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煤炭企业税费制度整体改革
2015-03-18肥城矿业集团杨营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吴春君
肥城矿业集团杨营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吴春君
煤炭业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煤炭产业的健康、科学发展,对我国的能源、经济安全有着重要影响。在整个社会对资源,尤其是煤炭资源需求增加的现在,煤炭企业的发展形势相当严峻,再加上种类复杂的税收项目,让正处在转型期的煤炭企业已经不能妥善处理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二者之间的关系。加快煤炭企业的税费制度改革,可以有效的缓解企业的经济负担与压力,使企业走出发展的困境。
一、煤炭企业税费整体改革的必要性
税收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天平与杠杆,国家的税收制度往往会对产业的发展做出宏观的约束与要求[1]。税收制度能直接影响煤炭企业的发展方向与进度,同时煤炭企业的税收也对我国经济的安全有所影响。因而建立符合煤炭企业的税收制度是很必要的,不仅可以实现对煤炭企业的宏观调控,还能进一步保障我国经济的安全、平稳发展。
(一)增值税比重过高
表1 我国的煤炭税费制度与外国煤炭税费制度比较
在现阶段,虽然我国的煤炭产业的发展在不断的加深,但是煤炭企业的税费任务较重。我国的煤炭企业的增值税中生产性增值税仍旧是主要组成部分,其中不包括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而且高达17%,但是纵观煤炭企业的资产构成,原材料只占很小的一部分,固定资产占了其中的绝大部分,但是其中可以进行抵扣的买入额只占销售额的20%,其他的工业产品高达70%。纵观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即使设置了产品增值税,也是消费性的增值税,而不是生产性的。我国的煤炭企业就采用的是生产性的增值税收政策,在计算税收的时候还要包括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收,这样往往会导致重复征收的问题。长此以往下去,煤炭企业的生产成本与投入越来越大,生产、创新、转型的积极性就会渐渐减弱。
表1就是对我国的煤炭税费制度与外国煤炭税费制度的比较,可以很直观的看出我国的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的税收制度不断改革,从而促进煤炭企业积极探索与创新。
(二)行业定位不准确
与其说煤炭企业的税收制度制定不合理,不如说是对煤炭行业的行业定位不够准确。煤炭是我国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未来的发展中,煤炭资源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直到2013年年底为止,对于煤炭企业的定位一直是将它作为第二产业来管理,因而导在进行管理与发展的时候也采用的是第二产业的管理方式与标准,而不能做一单独的归类与定位。目前的煤炭企业采用的税费制度本质上是针对加工制造业的,与煤炭企业的性质不符,如果仍旧采用旧式的税收制度,会徒然增加企业的负担,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小的阻碍,最终致使煤炭企业生产经营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
(三)税收负担较重
从历年来的煤炭企业税费情况来看,在煤炭企业的税收中,除了增值税的比重较高,还存在着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较高的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了企业发展的阻力。从1998年开始截止到2014年,我国对于煤炭行业的增值税的税率从5.36增加到10.38,增加了4.74个百分点,涨幅增加了近150.7%,但是同样作为基础能源的石油业的涨幅只有88.43%,电力行业的涨幅甚至下降了38.62%,不仅如此,针对煤炭企业的教育附加费也从3%跃升至10%。由此可见,煤炭行业承担的赋税是很重的。而且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的时候没有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特殊性,所得税中可以扣除的项目比较少,导致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在技术创新与设备上进行投资,也就限制了企业的创新与发展。
(四)低税额和税基高重叠
