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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学方法改革探索

2015-03-18李晟

关键词:司法考试本科教学嵌入式

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学方法改革探索

李晟

(广州商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1363)

摘要:司法考试改革给法学本科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我们应当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对法学本科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我们可采用“嵌入式”教学法,将司法考试融入法学本科教学,并对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角色扮演式教学法等进行优化,实现既为学生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又培养其职业技能,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的目标。

关键词:司法考试;本科教学;嵌入式;优化

文章编号:1672-6758(2015)07-0013-3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reform has brought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to the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of law.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judicial examination, reform the teaching of undergraduate course of law. Embedding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content in the teaching and optimizing the case teaching, clinic teaching and other teaching methods are the alternatives. The aim is to make the students to have good theoretical basis and professional skills, and to cultivate the application talents.

作者简介:杨金保,硕士,助理研究员,东北石油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2014年度课题“基于软实力模型的本科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研究”(GBC1214005);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2011年度重点课题“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德育体系构建研究”(GBB1211017);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2013年度重点课题“黑龙江省高校办学模式趋同分析与特色办学策略研究”(GBB1213009)。

广州商学院作为一所地方本科院校,始终把培养应用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法律系自2008年以来,始终坚持把本科教学和司法考试相结合,不断深化教学改革,近几年司法考试保持着较高的通过率。学校培养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既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又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实践技能,大大增强了就业竞争力。本文拟结合广州商学院法律系近几年的改革探索,总结成败得失的经验,为兄弟院校提供借鉴。

一司法考试改革给法学本科教学带来了机遇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学来说,虽然带来了挑战,但更多的是机遇。

1.搭建了法学本科生通往法律职业的桥梁。

传统的法学教育,一直定位为精英教育。这种定位,在就业制度改革以前,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那时国家包分配工作,只要能考上法学院系并按时毕业,不管有没有实践能力,都能够进入法律职业领域工作,用人单位也不得不接受。而现在,就业实行双向选择,用人单位有人事决定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挑选优秀人才,形成了优胜劣汰机制。更重要的是,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行,法律职业资格证已成为法科毕业生通往法律职业的基本要件,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参加公检法的招考,或者进入律师事务所就业。

2.推动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

法学本科教育是学历教育,司法考试是职业教育,二者虽然都是法律专业训练,但侧重点不同。本科教育侧重于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传授,而司法考试侧重于专业技能训练。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一直专注于打好学生的理论基础,而忽视了职业技能的培养,导致学生毕业后,很长时间难以胜任实务工作。“我们的法律教育依然是一种知识教育,而不是一种技术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所倡导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样’,而不是倡导‘如何使法律成为什么样的’”。[1]就业的压力,迫使高校不得不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力求把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培养有机结合,培养兼具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而司法考试与本科教育的结合,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路径。

3.推动了法学本科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基本知识的传授,所以在教学内容上以理论介绍和探讨为主,注重理论的深度与广度,教学方法上主要靠教师讲授,学生则被动听讲。现在,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相结合,教学内容和和教学方法也必须随之改革。教学内容上,要把司法考试的内容融入教学,并增加大量的职业技能训练课程,如实务课、法律文书写作等;教学方法上,也推动了实践性教学方法的优化。

二“嵌入式”教学法的探索与实践

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相结合,必须注意主次关系,即本科教学是主,司法考试是辅,二者决不能混同,也不能颠倒,否则就是“不务正业”。如何将司法考试融入本科教学中而又不致喧宾夺主,是我们一直在探索的问题,综合这几年我们的实践,可以用“嵌入式”教学法来概括。

1.将司法考试“嵌入”课堂教学。

(1)备课时,充分研究司法考试的知识点。

法学本科教学,一方面要完成学历教育要求的基本理论的教学,另一方面还要将司法考试的内容融入其中,这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增加了教师的备课负担,需要教师有较高的自觉性。教师在备课时,首先,要对本章所涉及的司法考试知识点进行梳理,从而对本章所涉及的司法考试内容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其次,教师要搜集该章所涉及的司法考试真题,对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和和考点进行研究,以便更准确地把握考试动向;最后,将司法考试的重难点与基本理论有机融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2)上课时,将司法考试知识点和真题融入教学。

教师在授课时,要先给学生介绍本章节学习的主要内容、重难点及涉及的司法考试考点等,使学生对该章节有一个整体的认识,然后对本章的基本理论进行讲授,对重点、难点进行讲解、剖析,尤其是涉及的司法考试重难点要进行详细地分析,让学生融会贯通。在夯实学生基本功的同时,也要增加学生的课堂练习。教师应选取司法考试真题或相关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思考、解答。因为在司法考试中,出题者往往会设置各种陷阱,应试者稍不留神就会陷入其中,这就要求教师在授课时,既要讲授专业知识,也要注意传授解题技巧,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将司法考试“嵌入”第二课堂。

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仅靠课堂教学是不够的,还必须充分利用第二课堂,给学生提供更多的训练机会。

(1)结合导师制,成立司法考试兴趣小组。

近年来,广州商学院为了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推动学生学习方式的改革,制定和实施了导师制度,要求每位教师设立若干兴趣小组。鉴于学生的司法考试意愿强烈,很多老师都成立了司法考试兴趣小组,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定期开展活动。一般来说,司法考试兴趣小组的活动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司法考试基本情况介绍,让学生充分了解司法考试的规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题型、各科分值、难度等;第二,司法考试辅导,对于大一、大二的同学提供各种咨询帮助,如如何备考,如何购买辅导教材,如何安排备考时间等;对于一些即将参加司法考试的大三学生则给予耐心细致的辅导,帮助他们梳理各科知识点,答疑解惑;第三,通过电话、QQ、微信等多种途径与学生互动,随时回答学生复习中碰到的问题。

