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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风险与防控对策

2015-03-18河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严春晓

河北农机 2015年1期
关键词:农机监理事故

河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严春晓

邯郸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李敬平

一、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风险的定义与风险特点

(一)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风险的定义

在定义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风险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风险定义。通俗地讲,风险就是发生不幸事件的概率。换句话说,风险是指一个事件产生人们所不希望的后果的可能性或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在保险理论中,风险仅指损失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发生时间的不确定和导致结果的不确定。

农机监理执法风险是指农机监理机构在行使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职能过程中,由于多种不确定性因素而导致的各种潜在危险。

(二) 农机监理执法风险的特点

现代社会学有一种理论叫做风险社会理论。该理论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全球化与科技技术的发展引发和加剧了当今社会的风险。事实上正如现代社会理论家所言,全球每天发生安全事故数千起,群死群伤重特大安全事件高发频发,仅道路交通事故每年死亡人数120多万。当今社会的风险水平确实提高了,风险事件已经成为社会的大概率事件,而且出现了新的风险类型、新的风险表现形式和新的风险特点。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同一刻有1亿人在路上,4000万人在乘地铁,4000万人在建筑工地干活,还有2000万人在火车上,800多万人在井下,100万人在天上,几十万人在海上,每天都是如此。同时,我国目前有12万公里的油气管线埋在地下,随时都有泄漏出现事故的可能,每年有2.5亿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南北穿行,东西拉运。特别是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转型期,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安全生产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处于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反复性共存期,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亟待加强。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着管理农机安全事务的社会职能,是公共安全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当今社会的风险加剧,特别是在当代中国建设法治政府和法制社会的进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执法承受着依法行政、安全生产监管和农机事故责任等多方面多重风险。综合分析判断,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风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根源上讲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风险是内生的,是伴随着农机安全法律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的健全、农机安全新技术和新设备应用等正常运行的共同结果。而农机安全监管人员的素质影响使得风险的内生特点更加明显。

2、在影响上,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风险的影响具有广泛性和持续性。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会影响到整个行业和系统,不仅使农机安全监理机关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的损害,而且也使农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法律风险陡然增加,会影响到整个家庭,甚至可以影响到后代。

3、从特征上看,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低,但风险后果严重。正如农机事故发生的频率和伤害后果一样,可以说“寻常看不见,偶尔露峥嵘”。

4、在应对方法上,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风险固然存在,但并非不可防范和抵御,通过建构应对风险的新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体系,自觉规避履职风险,是可以将执法风险降至最低限度。

二、农机监理执法风险防控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 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前所未有

1、中央高层对安全生产高度关注。从十七大的“安全发展理念”到十八大的“安全发展战略”,安全生产工作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地位和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确保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全面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防范、监督、检查、奖惩措施的落实,细化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消除隐患。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讲,人的生命最为宝贵,要采取更坚决措施,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都要追究,一切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都必须纠正。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对天津8.12特大危化品爆炸事故提出七条意见,措辞空前严厉,警钟震耳。其中第七条是要彻查事故责任并严肃追责。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要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不放过一丝疑点,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涉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法违规的决不姑息,给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国务院意见:严肃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彻底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审批、安全评估、环境评估、危化品安全监管等各个环节都要逐一认定责任、落地查人,严厉问责、绝不姑息。对不作为、乱作为的管理责任,也要坚决追究,给人民群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讲话摘录

红线意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

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

四不两直:要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两管两必须: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追责严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系列指示批示:

2013年11月24日,习近平在青岛黄岛经济开发区考察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指出“对这次事故要抓紧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4年1月7日) 出版的《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习近平总书记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文中指出“该严格执法的没有严格执法,该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的没有支持和保护,就是失职,那也是要追究责任的。”

针对2014年8月2日,江苏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特大粉尘爆炸事故批示指出“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汲取血的教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针对2015年5月25日,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批示指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针对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习近平总书记三天两次批示“要严肃追究责任”。8月13日指出“尽快控制消除火情,查明事故原因,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8月15日批示指出“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3、地方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抓得越来越严。近几年来,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可以说,安全生产监管文件和会议铺天盖地,安全标准越来越高,监管措施越来越细,处罚手段越来越严。张杰辉副省长多次在全省安全生产会上告诫大家“安全生产,功不抵过,罪不可赦”。