因为对煤炭行业的定位不够准确,因而税收制度也不够全面与完善。所采用的以增值税为主的税收政策,导致出现虽然征收的税费较低,但是税基重叠率较高的现象。从2004年以来,我国还针对主要的煤炭产区先后提高了资源税的征收,更加剧了煤炭企业的税基重叠问题。企业不仅要承担依据吨煤比例的矿产资源税,还要根据具体的销售额上缴1%的资源补偿费。这种税收制度的沿用,致使部分煤炭企业为了获利对煤炭资源展开不可再利用的开采,造成了不小的资源浪费,并且引起了一系列的环境、社会问题。虽然试图用资源补偿费来控制企业对于资源的疯狂开采,但是收效甚微,甚至在部分地区起了适得其反的作用。根据2012年的煤炭资源调查数据资料显示,我国的矿区回采率的平均值不足30%,在一些地区甚至不足10%。除此之外,关于煤炭企业的税费种类名目繁多。有很大一部分的企业缴费数额一直居高不下,取得的实际效益并不高,企业的发展负担也在不断的增加,就导致企业的发展比较迟缓,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于资源产业的要求。
二、煤炭企业税费整体改革的具体措施与建议
为了使煤炭企业的发展更加的健康、稳健,需要对煤炭企业的税费制度作出整体改革,使税收制度不断推动煤炭企业的发展,从宏观上对企业的发展方向作出指导。针对煤炭企业的税费整体改革具体措施如下:
(一)针对增值税做出改变
因为增值税在煤炭企业的税费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而税费整体改革的第一个目标就是改变增值税的税收制度。首先要降低增值税的税率。一般来讲,国家征收的增值税应该同原税保持负增长关系,但是煤炭企业的增值税在实行改革后仍旧上升了8%,没有实现改革税负水平的要求。因而,国家要充分考虑到煤炭业的特殊性,在政策上予以优惠,尽量让税负水平保持在5%之内。其次,要扩大增值税中可抵扣的范围。可以允许煤炭企业在稳定保持国家制定的增值税返还政策的基础上,将增值税可抵扣范围扩大至19%,至于从其他途径买入的石子等生产资料,可以当做农产品的12%进行抵扣。而煤炭企业自产自销的产品就可以不划分到纳税范围,减少企业的纳税项目能减轻那税负担。
(二)对煤炭企业的税费制度改革
从2014年12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征收的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税率幅度确定为2%-10%,实现了税费合一,更加凸显出了煤炭资源的国有属性。这样一来国家就能通过财政税收来对煤炭资源的开采利用做一个合理的调整,同时明确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权益。
其次,扩大税收的征收幅度。目前虽然对煤炭企业设立了名目繁多的税收政策,但是每一项征收的幅度较小,对煤炭企业造成的影响较小,因而对于开采市场的监管力度就不够强,导致滥采浪费的现象频频发生,也不能准确的反映资源的地域性。通过提高税收的整体幅度,不断对煤炭行业做出新的要求,提高了煤炭行业的标准,对于形成良性有序的煤炭市场也很有帮助。但是增加幅度是要根据不同的区域和煤炭资源的丰富程度决定的,要根据层级的不同来调整税收的征收幅度,尽量不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
再次,调整征收税费的评价标准。征收资源税时要与资源的回采率挂钩,在同一情况下,企业的回采率和对环境的修复程度都相对较高就可以适当的降低税费,刺激煤炭企业自主提高回采技术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使煤炭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能减少环境问题。
最后,针对煤炭的可开采量和资源税来调整资源税的具体计量标准,以具体的煤炭资源的情况来制定,就可以有效的避免企业在开采的过程中为了扩大收益,实现税收价值而出现“采富弃贫”的现象。许多煤矿因为开采难度大而被中途弃矿,导致资源的浪费。通过调整资源税的具体计量标准,可以保证煤炭资源开发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总而言之,当前的能源生产和消费观念的转变,对煤炭企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调整和改革煤炭企业的整体税费制度,不仅可以对煤炭企业的发展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还能促使煤炭企业自主进行技术和观念上的创新,使企业的发展更符合新时代的要求。
[1]孙秀敏.煤炭企业税收制度整体改革问题研究[J].中国外资月刊,2012(14)
[2]肖江红.煤炭企业税费制度整体改革[J].现代经济信息,2011
[3]宋冬林,赵新宇.不可再生资源生产外部性的内部化问题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6(1):28-32
[4]常丽.我国煤炭行业税收制度改革建议和对策[N].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