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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机制的选择与创新*

2015-03-18

关键词:信用融资机构

李 彦

(广西财经学院金融与保险学院,广西南宁530003)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机制的选择与创新*

李彦

(广西财经学院金融与保险学院,广西南宁530003)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对于破解融资问题的关键点在于能否大幅度降低融资过程中的交易成本。现阶段,以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模式难以获得持续发展。互助式信用担保模式在这方面具有相对优势,应成为信用担保机构的基础形式。创新现有互助式担保模式的运行规则,可以缓解互助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优化互助担保效果。创新的重点是信用担保体系的分工原则、担保机构的自我发展机制以及财政资金的投入方式。

信用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互助式信用担保模式

由于金融改革的相对滞后和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均衡性,“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我国一个比较突出的“老大难”问题。中小企业的经营特征导致它们与资金提供方之间往往存在 “信息鸿沟”,这种信息不对称直接或间接影响到融资双方的行为和融资博弈过程,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整体效率,对于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促进资金供求双方信息对称,降低融资提供方的风险,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围绕中央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指示精神,许多地区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平台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采取了很多创新性举措,但仍不能说从根本上破除了信息不对称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约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模式选择和运作机制设计,可为解决这个根本性约束提供原理支持。

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文献综述

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整个融资体系中的从属性地位,人们往往是在研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时,关注到并展开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的研究。从现有文献研究的内容来看,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信用担保的信息经济学和基于调研数据的实证研究

部分学者从博弈论、信息经济学模型等方面分析信用担保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上的作用。陈其安利用信号博弈模型研究违约成本对担保机制的影响[1]。史建梁提出用信用互助担保体来克服第三方信用担保的缺陷[2]。卢立香研究了纯商业性担保机构的 “信用担保配给”均衡困局[3]。贾明琪则强调“公众制裁”对担保违约的控制[4]。从实证研究的角度,胡金东认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与规模之间存在着很强的负相关[5]。梅强等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反担保、担保比例和再担保比例能够减轻逆向选择的程度[6]。这部分研究运用博弈论和交易成本等原理基本解释了信用担保在中小企业融资活动中的作用机制,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结论,即信用担保可以部分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现有文献很少进一步针对节约的交易成本在担保活动相关方之间优化分配的原则和具体实施要点进行分析,而分配环节的效率对于确保信用担保交易机制的市场化运作具有重要影响。

(二)对信用担保体系运作模式的研究

杨中和认为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是中西部地区信用担保机构的首选[7]。顾海峰提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的内外部补偿原则[8]。薛菁认为信用互助担保组织能较好均衡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银行间利益冲突[9]。罗建华提出了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的分工原则[10]。这些研究对于信用担保体系是否应当主要依靠市场化运作尚未完全达成共识,其观点主要集中在进行财政补贴投入和使中小企业形成互助组合体两大方面。但问题是,现有的中小企业互助机构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中小企业的融资条件,而且在各级政府投入难以增加甚至难以维持的情况下,寻求财政资金的长期投入缺乏现实可行的基础,而普遍建立互助机构在实践中并非易事。因此需要用新的思路来寻找更切实可行的信用担保体系运作模式。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各地在探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及其体系的发展路径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进展,一些区域中心城市的信用担保平台建设也初见成效,但总体上来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不够完善,其主要表现出以下问题:

(一)信用担保没有使中小企业融资总成本明显下降

“让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支持”和“降低融资成本”其实是两个有关联但区别很大的问题。信用担保虽然从整体上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得以缓解,但即使是获得融资支持的那些“优质中小企业群体”,也不必然就意味着其融资总成本下降。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包括作为信用担保机构收入的担保费、咨询费,以及不同程度的反担保等隐性成本。综合来看,中小企业融资总成本仍较高。所以,中小企业仍然普遍感觉到“融资贵”。

