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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的合资企业监事会监管研究

2015-03-18董姗姗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16期
关键词:合资企业监事会董事会

摘要:通过对国有控股的合资企业监事会工作职责的分析,按照“依法治企”的管理思路,对如何进行监事会监督,做到到位而不越位,确实发挥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作用进行分析研究。

一、国有控股合资企业的特点

国有控股企业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国有资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谓的控股是指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此外,对于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也作为控股股东对待。

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合资企业在按上述法律法规进行定义的同时,又有自身的特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利机构,这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和普通的公司制企业有所区别,暨合资企业董事会实际行使了部分股东会的职责。在法律地位上高于《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责内容。因此,对应的监事会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也与《公司法》意义上的监事会工作责任和工作范围有所区别,监事会对应的监督管理内容更多的是为董事会服务,对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和检查。有些合资企业在没有成立监事会之前还根据自身监管的要求在董事会下面设了审计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对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监事会的职责

根据《公司法》第53条规定,公司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企业国有资产法》从监督董事及高管,监督企业财务两个方面如何开展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如发现董事、高管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的,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并有权提出罢免董事、高管。在对财务监督方面监事会成员有权查阅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并进行审核,发现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有权要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说明并纠正。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明确国有企业监事会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国有控股的合资企业监事会工作参照上述法律法规及条例要求执行。但合资的控股企业因存在外方投资者,为体现公司的独立经营性,企业应结合《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监管。特别是对企业监事会工作责任的规定,更要结合合资企业的特点,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监督监管作用,监事会工作也应在“依法治企”的原则下由中、外双方委派的监事和职工监事一起在监事会的统一安排下独立完成工作。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思路,通过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监事会议事规则对监事会具体工作内容加以明确,将国有控股的合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地位和内容体现在自身的监事会具体工作制度中。

三、国有控股的合资企业监事会面临的问题

为实现监事会对企业的有效监管,不同的企业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比如上海汽车集团、上海电气集团等都是通过进行年度监督评价,任期监督评价和参与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考评等来进行监督检查的。但作为合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股东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行使公司治理的最高管理职能。在这种背景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更多的是监督董事会决议在经营管理层中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管理情况以及对企业高管在公司经营管理层中的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因为股东方代表在公司董事会中往往担任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等重要职务。作为合资公司的监事会,特别是外方委派的监事,在实际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时,就无法对直接管理自己的上级进行有效监督检查;而中方股东在履行监事会职责时因涉及国有资产成分,更多的是由国资委或者主管部门委派监事,因监事本身为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会增加一种行政干预的印象,这与国家提出的“政企分开,依法治企”的理念有所违背。如何对国有控股合资企业监事会进行正确定位,在确保监事会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能够更加合理、合法的行使监管职能,同时又不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管理经营,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四、结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监事会工作内容给予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因此,在合资企业中,董事会的地位是高于监事会的,在此前提下,监事会的工作主要是对董事会确定的有关决议执行情况给予监督检查,暨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监督检查,对公司管理情况、财务情况以及在运行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情况给予监督检查。同时,接受董事会的委托,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发现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高管予以纠正,并就该问题及时提交董事会研究解决,情况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改进的建议

为了能更好的发挥公司监事会作用,避免出现对企业过细过多的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独立经营的情况,做到监督检查到位而不越位,监事会应依据企业性质、企业形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自身的工作职责进行定位,同时充分发挥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点,将更多的行业专家及专业人事吸引到监事会中,为企业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监督。为此,建议监事会特别是国有控股的合资企业中的监事会,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从公司管理模式上进行改进

参照新加坡淡马锡公司的管理模式,改变现在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形式,改由政府出资成立国有投资管理公司对企业进行投资监管。投资管理公司完全以公司制形式对企业进行管理,对向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由这些委派人员代表股东方在合资企业董事会行使股东权益,制订企业发展规划。在监事会中,委派监事不再具有政府管理职能,在监事会的统一安排下,在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内,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对相应的高管和工作进行跟进督促。着重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管,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监事会管理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层高管履职情况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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