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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论国家的作用》谈洪堡的自由主义国家观

2015-03-18万爱雯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21期
关键词:洪堡国家思想

□万爱雯

洪堡是德国自由主义代表人物,他的自由主义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国家观念上。在《论国家的作用》这本书中,他围绕个人自由与国家、国家作用与国家、作用方式与国家等三个方面提出了他对国家改革的思考与认识。为了进一步探讨洪堡的政治思想,对于著作的写作背景做一个简单交代。

就洪堡自己来说,出生在贵族家庭的他从小就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在《威廉·冯·洪堡传》中,贝格拉尔称洪堡是“一位贵族少爷”。这样的身份决定了他之后生活的交际圈。在洪堡的学习生涯中,德国早期民主主义者约阿希姆·海因里希·卡佩母的言传身教对洪堡的世界观的形成影响很深。卡姆佩去世后,另一位老师戈特洛普·J·C 昆特进入了洪堡的学习生活直到他转学到哥廷根大学。在那里,洪堡开始选修旁听哲学、历史等课程。在就读于格廷根大学的时间里,洪堡加入了以门德松等人为核心的柏林启蒙运动圈子。1788年洪堡通读康德著作后,开始重新审视当下的启蒙思想。1789年他跟随卡佩母游学巴黎,目睹了法国大革命的同时结识了席勒,与席勒的交往影响了洪堡接下来的人生,使其思想更加完善。

就当时的德国来看,德国官僚机构臃肿,工作人员懒散机械、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德国境内一些专制君主和诸侯在文学、哲学思想的影响下宣布接受启蒙运动思想的一些主张,但却又不愿意放弃专制主义统治,因此,就形成一种兼具“专制主义与启蒙思想”的统治方式,又称“开明专制”。就当时的写作背景来看,在18 世纪里,启蒙运动主张的思想使人们高度赞扬理性,积极维护个人权利。这股思想的浪潮在欧洲极速蔓延中传至德国。在康德发表了《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一文后,德国就有了关于启蒙问题的大辩论。之后的洪堡逐渐形成了自己对于“改革”的正确态度。到1789年,洪堡与老师游历法国,目睹当时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场景,“改革”一词在他脑中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他带着批判性的眼光审视着这个经历着流血革命的国家,他发现“需要革命,需要承认分权,需要通过立宪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开始深入到洪堡的政治思想中。

一、个人自由:国家建立的基础

《论国家的作用》写于1792年的法国大革命时期,在这个被启蒙运动气息环绕的年代里洪堡开始使陷入对国家命运的思考。在他的《来自巴黎的信》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洪堡对于法国大革命的态度并没有那么热烈,他并不否认改革的必要性,但他不赞同以如此激进的暴力形式实现法国大革命的理想。他认为这种突然改变现行体制的行为会使整个社会发展遭受重创,以至于停滞不前或后退。因此,只能通过深刻、稳健的先改变人、朝着个人自由方向的改进活动实现形成新的国家体制的目标。而这些想法实现都有一个必要的前提,即“能照自己的意志发挥个人力量,能做所有自己想做的事。”

洪堡在法国大革命之初发现了一种蓬勃发展的态势:国家毫不关心个人意志,将人作为机器。他称这种现象为“根据单纯的理性原则建立国家”。“他捍卫个人成长和成熟的权利是德国开始形成公民意识的最初体现,容许年轻人自由地展现生命的精华,按照自然的属性成长。”如同他曾经表达的那样:“不能像把嫩枝嫁接到树上那样加诸人的身上。这就好像在没有事先经过时间和大自然精心雕琢的地方,人们用线把花瓣儿缝合在一起,而正午的首束阳光会把它们烤焦。”这种体制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它漠视了人的自然性。洪堡注意到,国家常常以维护安全的名义,对自由施加种种不必要的影响。他对此保持了高度警惕,主张限制国家职能实现过程中不必要的权力,构建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

