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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兽药经营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及监管措施

2015-03-19杨家德周建锋罗增辉

湖北畜牧兽医 2014年12期
关键词:使用措施问题

杨家德 周建锋 罗增辉

摘要:对蒙自市兽药经营、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兽药经营、使用;问题;措施;蒙自市

中图分类号:S859.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4)12-0077-02

2010年3月,云南省农业厅公布了《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蒙自市认真贯彻落实《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并于2011年11月开始组织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认证工作。经过清理整顿,全市原有的125户兽药经营户,最后只有46户兽药经营户通过兽药GSP验收,其他全部被注销或取缔兽药经营资格。然而,目前兽药产品的质量、安全有效性总体水平仍然不高,特别是兽药经营、使用环节质量问题更是不容乐观,而在兽药监管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谈蒙自市兽药经营、使用环节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如何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净化兽药市场、提高兽药产品质量的对策和建议,供参考。

1 蒙自市兽药经营环节存在的问题

1.1 兽药购销台账制度不健全、不规范

蒙自市现有的46户兽经营户都通过了兽药GSP验收,取得了合法经营资格,但多数经营户尚未严格按GSP的要求建立兽药购销台账和出入库登记制度,或虽有台账和登记,但不健全、不规范。对抽检不合格兽药的数量和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在案件查处工作中难以确定不合格兽药的数量和来源情况。

1.2 兽药经营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技术力量比较薄弱

在兽药GSP检查验收认证过程中,许多经营户采取临时聘任有资质质量管理人员和招聘经营人员,使之达到GSP认证人员资质和在岗人数的要求,但通过验收后店里就只有1~2个人在维持经营,有的经营户由于人员素质较低,虽然店铺里已配备电脑,安装了兽药采购、销售、退货等流程的管理软件——兽药通(GSP)软件,但苦于不会操作,而使计算机闲置或形同虚设,经营兽药未能采取先进的电子化管理模式,而是依然采用人工销售的经营方式。还存在着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缺乏,经营管理、质量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1.3 违规销售假、劣兽药情况时有发生

一些兽药经营户明知自己销售的兽药是假、劣兽药,但为了降低成本、牟取暴利而昧着良心违法销售。对这种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打击;一些兽药经营户由于从业人员兽药专业知识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或者确实受认知条件的限制(如兽药有效成分或含量与产品标准不符、生产企业套用产品文号、非法单位仿冒等),在无意中实施了销售假、劣兽药的行为,对这种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或依法查处。

1.4 少数边远、偏僻地区仍存在无证经营兽药的现象

边远、偏僻地区一些村寨还存在以杂货店代销兽药,或有些养殖专业户除满足自己用药需要外,还为所在村村民提供购买兽药等情况。

2 兽药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

2.1 动物诊疗机构存在使用非兽药或假、劣兽药的现象

当前,动物诊疗机构普遍存在使用人用药品的现象,特别是宠物诊所使用人用药品的情况更为突出,原因是从目前情况看兽药从品种、含量、精度等方面还不能完全满足宠物治病的需要;因此一些宠物诊所以人用药代替。有的还存在使用过期失效或假、劣兽药的现象。

2.2 养殖户存在违规使用药物或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

有的养殖户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或过期药品的情况;有的还存在在自配饲料中添加食品动物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或非食用添加物,如呋喃类药物、喹乙醇、四环素、激素类药物等现象。

3 兽药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监管机构不健全,管理队伍力量薄弱,监管工作不到位

目前,蒙自市主管兽药工作的市农业局没有设置专门的兽药管理机构,而是委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兽药、饲料市场监管工作。全市的兽药监管工作只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2~3人在兼职管理,监督管理人员少,力量薄弱。加之兽药经营市场分散、点多而广,监管工作难以到位。在一些边远、偏辟农村形成兽药销售隐形市场,这就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一些经销商把无批准文号、未通过GMP认证、药物成分含量不足、装量不够、超过有效期或其他不合格兽药转向农村销售。更有甚者极少数不法商贩向农户抛售假、劣兽药,甚至违法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牟取暴利,坑农害农的情况时有发生。

