正相关作用。
3、有13.6%的农户选择土地流转交易平台,显现出农户对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有内在需求,有3户农户选择土地融资,说明小部分农户对于土地价值的显现渴望。
4、关于土地流转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有5户选择“集体经济壮大”影响因素,说明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在农户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依然不足,这也与本次调查的土地流转以农民自发流转为主的基本情况相印证,但11.4%的选择反衬出这部分农户对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在农户流转中存在有效需求。
5、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国家正在推进的“土地确权颁证”和“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三权分离”的政策,在样本农户的流转影响因素体系中并不明显。“土地确权颁证”有11户农户选择占比25%,而“三权分离”只有4户农户选择占比9.1%。这说明国家的土地政策在农民认可程度上不够,法律上产权赋予和权能细化能不能给农户带来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冲动乃至影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效有待实践检验。
三、推进路径对策
1、提高土地经济效益是促进流转的自发驱动力。促使农民放开手脚大胆流转土地,还得围绕土地基本经济价值提高这个命题,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增加农民来自土地的经营性收入,健全流转服务机制提高农地流转价格加大农民来自于土地的财产性收入,这是最具有民意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推进策略选择。
2、政府推动是促进流转的外在驱动力。农民要发展土地流转主要寄希望于政府行为,如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战略的政策推动。究其原因应是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与东中部存在较大差距[2]129,不能形成促使土地流转的经济带动机制,因此欠发达地区的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农村政策和城镇政策的双轮驱动,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剩余人口转移。同时强化农地流转市场服务机制,如建立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平台。
3、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是推动流转的人力驱动。“除了农活没什么干”凸显农民职业技能缺乏。尤其年轻化的农业从业者既无传统农业本领也无其它非农就业技能,无法解决充分就业问题[3]173。政府和社会应当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一方面加强农民工技能技术培训,提高剩余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的本领。一方面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③,“开展现代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重视双向流转户的培训,提升其向中农阶层发展的能力[4]。
4、宣传落实和法律保障的政策路径推进。加大党和国家政策的宣传,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国家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和政策优势,提高农民对土地产权的认识,切实将确权颁证和三权分离的政策落到实处。健全法律保障作用。强化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尤其是流转期限的刚性约束力,消除农户流转后“收不回来”的思想顾虑,妥善解决农地流转纠纷。
[1]贺雪峰.新乡土中国(修订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刘守英等.土地制度改革与转变发展方式[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2.
[3]李铁、乔润令等.城镇化进程中的城乡关系[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
[4]徐嘉鸿.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中农现象——基于赣北Z村实地调查[J].贵州社会科学,2012,(2):83-90.
(责任编辑 秦楼月)
D912.3
A
1673-2015(2015)01-0005-03
长治学院院级课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路径研究”(201406);山西省高校人文基金项目“晋东南地区创意农业发展路径研究”(2014247)。
2014—12—08
普金霞(1978—)女,山西垣曲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方向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