因此,一个国家的建立,不是将自己的雄图伟业置于普通个人身上,期待个人对它的反馈。而是国家可以对个人作出贡献,当一个国家不再束缚个人的行为与目标,给予其充分的自由的活动空间的时候,个人可以充分运用他的智慧,发挥他的能力,追求他的目标。“单一的个人组成了国家,个人是国家的组成基础,因此国家要将个人的目的作为自身的目的,个人就是国家立足之本,这就是所谓的自由主义国家观。”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个人自由是洪堡思想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是其追求更好社会的基础存在。他对“个人自由”一词的深入理解与挖掘,成为了他国家观的发展动力。

二、国家有限作用:国家良好运行的体制保障

1792年,德国一边感受着启蒙思想,一边目睹着法国大革命的胜利。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中,许多地区开始了反封建斗争,但这些斗争并未带来有效影响。在洪堡的思想里,他支持渐进式的政治改革,拒绝暴力革命。但是并不代表他接受国家忽视个人的思想,他要求除个人安全方面发挥效用之外,国家所有的关心都要禁止。“人有一种欲望,总想要干涉他人由此产生弊病与不和,与大自然生存规律一致,所有与维持生存的必要条件不协调的行动,都将导致自我毁灭。”然后洪堡补充道:若不给予人“安全”的保障,就无法培养他形成各种能收获成果的能力,因为安全是自由的保障。如此看来,国家除了对公民的安全领域关心外,其他一切领域都不要干涉。进一步说,国家需要去关心个人的自由与安全,这是它的重要职能。

国家对公民正面的福利,尤其是物质福利的关心,洪堡坚持反对。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到:个人财产所有权与个人自由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即个人的独立除了保护他们之前既有权利外,还必须将私人财产权在法治之下得到安全的保护。除此之外,政府不做其他多余干涉。在洪堡看来:所有的国家设置机构都由这种精神左右,即使精神贤明,也必将引出各种干预正常发展的力量,结果就很可能将人逐渐变为机器,人们不愿意对各种方面审视。当人们习惯了这种形式的生活,他的功过观就会错乱,他无法辨别好坏,不再为自身作出努力。当国家开始如此关心时,几乎所有置身于国家里的人都或多或少被侵害了,当一个国家的组成人员全部遭受侵害时,国家也必将陷入困境。

关于国家对教育与宗教的关心,洪堡认为都必须被禁止。若国家开始了公共教育,也就是由国家安排或领导的教育,它在培养个人的意识时是有害的。“根本上的说法,教育除了造就人的思维,不应该去思考任何与公民权利有关的事务。所以国家对它来说没有意义。”关于宗教,洪堡认为“一般而言,国家不对宗教事务进行干预是完全可能的,但没有一种干预不是要或多或少倡导支持某些宗教观,然后在某种程度上同时带来一种领导,即同时造成一种对个人自由的妨碍。”当一种行为活动影响到个人自由时,理所应当被制止,这是洪堡一直秉持的个人自由至上的国家观,包括他对于改良社会习俗的看法。

洪堡在书中提到在个人追求欢乐与美感的时候,会产生一些弊病。因为属于感性的物品,本来就难以掌控。只有当人的思维与感觉的能力相当时,人的本质才能想着越来越高的完美培养。但在使这两者对称的努力过程中,比例不对称的危险促使人们认为必须通过法律和国家机构的设置来对付伤风败俗,“不过,倘若这类法律和机构的设置也是有效的,那么随着他们的有效程度的提高,其危害性也随之上升。”强制和领导是无法产生美德的,在没有了道德的强大与美德时,习俗这个东西也显得虚无。所以应当寻找一种长期有益的促进人们感知美德的方式,“只要存在可能性而且没有真正的必要性理由阻止时,国家在限制它的作用的界限方面,必须使各种事物的真正状况尽可能接近正确和真正的理论。”他进一步解释道,伤风败俗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危险,因为它在进入极端后总会将人引入正途。