(二)担保机构资金补偿机制不健全

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而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注入,注入规模一般都较小,且缺乏持续的资金补偿机制,无法满足中小企业担保的需要。虽然通过贷款财政贴息可以使中小企业获得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贷款,对中小企业整体有利,但只惠及一部分优质中小企业,更多的普通中小企业还是无法获得贴息贷款。

(三)信用担保机构资产规模小,业务形式难以创新,部分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异化

在我国大多数地区,信用担保机构的共同特点之一就是平均资产规模较小,这造成业务实力较弱,担保品种单一,担保期限过短,难以满足众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以代表广西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较高水平的首府南宁市为例,信用担保机构平均注册资本略低于1亿元,仅基本达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所以,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偏小是造成其自身抗风险能力差、业务种类单一、担保业务规模小、阻碍银担合作关系发展等一系列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一些资本实力不足的担保机构无暇顾及自身的业务规范性管理,竞争性的担保费率致使担保风险不能得到充分覆盖。为了生存和逐利,这些担保机构的自有资金可能会偏离融资担保主业,从而引发合规性风险、信用风险甚至流动性风险。在外部环境上,再担保体系的缺失造成信用担保行业普遍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及分担机制。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导致信用担保机构短期化行为加剧。

(四)银担合作机制不健全

我国很多地方性信用担保平台是建立在“银政合作”的机制之上的,信用担保业务量的快速提升与当地政府发挥在银行金融机构中的影响力密不可分,渗透着政府信用显性或隐性的作用。如果去掉这层关系,一般的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仍然比较松散,条件比较严苛,规模较小或新设的信用担保机构更是难以与商业银行平等开展合作业务。例如,部分银行要求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必须1亿元以上,且需预缴保证金,担保贷款利率还要额外上浮10%以上,最终担保机构几乎承担了全部的信用风险。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模式的选择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制度特征

中小企业具有固有的资产规模小、缺乏合适的抵押品、平均生存周期相对较短、财务信息失真、信用记录少等属性,这使得中小企业在寻求金融机构资金支持时陷入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面临信贷配给、融资成本提高等融资困境,而信用担保从机制上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判断融资风险大小的信号。

信用担保将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由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人)提供担保,以此提高资金需求方(被担保人)的信用级别。由于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可以为商业银行降低或转嫁部分或全部的贷款违约风险,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在不改变商业银行贷款收益的情况下,鼓励了其发放贷款的信心,使被担保人可以更容易获得贷款。以融资担保为主业的担保机构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为被担保人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可以放大为若干倍的信贷资金提供担保,这种放大效应是信用担保在促进融资中的核心功能,也是研究利用担保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着力点。

(二)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制度缺陷分析

按照组建方式、运作方式,现阶段的担保机构主要分为政策性信用担保、互助式担保、商业性担保等三种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各级政府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其中就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但当时互助式信用担保还未发展起来,商业性担保机构因无利可图不愿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务,因此我国确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总体发展框架是“一体两翼三层”。其中,“一体”是指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为信用担保机构的主体,“两翼”是指以互助性和商业性这两类担保机构作为重要补充[1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以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确实有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运行效益低下、不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弊端日益明显。同时,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的发展模式不仅阻碍了商业性担保的发展空间,还造成担保损失补偿机制未受重视和再担保机构发展滞后。如果继续扩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覆盖面,也面临资金来源紧张、财政负担加重、担保风险难以控制等诸多问题,此时,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体系发展将陷入两难境地。

由于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固有的内在矛盾并不能消除,在较短时间内推广这种以政府提供评估、补贴等支持的运作模式缺乏现实性,现有的发展成就要基于对担保对象的严格层层挑选才能做到。如果放宽评估标准,担保业务覆盖的中小企业数量继续快速增加,这种发展模式将面临担保风险增大和服务成本上升的考验,对于政府财政支持的可持续性也是一种较大的压力。因此,虽然稳定和适当扩展现有的担保平台是必要的,但是最主要的内容应该在于重新寻找一种具有内生发展机制的担保模式,较少甚至脱离对政府财政的依赖,依靠市场的力量实现自我可持续发展。

