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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财政政策思考

2015-03-18夏慧琳

关键词:诚信信用财政

夏慧琳

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一直以来,占全国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企业在增加财政收入、吸纳就业、科技研发、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中小企业所做的经济贡献更是达到新高度,截止2014年9月,对GDP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吸纳80%以上的新增就业人口。经过30多年的成长,我国中小企业正日益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活跃因子,未来也必将会是经济提速的发动机。诚信自古便是人性美好的基本品德之一,发展至今已演变成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基本守则。诚信属性已超越传统的道德范畴,现代经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契约经济。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优化与完善,在信用轨道上一直前行的市场主体在交易费用降低、企业内部管理优化、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必须注意到,一些中小企业不同程度的信用缺失问题同样较为突出,成为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瓶颈。

现行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诚信缺失的具体表现如下:(1)注册阶段登记信息不实;部分中小企业注册的公司为“皮包公司”,注册地点、办公场所、注册资本都存在不实信息。注册信息不实的中小企业成为失信行为发生的多发地。(2)产品质量不符标准,虚假宣传。在企业创新度、技术性都不高的我国,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在寻求高利润中选择偷工减料、仿制、夸大宣传等办法欺骗消费者,以牟取高额不法利润。(3)制造虚假财务信息,拖欠银行贷款、漏逃税。很多中小企业在运营期间通过财务作假方式降低实际营业额,在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设法进行偷逃税款。对于银行贷款采取“老赖”态度,一直拖欠甚至非法转移。(4)企业之间互欠货款。在同一生产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存在原材料供应关系,在供求合作中不少企业不按照合同办事,拖欠同行货款,更甚发生恶意诈骗。

导致中小企业诚信缺失的诱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中小企业与消费者、监管者、银行、同业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对自身的经营状况及资金链风险完全了解,由于相互信息资源的不对称性,在监管、交易、配资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易发生诚信缺失现象。其次,企业失信成本较低,中小企业因失信行为只需付出相对轻微代价,逐渐失信成为企业之间的“游戏规则”,产生了从众效应,给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再次,政府的导向作用不明显,政府作为引导企业良性发展的“看不见的手”,从企业注册、生产、融资、交易整个过程的制度设计不够严密,监管有所缺失,很多经营者诚信观念淡薄。

二、财政政策与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契合点

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已经意识到诚信对于经济环境的净化,尤其是对企业自身的提升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作为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财政,基于已有的财政政策,进一步运用财政手段助推中小企业诚信体系的构建,是顺应市场发展潮流、解决中小企业诚信缺失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财政职能与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密不可分

对于政府而言,财政职能是政府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的一个缩影,无论政府以何种方式干预市场经济,都是财政职能的表现形式[1]。同时,财政职能与市场的某些经济职能是共通的,如收入分配职能和资源配置职能是两者的共同作用点。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浪潮中的微观个体,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诚信缺失行为正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财政介入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过程,本质上也是政府对中小企业市场失信现象进行修复、纠正的过程[2]。通过一系列财政政策改变、影响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推动其守信经营、诚信竞争的同时,更能促使中小企业成长模式的优化转型,达到生产要素在市场之间合理配置的最终目标。

根据《中国中小企业景气指数研究报告(2014)》显示,2014年中小企业综合景气平均指数为81.81,较前两年都有所下降。虽然其增速放缓,但从总体情况看来,2014年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基本良好。中小企业的发展除了依赖于自身的努力,财政的扶持力量同样不可忽视。2014年4月,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阐述了由中央财政预算划拨专项资金,禀行国家扶持发展中小企业的宏观战略宗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创新。可以看出,我国财政对中小企业的支持集中于专项资金、财政补贴等直接投入手段,而中小企业在财政优惠的庇荫下发展迅速。因此,某种意义上中小企业诚信缺失行为也可以依靠财政手段得到引导和矫正,以积极的财政激励方案鼓励中小企业 “以诚信为本”,反之,中小企业以“契约行为”获取财政的积极奖励。

(二)财政有助于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化

1970年,美国经济学家阿克尔洛夫发表著名的《柠檬市场》一文,对“信息不对称理论”做出深度阐述。他从二手车市场入手,揭示市场中的交易双方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在买卖中滋生矛盾。从传统市场到现代市场,该理论被广泛运用于各领域,并对很多经济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成为现代信息经济学的核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中小企业与企业合作方、正规金融机构(如银行、担保机构)、政府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是不对称的,某种程度上中小企业倾向利用信息漏洞,其所引发的诚信缺失行为正是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财政职能的介入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效应,有效遏制中小企业失信行为。

在中小企业的众多监管部门中,财政可以通过自身职能优势集中工商、税务、银行各方关于中小企业的信息,并与各监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及向社会及时公开企业信息,以降低各方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约束中小企业经营者守信,推动企业信息真实、透明化建设进程。

