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机关单位养老保险会计研究
2015-03-18平阴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张燕
平阴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 张燕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正式提出对事业机关单位的养老保险进行改革要追溯至2008年,我国政府正式提出要在有关事业单位中进行职工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发展至今,改革已历经7年之久。然而目前,我国事业机关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仍然处于“试点”阶段,而且在具体改革过程中进程缓慢、困难重重。目前,我国事业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数千万,养老保险改革势必会影响这个群体的利益。因此改革问题备受关注。2014年的“两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更是成为会议的重点。本文在当前阶段选择对事业机关单位的养老保险会计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改革建议,具有一定的积极性与现实性。
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我国正在建立健全“和谐”的经济市场体制。原有的事业单位退休养老机制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产物,已不适应我国事业机关单位目前改革改制的要求,也不适应国家所提倡的养老保险“并轨”的要求。因此,事业机关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紧迫的。
二、我国事业机关单位养老保险会计的当前现状及有效性分析
(一)筹资结构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已实现“社会化”管理,但是事业机关单位的养老保险依然采取的是事业单位本身进行管理和发放。凡是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无论是生病还是离世,均由事业机关单位自身予以负责。在这种背景下,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实际等同于“单位保险”,筹资结构相对单一,只是由单位本身予以筹集。而且“社会化”程度很低。不仅如此,这种形式的养老保险无法真正体现养老保险的目的,即“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待遇与贡献相对等”,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基本要求与原则。此外,由于养老保险的筹资结构过于单一,一旦事业单位本身出现问题(尤其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影响将是巨大的,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二)事业机关单位承受的财政压力过重,不利于财务风险的降低
目前,我国的“老龄化”问题愈发严重,每年的离退休人员有增无减。再加之近年来人们工资待遇水平不断上调,事业机关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断被扩大。在此背景下,事业机关单位承受着巨大的养老保险供款压力,由此所产生的财务风险也十分巨大。据笔者调查,某三线城市,2004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数目为1356人,2014年十年间增至4687人。而在此期间的年度养老金支付数额也自2004年的1124元增加到2014年的9358元。通过数据可知,我国事业机关单位在养老金方面所承受的财政压力很大,而由此所产生的财务风险也是十分巨大。因此,响应国家号召,对养老金实施改革,实现“并轨”,有助于改变事业机关单位离退休人员由国家和单位自身“统包”的模式,从而能够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方式向“社会化”迈进。而在此过程中,筹资方式也必将更加多元化。在大大降低财务风险的同时,还能使事业机关单位的改革改制更加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三)养老保险待遇差异较大
其实,在我国改革开放伊始,企业与事业机关单位的人员退休金情况大致相当。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财政要求企业单位要统一参加社保,自此之后,我国企业的养老金水平始终处于一个相对合理与稳定的状态。即使人员工资水平不断上调,养老金水平也始终处于稳定状态。与此同时,事业机关单位的人员养老金基本是由财务与单位自身“分包”。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事业机关单位的人员养老金普遍高于一般企业。据笔者调查,2004年我国企业人员的养老金为7800元/人,而事业机关单位的人员养老金却高达15000元/人。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不断上调养老金标准,但是仍然远远低于事业机关单位的水平,并不利于公平与稳定。而这背后也给事业机关单位的养老金会计处理带来一定困难。
三、我国事业机关单位养老保险会计的未来发展之路
(一)进一步确定事业机关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与基数
和谐的社会关系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的。由于我国的大部分事业机关单位的财政管理机制和人事管理机制具有相通之处,故国家针对事业机关单位的养老统筹范围应当给与明确的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员工实行全员统筹;以06年工资改革为基础对单位缴费基数加以明确,在缴费基数中加入岗位工资、津贴工资和绩效工资等;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相一致,事业机关单位养老金缴纳实行单基数缴费方式;拓宽养老金融资渠道。其中,拓宽养老金筹资渠道将直接关系到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高低和退休高峰期资金压力的大小。故针对这一政策,政府可以使用统筹资金对大型、投资回报理想的项目(如电力、通讯设施等)进行投资,并严格界定投资资金的比例以及投资管理流程,保证统筹资金的安全稳定;另一方面,针对养老基金的社会捐赠行为,政府应当给与充分的优惠政策加以鼓励,并逐步构建起政府财政资助,国家、企事业单位、个人三者共同筹资,基金投融资、社会捐赠多渠道管理的全面立体型养老管理体系。养老保险改革已成为现代社会制度改革趋势下必须经历的一项制度革新,同时,政府也应当认识到这项工程的复杂性,所以不可能追求一蹴而就,而应当将改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考虑全面,针对不同的情况按阶段分步骤的进行。
(二)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并行的新型养老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基本养老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负担的部分一般不得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两成(因特殊情况需提高比例的应报国家财政部审批);个人负担部分为个人工资的8%。单位缴费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而个人缴费部分则划入个人的养老金账户。当个人缴费年限达到15年时便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了,基本养老金是由社会统筹基金提供的基础养老金以及个人缴费账户存储的养老金这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则是根据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当地的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个人指数化的月平均缴费金额的平均数为基数,缴费每满一个年度多发1%,计算时还应将当地的工资增长水平以及物价上涨情况对养老金的影响考虑因素在内。另外,《决定》还指出,单位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当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工资缴费基数,缴纳金额比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还要低的则按60%计算缴费基数。针对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偏低的情况,《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施行职业年金进行了批示,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为员工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照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8%的部分缴费,个人则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的4%缴费,职工则可以在退休后按月领取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性质的年金。职业年金由有资质的社会保险公司加以管理,以保证年金的保值增值。
针对这一系列改革,笔者认为应对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一定的调整和补充;第一,针对补充养老保险性质的职业年金进行更为详尽的补充规定,严格规定缴纳比例,年金由国家财政部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提高年金管理的规范性和稳定性;第二,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的管理,中央应在人保部建立事业单位养老金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和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相关政策;第三,通过发放特定定向国债加强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投资保值增值工作,确保养老金的安全性以及保证其一定的增值空间。
四、结束语
如今,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管理相较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此次针对事业机关单位进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则是我国政府对固有养老金制度的一次大胆突破,虽然在改革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不去尝试便永远不会有进步。笔者通过对固有养老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对部分养老金改革政策的解读,望对今后的事业机关单位养老保险会计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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