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村寨旅游社区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利责探究
2015-03-18□李湮
□李 湮
一、民族村寨旅游社区主要利益相关者
出于研究的需要,国内外学者对民族村寨旅游社区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存在多种标准,如按空间距离分为国内外省内外区内外的,按行业上下游关联度分为上游中游与下游相关者的,按行业间关联度分为竞争型与互补型相关者的,按照经营环境分为一般环境、竞争环境与内部环境相关者的,等等。本文按照受民族村寨旅游业发展影响程度来划分,将民族村寨旅游社区利益相关者划分为社区内部主要利益相关者与社区外部主要利益相关者。社区内部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村民、开发商和基层政府,社区外部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游客、上级政府、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其他旅游目的地。其中基层政府是指乡(镇)政府,上级管理政府是指市、州(地区)、省、中央政府,在发展民族村寨旅游中他们的职能是不同的。其他旅游目的地同样有着类似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及利责划分,因此本文不再重复论述。
一个公民、一个企业、一个政府管理部门,参与、发展旅游否并不使其基本权利和责任有任何变化,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过在不同的情境下其应该享有的权利内容和承担的责任内容是不同的,比如一个不参与旅游的村民就不需要向国家缴纳旅游收入的税费,而各级政府部门在旅游管理方面承担的职责与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因此,本文所论述的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利与责是在发展旅游的背景下进行的。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企业、旅游餐饮企业、旅行社都属于旅游企业性质,因此对这几类旅游企业利与责的分析合并到旅游企业类项下进行。由此主要利益相关者利与责分析分为五个部分:村民的利与责分析,游客利与责分析,旅游企业利与责分析,各类旅游行业协会利与责分析,基层乡镇政府利与责分析,上级政府利与责分析。对利益的描述可以从经济利益(或者物质利益)与非经济利益(或者精神利益),或者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两个角度分析,而且应以动态客观的视角看待利益和责任的变化。
二、村民的利与责
(一)村民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两个方面。
1. 物质利益。包括来自向旅游开发商或者经营商出让或者出租土地的利益;来自参与旅游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对土地的所有权和管理者都进行了界定。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提出了“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上述法律、决议等正式制度明确规定农民对土地的权利范围和收益方式。民族村寨发展旅游后,一部分土地也以出租、出让方式流转给旅游开发商并获得一定收入。除了土地出租出让的收入,村民还可以通过参与旅游的方式获得相应利益,比如在旅游企业就业、经营旅游食宿交通如开办家庭旅馆、出售旅游纪念品等。
2. 精神利益。利益总是和需求连接在一起的。马斯洛论证了人类有五个层次的需求,依次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这五个层次也是人类由物质利益为重到精神利益为重的发展过程,其中安全需求与生理需求属于物质性需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属于精神性价值需求。不过马斯洛也明确指出,人类的需求层次并不是严格按照这个层次发展的。在发展旅游的过程中,村民的精神利益不可忽视。他们希望生活环境尽量保持原来的宁静有序和谐,游客尊重理解他们的民族传统文化,当地政府与旅游开发商尊重他们,能够有机会在旅游业中展示自己的才能。这些需求都体现了村民的精神利益。国内学者在多个案例点所做的调研证明,村民对精神性价值需求越来越强烈,表明对精神利益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孙九霞,2004,2005,2006;高元衡,2004)
(二)村民的责任。每一个公民都要承担正式制度如国家法律法规、旅游企业规章制度赋予的责任,比如缴纳旅游收入的税费,努力营造与保持干净整洁卫生舒适的接待环境以达到接待游客的标准,维护游客权益,守法诚信经营等等;同时还要承担非正式制度如村规民约、宗教信仰赋予的责任,比如帮村民盖房子,帮助村民筹备婚丧嫁娶事宜等村寨公共活动,遵守习俗如尊老爱幼,爱护公共财产,参与宗教集体活动等等。
三、游客的利与责
(一)游客的利益。没有游客就没有旅游业,也不会有民族村寨旅游社区的产生、存在与发展。国内外学者对游客的利益与责任进行过长期的研究,如从游客作为消费者的角度,或从旅游体验角度,或从游客是旅游业资源之一的角度等等论述游客的利益;从目的地文化涵化角度、游客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角度等等论述游客的责任,角度多元,研究成果丰富,本文此处只简要说明而不予重复论述。游客是旅游体验的需求方,那么旅行社等中介体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旅游目的地、旅游购物企业、旅游餐饮企业要保证旅游产品的质量、价格,尽量满足游客对文化旅游产品本真性、高质量旅游体验的要求;旅游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布各项信息,制裁违规旅游企业,其他部门如交通运输、物价、工商管理等也要联合行动,保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各项权益。
(二)游客的责任。游客也要承担责任,包括遵守各项正式制度和社会公德(非正式制度)。如遵守合同按期足额付款,遵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尊重目的地村民及其风俗习惯,讲究卫生,爱护环境与旅游基础设施,等等。
四、旅游企业的利与责
(一)旅游企业的利益。作为一个企业,首要的利益当属经济利益,因此在经营过程中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一个企业的“天职”。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企业时早已说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道路有两条,那就是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无论是简单的还是扩大的再生产,企业首先必须收回全部投资,其次必须要盈利,否则就是通向破产倒闭的萎缩再生产。社会制度不同,但是企业的性质相同。社会主义的企业要想生存发展,也得沿着这两条道路走,企业也都需要有盈利,这是企业成立的动力,也是企业追求的结果。不过,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社会利益的重要性并乐于通过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获取社会利益,比如通过产品质量承诺、服务质量高标准、承担社会责任(各种捐助、帮助周围村民共同致富等)等途径。说到底社会利益是与其长远经济利益相关联的。
