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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人类学视野下环境法教育的本土化

2015-03-18穆伯祥

关键词:本土化环境保护

环境人类学视野下环境法教育的本土化

穆伯祥

(凯里学院 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研究中心,贵州 凯里556011)

摘要:环境法教育的本土化是对环境法教育方向的回答,从环境人类学审视,环境法教育的本土化有环境人类学综合性、批判性、参与性、地方性的特定意蕴。环境法教育的本土化应以本土生态法律文化的构建为内核,弘扬与利用本土优秀传统环境习惯法,秉持环境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区域化协同和环境法学科研课题的本土化。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人类学;环境法教育;本土化

作者简介:穆伯祥,博士,副教授,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研究中心。研究方向:环境法、环境刑法。

基金项目:2013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城镇化带动背景下市州高校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实证研究”(编号:2013B114)。

文章编号:1672-6758(2015)01-0005-3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Environmental anthropology is comprehensive, critical, participation and local subject . The loc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education is the answer to the direc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education. The environmental law education should take the construction of local ecological legal culture as the core, and develop the local traditional environmental customary law, upholding the regional collaboration of the talent training and the localiz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 research.

环境法是以保护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为内容架构的法律体系。作为调控社会的法制化手段,该部门法旨在通过调整环境中的社会关系,控制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限度,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社会同自然的协调发展。环境法的教育既是储备环境司法、环境执法人才的必要环节,也是社会组织及公众提高环境法律素养的基本手段。

人类的进化史已经清楚地表明人类无法脱离土地、气候、植物及动物种群而独善其身。环境人类学即致力于人与环境的良性互动,探求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应如何合理建构。环境人类学以其综合性、批判性和参与性的特点区别并且超越于人类学传统的生态研究,强调地方性知识的潜力。[1]如果从环境人类学的视角思索环境法的教育创新,环境法教育的本土化应该是环境法教育中的应有命题。

一环境法教育的生态人类学解读

1.环境法的教育目标:促进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人类生活的生态系统中始终进行着人口与资源的交互作用。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进程中,尽管自然生态系统具有自我恢复属性和再生潜能,但生态环境的承载并非是无限的。这就要求人类应自觉自省维持环境承载量的平衡。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从环境人类学的角度上看,即是人类对环境生态忧虑后作出的持续行动。环境法的教育目标,从根本上而言不是纯粹环境法法律体系的理解与掌握,而是认识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及保障这一要求的国家强制性保障手段应如何不断持续建构。环境法的教育目标不是掌握了多少环境法规则,而是是否内心确信了对环境生态的尊重并自觉有所行动。环境法的教育不是象牙塔内的单一法律讲授,而应是社会生态现实问题的法律适用与法律应对。

在环境人类学的意义上,环境法教育目标的实现应该有与普通部门法学不同的教育模式。尽管普通法律学科的传统填鸭式教学模式饱受指责,但不幸的是,目前仍有许多院校的环境法教育仍停留于“教师——教科书——课堂”这种教育主体单一、教育内容单一、教育空间单一的教学模式上。该模式无法从生动、真实的生态环境中去认识环境生态的紧迫性与可持续发展的可选路径。不仅如此,一旦将环境法的教育重点归结于法律条文的传授,也就无法为生态环境改善的法律行动作出敏锐而全面的回应。无论是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症结分析,还是治理措施的寻求,无一不要从真实化、情景化的环境生态事实中加以进行,所有环境法的规则制定及修订均是生态实践需要的结果,且需与其他生态治理措施体系协同而进。因而,环境法的教育始于对环境生态维护的需要,也就要因环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而革新教育模式。

2.环境法的教育理念: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与环境资源分配正义。

人与其他生物一样都是地球上的一份子,人与人、人与其他生物既相互依存,同时其又都对环境资源存在天然的依赖。随着人类对自然界控制力的增强以及自我意识的膨胀,自然资源被人类过度开发,甚至是侵夺。人与自然的对立,使生态和谐遭受破坏,环境分配正义成为20世纪以来持续待以解决的课题。作为对环境生态问题积极法制回应的主要手段,环境法及其教育即应在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与环境资源分配正义的理念中进行生态伦理教化和法制推进。

这一理念不仅应是环境法的基础理念,还应是环境法教育所要传达的思想之一。无论是环境法总论,还是分论的教育,莫不应该如此。在环境法总论环境法的理论基础、环境法的历史发展、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标准等内容中,除讲解各要点之外,还应讲透各总论知识是在回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与环境资源分配正义上才确立了存在的内在依据。环境法分论均是具体的个法,其产生和演进都是对变动着的生态环境的法制干预过程,是人类自我进行的积极“救赎”。何以如此?目的依然是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与环境资源分配正义。教师在教学中,不可重法条、轻理念,应把环境生态与人类共生共荣和环境资源的分配正义结合进环境法律规则向受教育者释明。

3.环境法的教育对象:环境中的每一社会人。

环境法是对环境问题的法律回应,是人类治理环境问题、促进环境生态和谐的自觉行动。这一行动的理解者、响应者、参与者应是生存于生态环境中的每一个人。环境法的教育对象包括学生,但是学生并不是唯一群体。环境生态的破坏者、旁观者以及生态环境的守护者、建设者都应是环境法教育的受众者。环境破坏者会从环境法教育中感受法的强制,生态环境的守护者能从中获得法的支持,而生态环境的建设者则能熟知肩负的职责与应有的工作方向。

