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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2015-03-19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张锡葵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13期
关键词:管理体制国有资产政府

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 张锡葵

“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及全民所有的全部财产及其权利的总和。换言之,国有资产就是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全部增值型或经营性、非增值型或非经营性财产。改期开放30多年以来,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始终困扰着国企改革。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一方面,国企经营效益始终未有较大改观,另一方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长期存在。因此,国有资产使用效率能否提升,关键在于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加快经营机制创新,想尽一切办法,使国有资产存量尽可能盘活、并实现安全和保值增值。

一、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陷

(一)重视程度以及创新意识缺陷

重视程度以及创新意识缺陷应是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首要缺陷。事实上,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一方面在于理论研究及思路创新;另一方面就在于管理制度以及方法先进与否。然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部门)普遍缺乏对国有资产的清晰认识,研究深度也不足,致使管理目标并不明确。首先,不重视国有资产监管。管理者往往多重视有形资产而轻无形资产;重国有资产使用而轻其监管,致使其大量闲置、损毁、流失,使用效率大降,保值增值无从谈起。其次,对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国有资产认识不足。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固步自封,创新思维有限,鲜少在国有资产监管中运用先进资产管理理念,致使国有资产规模、结构、效率,乃至质量有所降低。

(二)法律制度缺陷

法律制度缺陷是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陷的主要问题之一。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范围以及方向并不明确。目前,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并无专门的法律,仅仅是在很多法律中分散提到国有资产管理,诸如公司法、物权法、证券法,乃至宪法,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而无《国有资产法》。但是,上述法律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以及所阐述的调整范围都不统一,致使国有资产管理较为低效。其次,目前,我国所出台的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一些条例或政策极为分散,而且对现有经营性抑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都不明确,特别是鲜少看到转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条款。可见,我国现有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建设缺陷较为严重。

(三)机构设置缺陷

我国中央设有专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地方政府也设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资管理部门,然而,它们都从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是政府机关,其履职职能并不独立或完善,从而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形成束缚或制约。而在国企单位中,并非所有单位都设有资产管理机构,这是国有资产管理不利的一个主要因素。此外,即便是国企单位设有资产管理机构,也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无法对财产形成有力的保护;有些单位更因为职能、职务分离不彻底而引发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等。机构设置缺陷背景下,国企单位往往很难按照既定权限或程序履行“集体决策审批制”或“联签制”,极易威胁国有资产安全。2014年,“国家审计署”针对11家央企的财务状况所披露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结果”表明,某集团在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可行性研究、未上报集团董事会审批、未报请发改委核准的前提下,私自相继同境外3家公司联合开发3个境外矿山,这三个公司分别是“巴基斯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美国晓业贸易公司”、“澳大利亚兰伯特角公司”;合作时间首次是2003年11月;第二次是2006年7-8月;第三次是2008年2月。据统计,到2012年底,三次项目累计投入7.7亿元、14.4亿元、33.56亿元,亏损各为5.2亿元、2.73亿元、23亿元。

(四)资产结构缺陷

国家是国企资产的所有者,而这一职能需借由政府机构达成。通常,政府既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也是其实际支配者,而国企或事业单位既是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者,又是其经营者;从独立支配权来看,前者较大,而后者并无。政府所履行的职能是“双重”的,既是国有资产所有者,又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因此,准确定位较难,致使其无法规范两种权力的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国有资产管理权),这是管理混乱的根本原因。国家划拨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给企业,既侵害国有资产产权,又致使其产权真正归属无法确定,这是地方政府或国企机会主义产生的本质根源。国有资产管理的“一放就乱”、“一收就死”对经济社会发展形成制约,降低了国有资产管理效率。政府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时,对国企提出一些非经济性目标,将部分政府职能转嫁,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政府的越级管理行为,也影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致使无法达成资产管理目标。

二、国有资产机制改革措施

(一)倡导法制化管理

倡导法制化管理,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是改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陷的重要途径;同时有利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以法律、制度手段的有效结合为途径,严肃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使其更具权威性,进而使国有资产管理更趋于法制化。反过来说,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对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予以规范也是必然条件。借由明确国有资产配置、程序和具体方法,可使国有资产管理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而更加规范。

(二)完善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机制

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风险管理机制,对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以及风险防范能力,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是极为有利的。为此,企业除了增设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之外,还要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以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实践中,要强化财产登记以及各种资产、文件资料等实物保管,重要文件资料应留备份;定期盘点并检查账、实是否相符,发现误差应及时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对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严格执行,明确各机构、岗位职责,形成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对“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执行。

(三)实行市场化运作

管理体制调整后,应随之构建经营平台,以实现资产的市场化运作,这是国有资产实物管理结合价值管理的重要举措。首先,统一政府融资平台。政府以公共资源、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为基础,拓展资金的融资渠道,以为企业重大项目配套资金落实为手段,达成投资引导意图。其次,强化地方政府融资约束,对其违规担保行为严令禁止。既要严控贷款期限,对贷款授权制度予以规范;又要加强督促银行信贷管理。第三,统一运作监管机构,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对非经营性进行运作,使其向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变。集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后,可使金融市场中国有资产的整体作用得以发挥,促其从实物形态转为价值形态。

(四)规范健全管理机构

规范、健全管理机构是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它将代表国家统一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因此,国企单位除了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之外,还要增设专门的资产管理岗位,委派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详尽地掌握相关于国有资产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以确保其安全,进而促进其保值、增值。

(五)优化资产结构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应引入现代产权约束机制,以便在明确划分产权以及使用权的基础上,明确产权管理。作为国有资产实际出资人,政府应少干预国企日常经营,尤其是应适度干预完全控股企业,而非过度干预,以确保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完整性。此外,作为出资人,政府应承认并尊重企业独立、完全法人资格,虽以固定身份参与股权管理,但不过分干涉经营。以分级所有国有资产为手段,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结构。其次,国有资产管理旨在社会效应最大化,并借此平衡社会功能,因此,政府应把精力多投入公共服务管理,多创造市场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借由所有权分开使用权,降低对国企的行政干预度,以释放国企活力,促其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其保值增值。

(六)强化审计监督

在我国,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国家,单位占有、使用,而政府进行分级监管。因此,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审计,定期审计,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触犯刑律的相关责任者,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l]刘株彬,张鸿超,马守凤.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05)

[2] 谭静.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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