(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运作模式的选择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虽然从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和外部效应,但是本质上仍是一种市场活动,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必须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辅以政府的引导、调节和扶持。市场化手段应是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原则。只有以满足相关利益主体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为导向,才能发挥市场机制配置(金融)资源的作用。因此,从长期来看,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体系已不宜再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

我国当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体系应以互助式信用担保为基础形式,在从政策性担保向互助式担保过渡的时期,还应维持现有政策性担保的功能,对于商业性担保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规范性引导,加快构建再担保机构,承担风险分散转移的功能,即建立以互助式担保机构为主体,以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以再担保机构为支撑的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保持伤口敷料清洁干燥,术区制动加压包扎,监测生命体征,特别是血压,遵医嘱使用止血药,保守治疗无效,急诊手术探查止血[7]。

在构建新的信用担保体系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不能弱化和否定,但需要调整政府扶持互助式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方式。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铺底资金和担保风险补偿方面,但是以何种方式来支持,目前仍有很多细节没有厘清。这种“宏观上可行、微观上难行”的矛盾,使得政府在实践中难以找到切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合适方式,往往导致不利的后果。要么是政府对互助式担保机构的支持不到位,使得互助式担保机构逐渐丧失功能,要么是助长了互助式担保机构对政府的依赖,成为变相的政策性担保。此外,还存在着互助式担保机构担保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政府隐性负担较重,实现担保机构独立运行的最终目标遥遥无期等长期性问题。

由于商业性担保模式固有的盈利性特征,使得这种模式下的融资成本将相对较高,不能满足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减负”目标,因此不宜成为主要的担保模式。唯一剩下的互助式担保模式在国内已经有很多的讨论,但也伴随着很多争议,因为互助式担保模式也不是完美的,其固有的缺陷诸如资金来源形式限于互助者,导致担保资金总量较小;互助者之间缺乏利益协调机制,没有可持续的担保风险补偿、代偿来源,对一定范围内的系统性风险抵御能力较差等,已饱受批评。在互助式担保的各种缺陷问题中,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协调互助者自身的利益。这种利益关系的维系,是互助式担保模式的生命线。那么,让互助者提供内部的相互担保是否就可以解决问题呢?在对中小企业信誉机制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由于中小企业之间有非常激烈的竞争关系,互保机制基本不可行。

信用担保对于破解融资问题的关键点在于能否大幅降低融资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下降,将使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和信用担保机构三方共同受益,因此,如何设计信用担保体系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将直接影响到信用担保体系对节约交易成本的有效性。政府在扶持互助式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过程中,财政资金的适度补贴投入是十分必要的。财政资金的补贴投入可以增加担保资金的来源,支持更多的中小企业满足融资需求,降低一部分中小企业由于其资金来源不稳定而造成的经营风险,改善的信用违约状况最终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总体融资风险以及综合融资成本。

(四)以互助式信用担保为主体形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信息不对称下的经济交易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成熟,此时的担保市场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三种担保机构类型中,相对于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式信用担保模式在减轻信息不对称程度上有其相对独特的优势,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互助成员来自特定区域或行业,地缘和业务联系使得成员之间存在有效的信息交流,这便于互助式担保机构了解被担保对象的真实经营状况;其二,互助式信用担保机构对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总成本有某些优势。因为,一方面互助成员之间的关系网替代了复杂的信用评价机制,大大降低了担保评估成本,另一方面,担保机构作为实际资金需求方的联合体,与金融机构谈判时可增加话语权,可以争取到比单独分散地申请贷款更优惠的融资条件。另外,由于互助式信用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担保费率剔除了这部分因素,降低了融资成本;其三,互助成员之间普遍的业务联系和人脉关系使得成员的违约后果比纯经济后果更为严重,将更有效地约束互助成员的违约行为,从而降低互助式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

基于上述分析,针对信用担保体系的结构性缺陷进行适当调整和改造,把迫切需要资金却又势单力薄的中小企业联合起来,实行互助式信用担保,是一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种切实可行的途径。中小企业的规模越小,其单个企业力量越微弱,融资需求越难以得到满足,因此也越适合通过互助性担保来解决融资问题。