(2)与校外司法考试培训班合作。

为了让学生获得更优质的服务,我们还大胆探索,积极与校外专业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合作,采取多种灵活方式为学生提供机会。主要有:其一,聘请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教师到校为学生授课,学生普遍感觉耳目一新,兴趣盎然。其二,鼓励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培训班,利用课余时间加强学习,并为他们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其三,购买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书籍、资料、光盘等资源,为学生学习提供良好条件。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的学生对司法考试,从间接了解到直面接触,从陌生到熟悉,从而消除了神秘感和恐惧感,他们大多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自己四年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奋斗目标。

(3)利用网络,建立司法考试论坛。

司法考试需要大量的信息交流。为了方便交流,教师充分利用学院提供的在线课程系统,建立了司法考试论坛,设立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分为若干板块,如政策解答、真题解析、疑难问题探讨、资料共享等板块。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广泛参与,论坛一直非常活跃,每月点击量过千,大大方便了师生的交流,也加深了师生间的感情。

(4)开设司法考试沙龙。

司法考试在每年9月的第3周的周六、周日举行,11月下旬公布成绩。每年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后,我们都会举办司法考试沙龙,让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与与各年级的同学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现身说法,畅谈自己的司考心得,传授司法考试经验,回答同学们的各种问题。实践证明,这种方式非常受同学们的欢迎,尤其是低年级的同学。

三优化传统的实践性教学方法

我们在探索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相结合的过程中,对传统的多种实践性教学方法进行了优化,使它们更适应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限于篇幅,仅介绍以下几种主要的方法。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指的不仅是学习的内容,即案例,还包括教授的方法,也就是所谓的苏格拉底方法。这种方法要求学生自己领悟出案例的内容,教师只是从旁引导,其提供给学生练习、理解、适用、归纳、评价法律等认知能力,通过理解分析,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通过归纳、评价法律可以锻炼学生的书面能力;引导学生通过法律思维加以辩论以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等”。[2]在这种教学方法中,学生处于教学的中心地位,教学活动以讨论案件为主,这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所在。

针对目前司法考试试题设计越来越倾向于案例的方式,要求参试者根据给定的案例解答问题,我们加大了案例教学的力度。那么,如何优选与国家司法考试相对接和适用的案例呢?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关注和选取国家司法考试真题中的案例。这种案例的选取比较容易,也比较有针对性,但是教师也不能过分依赖这些案例,因为收集的也不一定完备。教师还应善于将实践中的判例加以改造,以适宜于教学使用。

2.法律诊所教学法。

角色扮演式教学法既不同于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导所进行的案例教学法,也不同于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是以学生通过参与办理真实的案件来学习法律的方法。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美国法学院广泛采用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初期。2000年,诊所法律教育被引进到中国高校法学院法律实践课程体系中,成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有益尝试。

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是让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从实践中学习。其教育内容主要是根据学生办理的真实案件而制订的。具体而言,教师根据案件办理进程的各个阶段,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确定每一节课的具体教学目标,系统地、有计划地安排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的讨论,使学生能够理论结合实际,学会运用法律解决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意味着教学方法上的革命。诊所法律教育倡导教师和学生互动式的教学,教学中的互动包含了师生互动、教师之间的互动、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学生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教育机构与用人机构之间的互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等。[3]而且,诊所法律教育注重“以学生为主”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

广州商学院法律系在所开设的实务课程中,就明确要求教师们尝试运用法律诊所教学法开展教学。实务课教师们都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他们制定了科学的教学计划,精心安排教学内容,选取他们办理的真实案件,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指导学生参与办案。学生们通过亲自办案,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最终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转化为专业技能。

3.角色扮演式教学法。

角色扮演式教学方法强调在课堂上以学生为主导,由教师提供真实的判例,指导学生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初步体验法律是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的。学生借助于所担任的不同角色,查找资料,互相交流、谈判或辩论。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将尝试着运用所学知识去寻找法律依据、相关案例,自己去分析案情,自己去撰写相关法律文书,解决问题。

比如,笔者在讲授《刑事诉讼法》时,在开学初就把自己所办的一件案子的全部卷宗交给学生,让他们认真研究。随着课程的推进,不断地以此案为基础,要求他们写出法律意见书、起诉意见书、辩护词、判决书等材料,等讲到一审程序时,就让他们拿出自己的材料,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整个办案过程。通过此案的演练,学生们初步掌握了刑事诉讼的基本技巧。

通过以上努力,我们的改革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据统计,广州商学院法律系历年司法考试通过情况如下:2005级通过11人,2006级通过31人,2007级通过35人,2008级通过52人,2009级通过62人,2010级通过46人,2011级通过39人,且每年都有学生取得400 分以上的高分。与此同时,我们每年也有不少同学考上研究生和公务员,这些指标充分反映了我们培养的学生质量和职业素养有了显著提高,也反映出我们在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进行的教育教学改革是成功的。

总之,将司法考试融入本科教学,走出一条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新路子,是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方向。但我们不能矫枉过正,法学本科教学毕竟不是司法考试培训班,不能仅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唯一目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应当有机结合,既要给学生打好理论基础,同时也要兼顾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出高水平的法学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强世功,等.双重结构下的法律解释[A].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C].法律出版社,1998:243.

[2]杨传兰.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的修正[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3]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M].法律出版社,2004.

Reform of Teaching Methods of Undergraduate Course

of Law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Li Sheng

(Law Department of Guangzhou College of Commerce, Guangzhou, Guangdong 511363, China)

Key words:judicial examination; undergraduate teaching; embedding method; optimization

Class No.:G642.0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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