(二) 安全生产法律健全,行政刑事处罚措施严厉

1、规范和调整农机监理执法行为法律法规基本健全。

综合法规:《安全生产法》 (2002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 以及《刑法》等。

专业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12年国务院令第618号)、农业部规章及河北省地方农机法规。

纪律规定: 《公务员法》 (2005年),《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国务院令第302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6年监察部、安监总局令第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等。

从法律层面上讲,关于农机安全管理的专门法律还没有,但是,相关的法律6部,行政和地方法规5部,规章8部,规范性文件9个,国家标准11个,农业行业标准20个。

2、司法机关查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力度不断加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法、高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四款规定和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五款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节,包括“造成伤亡达到上述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不报、迟报、谎报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等。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款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据有关资料显示,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仅44起重特大事故,追究责任948人。其中,党政纪处分649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99人。自2010年国务院确立了对重大事故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制度以来,国务院安委会已经对146起重大事故实行了挂牌督办,目前结案96起,结案率达到66%。2013年,国务院安委会对38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和16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跟踪督办。

(三) 农机安全监管范围扩大,监管责任日益繁重

按照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要求,农机事故统计处理范围扩大为14大类农业机械,而且农机作业范围在逐步拓宽,服务领域不断扩大。到2014年末全省大中小型拖拉机164万台、联合收割机12.77万台、五种危及人身安全的机具115万台件,农村农机从业人员达500万人。而我们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率、检验率和持证率都比较低。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经常提到一个安全法则叫做海恩法则。海恩法则是由美国工业界的安全先驱海因里希提出的关于工业安全的法则。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3000起事故隐患。海恩法则强调两点:一是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是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按照海恩法则理论,大量的无牌无证、无证驾驶、有牌不检验、各类违章操作以及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技能低、安全意识不强都是“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农机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的各类安全隐患总量大问题突出,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任务艰巨。

(四) 在深化改革中农机安全监管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更加突出

随着现代农业的快速推进和国家扶持农机化政策的不断强化,整个农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范围的不断扩大、农机监理人员与农机大市保有量的不对称、农机使用者在老化、农机服务领域在拓宽、农机作业流动量在加大、报废农机具在增多、农机向大型化数控化复合化发展的安全监管隐患等多种多样的新矛盾和新问题。

(五) 安全事故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和容忍度越来越低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层震怒,立即批示,亲临现场。近几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视察青岛石油管道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处置现场调研指导,李克强总理亲临天津港特大危险品爆炸事故现场指挥指导处置。

2、主流媒体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人民日报》连发3篇评论员文章,《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坚守不可逾越的红线》、《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 2013年7月接连报道了《生命通道畅通吗?》、《致命的“盲区”》,关注消防通道畅通情况、车辆拐弯盲区致交通意外等问题。

3、社会舆论谴责,公众微信微博热评热议。对有关责任“人肉”搜索,拔出萝卜带出泥,引起连锁反映。

4、公开审判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巨大高层压力、舆论监督压力、社会监督压力形成了对安全生产案件责任人从严从快从重从紧的严厉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

(六) “法定职责必须为”使农机安全生产执法风险进一步加大

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承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核发牌证、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承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对涉及人身安全的五种机械实施实地检验、对其他农业机械在社会上的安全教育;对驾驶员违章行为进行处罚;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和统计;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不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许可、核准、注册、核发证照和检验审验,更重要更难的是监督检查和事故报告处理等方面的职责,规定更细要求更严了,最大的改变是要求我们从过去的传统监管以结果为目的、向现在以过程控制为核心和生产必须服从于安全转变。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实施,全社会以及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手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我们依法行政的监督越来越严格。我们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确认权和监督检查权时,稍有不慎就可能被举报、曝光和追究责任,可以说责任巨大,风险巨大。

三、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主要风险源

(一) 政策法规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漏洞

政策因素主要体现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上。

1、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存在的缺陷:没有明确授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行政执法地位,直接影响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定性定编。《交强险条例》存在的缺陷:只明确了农机部门的监督责任,没有没有授予农机部门处罚权力。《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存在的缺陷:一是没有明确授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行政执法地位;二是当场处罚权不明确,在实际执法中不好操作;三是存在与新《安全生产法》不适应的问题。