四、以互助式担保机构为核心的信用担保体系运行机制设计

(一)互助式担保运行机制设计的目标

从重塑金融机构利益机制这一市场化思路出发,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主要针对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促进融资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下降;二是改变导致“金融机构不愿提供给资金,中小企业融资负担沉重”这种“双输”结果的作用方式;三是发挥财政资金引导融资过程的交易成本下降方面的作用;四是实现融资市场化和信用担保机构自我发展的良性互动路径。重点是信用担保体系的分工原则,担保机构的自我发展机制以及财政资金的投入方式。

(二)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机制

1.在担保机构的运作模式上,采用互助式会员制。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会员的出资额;二是由企业会员缴纳的担保费,其他的资金来源可以有政府的补贴资金等。资金运用形式主要是为企业会员的信贷资金提供担保。这种规则一方面有利于企业会员减少加入担保机构的顾虑,保持担保机构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扩大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不会增加担保机构的运营风险,因为企业会员的担保额度与其对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贡献是同向变化的,担保机构对所有企业会员不论其规模大小资金多寡,在担保资金支持力度上是一致的,有利于平衡大中小型企业会员的利益关系,防止较大企业侵蚀较小企业担保利益的现象。

2.担保机构对于不同风险类型的企业会员以及不同风险类型的资金运用项目的合理区分。从原理上,较高风险的企业会员和资金运用项目应当面临较高的担保费率,或需要对担保机构缴纳更多的担保资本金。因此,在互助式会员制模式的风险评估中,还需要对不同风险的会员和项目进行识别,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设定一系列的风险系数,用于计算各个企业会员和项目可获得的担保额度上限。

3.每个会员企业的担保额度应按一定的担保周期(如一年)进行动态管理。对于被担保企业会员在担保周期内已分期分批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当在每个担保周期期末剔除,以使每个会员企业占用的担保额度与记录的担保额度相符,增加担保额度的使用效率,同时还可以据此增强对企业会员中长期信贷担保的支持力度,避免担保期限与担保额度的冲突。

4.按照担保周期、期初预收和期末结算的方式确定担保费率。这就使担保费与各期实际发生的担保损失保持高度相关性,并定期公开各企业会员发生担保损失及补偿来源的情况,将各企业会员的实际风险置于全体会员的监督之下,加强会员间的利益约束,形成更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5.在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下,允许企业会员之间基于自愿原则转让自己未占用的担保额度,以实现担保资金的充分利用。担保额度转让时转出方会员可以向使用方会员收取双方协商一致的额度转让费,从而鼓励资金宽裕的企业会员保留更多的担保资本金,有利于增加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来源。同时解决一部分资金匮乏的企业会员难以缴纳担保资本金以获得担保额度的难题,他们只需要向转出方会员缴纳少量的额度转让费即可获得担保额度。更主要的是缓解了会员的担保资本金长期缴存和担保额度不定期使用之间的矛盾,避免了会员用于缴存担保资本金的机会成本损失,还有利于保持担保机构资本金总额的稳定性。

(三)担保风险的补偿和分担机制

对于部分企业会员可能发生的担保违约损失,首先由该会员缴纳的担保资本金进行补偿,冲减后相应扣减该会员可获担保的额度,其余部分由其他会员缴纳的担保资本金进行补偿,最终由全体企业会员缴纳的担保费来补偿,担保费是担保资本金补充的最主要来源。

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部分会员将信贷风险转嫁给其他会员的道德风险,对于新加入担保机构的新会员,应当限制其担保放大倍数,对于满足一定的交易笔数和交易额且风险状况良好的会员,基于重复博弈的原理,可以逐步分级提高担保放大倍数,但为了控制总体风险和“临近博弈结束”可能诱发的道德风险,应确定最大放大倍数和担保额度最高上限,以避免风险的过度累积。对于发生损失会员自身未补偿的损失额,应当在一定时期、一定的比例内再赋予其他企业会员对该会员追偿的权利,也可由担保机构代替其他会员追偿,用以防止道德风险。