3.2 无兽药检测设施设备,检测手段落后

由于市级监管机构目前还没有兽药检测实验室和检测设备,抽检的兽药全部要送到州级、省级进行检测,因此,平时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也只能是检查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即检查有无批准文号(还不知文号真假与否)、是否还在有效期、是否经营违禁药物等。监督检查次数也相对较少,对于兽药的真假肉眼是难以鉴别的,而监管部门抽样送检次数和抽检样品数量也较少,兽药的抽检每年只有两次。

3.3 监管力度不够,经费投入不足

兽药监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然而,在实际中存在许多问题。一是主管部门对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无经费投入,没有把兽药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来抓,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对兽药检查往往是采取突击检查的形式,致使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不能彻底根治;二是兽药管理不规范,未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制假售假源头堵不死,致使基层市场销售假、劣兽药行为屡禁不止,给畜产品安全生产造成极大隐患。

3.4 进货渠道多、涉及面广,源头控制监管困难

兽药营销的模式主要是:以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经营户→养殖户的模式。即厂家行销员与经营户直接联系供货,或是由中介方(经销商)向经营户、规模养殖场供货,有的厂家的行销员或中介商甚至直接向农村养殖户供货。兽药来源渠道多、经销面广,源头控制监管难度大,难以抵制假、劣兽药的入侵,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3.5 立案查处困难,处罚力度不大

一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光凭肉眼检查无法辨别真假兽药。只有根据抽检结果(检验报告)来判断,作为处罚的依据。而每次抽检都是以全省或全州统一按抽检任务来完成,抽验结果公布一般需要2~3个月或更长的时间,等到去查处时,该批次的兽药早已销售或使用一空无法查处;二是经营户未按要求建立兽药的购销台账,对抽检的该批次不合格兽药的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三是经营规模小,所经营的某一批次抽检不合格兽药数量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以上经营假、劣或其他不合格兽药的行为均以没收假、劣兽药,处以一定的罚款而结案,没有威慑力,因此,违法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屡禁不止。

4 强化兽药监管的对策措施

4.1 建立健全兽药监管机构,加大投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的兽药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兽药监督检测机构,组建专业监管队伍,充实人员(县级3~5人,每个乡镇设置一名监督员),增加经费投入,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检测、办案设备,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执法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保障兽药监管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4.2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兽药市场管理

鉴于目前兽药经营市场进货渠道多,来源广,难以监管的实际,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兽药监管。一是建立兽药准入制度。凡进入蒙自市的兽药,其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必须向蒙自市农业局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相关材料备案,并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兽药投放蒙自市市场销售,否则,将按《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二是建立兽药购销台账制度,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兽药经营、使用的经营户、养殖户,必须有每批次兽药完整的购销、使用记录,不按规定建立台账,无完整购销记录的取消经营资格;三是建立兽药来源的可追溯制度,要求兽药经营、养殖户对购入的每批次兽药有详细的购销记录,包括兽药名称、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购入时间、购入数量、销售使用数、销售去向等,以便一旦抽检或检查出不合格兽药,可立即召回,同时可追根溯源查找到假、劣兽药的源头。

4.3 加大检查力度,增加兽药、饲料抽检批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兽药的抽检,每次抽检兽药不少于20批次,同时应缩短检测时间,以便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兽药及时查处。建立兽药经营“信誉牌”制度,对连续三次抽检为假、劣兽药的同一种产品要彻底清查,其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兽药为不受欢迎产品,三年内不得进入本县市场;对连续三年抽检合格的兽药经营户,发给“合格经营”信誉牌,并给予通报表扬和适当的奖励,以促进兽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4.4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经营者对兽药GSP的认识

各级兽药主管部门要加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法律法规和假劣兽药识别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经营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提高养殖户和使用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4.5 建立省、州、县三级联动机制,加强源头监管

各县市在监督检查中,对假、劣兽药要逐级追查,查找源头,州级、省级也要给予大力支持,形成省、州、县三级联动机制。从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强对兽药的监管,堵死假、劣兽药的生产和销售源头,彻底根除假、劣兽药、饲料对畜牧业生产发展和畜产品安全的危害。

4.6 加大兽药打假和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保障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

要加大对假、劣和不合格兽药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违禁药品要严厉查处,对制售假、劣兽药、经营使用违禁药品和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严查重处。若因制售假劣违禁兽药、添加剂等导致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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