二环境法教育本土化的环境人类学意蕴

人类与环境构成命运共同体,人类活动包括人类的环境法教育活动,应在尊重生态环境、融入生态环境中合理地扮演自己的角色。环境法教育的本土化是对环境法教育方向与方法的回答。从环境人类学的视角看,环境法教育的本土化应以地域生态文化为基础,围绕本地生态环境的法律治理而展开。

1.环境法教育不是单一的法律技术教育。

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也是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既有独立的法理存在基础,也有生态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文化学等的交叉、渗透,其制度、原则和专业术语的制定与修订都与该国的经济发展、自然资源、民族文化、生态伦理等紧密相连。因而,环境法的教育过程不是单一的法律技术规则传授、讲解,而是根据本土生态建设需求,综合运用环境法律技术、本土环境生态伦理、本土生态思想的教化等促进当地生态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2.对本土环境资源安全的忧虑与批判是环境法教育的应有品格。

环境法教育本身即是人类积极治理生态环境的举措。不过,环境法的教育中,身怀对本土环境资源的深切爱护和忧虑,坚持对环境生态损害的理性批判应是其应有品格。环境法的教育不是主要用于阐释当前环境法制如何科学、合理,而是着眼于对本土生态环境的破坏和问题症结,引法批判,用法疾呼。在严峻的生态环境背景下,环境法的教育应保持一定的张力与活力,强力支持本土生态环境的严格治理,将教育的重心置身于环境问题的如何法制防范上。

爱护与忧思本土生态环境,应广开言路,畅通环境法律知识的传播渠道,积极培育环境法治的氛围,针对典型环境侵害事件和重点生态破坏领域,大胆揭露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警示震慑潜在违法人。同时,教育者还可以通过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就当地环境质量状况、污染违法事实及应负法律责任,真实、客观地向社会披露,增强环境治理的忧患意识。

3.本土环境法律文化自觉是环境法教育的必要目标。

人类在发展中逐渐意识到了自身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并对该影响加以控制或避免。人类的这种自省、自觉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必要的。但是,由于认识程度及个人利益的缘故,并非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会有自觉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戒律。环境法的教育应是使人们养成对环境生态的内心敬畏,引导本土环境法制意识与行动的自觉形成。为此,在环境法的教育中,如何触动受教育者的心灵,加快其环境意识自觉是教育者应思考的命题。

三环境法教育本土化的方向思考

1.本土传统环境习惯法思想的弘扬与教学利用。

本土传统文化源于本土生活实践,扎根于本地,有广泛的民众信同基础,应合理挖掘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尊重和保护戒律,在我国的许多民族传统习惯法中均有出现。西藏甘加思柔、仁青部落法规定,“搬迁牧场,重新落帐,经各户协商,都要统一行动,不允许早搬或者迟搬。部落每年迁居六次……。”[2]贵州苗族“议榔”的部分款约规定, “存坏意, 放火烧山岭, 乱砍伐山林, 地方不能造屋, 寨子没有木料,我们就罚他十二两银子。”[3]

在环境法的教育中,教育者可以利用本地的传统环境习惯法及其背后的优秀环境伦理,由古到今,由远及近,从当地生活或生产中的传统环境法制思想入手,分析当前的环境违法心理,指明生态道德立场与环境法制化治理的应有出路,以增强教育的效果。

2.环境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区域化协同。

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从根本上是服务于本地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环境法律人才的知识与能力结构应与区域环境保护的需要相适应。教育管理者应积极捕捉人才市场的需求变化,定期评估环境法律人才在目标市场的适应性,及时调整环境人才培养方案,从而使环境法教育以更快的速度、更高的效率为区域环境治理提供高适应性的人才产品。

3.环境法学科研课题的本土化。

环境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法学,环境法的课题研究应紧紧围绕本地环境治理的困境思考法制化治理的应有方向,环境司法者、环境执法者应结合本地环境案件实务,就应改进的法律机制及工作思路进行探索。遗憾的是,目前,环境法学的科研课题还存在着不同程度脱离本地实际需要的情形。环境法的研究应力戒以下五种问题:第一,选题的拟定不着眼于本土生态安全治理中急需破解的问题,而是仅从自己的个人兴趣或从未经深入调研所设定的问题领域确定了价值性不高、紧迫性不强的选题;第二,在环境调研上虚功多,高价值、资政性调研报告寥寥无几;第三,课题的完成习惯于以论文发表为结题形式,未能将科研成果有效转化为环境保护的决策咨询建议;第四,课题全程在办公室、资料室、图书馆内进行,未走近环境治理机构、工厂、企业等环境损害的制造部门;第五,课题组成员的结构单一,高校科研人员与环境司法部门、执法机构人员间的联合不够,课题人员组成来源的部门化、单一化色彩明显。

参考文献

[1]张雯.试论当代生态人类学理论的转向[J].广西民族研究,2007(4):39.

[2]张济民.藏族部落法初探[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2.

[3]覃广光.中国少数民族宗教概览[M].北京: 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

Loc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Educ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vironmental Anthropology

Mu Boxiang

(The Centre for Marxism and Ethnic Studies, Kaili University, Kaili, Guizhou 556011,China)

Key words:environmental protection;environmental anthropology;environmental law education;localization

Class No.:G642.0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蔡雪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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