担保实践中普遍采用一定比例的反担保对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被担保者进行追偿。其法律依据是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如保证金)。例如现行广西南宁市“两台一会”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的三道信贷风险“防火墙”中,其中就规定:如果担保情形发生,国家开发银行、南方担保公司及南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可对企业追偿,必要时可变现企业的反担保或提起法律诉讼。

应强调的是,互助式信用担保机构也不宜“一刀切”地采用全额追偿的方式,不宜对会员企业设置过长的追偿有效期。因为追偿比例越大,追偿有效期越长,虽然更有利于控制担保机构的风险,保护其他会员企业的利益,但也越接近于由单个会员全额承担自身的风险损失,就越失去了信用担保机制的核心意义——风险互助,最终将使担保体系失去价值,丧失活力。但是,作为动态博弈的起点,在企业会员新加入担保机构时,应当在前几笔担保额度使用中承担全部连带责任,作为博弈中“昂贵的承诺”,以替代第三方评估的成本。

对于因发生损失被扣减担保资本金的企业会员,由于资本金已经清零,如需继续获得担保额度支持,则必须重新对担保机构缴纳资本金,规则同前。按此规则,每个企业会员以发生损失为终点,与担保机构保持动态博弈关系。本质上,企业会员作为自身导致风险的主要最终承担者,但是相对于不通过担保机构而由企业自身直接承担风险的模式,企业至少可以从担保机构先获得信用额度支持,减轻了自身的资金压力,获得了发展的机会,有担保支持的贷款申请还更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也不需增加其他的交易成本(如资信评级),避开了内外部信息沟通不畅带来的一系列障碍,因此即使每个企业全额承担最终的信用风险,企业仍然可以从这种担保体系中获得好处,企业将保持加入担保体系的积极性。更何况博弈次数增加后企业会员还可以降低承担信用风险的比例,因此,从机制上保证了担保体系对企业的吸引力,这是信用担保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中小企业获得资金应当有一个逐步被金融体系接纳的过程,指望一步到位足额满足融资需求的愿望是不符合中小企业发展规律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相对偏高,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低的决定性因素。在担保体系设计时,必须尊重中小企业信贷活动的规律,不能简单比照大中型企业的担保原理,甚至为了追求扶持政策的效果,人为地加大放大倍数,试图用较小的担保资本金撬动大量的信贷资金,这样做必将造成担保风险的过度积累,为未来的担保违约埋下隐患。

实际上,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的途径可以有两个:一是增加担保资本金;二是降低担保放大倍数。前者需要通过提高担保费率,向全体企业会员征收,但这种方式会增加现有会员的融资成本,而且如果要实现低风险者少缴费的差别化待遇,首先遇到的难题就是区分不同风险状况(造成担保损失的多少)的企业会员对担保机构的贡献,这个程序不仅增加风险识别的成本,还会产生识别不当引起的消极后果。而后者不需要对风险程度的准确判断,根据担保资本金决定担保额度的原则,将企业会员产生的担保风险和提供资本金的额度挂钩,避免了不同企业会员在担保机构中的利益冲突,实现“多担保者多缴费”的激励效果。

(四)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形式

根据互助式担保模式,政府的财政资金在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发挥作用的方式可以通过对发生的担保损失进行部分补贴来实现。这种补贴的性质可以解释为:由于中小企业固有的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等特性,政府出于公共服务的目的,对中小企业群体的信用风险进行的普遍性补偿,符合财政资金“公共服务”的性质,可作为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理论依据。在财政资金的投入方式上,建议作为担保机构的启动资金一次性投入,并对担保机构中,由中小企业(按一定的企业资产规模界定)形成的担保损失给予一定幅度的补偿,而非平均补偿,以体现政府重点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导向。具体还可以按照企业规模划分更多层次,规模越小的企业群体,补偿比例可以适当加大。