2、法规体系不健全。如农机事故处理只有《办法》,没有实施细则,造成实际工作中不好操作性。联合收割机没有投保具体规定。

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落实。突出表现在农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财政保障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拖拉机报废标准不落实。

(二) 政策性造成的机构队伍风险漏洞

1、机构性质定性定位不准或机构性质与职责职能不对称。部分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为自收自支单位或内设机构,不能行使行政职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人员队伍存在人员编制少,不能按需设岗,一人多岗,身兼数职,岗位职责不清,什么都干什么都干不好;非干部身份甚至临时工参与执法;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低或短缺。

(三) 标准体系带来的技术性风险漏洞

1、标准过高,无法执行。技术装备短缺落后,标准过高过细,现有的检验检测设备性能和精确度不能满足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需求,检验人员操作使用水平低无法严格执行标准,造成技术风险。

2、标准不全,无据可依。五种机具检验标准缺失,微耕机、卷帘机没标准。

(四) 农机监理部门内部因素引起的风险漏洞

1、牌证业务许可执法不严风险漏洞。在注册登记上主要表现:一是不按标准检验或检验不严格,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有部分地方只有人工检验,没有设备或路试检验报告。在驾驶员考试上主要表现:审核把关不严,给不够法定年龄办证申请人办理驾驶证;驾驶员考试把关不严,不执行考试程序。有的只考理论,补考术科或术科考试不全。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按规定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农机事故潜在的风险漏洞。主要表现在:一是事故报告渠道不畅通,报告不及时。没有统一固定的事故报案或事故报告电话,有的农机事故发生后,安监、公安和政府都介入调查了,甚至媒体都已经曝光了,而我们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却不知情。二是反应不及时或反应慢。接到事故报告后,不能及时赶赴现场,不能组织及时有效的现场处置和救援。三是定性不准或适用法律条文不准确,造成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复议案件或信访稳定案件发生。三是事故漏报甚至瞒报。目前农机事故漏报现象普遍存在,有意无意瞒报问题时有发生。四是事故处理装备短缺,人员配备不到位,事故处理不开展,现场勘查和处置经验缺乏或不足。五是应急预案不健全,应急演练不落实,一旦接到事故报告,手忙脚乱,应对无策。

3、不作为带来的懒政怠政风险漏洞。主要表现在:一是重发证和检验,轻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事实上近几年来我们的精力和工作重点主要放在了抓业务规范化和安全宣传上,在工作摆位上重牌证轻监管,安全监管只做到了事前监管。对农机使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和打非治违工作部署多检查少,有措施不落实,有心动无行动,致使违法违规者没有代价,无牌无证、无证驾驶和有牌不年检等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作为的风险加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服务超时,服务不到位。突出表现在不能严格遵守2个工作日时限要求,超时问题比较普遍。有的牌证费收了,手续办了,牌证没有送到机手手中,有的不执行一次告知规定,让机手多次往返,引起农民不满和投诉。

4、知法犯法乱作为带来的风险漏洞。主要表现在:一是超范围管理。为管理范围之外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型机具办理牌证,甚至有的为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具发牌发证。二是跨区域办理牌证。不执行属地管理的规定,跨县甚至跨省区管理。三是办人情证。对利益关系人放宽政策,不检验不考试就发放牌证、驾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四是不执行收费政策,乱收费,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乱罚款。

5、风险意识不强是最大的风险漏洞。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听到一种比较消极的认识和观念,认为农机监理就管那么几台拖拉机,不会出什么事,即使出事也不会发生大事。这种法治观念淡薄,没有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其实就是最大的风险漏洞。无知无畏,胆大妄为,把单位、自身置于高风险边缘。

(五) 外部因素造成的风险漏洞

1、拖拉机交强险带来的风险漏洞。保险公司不执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把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农机部门。

2、拖拉机报废标准不落实带来的风险漏洞。拖拉机报废标准虽早已出台,但因职责不清、部门协调不够、补贴标准过低、操作程序不明确等多方面原因,长期得不到落实,致使大量的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在继续使用,带来大量安全和事故隐患,增加了农机安全执法监管难度和事故风险。