(三)财政政策性信用担保反向要求企业守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要想“生根发芽”离不开完善的诚信体系建设[3]。中小企业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就必须获得足够的资本投入。企业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信贷,经营者成功申请贷款后,银行便无法监控其所获贷款资金的使用流向。中小企业会利用这种监管空白将资金带入高风险投资领域,加大贷款偿还风险[4-5]。一些无法偿还银行债务的中小企业将通过申请重组、破产来逃避债务负担,甚至能够负担贷款偿还的某些企业却蓄意拖欠,导致银企信用危机和巨大经济损失[6]。这些中小企业的失信行为是现阶段企业自身遭遇融资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扶持我国众多起步阶段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财政政策性担保是通过财政介入的方式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其资金的获得性。持续性的财政介入和明显的政策资金杠杆效应都需要一个长效的风险防控机制。这个机制反向要求政策性担保的受益者中小企业自身恪守诚信准则,在生产、交易、融资的各项行为中诚信经营。因此,财政政策性信用担保在为企业提供帮助的同时助其遵守道德契约。

三、发达国家建设中小企业诚信体系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纵观各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史,中小企业并没有被大型企业驱逐或吞并,反而蓄势勃发,不断为各国经济数量及质量的增长做出非凡的贡献[7]。这与政府的积极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导向以及鼎力扶持密不可分。

(一)以政府财政部门为“领跑者”型

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欧国家在政府财政收入部门的带领下很早便开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政府财政部门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在当中发挥了“领跑人”的角色。它们通过颁布法律、实施政策来引导中小企业诚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发展至今已构建了比较完整的信用制度。首先,出于对中小企业隐私及数据的保护,欧洲有严格的数据保护法律,对于财政部门共享的企业经营状况及纳税信息都会进行合法、有效地保护。欧盟成员国中,相关的法律都归于《欧盟数据保护法》,此法案的通过能够有助中小企业通过财政部门发布年度企业信用报告,加强风险警示与预测,淘汰诚信缺失的中小企业,进而确保各成员国企业的信用水平,推动信用市场的良好发展。其次,欧洲的征信系统由财政信贷登记系统和私营征信机构两个部分组成。前者为政府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提供囊括全行业系统的诚信数据系统,后者遵从自愿原则实施信息交流与传递。这是以财政部门与中央银行建立为主体,私营信用机构兼而有之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裁判员”型

这种类型的信用体系以美国和日本为例。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的职能部门并没有引导中小企业诚信体系的建设,而是充分尊重企业在市场中的运行规律,辅以外部手段解决企业的不守信行为,为中小企业诚信体系的构建完善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美国小企业的繁荣发展要归功于其较为完善的现代信用制度,美国采用市场导向型信用模式,信用服务机构是在政府和金融部门之外,遵循市场经济运行原则,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商业信用服务的第三方独立主体[8]。政府职能部门对市场中的中小企业与信用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并通过相关的财税、法律政策进行矫正不良行为,维护市场的诚信环境。其次,日本与美欧国家不同的是采用会员制信用模式,源于日本行业协会拥有巨大影响力的国情。日本信用业还存在商业性信用公司,譬如“帝国数据银行”涵盖亚洲第一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有4 000家上市公司和230万家非上市企业的资料。在这种模式下,由行业协会主导建立征信信息中心,通过协会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向会员提供个人、企业的信用信息,实现信息聚合及信息交流的目的。需要补充的是,协会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仅向会员收取成本费。政府部门对非盈利组织协会与中小企业的监管同欧美国家一样,不干涉其经营活动,仅是对其有害市场健康的行为进行矫正与引导。

(三)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启示

发达国家基于信用体制建设,约束中小企业的交易行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取持续性经营收入,探索了大量且珍贵的经验。针对我国信用基础薄弱的中小企业,首先政府急需加快诚信立法工作,完善的诚信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管束中小企业诚信行为的准绳。其次,我国的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尚未成熟,况且政府各部门对信用信息的使用程度也相对较低。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对中小企业信用咨询类机构设置竞争机制,促使其逐步迈向规模化、客观化、公正化经营。再次,深化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我国信用行业正在成长时期,需要政府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重视征信行业协会的效用,既利于政府更充分地了解行业状况,也助于加强行业的自省力。最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之所以能够快速成长建立,也是因为历来重视青少年诚实守信品质的培养。因此,全方位的诚信教育不单能为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更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支撑道德脊梁。

四、财政推进构建中小企业诚信建设的路径选择

从财政的视角出发,优化中小企业诚信体系的构建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投资环境的现实举措。依据政府财政职能和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密切联系以及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启示,笔者认为财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优化我国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一)树立财政服务诚信建设双赢理念