因此笔者建议,政府应由直接对选定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费用进行全额补贴,改为对整个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活动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补贴,补贴的对象是中小企业因其自身资产规模较小,造成评级费用较高,使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在信用评级的“资产费用率”上相同,这样才能对中小企业自愿开展信用评级起到普惠效果,扩大财政资金引导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评级的受益面,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调动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积极性。

五、互助式担保机构的创新效果

首先,互助式担保机制对于企业融资中的交易成本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用动态博弈的约束机制解决企业内部私人信息沟通的困难。在存在担保放大倍数和担保额度最高上限的条件下,随着博弈次数的增加,企业会员将会越来越受到前期守信成果的鼓励,放弃诚信的代价将越来越昂贵,使得整个信用担保体系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其次,从原理上看,在互助式担保机制下,企业会员主要依靠自身的信用承诺来维持从担保体系获得的担保支持,基本可以消除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引起的风险问题。由于互助式担保机构的非营利性特点,担保资金可以只按中小企业群体及其项目风险的真实资金成本和担保机构运作费用来计算费率,这个费率应当远低于一般意义上的担保费率,其差额可视为通过担保机制优化降低的交易成本。

再次,以互助式担保机构为核心的信用担保体系,既适用于政府参与的担保机构,也适用于社会资本参与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需求基本由企业会员自身来解决,担保风险的管理主要由动态博弈的激励约束机制来解决。当融资需求和风险管理交由市场来完成时,政府的主要作用就体现在协调各类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之间的对接与合作上,从而增强了担保体系的活力。

[1]陈其安,陈亮.基于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博弈模型研究[J].经济问题,2008(4):21-24.

[2]史建梁.论多维声誉为基础的民间中小企业信用互助担保体之建设[J].现代财经,2009,29(11):34-38.

[3]卢立香,胡金焱.中小企业担保市场上的“信用担保配给”问题分析[J].山东社会科学,2008,155(7):106-110.

[4]贾明琪,田伟,杨军.中小企业商业性信用担保风险的检测及控制[J].统计与决策,2009,283(7):175-176.

[5]胡金东,黄文锋.中小企业柔性风险评估模型研究:基于某担保机构的实践经验[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27(7):119-121.

[6]梅强,秦默,顾振伟.信息不对称与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逆向选择[J].软科学,2008,22(7):134-139.

[7]杨中和.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模式选择和国际经验借鉴[J].湖南社会科学,2008,(1):130-135.

[8]顾海峰.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信用风险的补偿路径研究[J].税务与经济,2009,165(4):35-39.

[9]薛菁,侯敬雯.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参与主体利益冲突与均衡分析[J].商业研究,2012,422(6):123-128.

[10]罗建华,罗芳丽.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市场定位研究[J].商业研究,2012,423(7):179-182.

[11]吴俊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方向与政府角色[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2,158(3):58-63.

(责任编辑王婷婷)

Choice and Innovation of Credit Guarantee Institutions’Operational Mechanism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China

LI Yan
(School of Finance and Insurance,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ning530003,Guangxi,China)

The key point of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credit guarantee in solving the financing problem is whether it can greatly reduce the transaction costs in the process of financing or not.At the present,as the main par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credit guarantee model,policy-type credit guarantee agencies is difficult to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In this respect,the mutual credit guarantee mode which has a comparative advantage should become the basic form of credit guarantee institutions.The innovation of the existing model of collaborative guarantee operation rules can relieve the conflicting interests of mutual aid,optimize the mutual guarantee results.Innovation should be focused on the credit guarantee system of the principle of labor division,self development mechanism of guarantee agencies and in-put mode of government fund.

credit guarantee;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financing;the mutual credit guarantee mode

F832.39

A

10.3963/j.issn.1671-6477.2015.05.022

2014-03-12

李 彦(1981-),女,广西梧州市人,广西财经学院金融与保险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金融市场与投资研究。

广西财经学院2015年度科研课题(2014A006);南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项目(南社联发(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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