(二)旅游企业的责任。相应地,企业也要承担责任,一是要按照国家各项正式制度如《税法》、《合同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并及时足额缴纳税费。二是要承担非正式制度赋予的社会责任如尊重经营地的村民与风俗习惯;促进村民经济水平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帮助提高村民经营管理水平;关爱弱势群体等等。
五、旅游行业协会的利与责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它是我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的一种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目前我国旅游业内的行业协会主要包括旅游业协会,下又分为导游协会、旅行社行业协会、旅游宾馆饭店行业协会、旅游景区(点)行业协会、旅游汽车运输公司行业协会、旅游购物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的职能可归结为八项:代表职能、沟通职能、协调职能、监督职能、公正职能、统计职能、研究职能、狭义的服务职能(如信息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组织会议等等)。机构的职能一般包括机构所承担的职权、作用等内容,亦可以理解为是权利与责任的综合,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协会成员共同赋予的。表面上协会只有责任没有利益,实际上协会维护的是协会成员的利益,是成员公共利益的代表。协会通过协调成员行动,共同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与威胁,促使协会成员减少摩擦来维护协会总体利益最大化。
六、基层政府的利与责
在我国现行行政机构设置层级中,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包括乡、民族乡、镇和民族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这两条规定已经明确限定了了镇政府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与职责。
镇政府取代村成为行政权利级别的最后一级,村民委员会成为自治组织,而不是行政系列的一环。镇政府的工作对象不再是下级组织,而是直接触及到地方社会,不得不直接面对各种政策、指令和项目等执行的直接后果。即,镇政府实际上只有执行权没有决策权了。“乡(民族乡)、镇(民族镇)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经济管理和财政管理。”
而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下,镇财政收入全部上缴上级政府,财政支出经过核算后报上级政府批准,也就是说,财政收入的多少与镇政府没有关系,财政支出的多少要得到批准。镇政府主要管理人员不是由所辖区域居民直选产生,而是由上级政府任命,为了保持与上级主管部门职能衔接,镇政府机构设置基本与上级政府相同。除了税务、邮电、派出所、金融等部门为上级主管部门派出外要受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辖外,其余的事务镇政府都要管。可是现行的财政体制对于镇政府的支持却很少,镇政府的很多收入都要靠向农民征收各种费用或者招商引资来实现。于是镇政府就成为在责任上向上负责,在收入上向下和向外依靠的一个地位和身份比较微妙的主体。确切地说,是执行上级政府的经济政策、政治政策与社会政策。镇政府还有一项责任,就是招商引资任务。
国内旅游发展实践证明,基层政府管理旅游的职能几乎只被简化成两项:土地的转让,利益冲突的协调。但是基层政府也有自己的利益,最大的利益要求就是管理环境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必须承担的责任就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与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的供给者;在管理的过程中坚持透明、公开、公正的原则,比如在旅游开发前要充分了解村民是否愿意开发旅游,不能以牺牲村民利益为代价实现个人政治和经济利益;如果村民同意开发,土地的补偿要公平合理;村民需要协助时或由政府出面或延请第三方力量协助;在旅游经营过程中,公正协调村民之间、村民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这里没有区分政府集体利益与官员个人利益,因为这对于理论界和实践界都是个难题。
七、上级政府的利与责
上级政府是与基层政府相对应的主体,主要是依行政级别高低及相应的权利责任大小来划分,包括市政府、州(地区)政府、省政府、中央政府。政府职能就是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所应履行的职责及其所应起的作用,是权利与责任的统一。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政府职能主要有三种:政治职能、经济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各级政府机关主要依照《行政法》实施各项职能。
上级政府的利益是管理环境的稳定,社会的和谐,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责任是维护国家安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供给制度与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在管理的过程中坚持透明、公开、公正的原则。不过在管理旅游方面与基层政府不同的是,上级政府的权利要大一些,如根据国家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应的职责也更重大,主要体现在发展旅游所需的政策、人财物的调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制度软环境培育等方面如营造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主导着正式制度的内容与发展方向。最重要的,上级政府必须公正地恪尽职守保证制度的耦合,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化解冲突。
无论是上级政府还是基层政府,除了依据我国权力机关颁布的各项行政法律法规、行政机关规章制度行使职能外,也必须遵守非正式制度,因为组成行政机关的个人同样是社会的人、分工的人、利益的人,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不可能仅依据正式制度,否则他就只是一个抽象的行政主体而非活生生的人。
八、结语
如果各个利益主体对自己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利责内涵有较好的认知,并有很好的渠道沟通与协调,因利益认知方面不一致而引起的利益冲突程度会缓和得多。但是由于不完全理性、理性无知引起的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在利益内涵认知方面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度。村民与旅游开发商之间尤为普遍。除了这一类型的利益冲突,民族村寨旅游社区内外部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还存在多种类型的利益冲突,未来可逐一分析,并探究每一类型利益冲突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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