中小企业进行市场经营活动时,政策颁布和政府行为对企业而言意味着指南针的转动。从理论上讲,诚信行为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正外部性,一个较为完善、客观的中小企业诚信体系离不开相关政府部门的推动和支持。着手构建中小企业诚信体系从上至下需具备法律制度、监管体系、奖惩制度、道德约束等方面。无论是哪个环节,没有财政等政府部门的统筹是无法实现的。要在市场中建成卓有成效的中小企业诚信体系,政府是推进诚信建设的塑造者和维系者。以财政为主导的政府部门亟须树立积极扶持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理念。要加大宣传诚信建设对于革新区域道德环境、稳定经济发展的深远影响和意义,阐明政府在相关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理念的树立需要政府自身的身体力行。除了明确依法行政、言而有信、廉洁高效的原则之外,还应增强其责任意识,促进社会承诺制度化,尊重各市场产权主体,推动财政等主要部门政策操作透明化,规范社会诚信奖惩机制。政府公务员要严于律己,自觉爱护政府形象,缔造诚信政府。

(二)构建财政性信用评价机制

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生命,优良的信用评价体制是市场经济诚信秩序的首要保障,也是我国中小企业自立自强的先决条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不规范是导致经济秩序混乱的根源。可以客观、公正为原则,建立财政性信用评价机制,制定企业诚信等级,依据企业经济行为划分信用与非信用企业,建立中小企业黑名单数据库,约束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9]。根据我国经济现状,以财政为首的政府部门应积极发挥导向作用,设立专业机构制定信用评价政策,针对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建立相对完善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另外,财政性信用评价体制的构建离不开信用服务市场的辅助,财政自身组织协调的同时也可合理分配预算,采用招标方式,购买第三方信用服务,借助专业人才实现制度建设效率化。从依赖行政指令转为诚信透明的信用机制约束,建立财政性信用评价机制能有效预防中小企业逃税、偷漏税行为的发生,也能有助于银企之间信任危机关系的缓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内源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10]。

(三)引入大数据理念、掌握大数据技术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的普及,我们从信息化阶段迈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思维与技术已在商用、民用领域崭露头角,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作为国家治理基础与支柱的财政部门,其一切工作都与数据密切相关。在财政领域运用大数据、突破行政范围的束缚进行决策已变得势在必行。财政与中小企业之间一直都是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位置,财政无法全面掌握所有中小企业的一切经济行为与信息。政府的各个行政部门也大多处于自己的“信息孤岛”上,与中小企业相关的部门有很多,但都无法充分掌握企业的各种信息;企业自身也无法全面知晓相关行业的各项数据。在大数据时代财政工作引入大数据思维、掌握大数据技术、制定大数据战略对解决财政相关问题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大数据时代,要建立起以财政部门为主导的中小企业信息共享系统,使得与中小企业相关的行政部门全面掌握中小企业的相关数据信息,对数据整体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内源性规律,引导企业良性发展、约束失信行为,推动中小企业成为市场活力中的“小巨人”。

(四)建立财政主导政府监管机制

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持续性的工作,若要达到“激励诚信、惩罚失信、倡诚抑欺”的社会预期效果,构建出一个优良的守信环境,一方面是建设和不断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另一方面还需其他相关制度的支持与配合。一是提高政府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各类行政行为,为信用评价机制具备详实、客观的数据奠定根基。二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强制性信用数据收集政策、强化诚信数据信息的应用,重点收纳危害国家公众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中小企业信息,特别是涉及信贷、纳税、履行合同等信用记录,建立涵盖范围广、更新实时的诚信数据库。财政税收等相关部门可应用这些数据加强对中小企业在经营行为、竞争行为、纳税行为、信贷行为方面的联合监管和信用约束,建立长期有效的日常监管体制。三是健全诚信信息披露制度。政府部门在成为中小企业诚信体系监督者和缔造者之外,还要加强其依法真实披露企业信息的监督力度,保障民众知情权。四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赏罚分明机制。诚信体系的健康运行离不开政府和社会两个层面的约束监督,政府在运用财政资金时应依据中小企业的诚信档案,激励中小企业遵守“契约”,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具体来说,财政部门在分配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高新技术研发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时,应向信用度高的中小企业倾斜。对于有信用污点的中小企业纳入公开警示系统,财政税务机关在实施税费减免、财政补贴、信用担保等优惠政策时,对此类中小企业不予考虑扶持,执行严格制裁。

[1]陈共.财政学[M].第七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财税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财政,2011(3).

[3]林鸿熙.中小企业诚信合作机制的演化博弈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4]朱军.论中小企业诚信体系的构建[J].经营管理者,2015(6).

[5]冷霄汉,李季花.我国企业诚信缺失成因探析[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6]向婕.中小企业诚信建设探究[J].企业研究,2013(18).

[7]吴敬链.经济形势与中小企业的发展[J].改革,1998(5).

[8]吴敏.从中西诚信观看中国企业诚信体系建设[J].企业经济,2013(2).

[9]毋照生,周卓尔.以银行信贷结构为视角分析小微企业融资难:基于江苏省银监局的调查数据[J].中国证券期货,2013(1).

[10]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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