3、信息不畅通和不对称带来的风险漏洞。农机部门没有上道路检查权,牌证农业机械和驾驶员道路违章信息不掌握,与公安交警部门信息沟通不畅,极易发生为应当吊扣吊销的驾驶证、事故处理暂扣机具办理补牌补证业务。

(六) 技术装备支撑不足带来的风险漏洞

1、没有机型目录数据库,全省农机监理信息不联网,不能实现农机注册登记和驾驶员信息共享,造成唯一性认定可靠性不高,容易形成技术参数不准确和一机多牌,甚至存在为假冒伪劣、改拼装和盗抢农机注册登记的风险漏洞。

2、检验检测设备短缺和落后,不能严格执行检验检测技术标准。检验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差,检验检测数据不准确,严重影响了检验员对检验结果是否合格的准确判定。

3、现场执法设备短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不健全,难以保全执法证据。一旦发生执法纠纷,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撑。

四、农机监理执法风险防控对策

(一) 深刻认识和主动适应推进依法治国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

一是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二是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取得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三是要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监督等执法行为。四是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五是要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六是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七是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八是要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体制。九是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我们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在执法程序上,不按程序办事,随意性较大;在执法方式和行为上,缺乏规范化、人性化;在执法范围上,存在越权超范围办牌办证现象,甚至违规、违纪、违法;在执法手段上,执法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等等。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存在,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客观上讲,存在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体制不顺、各项工作经费不足等问题。从主观上看,是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强。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真正做到以法为先,事先问法,法无授权不可为。一定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适应,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上下功夫,彻底改变我们农机安全监理系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责脱节、选择性执法和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等突出问题。

(二) 加强农机安全执法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原则,对照与农机安全监理有关法律法规,全面理清责任清单和风险清单,进行风险评估,对全系统进行预警,严密防范执法风险。

1、严格牌证审批标准。严格执行“三个业务规定、五个业务规范”,严格执行双检验双签字,统一考试车辆号牌和标识,推广驾驶人考试现场影像信息采集制度,坚决防范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责任风险。

2、严格审批程序和服务时限。严密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执行2个工作日的时限规定,实行承诺服务,推进一站式业务办理模式,坚决防范懒政和怠政风险。

3、严格管理范围。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农机牌证属地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三个不准、两个严禁”,坚决防范趋利执法和乱作为的风险。

4、加强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高度重视事故报告和现场应急处置,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联合演练,按层级、时限规定做到第一时间报告,快速反应快速处置,坚决防范失职渎职风险。

5、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农机安全检查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全面加强农机作业现场和跨区作业转场转移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对重大隐患实施督办,做到有检查制度、有检查记录、有整改档案,坚决防范不作为的风险。

(三) 履职尽责,最大限度的利用好免责政策

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首次提出了尽职免责的概念,规定: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201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2012年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提出:对已经按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依法免予追究执法责任。

国家安监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草案)》中明确:已经按照所在单位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

五、重大农机执法风险事件应对策略

1、抓救援,快速反应。第一反应要准,第一时间要到,第一措施要快。

2、抓报告,分秒必争。依法依规,按程序,该报必报。

3、抓定性,据理力争。抓定性,抓要害,抓特点。案例:一起拖拉机交通事故案例的定性。

4、抓善后,稳妥细致。做好受害者的心理疏导、情绪安慰、赔偿补偿等,防止形成社会矛盾和上访事件。案例一:联合收割机致人死亡事故案例;案例二:旋耕机致人死亡事故案例。

结束语:1、农机安全事关我国最大的群体和最弱势群体,高度敏感,风险巨大,对此同志们要有足够的思想认识和防范意识。2、农机执法风险与农机事故是紧密相连的,农机事故可防可控,农机执法风险也是可防可控的。3、农机执法风险源在基层,县站责任重大,各位站长要懂得“郡县治,天下安”的道理。4、防范农机执法风险,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法规支持和科技支撑,需要投入大量的“真金白银”,更需要监督机制健全和队伍素质提升,可以说任重而道远,希望大家且行且努力,且行且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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