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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金融专业《金融法规》课程的教学体会

2015-03-19扬州市职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孙蒙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13期
关键词:金融法票据法规

扬州市职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孙蒙

一、高职院校金融专业《金融法规》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法律基础薄弱,法律教育的环境缺失

金融法规中反复强调金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其实法律的思维就是既关注权力又关注义务,目前大部分学生只关注自己的权利,对自己需要履行的义务漠不关心。高职金融专业的学生的法律学习主要是通过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学习的不系统和不规范,所占学分不高,也反映了这学校对这一门课程不够重视。再加上目前受社会或者家庭的影响,学生身边各种钻法律空子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青年学生存在着一种对法律并不十分信任的倾向。

(二)教学内容偏理论,甚至有些陈旧

目前许多金融法的教程内容和结构编排都没有太大的差异性,主要包括金融法总论,然后介绍金融机构法接着是《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等法律规范。这种完备的教材体系的缺陷往往没有办法对各个金融法部门进行深入的探讨,教材偏重理论而与实践结合较少。其次,当前教材对于比较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法改革的热点缺乏相应的介绍。再次,我国当前金融法教材内容较少涉及金融机构或企业跨越国境所可能引发的金融和法律问题,忽视了金融经济全球化的特点,不能与时俱进。

(三)教学方法较为传统,缺少创新

学生在单向灌输式教学方式下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很难真正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他们虽然可能记住了僵硬的法律条文,但是肯定不能养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能力,不知如何把所学金融法知识运用在金融实践中,无法适应金融实践中的千变万化。甚至在这种不生动不互动的课堂上,学生由于缺乏兴趣就是学条文也未必记得牢靠。因此在金融法教学工作中,传授知识不是目的,培养素质才是根本。

(四)教师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

金融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师需要金融理论素质强,金融实践能力强,同时也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仅仅是学过《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是远远不够的。当前,金融法学专业师资队伍是金融专业的老师兼任,有金融专业的功底,但是没有学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比如金融法规中会涉及到《物权法》、《合同法》方面的内容,可能在一些法条的细节上有一些理解的偏差。另外金融教师法律实践能力的忽视却是不容回避的问题,最直接的后果是制约着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提高《金融法规》教学效果的途径

(一)营造法律氛围,培养法律思维

当代的大学生,他们对未来的社会建设作用重大。在大学生的专业法规的教育前要教育大学生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曾经明确提出,一个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决定了这个社会会有怎样的表现。所以,在新加坡高校中,学校会注重大学生价值观素养成与价值判断选择能力的培养,虽然与此同时他们也不会忽略各种法律条款作为教材的指导作用,这样的高校法制教育其实才是倾向于学生生活实际的。学校通过十分多样的途径来开展法制教育,主要的途径有与家长、社区、政府等进行合作,这些都是有别于传统的高校校园的单一的法制教育途径的。这样的经验值得我们中国的高校去借鉴。只有这样,大学生才能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才能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紧密结合专业、注重与时俱进

金融法的教材内容很难一应俱全而且教材的内容大多偏重理论,缺乏实践的内容,不适合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急需改进。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创新的需要,时代呼唤金融法规的创新,因此在对基础知识掌握之上,还要关注最新的前沿问题。例如不久前两会再次聚焦修改票据法,强调坚持票据的无因性这一基本原则,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统一现行票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有关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确立其适用的合理界限。在票据业务上有条件地允许企业签发融资性票据,适度放开票据的融资功能。同时,为控制法律风险,建立有关融资性票据的发行、监测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增加规范票据涂销、空白票据及其补救等行为的规定。确立电子票据、票据影像及支付密码的合法地位。引导学生关注票据法的改革可以让学生深入理解法规的内容,理解立法的基础,和掌握法律的动态。另外在教学中应该注意案例的新颖和与时俱进,比如票据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过去的利用一般虚假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假商品交易合同,关联企业串通等方式在银行承兑或贴现套取银行资金,逐渐演变为现在的直接成立公司,票据中介等形式直接违法办理票据业务,实施金融票据诈骗,而且大有逐年上升的态势。票据风险的深层认识和有效防范十分必要。

(三)丰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法律的教学,目前教师大多认同案例法的有效性。金融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与传统的教学模式不同,它关注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对话与沟通,注重对典型问题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剖析和研讨,同时更注重学生从真正意义上理解并把握金融法学中的基础规律与法律法规。目前许多教师采用其实是举例说明法而并非案例教学法,教师通过案例对抽象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进行解释说明并非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举例说明,仍然属于传统讲授法。案例教学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应该看案例是否具有典型性和可探讨性,是否能启发学生自主思考。案例选择要以学生原有的知识基础及实际水平为前提,案例所涉及的金融交易如果专业性太强,可提前发给学生,让学生充分进行背景知识的准备。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对于存在的问题,哪些需要有组织学生进行研讨的必要,而哪些必须利用启迪的手段诱导学生进行深入琢磨等,都必须提前规划好。所以,案例教学对老师的组织规划能力是一个考验。在课堂讨论后,老师应该对讨论内容进行总结,归纳讨论案例中所应用的知识,增加学生对相关理论知识的认识。在案例教学中,学生逐渐掌握分析问题的方法,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

除了案例法,本人觉得比较法也是经久不衰行之有效的。其实比较法学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可以借鉴其比较方法。比较法的目的是从不同的法律法规或者相似的法律法规中寻找各自的特点,加深对金融法规的理解,同时开拓眼界。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重要性显而易见。例如,我们在学习中央银行的职能的时候,可以比较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上的其他中央银行,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典型,例如可以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香港金融管理局或者是欧元区的统一的央行欧洲中央银行,比较他们职能的差异和原因,加深对中央银行法律法规的理解,也加固了金融学专业知识的基础。又比如学习金融监管法规时,我们可以将中国现行法规和国际上实行混业经营的国家的金融法规进行比较,还可以通过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在大危机之后金融监管的有效经验的基础上引导学生总结出我国可以借鉴之处。学习国内金融法规的时候,可以将各种金融机构的准入、更改和撤销的条件进行对比,加深记忆。总之在金融法规的教学中不断融入比较法,会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四)利用各种机会,提升教师素质

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教师应当拥有广博的知识背景。作为实务性强的金融法规教育,对教师的实务能力要求非常高。教师的实务能力水平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目前大多高职的金融法规教师,包括本人在内欠缺实务经验,提升教师实践能力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必备条件,尤其是社会实践。教师还可以由所在学校联系到金融部门从事相关工作,也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调,使高校教师能够到相关实务部门交流、学习,有机会实践,以提高实践技能水平。此外,高职金融法规教师大多是金融专业的老师,应该创造良好环境进行自我学习,这是一种在职进修的方式,即使在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压力下,也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自觉更新自己的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结束语

如今中国的金融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会和挑战,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要求各高等院校培养出高素质的金融人才,而高职院校的金融人才更具有技术应用性,要既懂专业知识又懂专业法律法规,所以金融法规的教学要不断创新,才能适应这个世界这个时代的要求。

[1] 张健.高职实践教学模式发展的走向[J].职教通讯,2011年16期

[2] 任海燕.我国微型金融机构评级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2年

[3] 魏芳.金融管理与实务实训室项目管理的研究[D].吉林大学;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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