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用责任终身追究制防治师德越位

2015-03-18顾启洲

江西教育A 2015年2期
关键词:行为人领导责任

顾启洲

媒体常有与学校有关的“师德越位”报道,特别是校长、教师性侵,中、高考舞弊,教师体罚学生等事件,将原本声誉较好的教育界形象推上了“风口浪尖”,使得“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美誉成色大减。我认为,“师德越位”的表现和原因是多层面的,不能仅仅定位于对教师的治标而罔顾其他。

我们不妨先来个多层面扫描:

——政府或教育部门层面。教师的职业一直被社会认为是“铁饭碗”,故此有很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非师范类毕业生也“想”当教师,但按照教师新招录制度规定,要想进入教师队伍,首先得取得教师职业资格证书。然而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地方都真的这样做了,有些地方有特权的政府领导或部门领导,在教师招录中私下串通关系,为“有关系”的人违规放行,甚至采取“先上车后补票”的手段。有些民办学校尤其是民办幼儿园还聘请了不具备教师资格者任教,以至于有些地方的教师队伍素质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保证;其次,有些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利用手中特有的权力,私自调配编制,比如把一些“有关系”的教师可以将编制挂靠在特殊教育学校,让其领取特殊教育岗位津贴,这其实是骗取特殊教育岗位津贴的行为。

——学校领导层面。目前我国执掌基础教育的学校,大多实行校长负责制。这种体制现已致使一些校长的权力在围绕着钱和权膨胀,比如人事任免暗箱操作,从中捞取“油水”,有亲情关系而能力一般者也能被提拔、重用,而能力强者却得不到提拔、重用或很少得到提拔、重用。学校似乎成了企业管理模式,校长看中谁,谁就能得到提拔或重用,学校的事务想怎么操作就怎么操作。最为突出最为严重的问题是,有些领导可以虚报在校学生数(国家实行学籍统一管理前),骗取财政拨款。如有些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数很少,却超报很多,目的是骗取财政补助款,顺带粉饰政绩。这些骗取来的钱款,如果是专用于学生或改善办学条件,还算是“有良心”,但多数领导是将骗取来的钱款用于来客招待、发放福利、开支临时工(其实有些学校根本不需要临时工,临时工多是与领导“有关系”的人)工资等方面,甚至用作贿金。还有,重特大事故、教师在编不在岗等问题,能隐瞒的就隐瞒。再则,教学质量验收时,可通过集体舞弊的办法为学校赢得较好名次,从而提升学校在某范围内的影响力,进而为校长自己赢得提拔、重用的筹码。

——教师层面。问题或行为主要表现为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进行性侵、体罚、接受家长贿赂等。由于多数家长存在着得罪了教师,教师就会不关心自己孩子学习的心理,致使多数家长在孩子遭到教师不公正对待时仍选择了“忍耐”,于是导致部分教师胆子越来越大。这些情况不但给学生埋下了心理阴影,而且也使教师的良好形象受到了严重损害。

——学生及家长层面。由于一考定终身的教育制度存在,中、高考似乎成了人生转折点。部分成绩不太好或没有绝对把握考取理想学校的学生,他们及其家长会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不惜重金购买先进的作弊工具。这些非公平的竞争方式应予以坚决制止和打击,从制度上迫使学生及家长死了这条心,还教育以真正的公平。

对此,我们必须立刻建立健全教育管理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责任追究的对象及范围。凡是为教育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不正当帮助或不按文件规定操作的人,都是该制度追查的范围和对象。包括教育系统内的人员,也包括非教育系统的各级各类组织、单位的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直接领导和间接领导,还包括社会各界的其他人员。

2.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措施。如若不良行为(指严重违法或违背师德的行为)人危害行为严重且在职在位,首先应对其予以停职或撤销职务,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责任追究。如若在职行为人的不良行为是在行为之后很长时间才被发现的,除处以停职或撤销职务外,还应追回行为之后领取的工资,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责任追究。如若行为人无职业的,如参加中、高考的作弊考生,要对其作出当年不得毕业及各科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并将作弊行为记录到考生个人诚信档案中,待再次通过考试取得有效成绩时再给予毕业。对为考生提供作弊工具的家长及销售人员也应予以从重处理,如若家长及销售人员有正式单位的,责令其单位立即开除该家长或销售人员公职,对无正式单位的家长及销售人员可处以3万至5万元罚金(除没收所有非法所得外)。如若行为人行为是在离退休前发生的,应立即终止其领取离退休金资格,并追回行为人在行为发生后领取的所有收入。比如现年65岁的教师或原任校长,因被举报证实他在45岁时犯过严重师德行为的,应追回45岁后领取的所有工资和离退休金,无法追回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用变卖其家产的方式追回,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其他责任。对故意隐瞒教育管理中问题的行为人的直接领导和间接领导,也应作出撤销职务等处理,必要时还可以取消其领取离退休金的资格,并按照规定追究其责任。总之,制度必须要做到有不良行为予以全力追究,使得不良行为人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或处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不良教育管理行为发生。

3.建立教育管理责任处理机构或部门。这种机构或部门可挂靠检察机关,也可在检察机关另设一个部门,专门负责辖区的教育管理责任事件处理。机构或部门可设立专门举报平台,为有效遏制不良行为发生,举报平台可实行匿名举报方式,对举报人的举报材料须进行逐一认真核查,对经核查属实的行为人,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对不按照规定或未核查的处理机构工作人员,举报人可以向其上级部门反映,对反映属实的,也应追究管理责任处理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教育管理责任处理机构或部门要力争做到有案必查,必须按照规定对行为人作出及时处理,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布,为社会积极营造反对不良行为的正气。

4.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主动向教育责任处理机构或媒体反映不良行为者行为的举报人,可根据举报案件大小给予适当额度的奖励,奖励款由行为者负责支付或通过变卖没收的财物来支付,以广泛营造举报风气。唯有如此,才能做到所有人都有人在监督自己的管理行为,以形成每个人都能正视自己的管理行为,帮助自己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做行为不良的事,不敢做违规违法的事。

由于教育是一项关乎国家命运与前途、影响千秋万代的事业,所以,笔者在此强烈呼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建立健全教育管理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以确保教育机体能够长期处于健康状态,进而实现教育长期又好又快发展目标,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者单位:江苏省响水县特殊教育学校)

猜你喜欢

行为人领导责任
自杀案件如何定罪
使命在心 责任在肩
每个人都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论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2016重要领导变更
领导致辞
论故意不法先前行为人的作为义务
期望嘱托责任
不能比领导帅
领导去哪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