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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要点分析

2015-03-18胡明新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11期
关键词:单件净含量质监

□胡明新

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定量包装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净含量,实质上是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对该商品净含量的明示担保,标注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消费者对该商品特性的识别,同时,净含量的准确与否,更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如标注为100克的定量包装商品,若实际净含量为85克,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若实际净含量为115克,则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质监部门严格按照《计量法》的规定,监督企业生产或销售计量精准的产品,以维护消费者和企业双方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

一、检验批次的确定

检验的批次要到生产现场或者包装现场进行现场的检测。一旦确定检验批次商品,就不得擅自变动。例如质监工作人员到某超市进行随机抽查同一批次的十袋大米;质监工作人员对某超市的两个批次的两种品牌的袋装大米进行了抽样称重;质监部门共计抽查10家生产企业20个批次等。

如果检验商品属于大宗商品的,首先要按照同一批次同一位置进行存放,之后再对同一批次的商品进行分组,然后再进行检验。所谓的大宗商品就是指在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以及零售商仓库存放的大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二、抽样方法的确定

常用的抽样方法主要有等距抽样法、分成抽样法和简单随机抽样法。现在主要说一下简单随机抽样法。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就是从多个单位的商品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商品进行检验,一般用于零售现场的抽样检验。例如随机抽样10kg袋装大米133件,涉及21个品牌,在质监工作人员的标准计量秤上称重;随机抽查了同一个批次的十袋大米等等说法,都是随机抽样法。

三、净含量标注的检验

净含量标注的检验主要分单件商品标注和多件商品标注,本文主要对单件商品标注进行分析,单件商品标注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位置清晰明确。定量包装商品包装上一定要在显著的位置上明确标示净含量。例如在某食品包装袋上标明净含量是100克。又例如质监部门还提醒广大市民,正规厂家生产的袋装米,重量大都以5的倍数包装,如10kg、15kg等;米袋上也会印有大米名称、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净含量等。而经销商私自印刷的包装袋质量粗糙,标注项目会不全。

(二)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一定要选择正确的法定计量单位,这些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净含量标注中的法定计量单位选择要求。

(三)净含量标注不得使用含糊词语。净含量的标注一定要明确,不能含糊,不能使用“大于”、“小于”等标示范围的文字或符号来进行标注,有的商品包装上出现净含量控制误差值,这是不允许和不应该的。

四、净含量的计量检验

检验的商品是多样的,商品的存在形式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就分为冷冻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固液两相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和以体积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对于以上这些商品,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所谓的冷冻商品一定是处于冰点以下已经凝固了的,因为有些商品即使处于冰点以下,也仍然是液体状态,这样就不能划为冷冻商品。二是肉类罐头就属于固液两相商品,因为常温的时候,罐头内的肉汤和油脂等也是处于凝固的状态,一旦加热,就可以将肉和肉汤、油脂分离出来,但是分离出的液体内的汤和油脂在进行测量的时候,油脂是作为固体处理的,算到要测量的固体的净含量中。三是以体积标注净含量商品,在测量时候要考虑温度,一般要求温度应在二十摄氏度的条件下进行,温差允许的范围是正负二摄氏度。

五、检验结果的评定

(一)标注的评定。以下情形如果有一样发生了,则被视为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商品包装上没有在显著的位置上清晰、准确地标注净含量;没有使用正确的法定计量单位;多件商品包装的,没有对单一商品进行净含量标注,包装内商品的件数和总净含量没有标注。

(二)净含量的评定。单件可以允许有一点偏差,但整批的实际平均含量一定要大于或等于标注的净含量。比如某产品一箱20袋装,标识净含量是100g,那么,单袋允许最大有4.5g的偏差,而整箱必须大于或等于20*100g=2000g。单件判定的话,净含量负偏差在附表3规定的范围为合格,即允许负偏差;批量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检测则需按JJF1070的规定检测,除单件净含量负偏差必须在规定范围内外,其平均净含量偏差不允许为负,否则为不合格。每种产品都有正负值,要在规定的范围内,但每批产品实际平均净含量应不低于标注净含量。单个样品允许有负偏差,一般抽样都不是只抽一个样,多个样品平均值不能出现负偏差。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比如产品重量是250g,这个净含量在出厂检验报告中可以小于250g(在允许短缺量范围内)吗?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单个样本的值可以小于250g,但不能小于2倍允许短缺量即232g,且所抽取样本量(就是一批产品中抽来检验的那些产品)的平均值一定要大于250g。

六、结语

总之,对每次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各地质监局需要求所在地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计量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为一个月。同时也要求各县市区质监局和市属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召开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分析会,帮助各生产企业分析原因,组织复查,复查检测应委托有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韩文平.以体积标注净含量商品的几种计量检验方法的比较[J].中国计量,2008

[3]肖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检验问题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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