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产品性能
2015-03-18湖南省农药检定所410005吴志华
湖南农业 2015年10期
湖南省农药检定所(410005) 吴志华
农药标签知识(9)
农药产品性能
湖南省农药检定所(410005) 吴志华
(续第9期第27页)
农药产品性能主要包括农药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在描述农药产品性能时,应指明农药类别,如:本品为有机磷类杀虫剂、本品为有机磷类农药与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的混剂等;应注明农药的作用方式,如:本品具有触杀、胃毒和一定的熏蒸作用,本品具有较高的内吸、触杀和胃毒作用,可被植物的根茎叶吸收并传导等;对原药产品,应指明仅用于加工农药制剂,不可直接用于农作物或其他场所。
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注意以下方面: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矛盾;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强烈、最、防效达……以上等过分宣传的内容;与登记的使用范围要匹配,不可超过登记作物、防治对象谱的宣传;不得含有农药科研单位、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当前市场上农药标签在农药产品性能方面不符合要求的主要情形有: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矛盾;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科学;以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承诺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等。(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