三、国家关心安全:稳定国家的重要方式

关于安全,尽管洪堡有所解释,但也仅仅只是对其内容进行了细化,无非是“防御外敌及同胞侵害”。但这并不是全部,在书的第九章中,洪堡旨在进一步挖掘“安全”的深意,“一个国家的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受外界干预,他们就是安全的,因此,安全在某种程度上,即使含糊不清,但也形成了一种称为“合法自由的可靠性”的东西。所以当这种“合法自由的可靠性”动摇时,说明安全遭到威胁,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必然是受到了违法活动和享受行为的干扰即由于一些本身就干涉他人权利的行动,或者是由于令人担心会有这种后果的行为。为解决这一威胁因素,产生了“警察法、民法和刑法。”然而以上分析均处于成年、有正常思维与行动力的人的基础之上,国家还存在另一类未达到成熟年龄或疯癫或者痴呆的人,由于他们利用自己人力的能力被破坏,所以国家需要通过确立未成年人关系对其进行必要的关心。

以上总结,在洪堡的国家观里,为保障个人合法自由的可靠性即安全,必须经由上述途径实现。事实上,洪堡在讨论是否应当对公民正面福利、教育、宗教及习俗时,都说到了国家制定法律的做法,也都认为不必要如此行为。所以可结论挖掘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关心公民安全时不是随心所欲的。洪堡在此部分延续了他对个人自由保护的思想,尽管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帮助个人获得安全与自由,但其最重要的着眼点永远必须是促进个人的个性发展。

四、总结评价与启示

虽然经济基础对于任何体制的国家都有巨大的作用,但洪堡在《论国家的作用》中对于国家财政收入方面的阐述却并不多。尽管如此,他依旧强调国家财政机构的设立,不能忽视个人的目的与由此产生的国家的目的,为此,国家必须选择一种政治的宪法,这种宪法应当尊重个人权利,保护个人自由,尽可能少对公民性格作正面、特殊的影响。洪堡构想的是一种个人自由至上的国家体制,国家职能就是保障人们自由不受侵犯。

当然,用今天的眼光去看洪堡的思想,并不完美的。他只是一味注重在研究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忽视了其他的国家必须注重的东西,例如国家不可能不设置行政机构,也不可能单单只依靠法律保护个人安全,但是除了“一切以个人自由为上”的准则外,其他详细的关于国家运作的方式都没有详细说明。但他关注个人自由生长、限制国家的观点至今都有可取之处:例如,国家应当为人民服务,这是典型的如今我国“人民公仆”的形式,给予公民行使自己参政权利,如今大部分国家也都实现。尽管我们不能说这是洪堡一人的功劳,但是他的自由主义国家观在当时的德国甚至世界的自由主义者一定有过重大的影响。

对我国而言,作为一个有着漫长专制统治历史的国家,尽管现在步入了新的时代,但国家统治性思想偶尔还是有所体现。普通民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并不高,甚至有些人并不知道自己是国家的主人,从未承担起监督职能部门工作的责任。这些人就是机械地接受国家的所有政策,更不用说充分发挥自己的自主性了。因此,要打消这种观念,就必须从个人思想教育入手,要树立起“国家作用小一些,个人作用大一些”的思维,不要盲目崇拜国家权力的权威,要认识到个人力量的强大,在不违法犯罪的前提下,尽量地发展自我,提升自我。

与此同时,对于国家来说,对个人行为的干预应当尽量做到最少。就当下而言,社会问题百出,尽管不全是执管部门的问题,但倚仗其部门职能限制个人自由的事也不在少数,所以政府部门应当重新审视自我。另外,洪堡思想中的法治并不严苛,他强调的是能够在不影响个人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法律上的干预,字里行间都表达着“过犹不及”的态度,类似于中国的“中庸”思想,因此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还是能够有一些借鉴作用的。

[1](德)彼得·贝拉格;袁杰译. 廉·冯·洪堡传[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2]史蒂文·奥茨门特著;邢来顺,肖光明,常县宾,徐继承,刘馗译.德国史[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3]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5

[4]张岸.洪堡论国家[J].社会科学论坛,2008

[5]孙炳辉,郑寅达编著.德国史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

[6](英)约翰·格雷著;曹海军,刘训练译. 自由主义[M].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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